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与管理
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是通过国家预算拨款和地方自筹基建拨款进行,而银行贷款在80年代以后才有较大发展。
第一节 投资拨款
区内固定资产投资拨款始于1951年,当时根据“基本建设拨款临时办法”,开始办理国家预算基建拨款。是年,计划投资536.48万元,经办的主要项目有板桥水库、老王坡蓄洪区等。
1953年,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迅速增加,全年全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3251.3万元,实际拨款支出2864.7万元,比1952年增加218.3%。经办的项目仍以水利建设为主。
1954年,薄山水库、板桥水库第一期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总投资分别为18588万元和894.99万元。
1958年,“大跃进”中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全区建设投资高达3743万元,比1957年增长181.2%。1959~1960年国家经济困难,拨款额有所减少。这个时期经办的主要项目有宿鸭湖水库、薄山水库、杨庄水库等。
1962~1966年,建设银行系统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调整和压缩了基建规模。这个时期全区建设银行经办的拨款任务明显减少,共拨款26518万元。但经过调整,自筹基建拨款的比重有较大幅度增加。
“文化大革命”时期,不按基建程序办事,乱上项目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行机构时而撤销,时而恢复,监督无力,致使投资大敞口,拨款大肆撒手,基建战线越拉越长,投资很不稳定。1975年,全区共经办拨款3001.69万元,到了“75.8”大水灾后的1976年拨款增到5943.83万元,实际拨款支出达5748.6万元。这个时期拨款种类增加,范围扩大。1969年全区首次经办地质勘探拨款23.01万元,其它拨款1413.46万元。这个时期经办的主要项目有宋家场水库、宿鸭湖水库改善加固,洪汝河治理,闾河、清水河治理,兴建河坞闸、下宋水库、秀山水泥厂、外贸冷风库,11万伏线路一期工程、二期工程,驻新小铁路等。
1979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执行,改革了投资体制,加强了投资计划管理。压缩了基建规模,调整了拨款范围,使固定资产投资趋向合理。1981年,全区投资3302.13万元,比1980年的6876.76万元减少3571.63万元,压缩54.3%。
1985年,将原来国家预算基建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拨款大大减少。全区拨款1921.9万元,比1984年减少5028.5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拨款的额度、范围及适用对象都受到一定限制。
1965~1985年,全区建设银行系统累计经办固定资产投资拨款70824.04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基建拨款43426.25万元,自筹基建拨款1254078万元,实际拨款支出63017.8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拨款建设的大中型项目有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宿鸭湖水库、宋家场水库、杨庄水库等。投资额较大的有地区棉纺织厂、地区化肥厂、古城电厂、秀山水泥厂等50多个项目。这些项目除少数停工或缓建,大部分已建成交付使用。
第二节 投资贷款
建设银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逐步发展起来的。50年代开办施工企业短期贷款,60年代开办更新改造措施贷款,70年代更新改造措施贷款种类迅速增加。1979年国务院(1979)国发214号文批准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1985年国家预算基建拨款全部改为银行贷款,共发放贷款5673.4万元,收回贷款2069万元。1965~1985年,全区共经办各类贷款17项,贷款单位1026户,累计发放贷款10764.36万元,收回7175.89万元,支持地方年新增产值6697.2万元,实现利税1452.6万元。
一、施工企业短期贷款 是建设银行开办最早、延续时间最长的一种业务。1954年开始办理施工企业短期贷款,以后随着国家建设方针和管理体制的调整,贷款的名称、对象和条件有所变更。50年代划分为企业扩大储备贷款,水泥制品流动资金贷款;60年代统称为短期放款;70年代初划分为超定额储备材料贷款,大修理贷款;80年代初划分为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定额流动资金贷款,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1985年统称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区内建行于1965年开办此项贷款。贷款指标由省下达,地、市建行指标内周转使用,月息1973年以前为2‰,1973年以后进行几次调整。1965~1985年共贷出此类贷款2446.4万元,收回1335.66万元,贷款企业96个。
二、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1965年始办此项贷款,用于地方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后逐步扩大到商业、供销、粮食外贸加工企业。资金来源由地方财政将贷款专项基金拨交或委托建设银行,在批准的贷款指标内周转使用。1981年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通知精神,又将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移交地方财政。1965~1980年共贷出此类贷款897.34万元,收回778.6万元,贷款企业125个。
三、出口工业品贷款 1972年经国务院批准,外贸部门提供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办理出口工业品专项贷款。贷款指标由国家财政部、外贸部下达,省核批控制使用,贷款期两年,月息4.2‰。区内建行于1972年开办此项贷款,至1985年共贷出281.79万元,收回202.9万元,贷款企业33个。
四、地方建筑材料贷款 区内1976年开始办理此项贷款。贷款指标由国家财政部、建材部下达,省控制核批,贷款期两年,后延长到五年,月息2.1‰。1976~1983年共贷出178.38万元,收回52.5万元,贷款企业10个。此项贷款1984年并入更改措施贷款。
五、轻纺工业专项贷款 1979年由国家财政部拨出专款,用于轻纺工业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委托建设银行办理,属一次性贷款,省建设银行下达指标,贷款期最长三年,年息3%。地区建行于1980年开办此项贷款,1983年停止,1984年并入更改措施贷款。至1985年,全区共发放此类贷款110万元,收回30万元,贷款企业有地区罐头厂和新蔡雨具厂两家。
