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教育经费
第一节 经费来源
清末初办学堂时,教育经费除库款和继承旧儒学、书院膏火费外,大半出于地方公产和正杂各捐。后来随学堂发展,开辟了一些新的经费来源。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教育经费来源计有学产收入、存款利息、官款拨给、公款提充、学生交纳、派款乐捐等项。是年全区合计收入37543串。
民国成立后十几年间,教育经费的筹措仍沿袭清末旧制。至民国十七年(1928年),省政府颁发庙产兴学令,各县教育经费因接收庙产得以增加,仅西平县,学田增加到7顷余。同年7月。省府规定每丁银一两,附加教育经费二角八分。不久,附加税统一提高为六角,教育经费又有增加。
民国二十年(1931年),省教育会通过教育地亩捐、教育特别捐、教育商捐、房捐、牙税捐等决议案,并规定契税附加教育费以不超过正税一半为原则,凡无契税附加或原附加不及一半的,均得呈准补足。是时,全省各县教育经费年收入分为五等:超过5万元者为一等,超过3万不及5万元为二等,超过2万不及3万元为三等,超过1万不及2万元为四等,不满l万元者为五等。汝南、西平年收入各为6万余元,上蔡为5万余元列为一等;遂平、新蔡年收入各为3万余元列为二等;正阳、确山、泌阳年收入各为2万余元列为三等。
抗日战争期间,因军需浩繁,教育经费预算无法支应.虽拟具了农民捐、商民捐、富户捐三种特别预算的应急办法,但很难收齐。抗日战争胜利后,教育经费除政府少量拨款外,主要靠公学田课租维持。1946年,全区有公学田76590亩,其中汝南20146亩,上蔡8256亩,西平2513亩,遂平3486亩,确山7456亩,正阳8404亩,新蔡8404亩,泌阳10000亩。另外向学生加收学费,一般中学每期每生交学麦40公斤左右,私立中学则更高一些。
建国后,教育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财政拨款足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另外,有地方自筹资金、集资捐资、勤工偷学收益、学杂费等项收入。
一、财政拨款
1952年7月前教育经费统发小麦或大米,8月后改发人民币。1953年全区教育经费为489.5万元。随着国民绎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财政所拨教育经费逐年增加。1965年增长到1048.1万元,增长114.12%。“文化大革命”中教育经费增长缓慢,1986年教育经费为1159.9万元,1975年增长到2376.3万元,10年增长98.9%。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85年的8年间,由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教育经费的增长是建国以来的最快时期,1978年为2753.9万元,到1985年增长到6412.5万元.增长132.85%。分别相当于1953年的13.1倍,1966年的5.36倍,1975年的2.32倍。
二、集资捐资
建国初期,群众献工献料兴建学校。1953年出现的民办小学,以及后来的耕读小学、农业中学,其经费都由社、队集体负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集资办学积极性空前高涨。1980年全区集资1196万元,1981年2031.9万元,1982年2100万元,1983年2500万元,1984年3900万元,1985年2300万元,6年共集资1.3846亿元。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专业户和社、队企业捐资兴办教育的现象渐多。
三、勤工俭学
勤工俭学始于1956年,走过了一段曲折发展的道路。1974年上级规定勤工俭学收益按专项资金管理,不上交所得税,不向财政上交利润。1982年上级颁发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接着又颁发勤工俭学条例。各级学校根据文件精神,坚持既育人又创收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结合教学开办小工厂、小农场、小商店、小加工、小养殖、小编织、小拾杂、小复收等项活动。规模较大的学校开办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木工、铁工、印刷、机械等各种工厂或车间。1977~1984年全区各级学校勤工俭学收入达823.31万元。
四、学杂费
建国初期,中小学开始向学生征收学杂费,各地标准不一,对贫困学生实行减免。1956年按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通知,全区统一了学杂费标准。1963年按省教育厅通知,学杂费征收标准是: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期1元,三、四年级1.5元,五、六年级2元;初中每生每期4元,高中每生每期5元。这一标准一直持续到1985年。1988年根据省教委、财政、物价局联合通知,学杂费收费标准调整为:高中每生每期城市(含县城、下同)15元,农村12元;初中,城市8元,农村6元;小学,城市5元,农村3元;农职业中学,城市15元,农村10元。对在校住宿学生,城市收住宿费10元,农村暂不收费。对家庭有困难的学生,学杂费可以减免,减、免总数不得超过学杂费总额的10%,贫困地区控制在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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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费支出
清末学堂经费,除库银拨款外,各地自筹自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支出项目有教职员薪金、工发工食、试验消耗、图书仪器、校舍修建等。全年支出40201串,入不敷出2658串。
民国初年,学校经费由学堂就地筹措,自行经营,支出项目杂乱。民国5年(1916年),教育经费独立,各县始统一管理教育经费收支。是时经费支出的要目为教育行政费、学校教育费、社会教育费、其它费用等。民国21年(1932年),各县教育经费支出总数为233598元,全年入不敷出33384元。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行财政统收统支,教育经费独立被废止,管理混乱,支出无保障。抗战胜利后,教育经费主要靠公学田收益的麦豆变价来维持。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收入只够支出的l/5,教职员薪金不能按月发给,各级学校经济非常困难。
建国后,教育经费列入国家财歧预算,教育经费的开支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支出中占有一定的比例。1955年,为解决层层压缩财政拨给的教育经费预算和挪用教育经费问题,国务院特下发文件,实行政府在下达经费指标时,将教育经费单列。1960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了对社队集体办学的补助办法。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普及小学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严肃指出,普通教育经费由省(市)自治区戴帽下达到县,专款专用,严禁挪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地方发展教育事业,除国家拨款外,地方财力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财政收进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地方可以征收教育附加费,此项收入首先用于改善基础教育的教学设施,不得挪作它用。以上各项规定的实施,使教育经费的开支在各个不同时期都得到了保障,保证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教育经费的支出中,比重最大的是中小学教育。1985年全区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6412.5万元,各类教育支出数及其比例是:高等教育185.3万元,占2.88%;中等专业教育246.3万元,占3.84%;中学教育2333.5万元,占36.3%;小学教育2141.9万元,占33.25%;幼儿教育39.7万元,占0.62%;高等业余教育24.2万元,占0.38%;教师进修轮训116.8万元,占1.82%;民办教师补助819.9万元,占12.7%;其它教育费436万元,占6.7%。
各类教育在开支项目上分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个人部分计有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人民助学金等。公用部分计有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基建维修费、业务费、其它费用等。1985年教育经费实际支出6412.5万元,分项支出数及比例是:工资2597.7万元,占40.52%;补助工资1330.3万元,占20.75%;职工福利费115.1万元,占1.79%;离退体人员经费205.6万元,占3.18%;人民助学金105.4万元,占1.65%;公务费389.1万元,占6.08%;设备购置费215.8万元,占3.38%;基建维修费1124.7万元,占17.55%;业务费1556.6万元,占2.44%;其它费用172.4万元,占2.67%。
集资捐资款的开支,大部用于校舍基建和维修及校具的添置。有的乡村在资金筹集之后,直接用于学校,有的将资金交学校自行管理开支。
勤工俭学收益的开支,一部分用于师生生活福利,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减免学生的学杂费。由学校根据规定自行支配。
学杂费,由学校在学期开始时向学生征收,主要用于学生茶水供应、照明及文体卫生器材的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