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编 金 融
驻马店地区的金融事业,始于清朝初期,但其金融关系史,则可追溯到公元前16世纪。区内出土的古币文物有战国以前的“贝币”,战国时期楚国的“郢爰”、“蚁鼻钱”,齐国的“刀币”,魏国的“平首币”,秦朝铸造的“半两钱”等50多种。这些古币均在区内流通过,其中方孔圆形钱币从秦朝起一直延续到清末才被圆形无孔铜元取代。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清政府铸“光绪通宝”银元在区内流通。民国时期,先有“袁头币”、“孙像币”银元流通,继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银行、河南省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合法流通币)政策,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的钞票为法币,取缔了其它钞票。解放战争时期,中州、北海、冀南、华东等解放区银行发行的地方性货币都曾在区内流通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币逐步取代各种地方币种进入流通。
区内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最早是当铺和钱庄。当铺始于清顺治元年(1644年),停业于民国19年(1930年)。钱庄始办于清咸丰年间(1851~1861年),停业于民国36年(1947年)。
建国初期到1985年的30多年间,区内金融工作经过几次大的调整和改革,机构设置、业务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家银行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并存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工作重点转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按经济规律办金融,在严格金融行业内部管理的前提下,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调控货币投放,组织货币回笼,扩大存储业务,严格信贷管理,搞好资金运用,强化了金融工作的职能作用。同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金融方向,积极支持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章 货 币
第一节 货币种类
一、贝币和布币
贝币是中国最早的货币,它流通于商周对代(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771年)。区内在战国以前已有贝币流通,在商代中后期,用贝币殉葬已很普遍。1985年在上蔡县大路李乡涧王庄战国墓中出土一枚贝币。
区内泌阳、遂平、汝南等县都出土有布币。因早期“布”形象铲,故又称铲币。布币分两种,一种叫空首布,是春秋初期的货币,还保留着铲形,仍有装柄的空首;一种叫平首布,布首变成薄平。
二、金属币
(一)刀币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金属冶炼业的发展,扩大了币材,铸币也随之产生。齐、燕等国曾先后使用过刀币。区内汝南县发现两枚刀币。名曰“仿齐”。
(二)铜币 区内正阳、平舆、上蔡县出土有若干枚楚国的钱币“蚁鼻钱”,为铜质,因其上而有文字像人面,故俗称“鬼脸钱”。秦统一六国后,统一了货币制度。铜币是主要的币种,其单位是“半两”,形状为方孔圆形。这种铜币在区内的驻马店市、平舆、遂平均有出土。1984年在遂平县古文城遗址发现有秦“半两”。在遂平县关王庙乡大杜庄古汉墓中发现有汉文帝五年(前175年)铸的“四铢半两钱”。1983年在遂平县古文城遗址中发现有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改铸的“五铢”。
制钱是有孔铜币的一种,是根据秦朝所铸的“半两”钱定下来的。明清两代,按当朝定制,官铸的方孔铜币称为制钱,制钱盛于明清,废于民国。清朝10代皇帝,铸有10种年号的制钱,曾在区内广为流通。清代末年,制钱难以维持,逐渐淘汰。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清政府在广东开铸机制铜元。民国初年,沿袭清制,继续铸制铜元,直到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铜元才逐渐退出市场。铜元在区内广泛流通尤其在偏僻的农村,一直延续到20)世纪40年代。
(三)金银币 在中国货币史上,黄金的使用一直占有重要位置。1982年在新蔡县城东关发现l枚被雨水冲出地面的“爰金”,1983年在上蔡县城郊看花楼村出土1枚“爰金”,其形制均为扁平黄金小方块,上而铸有“郢爰”字样。“郢”是楚国首都(今湖北江陵县),“爰”是重量单位。“爱金”是中国最早有固定形状的“金币”。
银币分银两和银元两种。银两属称量货币,由生银铸成。隋朝以前称银币为饼、笏、铤(扁平)或挺(棒形),宋改称银锭,元朝除银锭之外,又铸造有马蹄形银币,总称为元宝,明清两代末改变,各种形状的银两曾在区内广为流通。
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清政府在广东设局铸造银币“光绪元宝”,又称“龙洋”,之后省相继仿制。清宣统三年(1910年),颁布《币制则例》,正式规定银元为木位币,将铸币权收归中央,同年5月开铸“大清银币”。民国3年(1914年)公布新国币条例,仍以银元为单位,铸造袁世凯头像银币,流通全国。民国16年(1927年),北伐胜利,民国政府禁止铸袁头币,改铸孙中山像币。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元流通,银元退出流通市场。
三、纸币
(一)民国时期的纸币 民国时期,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银行等国家银行,拥有钞票发行权,所发行的纸币大量在区内流通。省级银行河南豫泉官钱局、河南农工银行、河南省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以及直系军阀吴佩孚发行的临时军用券,也都在区内流通过。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进行币制改革,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流通币(简称法币),其余银行发行的纸币禁止流通。民国31年(1942年)前后,区内的西平、泌阳等县发行过“转城票”,票面为1元、5角、2角5分、1角、5分等5种。民国33年(1944年),在日伪侵占期间,区内还流通过汪伪“中央储备银行”的纸币和华北伪临时政府“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的纸币。
