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 家庭
第一节 婚 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男女双方按照传统习惯结为夫妻,构成婚姻。其主要特征是婚姻包办。青年男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不能自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姻多讲究门当户对,富户联姻多注重经济条件和政治地位的结合。贫穷人家,只要男方能养家活口,女方能生儿育女即可联姻。男方极贫者联姻甚难,有的换亲、转亲,有的成为“寡汉条”。少数贫家女嫁到富家,名为妻室,实为奴仆。男子娶妻纳妾续弦视为常理,女子改嫁则被岐视。
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对一夫多妻者强制离婚,只准保留一个妻子。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干部和积极分子带头执行婚姻法,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型家庭。青年联姻重阶级成份,并以家庭成份作为联姻的主要条件。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60年代。70年代联姻,阶级成份和经济条件并重。订婚时女方要彩礼,一般要布料,后来要“三转一响”(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和收音机)。80年代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婚姻结合重知识,重人才,重感情,但女方要彩礼之风越刮越大,数量越要越多,档次越来越高。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男子本身条件差而换亲、转亲的情况仍然存在。
第二节 家 庭
1949年以前,平舆居民家庭多为几口人,“三世同堂”十几口人的大家庭村村都有,但所占比重不大。大家庭多为富户和自劳自食的中间阶层,贫民大家庭较少。1950年以后,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变革,大家庭逐渐分化。50年代末到 70年代初实行大集体,吃饭凭工分,不论生产劳动,还是收入分配都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家庭权力缩小。大家庭弊多利少,一般子女婚后即与父母分居,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增多。在家庭关系方面,小家庭优于大家庭。大家庭只有一人当家,即所谓“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往往因家庭问题处理不当而发生矛盾。小家庭凡事夫妻商量,共同办理,虽有主从,但要看办事能力,不论男女,能力强者处于支配地位。
家庭成员的活动,1949年以前男女之间有所不同。女孩七八岁要学纺织。煮饭,很少上学;男孩学农活,学手艺或上学。已婚妇女除参加田间劳动,还要承担起煮饭、纺织、做衣服、带孩子等家庭事务;而男子主要从事田间劳动,很少动手干家务。若有已婚男子洗衣煮饭,即被视为“怕老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提倡男女平等,逐渐形成男女共同参加劳动,共同学习,共同干家务,共同教育子女的新型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