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 贷
第一节 农业信贷
农业贷款 1951年开始为农民生产、生活投放贷款。1952年发放耕牛、饲草、农具、种子、烤烟、饼肥、农药、副业、鱼苗、农田水利建设及灾区口粮等20余种贷款230万元,有力地打击了农村高利贷活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后,配合农村社会主义改造,支持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发放了贫农合作资金贷款。1955年,贷款转向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集体贷款308.8万元,占农业贷款的71%。1958年至1960年,贷款范围无限扩大,从一般生产费用到大办工业、农业、交通、水利及大炼钢铁、大办社会福利事业均依赖贷款。贷款资金失控,造成大量死滞。1961年至1962年,贷款投放实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两年发放农业贷款137.6万元,帮助生产队购买耕牛、农机具。同时积极组织贷币回笼,收回逾期、到期农业贷款129.5万元,占两年投放贷款的94%。1963年至1965年发放农业机械长期无息贷款159.4万元,解决人均年收入不足40元的贫困社队发展农业生产问题。1966年至1974年支持社队农田基本建设,投放农业贷款1231.3万元。“75·8”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后,农业贷款主要扶持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进入80年代,农业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贷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贷款对象由原来支持集体为主转为支持专业户致富和扶持困难户脱贫。
农贷豁免 国家对遭受自然灾害及无偿还能力的社队和个人多次豁免贷款。1956年受霜灾,根据省人民政府《夏季到期农贷减、免、缓条例》减免农业贷款1809户,0.94万元;缓期收回贷款42343户,24.98万元;转呆账1469户,0.69万元。1964年,对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进行彻底清查,至1966年共豁免1000多万元。1975年8月,全县遭受特大水灾,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根据中央财政部(1976)财事字第184号通知精神,对遭受毁灭性灾害的308个生产队和4个社办企业所欠1975年以前的农业贷款豁免198.4万元,其中社员个人贷款豁免7.18万元。1979年对全县农贷资金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至1987年,按延期还本免息处理贷款本金36.1万元,其中无息口粮贷款16万元,专项农机无息贷款20.1万元,经上级批准核销贷款7万多元。
第二节 工业信贷
50年代初,本县仅有分散的个体手工业和少数集体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贷款数量不大。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增多,为帮助各社增添设备,发展生产,贷款投放量增加。由于一些合作社经营管理不善,贷款效益较差。1958年集体性质的手工业合作社上升为地方国营工厂,投放贷款数量猛增。一些工厂产品数量不少,但质量差,无销路,造成无力偿还贷款。60年代初,对工业企业区别对待,有计划地投放贷款,同时协助企业进行整顿,处理积压,收回到期贷款。“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业生产不正常,贷款数量减少。1971年兴建、扩建工厂,支持工业发展生产,投放贷款136.6万元。以后贷款逐年增加,1978年工业贷款达526.5万元。1979年后,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对产品质量好、销路广、经营管理好的企业优先贷款,满足资金需要。1987年,工业贷款余额为1907万元。
第三节 商业信贷
50年代初,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扩大业务,占领市场。同时照顾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店(组)和小商贩。1958年至1960年,控制商业贷款,商业所需资金70%由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仅占30%。60年代初,加强商业信贷资金管理,控制投放,协助企业清理仓储,挖掘自身资金潜力。1966年至1976年,商业贷款主要支持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扩大商品流转,年均投放贷款在1733万元到3223万元之间。1979年后,对个体工商户也给予贷款支持。1987年,不仅对公有制商业发放贷款,而且对联合商业、公私合营商业的商品流转、专项储备、联营、技术改造、网点设施、小额设备等均给予贷款。是年商业贷款余额为12109万元。
第四节 基建拨款、贷款
基建拨款 1977年,县财政局基建科办理基建拨款业务。1980年1月,建设银行受理基建拨款。是年计划内建设项目9个,投资款59.6万元;其中国家投资3个,拨款7.8万元;省投资2个,拨款44万元;地方投资4个,拨款7.8万元。至1987年投资项目共265个,投资款2892.2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1个,拨款102.13万元;省投资40个,拨款554.85万元;地区投资28个,拨款466.93万元;县财政投资51个,拨款382.58万元;单位自筹125个,投资1385.72万元。
基建贷款 1979年,国务院国发(79)214号文件批准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1980年、1981年,全县基建贷款单位1个,每年贷款3万元。1984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规定》,贷款时间愈长利息愈高(最长不得超过15年)。1985年实行计划管理,指标列入国家财政支出预算,收入本金上缴国库,按照资金有偿使用原则,除专项安排继续实行拨款外,对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改拨款为贷款。是年27个单位贷款510.6万元。1986年压缩基建投资,只有1个单位贷款22万元。1987年7个单位贷款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