六、小型基建贷款 区内于1980年开办此项贷款,贷款项目不分级别,统一由分行在总行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择优发放,收回的贷款可周转使用,贷款期不超过两年,年息3%。此项贷款1981年更改为利用存款发放的技措贷款,1984年并入更改措施贷款。1980~1983年共贷出571.41万元,收回420.89万元,贷款企业93个。这些贷款大至几十万元,小至几千元,机动灵活,较好地发挥了贷款效益。
七、地方挖潜改造贷款 1980年开办此项贷款。贷款1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核批,1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下达切块指标,地、市建行周转使用,贷款期4~6年,月息2.7‰。1980~1982年共贷出123.29万元,回收贷款57.94万元,贷款企业115个。此项贷款1984年并入更改措施贷款。
八、更新改造措施贷款 1984年开始办理此类贷款,是年全区贷出607.9万元,收回209.8万元。1985年贷出778万元,收回3l0万元。
第三节 投资管理
一、拨款管理
1951年,区内由交通银行办理基本建设拨款业务,行使业务银行的职能。1953年将预算拨款由主管部门直接交给单位存入经办行监督使用,改为调拨资金限额管理办法。当时全区只在大中型建设项目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954~1957年,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监督拨付。通过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结算,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以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在资金供应上,从1956年起对中央级、省级拨款取消资金周转,实行“上存下拨”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建设银行调剂平衡基本建设资金的活动范围。
1958~1961年,建设银行机构撤并,拨款管理工作削弱,致使这一时期的建设规模越搞越大。
1962年,恢复建行机构,管理比较完善。1962年开始严格按拨款依据和工程价款结算,各建设单位都要上报年度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明细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并开始强调执行基建程序、编报设计任务书、提供批准文件等。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的规定》下发后,建设银行严格按计划和基建程序拨款。1964年,又进一步完善,归纳为“四按”拨款原则,即:按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按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按基本建设进度拨款。1965年,区内正式建立建设银行,认真落实“四按”拨款原则,加强了拨款监督职能。
1968~1971年,建行机构再次被撤销,拨款管理工作处于守摊子状态,比较混乱。同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投资不要计划,施工不讲核算,花钱大敞口,工程造价实报实销,损失浪费严重。这一时期计划投资9623.07万元,实际完成投资7847.30万元。
1972年再次恢复建行机构,把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基建程序、编报审批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预算作为健全拨款管理的重点。1973年,根据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1973)财基字第211号文件精神,狠抓了拨款依据的配套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向建设银行提供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工程项目表,年度财务计划,批准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上报的统计、会计报表等。之后,地区、各县市还先后制订了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如《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点意见》、《关于采取基本建设资金定期拨款的通知》、《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自筹资金基本建设管理的几点意见》等。
1980~1985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政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拨款管理工作得到加强。1980年,一切基本建设资金全部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付。1983年,建设银行坚持把拨款监督和提高投资效益联系在一起,一方面督促建设单位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另一方面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实地把关,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严格按《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拨款。1984年,地区建行针对自筹基建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坚持按“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严格审批工程拨款项目。1985年根据国家计委(1985)2062号文《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精神,地区实行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对科学研究、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实行豁免本息的办法。
二、贷款管理
