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 算
第一节 现金结算
1951年,县人民银行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现金管理,核定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为30至200元,超过限额必须存入银行。现金收付实行个人负责制。1954年核定24个单位库存限额现金720元。1955年实行复点制,并健全金库管理检查制度。1965年核定36个单位,库存限额为1080元。1973年坚持账和现金分管,收、付款复核和双人管库,双人押运。1979年实行奖惩,使出纳差错率由原来的百万分之八下降至百万分之二以下。1985年至1987年,年均核定51个单位,库存限额2500元。对各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往来,经银行同意,在30元以内可使用现金结算。各单位使用现金主要限于对城乡个人支付,如工资、津贴、奖金、收购个人的农副产品及单位零星开支。各单位到外地采购和其它特殊情况,经银行同意可携带一定数额的差旅费。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需编制月、季现金收支计划,以便银行做好现金匡算,调剂货币流通,保持市场稳定。
第二节 转帐结算
1951年按照国家规定,各单位收支除按现金管理办法使用现金结算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实行划拨清算。1952年,使用统一的结算方式,即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主要是支票,异地结算主要是汇兑。1953年同城结算实行支票、保付、计划、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异地结算实行电信汇拨、特种账户、信用证结算方式。对私营企业使用支票、汇兑和押汇。1955年至1957年,强调计划、监督,在同城结算中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与限额支票结算方式。异地托收承付是对有计划、有经济合同、有运输部门发运证件的商品交易和随同商品交易办理托收承付。1966年实行信用证结算,即付款单位把款项先交存银行作为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作为到异地采购商品的结算凭证,是年共结算1941笔。1976年实行付款委托书,由收款单位向银行提供款项依据,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1977年试行城乡限额结算,即购货单位向银行交付保证金,委托银行如数签发限额结算凭证,向指定销货单位办理转账付款的结算方式,人到款到,方便及时。
1980年,增加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1981年后开办票汇结算。此结算方式对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汇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它应付款项等均可使用。可到银行直接取款,也可到指定单位购买货物。在汇款金额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用款,多余款项由银行代为退回。1987年全县异地托收承付结算34121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