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编 粮 食
驻马店地区盛产小麦、玉米、大豆、芝麻、油菜籽、花生、棉花等,素有“豫南粮仓”、“芝麻王国”之称。
清代,统治当局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实行各种田赋征收制度和仓储办法,每年以租、税、赋、捐等不同名目征收和积存大量粮食。但一遇灾荒,百姓仍然逃荒要饭,卖儿卖女。民国建立后,田赋征收银元。民国26年(1937年)后,由于日军入侵.国民党发动内战,官商勾结,囤积居奇,造成粮食奇缺,通货膨胀达到顶点,人民生活更加悲惨。
建国后,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内各级均建立了粮食管理机构,止1985年,全区各种粮管机构450个,粮油购销网点420个,拥有职工12147人。
建国初期,粮油购销属自由交易。1953年11月起,开始对粮食统一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简称统购统销)一直持续到1985年4月,对保证供给,支持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国家进一步调整粮油收购政策,1983年实行油脂按比例价收购,1985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完成全国定购后,开放粮油市场,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发挥主渠道作用,活跃了市场,繁荣了城乡经济。1983年区内粮食系统摘掉了建国以来长达34年亏损的帽子,并实现利润455万元。1985年扣除政策性因素,扭亏增盈1134万元。
自1965年7月,驻马店地区粮食局成立到1985年,全区共征购粮食64.8亿公斤,销售粮食35.85亿公斤;征购油脂2.49亿公斤,销售油脂0.625亿公斤;净调出粮食31.35亿公斤,油脂1.2亿公斤;年均五月底库存粮食1.25亿公斤,1985年库存4.05亿公斤。
第一章 粮油收购
第一节 粮食收购
一、公粮征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区内各县相继建立人民政权。由于当时大量土地仍被地主、寓农占有,公粮征收实行累进法,即按人均地亩分担。是年,遂平、西平、汝南、新蔡、正阳、确山6县征收公粮2525.5万公斤。1950年,按照省下达的公粮征收任务,全区实行逐级分配、落实到户、分户计征的征收政策,征收公粮5747万公斤(不含泌阳县)。1951年,实行查亩定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有灾减征,无灾不减的征收政策,合理调整公粮征收任务,征收公粮20828.5万公斤(不含泌阳县)。1952年,全区公粮征收19987.5万公斤。公粮征收政策实行到80年代初。
二、粮食统购
建国后,随着工业建设的发展。城镇人口迅速增加,粮食的产需矛盾、供求矛盾突出,不法粮商乘机抢购和哄抬粮价,导致市场波动和人心不安,影响社会稳定。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国家直接控制粮食市场,取消私营粮行,禁止私商经营粮食。据此全区从12月开始对粮食实行统一征购,统一库存,统一调拨,统一销售(简称“四统一”政策),并将粮食购销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农民除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外,本着多余多卖、少余少卖、不余不卖,缺粮由国家供应的原则,把多余的粮食卖给国家。当年全区共统购粮食29350.5万公斤。1954年全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粮食比上年减产6700多万公斤,征购粮食2.57亿多公斤。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之初,由于缺乏经验.统购任务过大,一些干部为完成任务,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购了过头粮,引起了农民的不安,影响了干群关系。为了纠正工作失误。稳定农民情绪,促进生产发展。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决定对粮食征购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简称“三定”)。定产就是根据农户耕地土质、自然条件和正常年景产量,以户计算粮食产量,作为确定粮食购销任务的依据。定购就是在定产数量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尚有余粮者,按70~90%核定统购任务。丰收年景实行增产增购,一般只统购增产部分的40%;受灾年景,根据灾情减购、免购或统销。定销就是对缺粮户确定统销指标,保证供应。1956年受灾减产,区内粮食总产8.7亿公斤,征购1.28亿公斤,农村统销2.05亿公斤,统销占征购的160%。1957年10月,贯彻国务院《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全区在“三定”的基础上,坚持实行以丰补歉,统筹兼顺,全面安排,保证国家正常粮食收支,严格控制销售的原则,积极开展粮食统购。1958年,全区粮食获得较好收成,但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征购粮食4.14亿公斤,占总产的31.5%。1959年,全区大旱,粮食总产比上年减产4.6亿多公斤,征购仍高达4.06亿公斤,占总产的47.8%。高征购一直延续到1960年,致使农村粮食留量过少,造成人畜非正常死亡。1962年,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对粮食征购量作了调整。1964年,全区粮食总产8.7亿公斤,征购1.06亿公斤,征购与总产的12.2%。
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合理调整粮食征购任务,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在粮食征购“三定”政策的基础上,从1965年起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的政策,即正常年景征购任务三年不变;受灾歉收基数不动,适当调减当年的征购任务;丰收社队增产增购,对超交粮食的社队,实行超购加价和工业品换购的办法予以奖励。当年,分配征购任务16552.5万公斤,完成17260万公斤(不含泌阳县)。1966年,省分配征购任务2亿公斤,区内加5%的机动量,实际完成征购2.11亿公斤。1969年,全区夏粮因灾减产,完成征购1.8亿多公斤。1970年,全区完成征购2.7亿多公斤。
1971年起,全区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超购任务一年一定,超购加价30%。省分全区粮食定购基数24387.5万公斤。1971年,全区完成征购2.5亿公斤。1973年,完成2.39亿公斤。1976年,粮食丰收,完成征购3.48亿公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全区粮食定购基数调减了2900万公斤,农民相应地多得了定购粮加价收入。1979年夏粮上市起,按照国家有关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政策,将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是年,全区农民从提高粮食统购价中人均增加收入7元多。1980年,全区完成征购2.71亿公斤。
