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县政府设民政科,主管全县拥军优属、婚姻登记、社会救济、返乡军人安置等行政事务工作。1958年民政科与人事监察科合并成立民政局,1962年析置。“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一度瘫痪。1972年成立民劳局,1978年民政、劳动分设。30多年间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靠广大群众,对烈属、军属、回乡军人,在生活上给予优待,生产上进行扶持;对贫困户、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济粮、款、物;对鳏、寡、孤、独人员进行特殊照顾。一系列的具体工作,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密切了党群关系,增强了军民团结。
第一章 优 抚
第一节 革命烈士褒扬
50年代初,按照上级指示,本县对革命烈士进行了普查核实。1979年再次核实,1980年民政局编写了《平舆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全县共有革命烈士268名,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3人,抗日战争时期的8人,解放战争时期的170人,在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牺牲的87人。
1962年,县人委拨出专款,修建平舆县烈士陵园。陵园位于县城西塔寺街西端,南靠小清河,北、西临西湖,占地92483平方米。陵园建陵墓、房屋,四周植松柏、垂柳、水杉等各种树木1400余株。烈士墓前,立有纪念碑,陵园外围砌有700多米长、2.5米高的围墙。园内先后安葬革命烈士18人,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1人,抗日战争时期的3人,解放战争时期的8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6人。另外,其它各乡也葬有烈士。1980年,县革委拨款3.5万元对陵园进一步整修。每年清明节前夕,县、乡政府都组织职工和学校师生扫墓,向烈士敬献花圈。
50年代初,按照国家规定的优待标准,由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家属抚恤粮。1952年至1979年,国家对抚恤标准进行了4次调整,按标准分别发给烈士家属抚恤金。1980年国务院公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门按照条例对烈士家属进行抚恤。
第二节 拥军优属
1948年11月,各区民主政府动员群众征集公粮、缝制军鞋、组织担架队支援解放军参加淮海战役。1949年3月,各区成立后勤工作委员会,筹集物资支援前线。1950年10月至1951年5月,开展抗美援朝运动,全县人民节衣缩食,捐献飞机大炮款50亿元(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50万元),缝制慰问袋、军鞋4.5万件(双)。1952年5月,县组织慰问团慰问在驻马店养伤的志愿军伤病员。1953年以后的30多年,每逢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委、县政府领导都到当地驻军处进行慰问,征求驻军意见,改进工作,并召开拥军大会,进行军民联欢。各区(公社)、乡(镇)也在节日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拥军活动。
1953年4月至1983年3月,县人民政府召开7次烈军属及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评选出烈、军属及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先进代表68人次,评出属先进集体18个。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乡召开烈、军属及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让大家畅谈生产、生活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新贡献。
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在生产、生活上给予优待。1951年至1956年,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土地,由地方政府组织群众代种代收。1957年至1980年,农业实行大集体,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优待劳动日有两种形式:一是年初评议,定额补助;二是年终以全社平均每人所得劳动日为标准,按照烈、军属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10%计算出烈、军属每人应得的劳动日,除去所做的劳动日,不足部分由农业社补足。优待劳动日记入本人工分帐,参加年终分配。1981年至1983年,由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粮食和现金。每年3月底前核实优待对象,夏秋粮款落实到户。每户每年优待小麦200至300公斤和现金80至120元。粮食和现金均由生产大队统筹。1984年至1987年,为解决村与村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的优待不平衡的问题,改为以乡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分配优待粮款。1984年,全县共优待5336户,发放优待粮食86.1万公斤,现金8.58万元,每户年平均优待粮食160公斤,优待现金160元。
县对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采取救济的办法,发给粮款。1951年至1962年,共发放救济粮375万公斤,救济布8587米,救济款5.71万元。1963年,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主要补助对象:孤老烈属、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属;病故及失踪军人未成年的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属;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等。补助标准分为三种:城镇烈、军属每人每月4至6元,最高不超过15元;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3至5元,最高不超过10元;残废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至5元。1963年至1979年,全县共发补助款6.91万元。1980年1月,对全县补助对象的补贴进行了再次调整,补助标准确定为农村每人每月6至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至15元。是年,全县享受补助的745户,月定补额5576元,人均7.45元。1980年至1987年,全县共发补助款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