(一)资金管理 1980年对各种贷款实行“上存下贷,指标控制,分级管理”的办法。中央和地方拨给建设银行的贷款资金及主管部门的委托贷款基金,均由同级建设银行集中管理。从1981年起,除了指标控制仍继续实行外,取消了“上存下贷”办法,改为调拨资金制度。1985年,根据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的特点,对不同渠道的资金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别核算。人民银行委托的专项贷款,哪一级行委托的,由哪一级行供应资金,先批后贷。由总行直接供应资金的中央部门委托贷款等,由基层行根据贷款项目用款进度,按照资金调拨办法,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调拨。
(二)计划管理 1982年以前,建设银行信贷计划由财政部审核平衡。1983年,建设银行的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事核平衡,上级行对下级行的信贷计划则通过下达贷款指标进行平衡和控制。为加强金融工作的统一管理,从1985年起,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银行总行对各分、支行的信贷资金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借实存,存差上缴”的管理办法。
(三)贷款审查与监督 1979年以前主要办理施工企业短期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和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等几种,数量小、任务轻,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贷款办法办理贷款。1981年起,随着贷款业务的扩大,地区建设银行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贷款的审查和监督。按照“五贷五不贷”(现有企业进行挖潜改造的贷,新建项目不贷;增产短线产品的贷,拉长线的不贷;增加原材料工业和燃料动力工业生产以及节煤、节油、节电的贷,扩大原材料、燃料、动力缺口、同大厂争原材料的不贷;有利于专业化协作和工业改组的贷,重复建设和搞“大而全”、“小而全”的不贷;有盈利的贷,建成赔钱亏损的不贷)的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一、建筑业财务管理
1973年,地区建设银行规定,各施工企业要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在施工企业中贯彻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试行办法》。
1974年,将原来在驻马店镇人民银行开户的地区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改为在地区建设银行开户,直接进行管理。并规定其财务管理和利润监交工作,由地区建设银行负责办理。
1975年11月,区内施工企业对各项独立费用,除“大型临时设施包干费”作为专用基金单独核算外,其余各项均不单独核算,其超支和节余都并入企业盈亏,不得作为专用基金处理。并规定凡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办法的,包干系数应并入工程成本统一核算。
1976年,对建筑安装企业全面考核建安工作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成本、资金等八项经济技术指标。
1978年,要求各施工企业要把建安工程成本降低3%以上,材料消耗降低5%以上。并协助监督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建委、财政部联合制订的《施工企业经济核算暂行办法》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1979年,地区建设银行要求凡是有条件的施工企业都要积极推行“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励办法”;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试行,并不断扩大试行面。此外,还协助地区建筑公司实行了节约奖励制度。
1980年,在国营施工企业中,恢复实行法定利润制度。同时,对国营施工企业的利润实行分成办法,即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在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以后,其余额50%上交财政,50%留给企业。并对增盈和减亏企业的分成比例作了具体规定。
1981年,对内包企业地区水利工程总队开始按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对地区水利工程总队的闲工补助费,也由原来的财政拨付改为由地区建设银行拨付。同年,全区建设银行对所属的县市施工企业进行了整顿,规定所有工程结算款都要存入公司或施工队帐户,不对班组结算,纠正了有些班组脱离公司和施工队的领导,私自承揽工程的现象。
1982年5月,地区建设银行与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联合转发《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各集体施工企业都要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向建设银行提送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
1983年,区内地、县国营施工企业逐步实行了利改税。
1984年,全区在抓好县市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同时,逐步开展对城镇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城镇施工企业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从1985年起向建设银行提送财务报表。同时,还决定对县市施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和两次经济活动分析,由经办行将检查、分析结果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地区建设银行。对城镇施工企业从1984年起进行财务榆查,从1985年起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规定所有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从1984年起计入工程成本,不再从企业留利中开支。
1985年,开始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基建物资供销企业等财务工作
进行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向建设银行报送会计报
表。
二、建筑业流动资金管理
1983年7月以前,区内国营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基本上是由财政和银行两家分管,双口供应的,即企业所需要经营占用的部分(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无偿拨给,临时占用的部分(超定额流动资金)由建设银行有偿贷给。
