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至1952年,本县财政收入全额上交,支出向专署财政科领报。1953年以后,县为一级财政,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县工商企业基础差,底子薄,发展缓慢,收入亦少。在第一、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62),农业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54%,工商各税占30%,企业和其它收入占16%。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工商各税收入不断增长。到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1981-1985),工商各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67.2%,农业税收入占30.5%,企业和其它收入占2.3%。平舆自然灾害频繁,收入、支出都不稳定,1953年至1987年,收大于支8年,支大于收27年。35年总计收入1.27亿元,其中农业税收入占42.9%,工商各税收入占54.8%,企业和其它收入占2.3%。总计支出3.62亿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22%,社会抚恤、救济和文教、卫生等各项事业支出占59%,行政管理支出占15%,其它支出占4%。上解资金2858万元,上级补助2.73亿元。
第一章 财政收入
第一节 农业税
50年代初期,农业税是本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使农业税负担公平合理,进行了查田定产。查田标准是按土地自然条件和土质好坏确定等级。1952年查田结束,落实全县计税土地149.1万亩,其中一等地9万亩,二等地14.9万亩,三等地22.4万亩,四等地29.8万亩,五等地26.8万亩,六等地22.4万亩,七等地10.4万亩,八等地7.5万亩,九等地5.9万亩。定产是参考查田前三年的产量分级确定亩产,全县总产定为1.29亿公斤,平均每亩单产86.5公斤,其中一等地亩产定为125公斤,九等地亩产定为38.5公斤,中间逐级递减10~15公斤。
1951年至1957年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税制”征收农业税。“累进税制”税级分为二十级,税率6~25%。计税以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人口为基数,以人均常年产量确定税级。1953年征收农业税,人均常年产量60公斤以下者免征,人均常年产量60.5~80公斤,税级为一级,税率6%;人均常年产量为80.5~100公斤,税级为二级,税率7%。以下按人均常年产量的增长,税级、税率逐级递增。人均常年产量达到600公斤以上者,税级为二十级,税率25%。是年全县常年产量1.28亿公斤,计税人口43.7万人,依率计征税额2110.5万公斤,除去自然灾害减免照顾,实际完成1224万公斤。
1958年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农村由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交纳农业税由一家一户为单位变成以生产小队为单位,原来的农业税制已不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开始实行比例税制。根据各公社自然条件、土质优劣和经营情况,分别执行6个税率,最高18.2%,最低12.6%,全县平均15.5%。
1959年境内大旱,后又连续遭灾,国家为了让农民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1961年大幅度调减农业税。调减原则:原定产量高、税率高、负担重的队多减,原定产量低、税率低、负担轻的队少减,负担过轻的队不减。经过调查调减,核实全县计税土地面积为119.56万亩,常年产量1.023亿公斤。调减后,丰收不加税,小灾不减税,包干完成任务,兼顾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进入80年代,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交纳农业税仍以生产队为单位分配任务,生产队根据社员承包土地多少,再把纳税任务分配到户,由农户交纳。
在征收农业税当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对垦荒地从有收之年起,免征1至3年;对农业科研试验生产地、社员自留地及宅旁空闲地种植免征:对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农业减产,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小灾不减,特重灾全减;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若交农业税后造成生产、生活困难者,酌情减税或免税;对由于国家基建或水利建设占地而影响收入的生产队或个人,酌情减免农业税。1951年后的30多年,各种减免都得到落实,以自然灾害减免次数最多,数量最大。1956年6月初连降暴雨,造成即将收制的小麦严重减产,是年夏季减免农业税1010万公斤,占应征总数的88%。1975年本县遭受特大洪水,夏季征收的农业税全部退还农民,秋季免征。1985年按照河南省对贫困县农业税的减免照顾精神,从是年起一定5年,每年减免农业税173万公斤。
第二节 工商税
1951年至1952年,根据国家新税制规定,本县开征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8种,共征收109.7万元,年均54.9万元。
根据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关于税制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1953年至1957年开征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9种,共征收398.9万元,年均79.78万元。
1958年至197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先后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工商税(1966年开征)、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1963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67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58年底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1966年停征)、投机商贩罚款补税、盐税共12种,共征收2372.9万元,年均158.2万元。
1973年至1984年,试行工商税。根据保持税源,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的精神,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滞纳金补税罚款收人、盐税计6种,共征收3355万元,年均279.6万元。1985年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至1987年,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盐税、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共1096.7万元,年均365.57万元。
在征税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从1951年到1987年减免税额523.6万元,其中受灾减免340.8万元,政策性减免182.8万元。按照上级规定,1974年至1984年提取地方附加31.08万元,1973年至1987年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金融保险营业税403.3万元。
第三节 企业收入
1953年至1957年,本县工业只有1个小型印刷厂以及一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收入极少。国营商业企业也不多,县财政不参与收入分成。1958年至1962年,国营商业收入(煤建公司除外)划给县10%作为固定收入,工业企业和文教卫生事业属于调剂分成收入,各种企业收入共502.9万元,年均100.6万元。1963年至1965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大部分关、停、并、转,取消利润留成,实行企业奖金制度,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按计划拨款,商业加工企业收入归商业,不再纳入县级预算,银行利息收入归中央,企业收入锐减,3年共收入14.7万元,年均4.9万元。
1966年至1970年,列入县级预算的5种地方税、地方商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县分70%),城市房地产税全部留给县,5年收入242万元,其中工业企业亏损30万元,盈亏相抵后收入212万元,年均42.4万元。1971年粮食企业交县财政,是年政策性亏损183.4万元,盈亏相抵后净亏124万元。1975年水灾,亏损975万元,至1978年共亏损1300万元,收入115万
元,盈亏相抵后净亏1185万元。
1979年,根据上级“增收分成,统收统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的精神,对各企业规定利润入库任务、留成比例和留成额。1980年在继续实行利润留成的同时,实行增长利润留成,把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利润再提取10%留成。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原来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凡缴纳以上4种税的国营企业,按照规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节 预算外收入
50年代初,本县预算外收入仅限于征收农业税附加。1953年以后,为适应各项建设需要,弥补资金不足,允许有关单位征收养路费、育林费、中小学学杂费、工商附加费、公产公房租赁费。1958年按照中央财政部《关于工商各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精神,县财政统筹管理的预算外收入项目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公产及其它收入等,是年全县预算外收入96.3万元。1962年,预算外收入纳入县财政总预算,是年全县预算外收入20.8万元。1973年试行新的工商税制,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1%的地方附加,改为从新的工商税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原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1%的地方附加仍由纳税单位随同正税交纳,留地方使用。1977年和1978年,按上级规定对县办工业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和工业利润实行分成,分成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外管理使用。1980年以后,预算外收入项目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县办工交企业收入分成、企业改造基金,事业收入及其它。从1953年到1987年全县预算外收入总计25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