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商税收入
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到清朝末年,区内工商税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1908年,划分“国税、地税”,在区内执行的国税有28种,地方税54种,共83种。是年,区内征收买契税银178116.4两,当契税银65322.3两。民国初,沿用国税、地税划分制度,开征53种税捐,其中国税25种,地税28种。1914年,取消国地税划分,恢复清末解款制度。1922年,区内共征丁地银375970.67元,买当契税122206.32元,屠宰税10112.5元,牙税15885元,当税28055元,包裹税3780元,另加派丁漕银28727元。1928年,国民政府再次划分国地两税,是年共征丁地银365959.2元,买契税119822元,当契锐75787元,买卖契附加税9762元。1943年,各种税捐达180种,税额加大,区内各种杂捐收入达352.57万元。到1946年,税捐降到114种,全区上解税款21477.21万元。到1949年,全区共商税收入达30万元。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了新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围统一的税收有14种,是年区内开征工商税10种,完成工商税收415万元。1950~1985年,全区共完成工商税收入141196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64.7%。从不同时期看,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逐渐增大。1950年,完成工商税收入415万元,仅占财政收入的17%。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共完成工商税收2304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2.7%。“一五”时期,国民经济有了发展,税源增加,全区工商税收基本稳定在1300万元左右,5年共完成676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例提高到36.2%。“二五”时期,由于“大跃进”“左”的错误影响,国营企业虚报产值、利润,工商税收脱离实际,全区5年共完成工商税1130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3.5%。三年调整时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调整农业内部关系,对部分工商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工农业生产有了较快发展,工商税收增加,加之农业税下调,工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幅度提高。3年共完成工商税收6316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59.8%。“四五”时期,由于遭受“75.8”特大洪灾,企业收入和农业税大幅度下降,5年完成工商税收2116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近90%。“五五”时期,工商税收虽有大幅度增加,5年共完成38213万元,但由于企业收入的增长,其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例却下降到79.4%。“六五”时期,由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商品经济大发展,加上实行利改税,工商税收和财政收入同步增长,5年完成工商税45492万元,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为84.2%,比“五五”时期略有下降。其间,1983年6月,区内部分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次利改税,把原来上缴财政的利润,改按实际利润定率或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根据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全面实行利改税。实行第二次利改税后,1985年全区共完成工商税收入12265万元,占财政收入的97.2%。
工商税收收入来源于不同经济成分,区内1954年营业税收人473.2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占29.41%,集体所有制企业占19.46%,公私合营企业占0.03%,私营企业占51.1%。1985年区内营业税收入13.9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增为50.64%,集体所有制企业占37.53%,个体私营企业减为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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