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孤寡老人供养
1951年至1955年,对农村孤寡老人由乡、村照顾,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农户。1956年至1957年,对鳏、寡、孤、独,由集体实行劳动日补助。1958年至1960年,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保吃粮、保穿衣、保住房、保医疗、保安葬)。享受“五保”待遇,需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经生产大队、公社评定。“五保”户入敬老院,费用由公社和生产大队负担。1961年至1980年,“五保”户由生产队民主评定,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社员,费用生产队负担。1981年至1985年,对“五保”户的照顾实行三种办法:一是承包一个半人或两个人的责任田;二是不给责任田,集体供养;三是“五保”户承包责任田后自己请人代耕或租赁给别人。1986年至1987年,对全县2857名“五保”人员,实行村委供养,每人每年供粮食300至325公斤,现金140至160元,医疗费6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村委会雇人照顾。1981年,在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社队建立了敬老院,至1987年底,全县共有敬老院21所(乡办5所,村办16所),赡养183位“五保”老人。
1984年,民政局在县城建社会福利院1所,收养生活无依靠的孤寡老人7人,1987年收养18人。福利院老人的生活费,每人每年平均504元。
第二节 孤儿、病残人员福利
1959年2月县建孤儿院1所,主要收养社会上无人抚养的孤儿。当年收养孤儿2班55人,年龄最小的5岁,最大的15岁。孤儿生活费由国家供应,孤儿院配保育员3人,教师3人,医生1人。对孤儿以教养为主,组织他们学习文化,增长知识,适当参加轻微劳动。1961年春,孤儿院孤儿除其亲属认领和干部、工人抱养20人外,还剩下35人。1964年孤儿院撤销,县民政部门根据孤儿教养成长情况,与县劳动部门联系安置了工作。1962年,对于分散在社会上1806名无亲属的孤儿,由各公社分别进行了安置。
1959年2月县建复员军人疗养院。主要接收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入院持本人证件和公社介绍信,免费治疗,伙食费由国家供给,病愈后返乡。1960年2月,疗养院与聋哑学校、孤儿院合并。1961年春,疗养院停办,病员各回原籍。
1959年2月,县在万冢公社郭寺村试办福利性盲聋哑学校1所。主要接收农村无传染疾病的盲聋哑青少年,经公社介绍,即可入校学习。先后共接收盲聋哑学生2班34人,其中盲人班13人,聋哑班21人。同年10月,盲人班因缺少师资停办,聋哑班增加到48人。1960年2月,聋哑学校迁至县城与孤儿院、疗养院合并。配教师4人,工作人员4人,有耕地12亩,住房45间,所需生活费用,除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增加收入外,国家每年补贴2.2万元。1961年春,聋哑学校停办。至此48名聋哑学生学会哑语,大部分回到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少数人安置了工作。
1981年,民政局办知识青年综合经营门市部,安置6名残疾青年就业。
1982年办福利厂,从社会上招收残疾人员7人,设修配门市部1个,打面组2个,服务组2个。1982年至1987年,共拨给救济款5万元,福利厂和知青综合经营门市部拥有固定资产1.4万元,流动资金2万元,6年盈利5.8万元。
第三节 收容遣送
1958年,县成立收容遣送站,由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收容、教育、遣送和安置内外流人员。根据“坚决收容,就地安置”的原则,采取“边审查、边了解,安置落实再送人”的方法,至1960年对本县312名外流人员作了安置,对流人本县的279名外地有家可归的遣送回家,对流入本县48名确实无家可归、屡遣屡返的安置到农场就业。1961年至1964年,共收容3661人次,遣送1984人次。1965年至1978年,共收容658人次,遣送715人次。1979年后,外流人员减少,收容站于1983年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