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战争对生产和交通运输的破坏,河南省第八行政督察区(辖今驻马店地区)物价飞涨,所辖各县均设立平价委员会,处理当地日用生活必需品平价事宜。1947年2月1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评议物价实施办法》,八区各县设立物价评议会,评议主要日用必须品售价及旅馆、浴堂、理发收费。
建国初期,由于战争创伤的消极影响,区内经历了四次大的物价波动。中共中央中原局及河南省人民政府采取抛售粮食等措施打击私商,稳定物价。信阳专署所辖驻马店镇、西平、上蔡、遂平、汝南、新蔡、确山、正阳七县均成立了由粮行业、工商局等单位组成的评价委员会,逐日根据市场情况评议次日粮食最高市价,并教育、惩处投机粮商。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物价管理从此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1963年4月13日,国务院通过《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意见》,正式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信阳专署所辖县市均于当年成立物价委员会,按照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物价管理权限管理各类商品、服务收费和集市贸易商品价格。l964年5月28日,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关于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对商业、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卫生医药、供销社、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以及小商小贩在内的所有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工作任务、物价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区内初步形成由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各级物价委员会)、各业务主管部物价科(股)和各基层企事业单位(专、兼职物价员)构成的三级物价管理体系。政府物价部门侧重调、定价格、监督价格执行情况;业务主管部门侧重申报、协调、上传下达;基层企事业单位侧重贯彻执行国家定价。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的高度对价格管理机构体系作了具体规定。至1985年底,全区价格管理机构体系已正式确立并更趋完善。
第二节 价格制定与调整
一、农副产品价格
(一)粮食价格 1949年,区内粮食类以驻马店市场为例,大米(2级)500克(下同)销售价O.099元,小麦(中等)收购价0.077元,谷子(中等)收购价O.059元,高粱(中等)销售价0.047元,黄豆(中等)销售价0.058元,红薯销售价0.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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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9月5日,信阳专署为了坚持牌价对市场的主导作用,平抑物价,明文规定小麦收购价。
1952年2月13日,信阳专署根据省商业厅通知调整部分粮食收购价。
1955年,信阳专署对淮北八县一镇的夏秋粮统购统销价格作了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如表24—8所示。
1966年6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区内泌阳、平舆、新蔡小麦500克统购价0.135元;上蔡、汝南、西平、遂平、正阳、确山、驻马店镇0.136元。
1979年4月29日,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决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区内泌阳、平舆、新蔡小麦收购价由每百市斤13.50元调为16.60元,上蔡、汝南由13.60元调为16.70元,西平、遂平由13.60元调为16.70元,确山、驻马店由13.60元调为16.60元。
玉米统购价格,由百市斤9.50元调为11.60元,谷子收购价格,驻马店、确山、西平遂平由百市斤9.40元调为11.60元,上蔡、汝南、平舆、新蔡由9.40兀调为11.50元,泌阳、正阳由9.30元调为11.50元。
小米统购价,上蔡、汝南、平舆由百市斤13.10元调为15.40元,泌阳、新蔡、正阳由13.00元调为15.40元,驻马店、确山、西平、遂平由13.10元调为15.50元。
籼稻统购价格,由百市斤9.50元调为11.60元,粳稻统购价由10.40元调为13.00元,粳米统购价由15.40元调为18.10元,糯稻(长个)统购价为13.80元,糯米(长个)统购价为19.50元,其它粮食统购执行全区一价。
1985年4月1日起,国家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粮食按比例价(即牌价和加价的平均价)收购,实行粮食购销同价,改变购销倒挂状况。大米平均比例价收购500克为0.227元,小麦0.2241元,谷子0.1564元,高粱0.146元,黄豆0.33元,红薯干0.126元。
(二)棉花价格 1949年,区内市场棉花价格,以驻马店市场为例,7/8中级皮棉500克收购价0.256元。
1952年,信阳专署规定确山棉花500克(下同)收购价(下同)0.781元,驻马店、西平0.782元,汝南0.771元,遂平0.78元,上蔡0.768元,平舆0.76元,新蔡0.751元。
