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姻登记
第一节 结婚登记
1950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是年,平舆开始实行婚姻登记。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由村、乡写证明信,到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为合法夫妇,其婚姻受法律保护。到1951年底,全县区级人民政府为1773对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小于20周岁,女不小于18周岁)、自由恋爱的男女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对232对不合法的婚姻解除了婚约。
1955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各区配专职民政干部,设民政办公室,具体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由于婚姻法普遍宣传,深入人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都达到自愿,没有一方强迫另一方的现象。70年代,提倡晚婚,青年男女自觉推迟结婚年龄,这时期办理结婚手续的男女平均年龄为22周岁。1980年5月,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办法做了相应的修改,按照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公社(乡、镇)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还须持离婚证件。结婚登记年龄按男不小于22周岁,女不小于20周岁,凡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申请书,批准登记结婚,发给结婚证书。1952年到1987年全县共准予结婚登记、办理登记手续的有13.1万对,不予登记的1450对。
第二节 离婚、复婚登记
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原来一些包办婚姻的青年男女,纷纷到人民政府要求解除婚姻。到1951年底,全县对1729对确实没有婚姻基础的男女办理了离婚手续。60至80年代离婚的较少。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者,一般在区(公社、乡)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在子女、财产等方面有分歧,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判决。1952年到1987年全县经区(公社、乡)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5300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415对,未准的178对。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对破坏军人婚姻者依法严处。
复婚登记是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登记手续与结婚登记基本相同,只是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在发给结婚证书时,将原来的离婚证书收回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