1981年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四年不变。省根据全区1978~1980年三年购、销、调平均水平,对区内粮食购销任务进行调整,分配全区包购指标3亿公斤,包销指标1.385亿公斤,调出指标1.615亿公斤,并明确要求包调任务必须完成,但包销指标不得突破,对多购少销结余数量,实行省地对半分成,即省50%,地提15%,县留35%。1981年,全区完成包购任务4.353亿公斤,超购1.353亿公斤。1982年,全区因灾减产,完成包购3.065亿公斤。1983年,完成包购6.99亿公斤。1984年,完成包购6.415亿公斤,198l~1984年,全区共超包购指标8.823亿公斤,按比例分成,区内应提留4.115亿公斤粮食。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止于1985年。
三、合同定购
1985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自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小麦、玉米、大豆、稻谷为定购品种,其中小麦、玉米、稻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大豆仍按原统购加价价执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交易。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即保护价)敞开收购。定购合同实行一年一定,分夏秋两季完成,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正常年景双方都要严格履行。1985年,省分配全区合同定购任务6.355亿公斤。全区粮食部门为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组织有关人员与区内125万多农户签订了粮食定购合同,占全区农户的99.4%,落实定购任务63796.8万公斤。但是,由于当年夏秋两季全区受灾,粮食减产,仅完成合同定购任务52011.5万公斤,占省分配任务的81.6%。
四、议价收购
1962年9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明确国家粮食统购任务完成以后,粮食市场放开,生产队或个人可以把剩余的粮食在集市上交易,但只允许国家收购,严禁私人插手。根据中央精神,全区以供销社为主在市场开展粮食议购。1963年7月,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全区计划外粮食议购由供销社移交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为加强粮食议价收购,全区地、县(市)粮食部门分别成立了粮食议价收购机构。1965年7月,信阳、驻马店分专后,全区共议购粮食1064.5万公斤,充实了国家粮食库存,1966~1978年,全区共议购粮食12523万公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调整了农村经济政策,粮食连年丰收,粮食议购有较大增长。1979年,全区议购粮食3567万公斤。1982年93500万公斤。1985年18676万公斤。
第二节 植物油脂收购
一、计划收购和统购
1919~1952年,区内油脂油料同粮食一样,实行自由购销。
1963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明确规定油料由国家统一收购、经营,私商不得插手,油料主产区扣除种子、口油后,农民要按国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完成油料收购任务,余油由国家收购。从此,全区开始进行油料计划收购工作。1955年,执行国家有关多产多得,增产多留,受灾双减(减任务、减留量)的油脂分配原则,只收购油料增产部分的40~50%,其余部分由农民自行处理。是年,全区征购油脂(含料折油,下同)1058万公斤。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左”的思潮影响,全区油料产量大幅度下降。1960年,全区油料总产折油仅656万公斤,油脂产需矛盾突出。1961年6月,中央批转粮食部党组《关于当前食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简称“油脂八条”),调整油脂购销政策,提高油料、食油收购价格,收购油料返还油饼,对统购部分奖售粮食或工业品,允许食油换购。全区按照“油脂八条”政策积极开展油脂收购。1964年,全区征购油脂752.5万公斤。1967年,对油脂收购采取超交分品种加价的办法开展收购;1971实行加价不超过统购价15%的收购歧策,1972年实行超购加价30%的措施。1967~1972年,全区油脂征购量维持在500万公斤上下。1973年,实行食油统购任务“一定三年”,超购加价政策,对定购基数内每公斤油品奖售标准肥(化肥)1公斤,超基数每公斤油品奖售标准肥(化肥)2公斤。省下达全区油脂定购基数825万公斤,此基数从1973年起执行,直到1982年底仍未变动。其间,全区油脂统购仅完成基数的80%左右。1978年后,全区油脂统购任务增加25%,油脂超购加价由1972年的30%提高到50%,促进了油料生产的迅速发展。1979年,全区油料总产2352.5万公斤,较上年增长近2成;征购油脂1520.5万公斤,较上年多征20%。1983年夏粮征购开始,取消油脂定购基数和超购加价收购,改为计划收购,实行比例价收购价格,即油菜籽、芝麻、花生按“倒四·六”比例加价(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棉籽按“正四·六”比例加价(60%按统购价,40%按超购价)。每交100公斤油菜籽奖售标准肥13公斤,每交1公斤秋油奖售标准肥1公斤。计划收购任务完成后,允许多渠道经营。1985年,全区油脂总产6514万公斤,收购6052万公斤,均创历史最高水平。其中计划收购3397.5万公斤。
二、议价收购
油脂议购是征购任务完成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的,是统购、定购的必要补充及国家掌握油源的一条渠道,旨在调节市场余缺,弥补平购不足。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家统一派购任务完成后,市场开放,生产队或个人可以把剩余产品拿到集市上交易,但只允许国家收购,严禁私人插手”。根据中央精神,1963年7月,全区计划外油脂由供销社移交粮食部门统一经营,油脂议购较为活跃。1965年,全区议购油脂59.705万公斤。1966~1970年“文革”初期,全区没有开展油脂议购。1978年后,全区油脂议购量逐年增长。1979年全区议购油脂177万公斤。1982年,全区遭受洪涝灾害,议购油脂101.5万公斤。1985年,议购油脂2654.5万公斤,是1965年的44倍多。1979~1985年,全区共议购油脂4937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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