1953年,信阳专署安排新棉收购价格(细绒白棉500克,下同)上级0.8915元,次上级0.8758元,中级0.8602元。
1963年,信阳专署安排驻马店、西平、遂平、确山7/8中级细绒白棉百市斤收购价为89.90元,正阳89元,上蔡89.20元,新蔡88.10元,平舆88.70元,汝南89.10元。
1971年,棉花实行新七级标准,取消城乡差价,实行全省统一价格,区内皮辊棉和锯齿棉收购价分别如表24—9、表24—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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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区内棉花收购执行全省统一价。从8月1日起省把每百市斤皮棉辊棉(标准级二级29毫米)由115元调为138.25元,提高幅度20.2%;标准级锯齿棉每百市斤143.75元(每百市斤补贴加工损耗5.5元)。
1980元,区内棉花收购价每市担皮辊棉(标准级)收购价在1979年的基础上提高到145.8元;另外在1980年提高的收购价基础上,另加5%的价外补贴7.3元。收购价加价外补贴每担标准皮辊棉收购价为135.10元,锯齿棉各等级收购价在皮辊棉收购价基础上,每担另加6.10元。
(三)芝麻及麻油价格1949~1951年,区内芝麻及麻油价格,以驻马店
市场为例,500克收购价如表24—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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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信阳专署调整芝麻及麻油销售价格为:确山、驻马店芝麻销售价格500克(下同)为0.13元,麻油500克(下同)0.44元;西平、遂平麻油分别为0.437元和0.435元,芝麻0.1728元;上蔡芝麻0.169元,汝南芝麻0.172元,上蔡、汝南麻油为0.425元;平舆芝麻0.167元,麻油0.418元;新蔡芝麻0.159元,麻油0.388元;正阳芝麻0.17元,麻油0.42元。
1955年,信阳专署安排县、市城关芝麻收购价格为:驻马店市(500克,下同)0.182元,确山、遂平0.183元.西平0.185元,上蔡0.179元,汝南0.175元,平舆0.17元,新蔡0.164元,正阳0.172元。
1964年,信阳专署提高全区食用植物油统销价格,小磨油500克平均由0.818元提高到0.865元;大槽麻油由0.747元提高到0.81元。
1966年8月10日,省物价局、省粮食厅为解决油品和油料收购比价不合理现象,对全省食油统购价格进行调整,安排驻马店地区大槽油统购价平均由白市斤66.50元,调为75.50元;小磨油由72.70元调为79.50元。
1977年,区内大槽油每百市斤由92元调为103元,小磨油由98元调为108元;中等质量的芝麻统购价百市斤由42元调为50元。
1979年4月29日,省物价局、省粮食局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油脂、油料统购价格。区内大槽油统一由百市斤102元提高到120元:小磨油统一由103元提高到128元;大槽麻饼和小磨油麻饼也分别由百市斤收购价8.75元和6.96元提高到11.50元和9.00元。
1985年4月1日,国家改粮油统购为合同定购,区内芝麻按比例价收购500克平均为0.754元;大槽麻油1.56元。
生猪价格 1952年,驻马店、确山、西平、遂平生猪收购价500克0.369元,上蔡0.362元.汝南0.361元,平舆、正阳0.358元,新蔡0.30元。
1953年生猪收购价,丙等(140~175市斤)驻马店、西平500克0.21元,确山、遂平0.207元,上蔡0.197元,汝南0.202元,平舆0.196元,正阳0.192元,新蔡0.1896元。乙等(176~200市斤)驻马店、西平0.212元,平舆0.206元,正阳0.202元,新蔡0.l985元,确山、遂平0.217元,上蔡0.207元,汝南0.212元。甲等(200市斤以上)驻马店、西平0.23l元,确山0.226元,遂平0.2206元,上蔡0.217元,汝南0.233元,平舆0.216元,正阳0.206元,新蔡0.208元。
1955年,执行信阳专署生猪按出肉率定收购价格的方案,各县市生猪收购价如表24—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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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生猪收购改“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为“毛斤定等,毛斤计价”,即以每头毛重在100~130市斤的生猪收购价格为标准,每头毛重在131~150斤的加价5%,150斤以上加价10%。毛重80市斤以上、不足100斤的克郎猪,按肥猪标准等级收购价格的90%执行。西平、汝南生猪收购价(500克)分别为0.46元和0.44元,可代表全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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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驻马店、确山、西平、遂平生猪收购价格调整为一等(500克,下同)0.638元,一等0.612元;汝南、上蔡一等0.632元;二等0.608元;平舆一等0.627元,二等0.603元;新蔡、泌阳一等0.622元,二等0.598元。
1985年4月1日,农副产品价格放开,有计划地实行市场调节,区内生猪年平均议价500克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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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工产品价格
