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用合作
第一节 民间信用合作
驻马店地区历史上多灾多难,平民百姓生活艰难,不少人靠借贷度日。解放前,民间借贷遍布城乡,名目繁多,不一而是。民间借贷多属高利贷,但也有互借互利性的借贷。
一、自由借贷
(一)高利贷 高利贷形式主要有月息钱、印子钱、截头钱、驴打滚等8种。
月息钱 以月定期,到期归还。一般每借银元1元,月息3~5分不等,多以说合人(即担保人)与放债人的关系厚薄而异,借时议定,到期本息还清。
印子钱 放债人一次借出,分期归还。每次还款,借款人必须在预立的折子结欠数上加盖印章,故称“印子钱”。又因此种借贷是以预立的折子为凭而称
“折子钱”。
截头钱 亦称“九折”或“八折”钱。借债时先将利息扣除,故称为“截头钱”。如借款10元,先扣除利息2元,借债人实得8元(即八折),但仍按10元立借据,到期归还10元。截头钱的月息一般为10~20分。
驴打滚 借款期限一般定为一个月,利息4~5分,到期不还,利息转作本金,重新起息,利上加利,越滚越多,故称“驴打滚”。
加一钱 以年计息,每借款10元,年息为10元,到期连本带利归还20元。
青苗钱 逢青黄不接时。借债人以田间青苗作担保,商定借粗粮还细粮,或借一斗还二斗,或以大大低于市场粮价预售麦子,待麦子收获后归还。期限一般为l~2个月。如西平县杨庄乡仪封村委小王庄农民越圣荣,民国32年(1943年)遭灾荒,全家7口人生活无着,靠借债度日。3月托人向赵从培借谷子3升(约7.5公斤),5月归还小麦1斗(约25公斤)。
典当田亩 贫者遇有自然灾害或丧葬,急需用钱,便以田亩作抵押,托中人向富者借债,双方立约后,贫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富者。期满后,贫者将原当地价款如数归还给富者赎回土地。
孝帽钱 借债人父母健在,自己不当家,又急需用钱,便背着父母,以家庭财产作担保,向放债人借债,待父母亡故借债人穿孝时还债,故名“孝帽钱”。
(二)民间互助 在自由借贷中,带有民间互借互利性质的有:月月会、老老会和馓子会等。
月月会 民国35年(1946年),正阳县南关王振刚等12家作坊主组织起“月月会”,商定每家每月凑银元一元,由会首主持抽签确定各家“得会”月份,然后每月到“得会”户聚餐集资一次,直至年终轮满为止。也有将月份写在12张纸条上,各团成纸团,放在杯内摇晃后倒在桌上,与会者各抓一纸团,确定每家“得会”的月份,故名“摇会”。
老老会 民国10年(1921年),遂平县和兴、宣庄、邢庄三个村,30户贫苦农民自愿结合组织起“老老会”。会首马德宽(邢庄人),管帐湛二迷(宣庄人),商定会员各家老人去世时,每户兑白面30斤,铜钱200文,用以办理丧事。该会历时28年,先后为会员办理27起丧事。
馓子会 多属贫家小户的媳妇、妯娌联合起来,将小孩子的押岁钱、个人的小额私房钱集中起来,形成一定的资金,春季放出,年末收回本利,买上白面和香油,请人炸成馓子,然后按股份分配馓子,以作走娘家的礼品。
二、当铺、钱庄、银号
(一)当铺 是一种以物资作抵押进行借贷活动的信用行业。清初区内始有当铺,最早的一家是顺治元年(1641年)由正阳县刘炳钊开设的“俊福当”。后各县均有当铺。当铺经营灵活,受当范围很广,凡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新、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均可作当物。但条件苛刻:(1)对当物的估价,只有当铺一方说了算,并只按当物实际价值的五成、六成估价,金银首饰高一些,也不超过原值的八成来确定借款金额。(2)当期一般为三个月到一年,利率3~5分不等。而当物的价值越小,取赎期越短,利率越高。(3)如当者提前赎当,即使只当一天,也按一月计息;如超过当期一天者,便视为“死当”,不准再赎,其当物属当铺主支配。
(二)钱庄 西平县光绪年间(1875~1908年)有钱庄2家:城郊郭店人李姓在县城开设的“李同兴”钱庄;山西人开设的“刘吉圣”钱庄。该二钱庄均因发行钱票过多,业不抵债,于宣统二年(1910年)先后倒闭。民国时期,西平县先后有5个钱庄:“永茂正”钱庄,开业于1913年,停业于1947年;“祥泰”钱庄,开办时间不详,停业于1944年;“聚康”钱庄”开办时间不详,停业于1944年;“聚康”钱庄,开业于1929年,停业于1946年;“普益”钱庄,开业于1938年;“同聚”钱庄,只办3年停业。
遂平县光绪年间有两家:张守仁开办的“永茂常”钱庄,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开业,民国7年(1918年)关闭。汪子恒在南街所办“魁盛隆”钱庄,光绪三十年(1904年)开业,民国7年(1918年)关闭。民国6年(1917年),商务会长张惠臣开办“均和祥”饯庄,民国16年(1927年)停业。
除西平、遂平外,晚清和民国时期有20家钱庄分布于区内其它县市。
(三)银号 民国11年(1922年),新乡“同和裕”银号总号在驻马店设分号,办理存、放款业务。民国24年(1935年)随新乡总号的倒闭而停业。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办于1951年,至1957年全区已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968个,筹集股金309.3万元,7年间,共组织吸收各项存款309.5万元(其中社员储蓄存款173.4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324.6万元(其中社员个人贷款821万元),支持了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帮助贫困社员解决口粮、治病、住房等临时生活困难,打击和限制了高利贷的活动。据1954年遂平县二区小寨乡调查,该乡在1953年信用社建立前放青麦帐的高利贷者有110户,放粮8250公斤,承借债务的205户,借粮15300公斤(包括外乡借入),利息为借一还二。而1954年信用社建立后,放青麦帐的只有3户,借债的只有7户,且都是没有参加信用社的农民。
