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复退军人安置
第一节 退役干部安置
1952年,平舆县始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到50年代末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98人。60年代,根据国务院《关于选调转业军官转入商业部门服务问题的通知》精神,本县将1963、1964两年内转业的42名军队干部安置到县财贸系统。到1968年全县共接收1130名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安置在行政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1969年至1974年共接收238名复退干部,其中有127名连排级干部按复员安置。1975年至1980年接收安置转业干部187名。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为转业”的指示精神,对全县原已按复员安置为工人的军队复员干部全部改为转业干部,调整了工作岗位,并恢复其原工资级别。
1981年至1987年,全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325名。除1981年的转业干部大部分充实到政法机关外,其他均按照“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加强农业和其他各条战线”的原则,安置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对于随军家属及其子女的就业、人学等问题,均进行了妥善安排。
第二节 退伍战士安置
县民政、人事部门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1951年至1953年,安置退伍战士1505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1206人,在生活上发给补助粮,每人固定基数为125公斤,另按参军时期和服役年限增发。1954年至1962年,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战士2308人,其中到农村的1501人,每人发给补助金基数为40元。1963年至1978年,安置复员士兵3805人,其中到农村的2402人,按服役年限发给复员费。1979年至1987年,安置复员战士4261人,其中到农村的3102人。
1951年至1979年,家居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退伍战士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退伍办公室证明其为退伍战士。1980年至1987年,由退伍办公室进行安置。从1981年起,对家居农村的退伍战士,凡是符合特殊条件需要照顾的,给予安置工作。特殊条件即:烈士遗孤和老红军子女;孤儿和服役10年以上,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正式职工;复员干部,其爱人系城镇正式职工;经省招飞办公室批准入伍的特招飞行学员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其弟妹顶替入伍的;入伍前在城镇吃自筹粮、统销粮的;在服役期间全家转为城镇户口的;入伍前不超过18岁、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有技术职称批准全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经当地公安局批准全家变迁的;在服役期间全家随军的。1986年至1987年,对家居农村符合特殊条件的退伍战士,给予安置工作的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