(一)针、纺织品价格 1965年驻马店专员公署成立后,区内针、纺织工业才逐步发展起来。
1975年,上蔡县丝织厂生产的纺织被面每条出厂价15元,白毛巾每10条出厂价2.90元。
1977年,驻马店镇针织厂生产的90公分32支纯晴纶色棉毛背心(重125克l件)每10件出厂价31.00元,批发33.50元,零售每件3.82元。90公分32支晴纶色棉运动衫(重250克l件)每10件出厂价格61.50元,批发价66.40;零售每件7.57元。90公分32支纯晴纶色棉毛运动裤(重250克l件)每10件山厂价59.00元;批发63.70元,零售每件7.26元。
1978年,上蔡县针织厂生产的提花毛巾每10条530元,双色提花毛巾每10条10.51元,毛巾被每条8.74元。新蔡生产的40/44×32×77一等品桑棉化纹布每米出厂价2.50元,40144×32×140一等品桑棉纹织被面每条出厂价10.85元,幅宽80厘米一等品新缎霞每米出厂价4.90元。上蔡县生产的4×6印花软缎被面每两米出厂价11.00元,销售价13.50元;73公分真丝线春出厂价2.16元,销售价2.64元。泌阳生产21支纱棉手套每10双出厂价3.90元,批发价4.25元,零售价4.90元。上蔡生产的印花人丝素缎,幅宽80公分,每米出厂价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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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上蔡生产的人棉富春纺每米出厂价1.85元,零售2.34元;人棉印花富春纺每米出厂价2.51元,零售2.70元;人丝美华葛每米出厂价2.40元,零售3.03元。遂平生产的白稀布每百米出厂价44.50元,零售每市尺0.175元。正阳、驻马店生产的弹力尼龙衫,地区内衣厂生产的棉毛衫、裤和汗布短袖衫,上蔡生产的人棉华纱丝,其价格如表24—15所示。
1983年,贯彻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省产针织涤纶布厂销价格的通知》,地区内衣厂、驻马店市针织厂生产的各种规格的涤纶布价格,一律按省规定执行,如表24—16所示。
1985年,上蔡生产的142公分羽纱出厂价每米3.60元,批发3.96元,零售每市尺1.50元,80公分羽纱出厂价每米2.10元,批发2.25元,零售每市尺0.85元;90公分美丽绸每米出厂价2.90元,批发3.15元,零售每市尺3.35元;142公分加厚涤纶出厂价每米10元,批发11.10元,零售每市尺4.21元。
(二)药品价格 1975年,地区制药厂生产的热参浸膏片0.5克×500片每瓶出厂价2.29元。
1978年。西平制药厂生产的0.3克×100粒冬凌草片每瓶出厂价1.40元。
1980年地区制药厂生产的0.36克×100片蛾喉宁片每瓶出厂价l.80元;0.36克×36片蛾喉宁片每瓶0.79元。
1982年.地区制药厂生产的0.12mg×60水泡眼热参片每瓶出厂价0.82元,批发0.96元,零售0.10元;0.32mg×36水泡眼复方胃友片每盒出厂价0.58元,批发0.69元,零售0.79元;36片瓶装感冒灵每瓶出厂价0.5l元,批发0.61元,零售0.79元;36片水泡眼感冒灵每瓶出厂价0.60元,批发0.72元,零售0.82元。
1983年,地区制药厂生产的白癜净,每瓶150毫升,出厂价1.50元。
(三)卷烟价格 1966年区内生产的永红牌香烟零售价,西平、遂平、上蔡每盒0.17元,其它县、镇0.18元。
1975年,区内红蝶香烟每箱出厂价754.45元,批发795元,零售每盒O.35元;简装每箱出厂价685.2l元,批发价727.27元,零售每盒0.32元。
1982年,区内春雷牌香烟每箱出厂价182.80元,批发价1559.66元,零售每盒0.68元;仙客来香烟每箱出厂价1423.70元,批发价1490.80元,零售每盒0.65元;金凤牌香烟每箱出厂价1215.40元,批发价1490.80元,零售每盒0.56元;金菊牌乙二级20支嘴烟每箱出厂价1150.30元,批发价l204.50元,零售每盒0.53元;丙级嵖岈山牌烟每箱出厂价408.60元,批发价427.9元,零售每盒0.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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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月,区内产20支乙级精装粗支仙客来香烟每箱出厂价976.71元,批发价1024.73元,零售每盒0.45;20支乙级简装仙客来香烟每箱出厂价911.60元,零售每盒0.42;元20支雪茄型丙级简装粗支雪山牌香烟每箱出厂价439.18元,零售每盒0.20元;20支雪茄丙级加长精装雪山牌香烟每箱出厂价645.27元,批发675.68元,零售每盒0.30元。
1983年3月7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一轻工业厅、省商业厅联合通知,调整部分甲二级烟和过滤嘴烟价格。春雷牌香烟精装20支粗支每箱出厂价1302.20元,批发1366.60元,零售每盒0.60元;春雷牌甲二级精装20支过滤嘴烟.每箱出厂价1416元,批发价1545.5元,零售每盒0.63元;金凤乙级精装20支过滤烟每箱出厂价1123.60元,批发价1131.30元,零售每盒0.52元。根据省上述通知精神,还调整了地产丁级支农过滤嘴烟、丁级精装过滤嘴烟的价格。
(四)酒类价格 1967年,汝南、泌阳生产的红薯干白酒500克出厂价0.675元,批发0.789元,零售0.90元。
1974年,区内产瓶装粮食曲酒,每吨出厂价2960元,每瓶(500克)零售价1.97元。
1978年,区内产白酒,执行全区一价,粮食曲酒瓶装每吨出厂价3030元,零售每瓶(500克)1.90元。
1982年,泌阳郭集大曲60度瓶装酒(500克)出厂价每瓶1.787元,产地批发1.964元,产地零售2.20元;泌阳郭集阁老俸二曲60度瓶装(500克)出
