第五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1960年财政局成立房产办公室,开始进行房产管理。
公房 50年代,县有庙产、宗教房产和1949年以前逃亡人员的房产共84间,约1260平方米,由房产办公室实行代管。行政机关用房共98835平方米,由房产办公室统一管理。企事业单位自建用房,自己管理。
私房改造 按照1963年4月25日河南省人民委员会批转财政厅《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报告》等文件精神,县房产管理部门对剥削阶级出租的房产,执行无起点改造,出租多少改造多少。对劳动人民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者纳入改造范围,非住宅用房不受起点限制,出租者一律进行改造。县城共改造出租房屋46户,105间,1575平方米。1964年对改造房产进行复查,退还33户劳动人民出租的房屋62间,930平方米,复查核实应纳人改造的13户,房屋43间,645平方米。1982年按照豫政(1981)80号文件精神,将改造房产全部退还原主。
租金与维修 本县征收房租费始于1964年。办公用房不交租金,干部、工人住房交租金。住房有砖墙瓦顶、砖墙草顶,地坪也不一样,楼有高层低层,因此租金分类很细,数量不一。租金主要用于房屋维修,企业单位房屋维修由本单位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房屋经费由财政补助,房产管理单位维修。
第二节 地产管理
50年代,县城地产管理有两种形式:市民住宅归集体管理,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出卖权;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征用和购买的土地,所有权、管理权归本单位。1961年至1987年县城地产管理办法有三种:一是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二是企事业部门自己管理,三是市民住宅集体管理。农村地产统归集体管理。农村集镇大部分居民是农民,地产由集体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管理权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