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编 财 政
民国时期,国家财政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官”的政策。驻马店属农业区,工商业不发达,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田赋。田赋虽有定数,而随赋加派的各项捐费毫无尺度,军阀可以在区内为所欲为地加征摊派。其次来自税捐,分为地方税、国家税和各种杂捐。1946年仅各种杂捐就达114种。财政支出除拨出少数教育经费外,绝大多数用于行政警公务人员的薪饷和军事费用,生产投资微乎其微。民国32年(1943年),伞区财政支出2180万元,其中,行政经费占52%,文教占29%,建设占3%,其它占16%。在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大革命时期,财政收入主要靠打土豪筹粮筹款,支出主要用于武装力量的供给。抗战时期,财政收入主要取之于敌和生产自给。其次是大后方的支援及在辖区内的征派;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地人员的供给。解放战争后期,全区以平汉铁路为界,路西属桐柏区二专署,路东属豫皖苏区八专署,财政管理已初具规模,财政收入主要靠征派,支出主要用于公职人员的供给和支援解放战争。1948年,二专署征粮750万公斤,布万匹,鞋万双;八专署征粮1500万公斤,筹款3000万元(中州币),用于支援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
建国后,通过狠抓生产,搞活经济,扩大财源,全区财力迅速增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税、企业利润和农业税,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投资、社会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经费等。1950~1985年,全区共完成财政收入21.8亿元,以1950年为基期水平,平均每年递增4.7%;完成财政支出33.3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6.2%;收支相比,支大于收11.5亿元,差额由上级财政补助。1965年驻马店建立专区后的21年,全区财政决算有节余的16年,有赤字的5年。止1985年,全区尚有滚存赤字962.3万元。分期收支对比情况是:“一五”期间(1953~1957年),共完成财政收入1.86亿元,支出0.84亿元;“二五”期间(1958~1962年)和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完成财政收入4亿元,支出3.4亿元;“三五”、“四五”期间(1966~1975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社会生产受到破坏,全区10年间仅完成财政收入4.7亿元,支出8.7亿元,支大于收4亿元;“五五”、“六五”期间(1976~1985)年,实行拨乱反正,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其间社会稳定,生产发展,财政收入大增,10年间完成财政收入10.2亿元,支出20.2亿元,支大于收10亿元。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加上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使全区财政收支大增,从1979~1985年,财政收入共完成7.3亿元,占1949~1985年财政收入总额的33.5%,是“文化大革命”10年财政收人的2.2倍;财政支出共完成13.7亿元,占1949~1985年财政支出总额的41%。财政支出的增长,从则力上保证了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一章 财政收入
第一节 农业税收入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即田赋和各种税捐。田赋正额和大部分税收上解中央或省。县级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出赋附加、教育租捐和各种税捐。由于军阀长期混战和日军入侵,财政收入极不稳定。1933年全区(现辖县市,下同)县级财政收入1219099元,1935年下降为738825元,到1943年又猛增至3525734元。在征收形式上,民国初年征银,后改征钱,1918年改征银元,1941年又改征实物,加上物价浮动,货币贬值,可比口径很小。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建国初期,农业税是全区财政收入的主体,1950年,全区农业税收入2131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87.3%。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共完成农业税779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76.7%。“一五”时期共完成农业税收入11320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60.6%。1961年,为减轻农业负担,调减全区农业税任务的59%,农业税收入由上年的2200万元锐减到1174万元,仅占年财政收入的26.6%。1963~1975年,全区农业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平均为30.5%。1975年,全区遭遇百年不遇洪灾,全区农业税收入仅256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经济发展较快,收入增加,农业税收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幅度下降,1976~1985年,全区共完成农业税收入8659万元,仅占同期财政收入102095万元的8.5%。1950~1985年的36年间,平均每年减免农业税占实征农业税的20.7%。随着生产的发展,农业税占农业总产量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50年代,平均占13%;从1961年调减农业税,到1978年的18年间,平均占8.2%;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增产幅度更大,农业税占农业总产量的比例平均仅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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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税收入
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到清朝末年,区内工商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1908年,划分“国税、地税”,在区内开征82个税种,征收买契税银178116.4两,当契税银65322.3两。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开征53种税捐。1922年区内共征丁地银375970.67元,买当契税122206.32元,屠宰税10112.5元.牙税15885元,当税28055元,包裹税3780元。1949年,全区工商税收入30万元。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建立了新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14种。是年区内开征的有10种,完成工商税收263万元。1950~1985年,全区共完成工商税收入13441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61.6%。从不同的时期看,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逐渐增大。1950年,完成工商税收入263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0.8%。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共完成工商税收211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0.8%。“一五”时期,国民经济有了发展,税源增加,全区工商税收基本稳定在1300万元左右,5年共完成676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例提高到36.2%。“二五”时期,由于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高潮中“左”的错误影响、国营企业虚报产值、利润,工商税收脱离实际,全区5年共完成工商税10494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35.5%。三年调整时期,由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调整农业内部关系,对部分工商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工农业生产有了较快发展,加上农业税下调,工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幅度提高。3年完成工商税收596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56.5%。“四五”时期,由于遭受“75·8”特大洪灾,企业收入和农业税大幅度下降,致使工商税收(2116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23607万元)的比例接近90%。“五五”时期,工商税收共完成38230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例下降到79.4%。“六五”时期,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商品经济大发展,加上实行利改税,工商税收和财政收入同步增长,5年完成工商税4019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74.5%,比“五五”时期略有下降。其间,1983年6月,区内部分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次利改税,把原来上缴财政的利润,改按实际利润定率或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根据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全面实行利改税。实行第二次利改税后,1985年全区共完成工商税收入1018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0.7%。