厂价每瓶1.53元,产地批发1.741元,产地零售1.95元;泌水大曲60度瓶装
(500克)每瓶出厂价1.682元,产地批发1.343元,产地零售2.07元。区内各
县城关市场销售,按规定加地区差价。
1982年5月,汝南生产的天中龙泉特曲57度瓷瓶装(500克)每瓶出厂价3.173元,普通压口瓶装(500克)每瓶出厂价2.266元;汝南头曲55度压口瓶装(500克)每瓶出厂价1.353元;汝南大曲60度普通压口瓶装每瓶出厂价1.601元;豫南春55度异型瓶装(500克)每瓶出厂价1.534元。各县市场销售价格加规定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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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正阳生产的普通轧口瓶装正阳大曲,每瓶(500克)出厂价1.601元,产地批发1.759元,产地零售1.97元;53度普通瓶装(500克)绿豆大曲,每瓶出厂价1.511元,产地批发1.66元产地零售1.86元。各县市场销售价格加规定差价。
1982年8月,上蔡生产的状元红药酒,55度异瓶装(500克)出厂价每吨3086.70元,产地批发3.392元,产地零售每瓶1.90元;38度瓶装(750克)状元红药酒,每吨出厂价7200元,产地批发7912元,产地零售每瓶4.43元,38度异瓶装(500克)状元红药酒每吨出厂价4550元,产地批发5000元,产地零售每瓶2.30元;38度250克异瓶装状元红洒每吨出厂价5036元,产地批发5534元,产地零售每瓶1.55元。泌阳生产的阁老俸,56度二曲酒普通轧口瓶装(500克)出厂价每吨2681.20元,产地批发2946.50元,产地零售价每吨3300元,每瓶1.65元;阁老俸牌普通轧口瓶装(500克)53度三曲酒出厂价每吨2356.3元,产地批发2589.30元,产地零售价每瓶1.45元。
1982年11月,根据省物价局通知,以“标杆”价格的张弓特曲、仰韶酒、张弓大曲进行比质比价,调整了区内管酒类产地厂销售价格。
1985年,确山生产的豫南汾酒,62度中泉牌瓶装每瓶(500克)出厂价2.29元,产地批发价2.50元,产地零售2.78元;精装63度中泉牌瓶装(500克)出厂价3.21元,批发3.51元,零售3.90元;豫南汾酒60度瓶装(500克)出厂价2.19元;产地批发2.39元,产地零售2.65元;豫南春60度普通瓶装(500克)每瓶出厂价2.64元,产地批发2.88元,产地零售3.20元;61度盒装出厂价每盒3.45元,产地批发3.77元,产地零售4.20元。上蔡生产的状元乐酒17度瓶装(75O克)出厂价1.58元,产地批发1.74元,产地零售1.95元。
三、重工业产品价格
(一)电价 1964年,驻马店镇电价为:农业生产用电由每度0.18元调为0.13元,工业用电由每度0.20元调为0.15元,生活照明用电每度0.40元。确山农业生产用电每度为0.15元,工业用电调为0.22,生活照明用电由每度0.55元调为0.45元,军用电0.30元。
1965~1970年,区内发电量甚少,各小型发电厂自成发供体系,全区电价不统一,有些厂以不赔钱为原则自行规定电价部分县为保证工农业生产用电,采取地方财政补贴的办法赔钱发电。
1970年,境内用上网电,购电价格每度0.06元;购小电厂电力每度0.09元;销售电价每度0.10元。
1972年7月,执行全国统一电价,网电及小火电均按每度0.05元购进,然后确定:确山每度0.064元;遂平0.065元,驻马店镇0.069元。汝南、平舆、正阳、新蔡由平顶山所辖王岗110千伏变电站供电,每度0.04元。
1975年7月,漯河—王岗线及王岗变电站移交驻马店地区管理。地区电业局以每度0.05元对平顶山结算,销售电价由于历史原因,确定平舆、正阳、新蔡、汝南为每度0.042元,驻马店0.069元,确山0.064元,遂平0.065元。
1976年1月,汝南定售价每度电价0.04元。11月上蔡南关110伏变电站建成投运,该县用上网电,每度0.045元。
1977年,新蔡、平舆、正阳趸售电价调为每度0.045元。驻马店市执行小火电电价及网电电价两种形式,并依照功率调整电价。照明电价不满l千伏的地方小火电每度0.22元,网电0.20元;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不满1千伏小火电每度0.11兀,网电0.085元;大工业1—10千伏的小火电每度0.08元,网电0.058元;化肥工业实行优待电价,用地方小火电每度0.051元,网电0.048元。
1978年,小火电价格执行省统一定价,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22元,1万伏以上0.215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11元;l千伏以上0.105元;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5元,电度价格l~10千伏每度0.08元,35千伏以上每度0.075元。其中:合成氨l~10千伏每度0.06元,l千伏以上每度0.053元。
1980年,执行国家“关于停止扩大工业优待电价范围的通知”,对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炉黄磷、电解烧碱、电烁镁、钛、硅、钠、电炉钙镁磷肥、合成氨等11种优待电价的产品暂保留优待电价耗电定额标准,超定额电量不予优待;新增加的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车间不再实行优待电价。
1984年1月,全区电价普遍调整,确山遂平每千度价50元,汝南、上蔡49.5元,正阳、新蔡43.5元,平舆48元。
1985年,进一步调整电价,上蔡、汝南、确山在原基础上提高7.80元,平舆、泌阳提高7.10元,驻马店工业用电每千度提高15元,化肥工业每千度提高14元。并对各县实行谷峰电价。
(二)机械产品价格 50年代后期,各县才有机械厂。1965年驻马店专署成立后,机械工业逐步发展起来。