法币在抗日战争以前比较稳定。抗日战争前期,法币发行量控制在14亿元左右。抗日战争以后,法币发行逐年扩大,到1945年,发行量已达5000亿元,致使物价剧涨。1948年,法币发行量达660万亿元,是抗战前的47倍,物价上涨3492万倍。由于法币急剧贬值,国民政府于民国37年(1948年)8月进行第二次币制改革,规定金为本位币,发行金元券,以金元券1元折合300万元的比率收兑法币,并强行收兑民间黄金和外汇。金元券曾在区内广为流通,自发行到停止流通不足10个月,发行总额达109.5万亿元,致使物价上涨120万倍,人民深受其害。
1942~1944年,革命根据地政权发行了人民自己的纸币,其中豫鄂边区建设银行发行的纸币,曾在区内的确山竹沟革命根据地流通。1948年6月,中原解放区成立“中州农民银行”,其发行的中州币,曾在区内广为流通。与此同时,山东的北海币、华北的冀南币、华东的华中币也有少量在区内流通。
(二)新中国的纸币——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发行人民币,并陆续收回各解放区地方性货币,禁止一切外币、银币在市场流通,人民币逐渐占领区内市场。到1985年,在区内流通的人民币币种有:壹佰元券、伍拾元券、拾元券、伍元券、贰元券、壹元券6种;辅币有伍角、贰角、壹角、伍分、贰分、壹分6种。同时,还有金属流通纪念币。
第二节 货币流通
一、现金投放
区内现金投放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54~1959年,现金投放以年均19.9%的速度增长,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现金流通的需求,到1959年,现金投放量达24167万元,比1954年增加14436万元,增长148.4%。第二阶段1960~1965年,由于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现金投放大幅度减少,这种效应一直持续到1965年。在自然灾害最严重的1962年,现金投放为18110万元,比1959年减少6057万元,下降25.1%,直到1965年,才恢复到1959年的水平。第三阶段1966~1976年,现金投放增长不快,以年均9.85%的速度递增。在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最严重的1970年,现金投放只有27877万元,比上年下降11.26%。第四阶段1977~1985年,现金投放呈现高增长的势头,从1977年的67054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203158万元,8年间以年均14.86%速度增长。
区内现金投放的主要渠道有:(1)工资支出,占现金投放总额的20%左右;(2)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占现金投放总额的40%左右;(3)农村财政信用支出,占现金投放总额的18%左右;(4)行政管理费支出,占现金投放总额的4%左右;(5)城镇储蓄存款支出,占现金投放总额的8%左右;(6)其它支出,占现金投放总额的10%左右。
二、现金回笼
与现金投放相对应,区内现金回笼也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解放后国民经济发展时期(1954~1959年)。这一阶段,现金回笼增长较快,由1954年的10522万元,增加到1959年的25714万元,以年均16.06%的速度递增。第二阶段:三年自然灾害及滞后期(1960~196s年)。现金回笼速度下降,1960年比1959年少投放2861万元,8年间现金回笼仅以年均0.047%的速度增长。第三阶段:十年动乱时期(1966年~1976年)。现金投放缓慢增长,十年间以年均9.89%的速度递增。第四阶段:改革开放以来(1977年~1985年)。这一时期是现金回笼的大发展时期,现金回笼由1977年的67406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197497万元,8年间以年均14.38%的速度增长。
区内现金回笼的主要渠道有:(1)商品销售收入,占现金回笼总额的65%左右;(2)服务事业收入,占现金同笼总额的6%%;(3)税收收入,占现金回笼总额的1%;(4)农村信用社收入,占现金回笼总额的13%左右;(5)城镇储蓄存款收入,占现金回笼总额的10%左右;(6)其它收入,占现金回笼总额的5%左右。
三、市场货币流通量及其分布
1957年货币流通量为1907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14250万元,二者的比例为1:7.48;1958年为1:8.8,1959年为l:9。1959年以后,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市场货币投放增加,至1961年,市场货币流通量增加到6297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18581万元,二者的比例为1:2.95,降到了历史的最低点,市场物价上涨。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银行大力组织货币回笼,紧缩货币投放。至1964年,市场货币流通量压缩到2813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达到24730万元,二者的比例为1:8.8,货币流通趋于正常。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全区市场货币流通量为8794万元,社会商品占零售总额为69783万元,二者的比例为1:7.9。其中,城乡居民手持现金占总量的92.4%,城乡集团库存现金占总量的7.6%。1985年市场货币流通茸为24200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136467万元,二者的比例为1:5.64,说明流通中货币偏多,其中,城乡居民手持现金占总量的93.5%,城乡集团库存现金占总量的6.5%。城乡居民人均持币量由1979年的19.3元,增至1985年的53.1元,农民人均持币量由1979年的12.1元,增至1985年的31.3元,但持币量不平衡,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业户持币量多,一般农户持币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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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货币管理
