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第一节 机 构
1951年8月,成立平舆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8月,改为平舆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成立平舆县政法公安部,内设检察科,对外保留检察院名义。1959年6月,撤销平舆县政法公安部,恢复平舆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撤销检察院,其业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平舆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统管。1978年12月,恢复平舆县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健全了人民检察制度。1987年,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科、法纪科、监所检察科、信访科、人事科,工作人员65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检察院开始承办批捕起诉和侦察监督、审判监督业务。1955年至1956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27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243人。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221人,批准提起公诉的221人,有效地惩办了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危害经济建设、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1957年至1959年,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在全县人民的配合下,集中打击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1960年至1965年,贯彻全国第五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凶杀、纵火、投毒、煽动群众闹事等严重破坏生产的刑事犯罪分子和组织反革命集团、制造散布反革命谣言、散发反革命传单、书写反革命标语等反革命分子进行了打击,共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34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8人。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299人,批准提起公诉的299人。197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担负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监督工作。在整顿社会治安和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了检察工作的职能。1979年至198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143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1226人。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1050人中,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的955人,出庭支持公诉599次。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1年至1954年,县人民检察院配专职人员办理法纪检察案件。1955年至1965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监督组,担负法纪检察业务。1979年,设法纪检察科。1979年至1980年,直接受理侵权渎职案件25起,立案18起,起诉6起。1981年至1987年,直接受理违犯法纪案件98起,审查后,立案33起,起诉11起,其余属于违法乱纪行为构不成犯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51年至195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的案件29起,立案25起,起诉20起,其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1956年至1965年,设侦察组,共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单位职工的经济犯罪案件41起,立案29起,起诉21起,其余构不成犯罪,转有关部门处理。1981年设经济检察科,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至1987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84起,立案侦查85起,起诉33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23万元。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1年至1955年,县人民检察署在重大节日或不定期的对看守所进行检察。1955年至1980年,设监所劳改组,对看守所进行检察,办理重新犯罪案件和申诉案件。1981年设监所检察科,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试行办法开展工作。1979年至1987年,对监所检察45次,受理来信来访申诉案件2460件,均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了直接处理或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