1971年4月,区内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进行调整,普通车床(618型)每台出厂价由7896调为6800元,牛头刨床B665型每台由7900元调整为6400元,C620型车床每台由5000元调为4500元,Q241—25.5km型电动机每台由327元调为276元,液压拉丝机500型每台由6600元调为3500元,汽车起重机每台38000元调为35000元,步犁每台从24元调为18.15元,6BA—18型水泵每台393元。
1975年,新蔡、确山制造的MF—260型面粉机每台出厂价285元;泌阳等4县生产的打锅锥出厂价每件200元,中锅锥花杆每根出厂价46元;花杆拔杈每件出厂价8元。
1976年,上蔡生产的硅酸铝稳定剂每吨出厂价7150元,新蔡生产的704非标准设备浇注台每台出厂价16100元。
1977年,汝南、西平生产的12型手扶拖拉机,每台出厂价2500元,高于国家统一定价200元。汝南生产的套筒扳手8~14mm32,每套出厂价83元,批发92.2元,零售103元。西平县生产的150水利测功器每台出厂价3150元。正阳生产的24型动力弹花机每台出厂价320元。
1982年,地区电表厂生产的D28(1~5安)普通型电表由每只出厂价19元降为17元,销售价格由商业部门按进销差11%,批零差率12%安排。
1983年,遂平、驻马店生产的14#镀铅丝出厂价格由1982年的每吨935元调为970元,恢复1980年水平;50mm2寸元钉出厂价由每吨1000元调为1032元;地区电表厂试制生产的OTl3型·380/220·20~30A三相四线有功电度表,每只出厂价格70元,销售价格87.50元。
1985年,地区汽车人修厂制造的630“驿马”牌旅游车,每台出厂价36500元。
(三)化肥价格 区内生产的碳酸氢铵销售价格,1980年前每吨210元,1980年以后每吨190元。
四、非商品服务收费
(一)装卸、搬运、理货收费 区内装卸、搬运、理货收费,1952年执行省统一规定.即:架子车、手推车5华里以上为长途,吨公里运费0.48元;牛车30华里以上为长途,吨公里运费0.44元;人力挑担吨公里运费1.12元;牲口驮运吨公里0.72元。1953年11月3日,又调整为:架子车、手推车15华里以上为长途,吨公里运价0.44元;牛车30公里以上为长途,吨公里冬季0.40元,夏季0.44元;人力挑担吨公里1.12元,牲口驮运0.64元。
1964年,人力搬运调整为15华里以内为短途,吨公里0.50元;15华里以外为长途,吨公里0.44元。架子车山区运输酌加30~50%。
1965年,人力搬运、装卸、理货收费调整为:不分长短途、不分货物等级,手推车吨公里运费0.48元,三轮车吨公里0.60元,客运人公里0.015元,人力挑担吨公里1.12元,牲畜驮运吨公里0.70元,铁木轮车吨公里0.40元。山区运输酌加30~50%,雨雪泥泞路加20%收费。
1985年3月9日,区内搬运价及装卸、理货费率调整为:架子车搬运,一等货每吨固定基价0.54元,吨公里单价0.66元;二等货吨公里固定基价0.45元,吨公里单价0.55元。汽车装卸二等货(包装)每吨装车费0.66元,卸车费0.54元,流散货物装车费0.72元,卸车费0.48元;二等货包装货物每吨装车费0.55元,卸车0.45元,流散货物装车费0.60元,卸车费0.40元。砖瓦、块石每吨装车费0.65元,卸车费0.55元,上垛理货收费,从地面算起5米以下(附属作业距离15米)一等货物每吨0.48元,二等货物0.40元;5米以上:一等货每吨0.60元,二等货0.50元。上垛分层计费,从地面算起1.5~3米一等货每吨0.36元,二等货0.30元;3.01~4.5米,一等货每吨0.48元;二等货0.40元。下垛不分高度,一等货物每吨0.36元,二等货物每吨0.30元。上堆通体计费,从地面算起4米以下(无附属距离,下同)一等货每吨0.30元,二等货每吨0.25元;2米以下,一等货每吨0.48元,二等货0.40元。分层计费,从地面算起2米以下,一等货物每吨0.24元,二等货0.20元;2.01~4米,一等货每吨0.36元,二等货0.30元;4.01~6米,一等货每吨0.60元,二等货0.70元,下堆从地面算起2米以上,一等货每吨0.06元,二等货每吨0.05元。
计时包车:每吨位每小时4.00元。时工价格:大件笨重起重工时每小时0.80元;搬运工驻马店不带车每小时0.40元,带车0.50元,县城低0.05元。
(二)汽车运费 1966年前,一般路线26公里以上(包括26公里)长途运输,五等货吨公里0.25元,山区路线0.33元。计时租车一般路线吨小时5.20元,山区路线7.28元。计费方法,四等货按五等货运费加10%,三等货按五等货运费加20%,二等货按五等货运费加40%一等货按五等货运费加60%。
1966年,汽车运费调整为:不分山区路线和一般路线,不分货物等级,不分长短途,货运每吨公里运费一律调整为0.20元,25公里以内,每吨另加同定基价0.50元;支农物资运费吨公里0.18元。
1985年,汽车运费调整为:整车长途普通货物一等货物吨公里(下同)0.18元,二等货物0.20元,三等货物0.22元;长大粗笨重货物,一级0.24元,二级0.25元,三级0.27元;危险货物一级0.25元,二级0.24元;贵重货物0.24元;鲜活货物0.25元。l~3吨汽车普通货物,一等吨公里0.30元;二等0.32元,三等0.33元;危险货物和一级、二级、贵重货物、鲜活货物0.35元。特种车长途不分等,吨公里2.25元;零担车不分等,吨公里0.24元;短途基价1~15公里每吨次加1.10元;16公里每吨次加1.00元;16~25公里每增加1公里递减0.10元。计时包车:普通车吨小时3.60元,l~3吨汽车4.50元,特种车3.80元。
(三)学杂费 建国初期,基本免收学杂费。
1963年,区内杂费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统一规定,每期向学生收取:小学一、二年级最高2元,三、四年级最高2.5元;初中4元,高中5元。
1980年后,学杂费不断突破规定标准,到1985年,各学校收取学杂费的数目很不一致,一般是小学生每人每期10元左右,初中生20元左右,高中生30元左右。