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人民公社平调社员群众的砖、瓦、木材、树木等物资,折价作为社员向人民公社的投资存款存入信用社。同时又立约作为信用社对农业社的集体贷款,空存空支,造成存贷虚假,帐务混乱。1959年,信用社全部并入人民公社,全区968个信用社被分解为2085个人民公社的信用部,人员使用、财务核算、干部待遇全由人民公社统一管理,变成了人民公社的现金出纳机构,信用社名存实亡,导致信贷失控。3年中,全区信用社累计发放各项贷款1994.2万元,是前7年累计发放贷款的1.5倍。这些贷款大部分用于无效益的农田工程,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和损失。
1961~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取消人民公社大队信用部,恢复信用社机构,并对信用社进行整顿,有的县按集市经济区建立信用社,有的县按公社建立信用社,边远大队建立信用站。经过整顿,1965年底全区合并建立:327个信用社,180个信用站,并建立健全了制度,加强了经营管理,从此,信用社的业务得以健康发展。1965年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为485万元,比1957年正常时期存款增长57%;5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1509万元,累计收回到期贷款2465.4万元,占同期累计发放的163%。
“文化大革命”期间,推广嵩县阎庄信用社体制改革经验,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实行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引起信用社职工思想动荡不安,使业务开展受到影响。信用社名存实亡。1969年,全区信用社收回到期贷款比1965年下降66%。
1976年粉碎“四人帮”,信用社恢复,业务范围扩大。1977年开始对社队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支持农业机械化。同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把信用社的资金纳入国家信贷计划,进一步调动了信用社职工管好资金的积极性。1976~1978年的3年中,全区信用社的各项存款余额达6176.5万元,比1975年增长52%;累计发放各项贷款4241万元,较前3年增长63%;累计收回到期贷款3353万元,较前3年增长56%。3年中有43个信用社扭亏为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信用社工作重点转移,在支持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农村工商信贷业务,支持农村实现农业联产承包,支持重点户、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的建立,支持乡镇企业发展。1978~1985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大幅度上升,1985年各项存款余额达21268万元,比1978年增长2.4倍,其中农民储蓄存款18324万元,占各项存款余额的86%,较1978年增长6.8倍;7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53468万元,是同期国家银行农业贷款总额的1.25倍。农村信用社成为区内发展农业生产,活跃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0年,区内开始试办城市信用社,主要以吸收社会游资,发放小额贷款,支持城市小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为主。由于机构建立时间不长,整体信贷规模不大,1985年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下发(1985)108号文件,提出对城市信用社进行整顿和组织发展的新要求,强调要把城市信用社办成城市人民群众的资金互助组织。全区各县市工商银行,从5月份开始,先后开展了对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和组织发展工作。到1985年底各县市共建立10个城市信用社,达到一县(市)一社(其组织形式大体与农村信用社相同),吸收5788户城市市民和集体企业入社(其中街道集体工商业312家),拥有干部103人,共设服务网点1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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