一、现金管理
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羌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一切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限额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各企业单位之间的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除小额零星者外,一律通过国家银行用转帐办法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区内贯彻执行这一决定,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实行现金归行,重点单位试编现金收支计划;第二步,全面推行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第三步,严格现金管理。到1951年上半年,区内现金管理实现了“四全”(即全部消灭空白户,全部规定库存限额,全部推行转帐结算,全部编造现金收支计划)。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工作,充实了银行资金力量。
1958年,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现金管理工作处于自流状态。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于1962年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规定》(简称银行六条),重申和强调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区内贯彻《规定》精神,使现金管理工作得到改进。
“文化大革命”期间,否定银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致使区内现金管理工作再度放任,无人过问。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区内全面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由2841人组成1039个检查组,历时20天,共检查10360个单位。1978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重申各单位必须坚持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总行在现金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十不准”。通过对“决定”和总行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现金管理工作大为加强,对调节货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起了积极作用。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11月,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决定自1960年元月起实行。区内本着“普遍试行,重点掌握,由粗到细,逐步提高”的精神,根据单位经过批准的劳动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工资支付,事后进行统计,反映工资基金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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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实行的“工资基金专户”办法,转帐手续繁琐,1965年8月,根据总、分行通知精神,取消了工资基金专户,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代替。
1980~1985年,实行综合奖制度,由劳动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将各单位核定的奖金总额通知开户银行,由银行按月、按季监督支付。
三、金银管理
解放前夕,由于国民党政府滥发钞票,通货膨胀严重,区内人民有重金银轻纸币思想,到解放初期,金银旧币仍在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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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河南省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国务院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变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各行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金银黑市,对私贩、私运及进行黑市交易的,均视情节予以强制兑换或没收,1949年底基本消灭金银黑市。1950年后,金银管理工作转入正常。1951~1952年,进行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民主革命运动,物价日趋稳定,金银收兑业务量较前两年明显提高。1958~1959年,全区共收兑白银2295528克,银元492191枚。分别为1949~1957年9年收兑数的10.5倍、1.28倍。1949~1985年,全区共收兑黄金155293克,白银6182810克,银元1406008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