(四)医疗费 1965年,挂号费初诊5分,复诊3分,急诊1角。出诊费本村内5分,距本村l~2华里1角,2华里以上,每超l华里增收5分。一般治疗费中肌肉、皮下注射每次1角,静脉注射1角5分,拔火罐每次1角,针灸拔火罐1~3角。接生费,正常分娩1胎2元,双胎3元,难产3~5元,人工流产及刮宫3元。县城住院床位费每天4角。
1966年,贯彻毛泽东主席“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降低农村挂号费收费标准,不论初诊、复诊、急诊一律5分;出诊费本村内不收费,出村1~5华里收1角,6~10华里收1角5分,10~20华里收2角,20华里以外收3角;肌肉皮下注射5分,静脉注射1角,针灸拔罐每次5分;接生费正常分娩l元,双胎1元5角,难产2~3元,人工刮产及刮宫2元。
1982年,区内医疗收费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统一规定:门诊挂号,初诊1角,复诊5分,急诊2角。门诊检查费,健康检查(成人)6角,妇科、精神科、传染科、产前产后检查2角,五官检查1角5分。住院费,地、市级9角,县级8角,乡级7角。手术费,胃切除、食道癌切除均为45元,阑尾切除16元。
第三节 物价监督
1954年,区内各县市商业局组织各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审价工作,重点检查牌价与规定执行价是否相符,结合检查地区差、批零差、进销差、品质差的执行情况,审查有无迟调和漏调现象。
1957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它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认真检查工农产品价格的执行情况,纠正乱调价现象。
1964年,根据上级部署,区内各县市开展物价检查工作。共检查96735种商品,错价的占27.71%。错价商品最多的是汝南,占该县检查商品总数的40%;确山、遂平、新蔡、平舆、驻马店市占10%。
1965年,通过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全区共检查335433种支农产品价格,减少农民支出2799180元。平舆县和店供销社被评为出席中央召开的审价支农经验交流会的先进单位。
1975年,对上蔡县物资站1034种商品价格进行检查,发现错价403种,占30.97%。为严肃物价纪律,责成退回可用户违价款39027元,收缴财政7741.95元。
1980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检查发现正阳县大林粮管所擅自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正阳油厂对农加工收料压称,付油短称,获非法利润188646元的违价案件;新蔡面粉厂克扣群众获非法利润33252元;上蔡洙湖供销社收购棉花压级压价压称的坑农行为,均作了严肃处理。
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全区抽调1489人,组成264个物价检查组,共查出违犯物价政策的案件164起,查出非法利润101万元,收缴财政35.8万元。
1982年,围绕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目,组织三次全区物价大检查,共查出违价商品163种,千元以上重大案件21件。其中万元以上报省立案的9件,收缴财政的非法收入406124元。同时,根据省政府两次《关于清理整顿物资和非商品收费问题的通知》,全区清理两费项目1535项,已停止、废除、降低的478项。
1984年国庆、春节和地区经济改革方案公布前后,全区统一组织三次物价大检查,查出物价违纪案件2388件,全年经济制裁总金额2088万元,上缴财政19.43万元。
1985年,“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先后开展四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违价案件2686起,违价金额182万元,罚没总额110.78万元,上缴财政89.37万元,退还用户15.86万元。新蔡县金属机电公司在组织供应国家拨给该县的47辆救灾汽车时,违背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采取擅自提价、价外加价、巧立名目乱收费、强行搭配处理残次品等恶劣手段,大发灾难财,获取非法收入107083元,政治影响极坏。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国家《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将6.5万元退还用户,42083元上缴财政,并报县委、县政府对此案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公司经理职务的处分,通报全县,严肃了物价纪律,维护了消费者利益,挽回了不良影响。
第四节 物价水平
一、物价指数
1840年鸦片战争后,区内以农、副产品及日用生活品为主要代表的市场物价水平呈缓慢上升趋势。粮食价格因政府缺少调节措施,荒年暴涨,丰年暴跌,极不稳定。传统手工业品由于外国工业品的大量低价倾销而有所下降。清政府为支付对列强的战争赔款,不断提高官营商品价格。民国初年依然如此。1842~1913年,区内盐价提高10次,每0.5公斤芦盐从4文增加到31文。抗日战争爆发以前,区内商品价格有升有降。1930~1936年,汝南市场粮食价平均上涨23.8%,而猪肉和红薯价格则有所下降。1932~1936年,驻马店市粮食价格平均上涨73%,经济作物上涨50%,副食品上涨22%,土特畜产品上涨25.4%,工业品上涨14.5%。单项商品价格指数分别为:小麦163.46%,大米207.14%,谷子146.15%,黄豆177.27%,高粱153.85%,红薯96.15%,芝麻153.06%,棉花97.25%,猪肉88.24%,牛肉70.87%,羊肉75.76%,菜牛80%,鱼、白糖、红糖均为100%,食盐108.33%,芝麻油109.18%,鸡蛋108.33%,糕点103.77%,卷烟127.78%,白酒117.50%,大葱266.67%,白菜107.69%,萝卜107.69%,芝麻饼95.56%,桐油126.67%,柴胡110.43%,桔梗107.81%,牛皮116.43%,袜子112.33%,毛巾110%;肥皂129.17%,牙膏115.15%,白上布95.35%,碱面118.18%,小苏打116.67%,硫化青166.67%,砖85.7l%。