第三节 企业收入
民国时期区内无国营企业,1946年仅有民营工厂4户,小手工业者、城乡私营商店3440户。建国后,企业收入主要来自国营企业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和一些年份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资产占用费等。1983年企业逐步实行利改税,利润转为税收的形式缴纳。1950~1985年,全区共完成企业收入1895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8.7%。1950~1951年,全区地方工业都是由省投资兴办,利润收入未纳人县(市)地方预算。1952年全区完成工业企业收入6万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15%。“一五”时期,全区工业企业还很薄弱,共完成工业企业收入54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0.3%。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对企业采用高指标、高任务“包干”完成办法,把集体所有制企业收入一律归入地方财政收入,同时省管商业企业下放到县。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调整工业生产,加强农业,压缩城市人口,压缩基建规模,对效益差的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使企业收入大增,五年共完成企业收入7656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5.9%。三年经济调整时期,继续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贯彻《国有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草案)》,企业收入有所下降,3年完成企业收入1244万元,仅占财政收入的11.8%。“三五”时期,企业有所回升,且比较稳定,5年完成企业收入5820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4.7%。“四五”、“五五”时期,由于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想的影响,把坚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当作所谓资本主义的“利益挂帅”来批判,严重影响了企业效益,加上“75·8”洪灾的破坏,全区10年的企业收入为-930万元。“六五”时期,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经济有所发展,但由于1983年、1984年连续两年实行利政税,企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幅度下降,5年完成企业收入510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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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它收入
其它收入为财政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建国初期为一收入科目,后增设为一类。该类收入项目繁杂,零星分散,收入不稳,数额不大。其项目主要有:公产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以前年度支出收回、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其它杂项收入等。全区1950~1985年共完成其它收入3398万元,仅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6%。
公产收入主要指公产租赁、公房变价、竹园、树木更新、变卖等收入。从1958年起,区内将公产陆续处理、变卖和分配给公社集体所有,始有此项收入,1967年后基本结束。区内1965~1967年共完成公产收入l万元,占同期其它收入的1.5%。
规费收入指有关部门颁发证照收费收入。区内有规费收入的部门有民政、公安、工商、建筑、房地产、卫生、司法等。1982年后,民政规费增加离婚证收费,公安增加轻便摩托车牌照费。从1984年起,规费收入改为上述有关部门的预算外收入。1965~1983年,全区共完成规费收入9.8万元,占同期其它收入的1.3%。
罚设收入是由执法机关依法向违法者处以罚款或没收其财物的变价收入。区内有此项收入的部门有公安、司法、工商、物价、交通、卫生、城建和城市管理等。1965~1985年,全区共完成罚没收入319.8万元,占同期其它收入的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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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债、国库券收入
我国发行公债始于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因甲午中日战争爆发,清政库急需用款,向人民发行“爱国公债”。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又发行了“富鉴实业公债”。
民国时期,连年战乱,财政入不敷出。仅1912~1933年,就发行公债27次,总金额6亿多银元。1939年、1940年又分别发行“建设公债”和“军需公债”。
建国后,1950年国家发行折实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表达发行量,全国发行1亿分。全区共购买人民胜利折实公债407270分(最后平均分值为每分2.255元),折人民币918349元。1954~1958年,国家连续五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全区五年共购买6921102元。公债年息4厘,每年元月1日至9月1日为发行期,自10月1日起计息,自发行的次年起,每年9月1日付息一次。1954年发行的公债分8年作8次偿还。1955~1958年发行的公债,均分10年作1次偿还。1954~1958年的公债于1968年全部还清。1981年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在区内采取派购的方式购买,派购的主要对象是各级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全区共派购完成418.3万元,占任务的117.2%。此项国库券年息4厘,从当年的7月1日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清,不计复利,本金自发行的第六年起,一次抽签分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从1982年起,由向企业、事业单位发行国库券扩大到城乡职工和农民。是年发行国库券759万元,占任务的110.9%。其中:企事业单位完成192万元,占25.3%;干部职工完成234万元。占30.8%;农民完成333万元,占43.9%。1983年,区内发行国库券817.8万元,占任务的107%。其中:企事业单位完成149.4万元,占18.3%;干部职工完成294.4万元,占36%;农民完成374万元,占45.7%。1984年,全区完成国库券发行965.7万元,占任务的102.3%,列全省第三位。1982~1984年的国库券利率为: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一律从发当年的7月1日起计算,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清,不计复利。本金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分五年平均分五次偿还;单位购买的不抽签,按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1985年全区共发行国库券1208万元,占任务的104%,其中,单位完成156万元,占49.6%;农民完成453万元,占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