1973年地区建设银行根据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要求各施工企业要对本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行全面清查,对多余的定额流动资金要上交财政,不足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增拨。
1975年,为降低流动资金占用水平,规定地属国营建筑安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定额不能超过当年承包量的14%,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建设银行解决。
1979年6月,建行系统积极协助各级施工企业开展清仓利库工作,合理核定企业资金。并决定从1979年起,对全区各级国营施工企业、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分期分批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1980年10月,分别对地区建筑公司、地区安装公司的流动资金核定工作进行了批复:规定地建公司自有定额流动资金核定比例为14.36%,非自有定额流动资金的核定比例为25%。按该公司所报工作量470万元计算,核定其自有定额流动资金为68.76万元,非自有定额流动资金为117.5万元;规定地区安装公司自有定额流动资金的核定比例为13.96%,非自有定额流动资金的核定比例为22%。按该公司所报工作量180万元计算,核定其自有定额流动资金为25.13万元,非自有定额流动资金为39.6万元。
1981年4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规定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1981年暂不实行有偿占用制度,各企业所需资金以清产核资所核定的资金为基础,一般不再调整。
1982年6月,转发《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试行)》,并作出补充规定:工期在3个月以内或合同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其工程款实行分次预支、竣工结算的办法;工期在半年以上或合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其工程款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已完工价款的办法。同时,规范了结算方式。
1983年3月,规定对国营施工企业占用的国家流动资金按规定的费率(实行预收备料款制度的企业每月3‰,不实行预收备料款制度的企业每月按2.1‰)计算各月应交纳的流动资金占用费,按季上交开户建设银行。各级建设银行应按监交利润的办法,对国营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进行监交。在实行利政税以后,停止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1983年6月25日,国务院10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从7月1日起由原来财政和银行两家分管,改为由银行实行统一管理,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占用。7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建筑业流动资金。11月,区内各施工企业以1983年6月30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的帐面数为准,办理交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
1984年4月,区内对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制度,要求施工企业按时编报年度流动资金计划,作为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经建设银行审查批准后,作为实行计划管理和考核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依据。为压缩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地区建设银行要求1984年各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水平要在七年的基础上降低3~5%。1985年又要求资金占用水平在1984年的基础上再降低2~4%。
三、工程预算造价管理
1974年9月,地区建行配合地区计建局,进行了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以及有关取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颁发了《驻马店地区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和《驻马店地区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规定从1975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一律按本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编制预(决)算。
1978年9月,地区建设银行向地区建筑公司、地区安装公司下发《关于向建设单位收取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的通知》,规定一般土木工程按直接费取费,标准为2‰;安装工程按基本工资取费,标准为6‰。
1979年,地区建设银行开始对区内集体施工企业编制的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查。
1980年,地区建行对施工企业提送的预算,全面审查定额套用是否正当、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重点审查工程数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审查工程数量达到30%;并注意审查非标准设备的价格,防止高估冒算。
1984年9月,地区建设银行系统规定各施工企业支付的定额内贷款利息可计入工程成本,其来源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列入工程预算,向建设单位计取。
1985年5月,为适应建筑业流动资金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改革的需要,地区建设银行决定从1985年起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工程结算贷款利息,按工程直接费单独计取,包干使用。规定凡实行一次性结算的工程,其取费标准为3.2%;末实行一次性结算的工程,其取费标准为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