1937~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区内物价水平节节上涨。抗战胜利后,物价水平略有下降。但由于国民党当局发动内战,滥发钞票支付军费,造成恶性通货膨胀。区内以1937年为基期,1947年12种商品的单项价格指数为:面粉2727.3%。食盐1920000%,芝麻油40000%,猪肉533.3%,豆腐800000%,罐头500000%,土白布5000000%,木材1750000%,耕牛500000%。
1949年4月~195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后这一段时间内,受全国和全省物价形势影响,区内连续发生四次大的物价波动。由于北方大部分地区及南方部分城市刚刚解放,许多地区战争还在继续,随着解放区的逐步扩大,人民币发行量激增,1950年2月比1949年4月增发20多倍,加上投机商乘国有经济尚未强大之机,大肆抢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区内物价暴涨。1950年3月以后,国家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紧缩银根,加强对货源的收购和控制,大量低价抛售粮食、纱布等物资,迅速稳定了物价。
50年代,由于国家贯彻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区内物价总体上基本稳定。60年代初期,由于经济建设受“左”倾思想支配,违背经济规律,农业生产严重下降,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物价水平大幅度上升。1961年集市贸易价格比国营牌价高出近4倍。国家采取措施,对占人民生活支出约60%的粮、棉、针织品、盐、肉、醋、鱼、油、鞋、蔬菜、火柴、文具、药品等18类主要商品价格保持稳定,并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区内城乡市场高价糖果每500克4元,比平价1.3元高2倍;糕点每500克4.5元,比平价0.60元高6.5倍;砂糖每500克4元,比平价0.67元高5倍;高价自行车平均高出平价3倍;各类高价纺织品也比平价高出两倍以上。随着国民经济恢复,这部分高价商品于1965年底全部退出高价,全区物价水平有所下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整个物价基本冻结,至1973年,全区物价水平稳中有降。1974~1979年,物价水平呈缓慢上升趋势。1979年起,国家调整粮、棉、油、猪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全区物价平均提价21%。1980~1985年,根据上级安排,区内先后提高了纺织品、烟、酒、生铁等价格和铁路运价,陆续放开了700多种小商品价格和猪牛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等价格,全区价格水平呈小幅度上升趋势。1985年粮食价格比1978年提高64.9%。
1949~1985年,区内物价水平总体上表现为平稳上升—高涨—下降—小幅度上涨的趋势,以1950年为基期,1985年物价总指数为375%,其中粮油类373%,工业品类103%,副食品类349%,土特畜产品类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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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比价
(一)农产品比价
粮种比价抗日战争前,汝南市场,百斤(市斤、下同)小麦交换大米(下同)按当时市场自由成交价(下同)计算,1930年可换大米57.5斤,1931年可换79.63斤,1932年可换58.5斤,1933年可换205斤,1934年只能换53.66斤,1935年可换67.5斤,1936年可换97.8斤。驻马店市场,1932年可按92.86,1933年可换67.5斤,1934年仅换11.27斤,1935年可换53.17斤,1936年可换73.28斤。
建国后,重要商品比价均由国家制定。按全区平均收购价格计算,百斤小麦可交换大米的数量,1950年为84.76斤,1965年为90.84斤,1979年为99.4斤,到1985年为98.72斤。
粮油比价 抗日战争前,汝南市场百斤小麦交换大槽麻油,1930年可换14.65斤,1931年可换41.3斤,1932年只换11.82斤,1933年可换33.88斤,1934年可换24.44斤,1935年可换21.43斤,1936年可换23.49斤。驻马店市场百斤小麦交换麻油的数量,1932年为26.53斤,1933年为25.96斤,1934年为23.21斤,1935年为30.67斤,1936年为39.72斤。
建国后,全区平均百斤小麦交换麻油的数量:1950年为63.57斤,1965年为35.64斤,1979年为28.8斤,1985年为29.72斤。
棉粮比价 抗日战争前,汝南市场百斤皮棉交换小麦,1930年可换1282.6斤,1931年换448.8斤,1934年换1968.2斤,1935年换1481.5斤,1936年换1214.3斤。驻马店市场百斤皮棉换小麦,1932年可换1119.2斤,1933年可换1011.1斤,1934年换1057.7斤,1935年换896.6斤,1936年换665.9斤。
建国后,全区平均百斤皮棉换小麦,1950年可换700斤,1965年换769.4斤,1979年换827.8斤,1985年可换650.6斤。
粮菜比价 抗日战争前,驻马店市场百斤小麦(成交价)与几种大宗蔬菜(零售价)的交换比价:1932年,大葱为173.3斤,白菜、萝卜均200斤;1933年,大葱180斤,白菜、萝卜均为207.69斤;1934年,大葱为43.8斤,白菜、萝卜均为185.71斤,1935年,大葱为79.75斤,白菜、萝卜均为287.86斤;1936年,大葱为106.25斤,白菜、萝卜均为303.57斤。
建国后,全区平均百斤小麦(收购价)交换蔬菜(零售价)的比例为:1950年,大葱为178斤,白菜、萝卜为254.3斤;1965年,大葱为245.2斤,白菜为386.7斤,萝卜为400斤;1979年,大葱为167斤,白菜为321.2斤,萝卜为379.5斤;1985年,大葱为203.7斤,白菜为373.5斤,萝卜为320.1斤。
猪粮比价 抗日战争前,汝南市场百斤生猪(活猪成交价)交换小麦(收购价)的数量,1930年为465.2斤,1931年为144.19斤,1932年为479.17斤,1933年为275.6斤,1934年为330斤,1935年为292.6斤,1936年为202.86斤。驻马店市场百斤猪肉交换小麦的数量,1932年为653.86斤,1933年为629.63斤。1934年为507.69斤,1 935年为470.22斤,1936年为352.94斤。
建国后,全区平均百斤猪肉(零售价)交换小麦(收购价)的数量,1950年为348.15斤,1965年为672.42斤,1979年为646.71斤,1985年为597.95斤。
蛋粮比价 抗战前,驻马店市场每百斤鸡蛋交换小麦、高粱的数量,均按当时成交价汁算:1932年可换小麦461.54斤或高粱923.1斤;1933年可换小麦629.63斤,高粱1240.88斤;1934年可换小麦142.31斤,高粱631.58斤;1936年可换小麦305.88斤,高粱650斤。
建国后,全区平均百斤鸡蛋(鲜蛋零售价)交换小麦、高粱(收购价)的数量,1950年可换小麦393.26斤或高粱507.25斤;1965年可换小麦586.2斤,高粱871.8斤;1979年可换小麦604.8斤,高粱935.2斤;1935年可换小麦526.55斤,高梁808.2斤。
(二)工农业产品比价 抗日战争爆发前,驻马店市场百斤小麦可换下列工业品:
食盐,1932年21.67斤,1933年22.5斤,1934年18.84斤,1935年15.95斤,1936年32.69斤。
白糖,1932年11.3斤,1933年11.74斤,1934年11.3斤,1935年13.87斤,1936年18.43斤。
火柴,1932年433盒,1933年450盒,1934年433盒,1935年531盒,l936年607盒。
白布,1932年30.2尺,1933年32.1尺,1934年31.7尺,1935年37.5尺,1936年51.8尺。
鞋子,1932年、1933年、1934年均为8双,1935年9双,1936年12双。
肥皂,1932年2l条,1933年22条,1934年2l条,1935年22条,1936年27条。
铁丝(12号),1932年18.3斤,1933年19斤,1934年16斤,1935年19.3斤,1936年25斤。
元钉(2寸),1932年20.8斤,1933年21.6斤,1934年18.6斤,1935年22斤,1936年28.3斤。
砖(2×4×8公分),1938年62块,1933年7l块,1934年70块,1935年86块,1936年118块。
建国后,全区平均百厅小麦(收购价)交换日用工业品(零售价)的数量为:
食盐,1950年74.2斤,1965年75.8斤,1979年109.15斤,1985年140.47斤。
白糖,1950年11.13斤,1965年14.59斤,1979年21斤,1985年28.2斤。
火柴,1950年560盒,1965年580盒1979年835盒,1985年747盒。
白布(2321半布,市尺),1950年33.1尺,1965年41.2尺,1979年58.3尺,1985年61.4尺。
鞋子,1950年10双。1965年7双,1979年10双,1985年15双。
肥皂,1950年24条,1965年23.7条,1979年34.8条,1985年40.7条。
毛巾,1950年12.4条,1965年18.6条1979年26.8条,1985年29.4条。
煤油(灯用)1950年12.7斤,1965年25.7斤,1979年46.4斤,1985年62.3斤。
煤末(焦作),1950年890斤,1965年580斤,1979年835斤,1985年1120.5斤。
铁丝(12号),1950年9.3斤,1965年18.2斤,1979年26.9斤,1985年28.7斤。
铁钉(2寸),1950年6.2斤,1965年19斤,1979年23.4斤,1985年27.3斤。
香烟(哈德门),1950年29.7盒,1965年33盒,1979年47.7盒,1985年49.8盒。
白酒(60度大曲),1950年19.3斤,1965年6.4斤,1979年9.2斤,1985年8.8斤。
第五节 物价管理机构
1937年以前,各县未设管理物价的专门行政机构。1937年以后,由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物价涨势猛烈,河南省第八行政督察区专署及所属七县均设置平价委员会和评价委员会。管理当地日用必需品价格。解放战争前期,第八行政区为国统区,由于物价波动剧烈,专员公署及所辖各县设置物价评议会,评议主要日用必需品价格及服务业收费。
1949年春季,境内各县解放。1949年8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规程》的有关规定,信阳专署和各县镇人民政府设工商科,负责物价管理。1952年10月,物价工作改由商业局负责,各县、镇均在商业局内设物价股,具体掌管物价工作。1957年,按照省财经会议要求,各县、市成立物价委员会,与财委合署办公,并归财委领导。“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工作由地、县、镇革委会生产指挥部管理。1970年驻马店专署物委并入计委,内设物价科,各县、镇物委亦并入计委,内设物价股。
1980年3月,驻马店地区专员公署成立物价局,负责全区物价工作,内设办公室、工农业品价格科、市场物价科,编制15人。1983年9月,地区物价局与地区工商局合并,成立驻马店地区工商物价局,负责全区物价工作,内设工农业品价格科、非商品收费科。1984年,成立地区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