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稽征管理
第一节 稽征管理概况
建国初期,区内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起领导作用的国营经济比重很小,私营经济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各行各业都有所谓行业秘密,当时,资产阶级又千方百计地进行偷税、漏税活动。因此,这一时期的税收稽征管理工作以私营工商业为重点。1951年区内共有纳税户53955户,1952年为47624户。对这些应纳税户,制订了一些征管办法,对货物税实行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的方法。对工商业税,凡会计制度健全、有帐可查的,采取查帐征收;凡没帐目可查的,采取民主评议征收;对小工商业及小城镇的纳税户,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按照以上征收办法,1951年区内实行查帐征收的有489户,民主评议征收的有30174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有23292户。1952年采用查帐征收的553户,民主评议征收的44294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有2837户。同时,在稽征管理的过程中,经常开展征、管、查活动,及时打击和处理各种偷税、漏税案件。据驻马店、汝南、西平、上蔡、新蔡、遂平、平舆、正阳、确山9县市统计,1952年就查出各种偷漏税案件6136起,罚款补税896567元。1956年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兴起,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手工业和小商小贩等个体劳动者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化,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这种形势下,税收的稽征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1958年各县市和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务工作“大跃进”活动,大搞群众运动,打乱了正常的稽征管理秩序,使稽征管理工作有所放松。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以后,对农村税收实行包任务的办法,人民公社每年分月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收任务,严重地违背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税收政策,偷税、漏税、欠税的现象较为普遍。1958年驻马店、确山、汝南、平舆、新蔡、正阳、西平、遂平、上蔡9县镇,对4150个纳税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偷漏欠税的就有1762户,占检查户数的42%。进入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稽征管理工作开始恢复和加强。1961~196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订的稽征管理的有关办法,区内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充实了征收管理力量。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把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结合起来,把加强经济核算与加强稽祉管理结合起来,把加强税收政策法令的宣传与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从而建立健全了稽征管理的各项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税务工作受到冲击,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被认为是“专家理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被认为是“条条专政”,加强征管制度,被认为是“管、卡、压”,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取消,正常的征管秩序被打乱,偷税、漏税、欠税的现象普遍存在,偷漏税的手段多达12种。1981年5月,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区内各级税务机关遵照通告精神,对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检查。全区共有纳税户16632户,其中国营1243户,集体所有制3391户,个体经济11718户,其它经济性质的280户,全面开了自查补报。通过自查有8110户补交偷漏欠税349万元。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全面检查,又查出漏税129.2万元,漏利188.8万元。全年共计清查出各种偷漏欠税、利974万元,从而。严肃了税收法纪,对平衡财政收支预算起到了重要作用。1985年,全区共有各种经济成分的纳税单位和个人27982个。为了加强管理,全区普遍建立了各种制度,使稽征管理工作走向了正常化、规范化。
在稽征管理工作中,一直把促产增收放在重要位置。50年代前期,省税务局提出“从经济到税收”的治税方针,为了配合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实施,在税收政策上,采取“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大力支持发展国营经济,鼓励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帮助国营、集体经济单位解决产、供、销、运中的疑难问题,建立与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1956年,强调税务干部树立生产观点、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开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搞好税收工作的新路子,把促产增收工作落到实处。1958年,西平县税务系统开展算好“三笔帐”(增加社会财富、国家收入、社队收入)搞好“六帮助”活动(帮助找门路扩大经营项目、新建扩建工业、开发山区资源、改进经营管理、健全财会制度、推进技术革新),不但促进了生产发展,增加了收入,而且改善了征纳关系。这一经验在全省税务系统广泛推广。1959年西平县税务局荣获全省财贸系统促产增收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1965年,地区税务局发出《关于扶持社队发展多种经营意见》,全区税务部门经过全面发动,帮助社队发展和恢复工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项目3572个,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等问题7162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2011项。
1975~1980年,为了进一步扶持农村社队发展工副业和多种经营生产,每年拨给基层税务所50~60万元,作为扶持生产的专项借款。仅1975年就支持社办企业90个,其中,新建、扩建为农业服务的工厂73个,为群众生活服务的工厂13个,发展多种经营的场4个,开展的项目有农具、电机、修配、砖瓦、制钉、农药、磷肥、造纸、面粉加工等28个。“75·8”洪灾后,全区税务部门积极投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大力支持社队生产。上蔡县20个税务所扶持26个重点大队,组织7875名工副业人员,开展烧窑、造纸、铁木业、编织、制笔等34个副业门路,获利72万元。在城镇,税务部门帮助企业大搞技术革新,开展增产节支,充分挖掘生产潜力,加强经济核算,支持项同223个,增加产值670多万元,增加税收165万元。
1980~1985年,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建设,地、县、乡三级普遍成立烟叶生产办公室,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烟叶生产,基层税务于部直接深入生产队,狠抓落实种烟面积、选育良种、烟苗移栽、大田管理、适时烘烤、收购储逛等关键环节,有效地促进了烟叶生产的发展,开发了税源。5年全区共收购烟叶170500吨,增加社员毛收入30412万元。仅收购环节就增加税收13500万元。
第二节 稽征管理方法
一、查帐征收
凡财务会计制度健伞,能完整提供纳税资料,准确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确定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纳各税,一律依据帐薄记载先行计算缴纳,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多退少补。税收缴纳可以采取自报、自核、自缴方式,即由纳税单位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银行缴纳税款;也可以采取自报核缴方式,即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缴款书,由纳税人据以向当地银行缴纳入库。
二、定期定额征收
是区内对个体经济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先由纳税人按季或半年自报本期营业额,经纳税小组评议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然后按适用的营业税(或产品税)税率和所得税随征率,计算出应纳的营业税(或产品)和所得税,实行两税合并征收,按月缴纳税款,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汇算。定税以后,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查实后,进行适当调整。定期定额一般又分为“单定”和“双定”两种。“单定”又称“查额定率”,即查实营业额,核实所得税随征率,两税合并征收。这种方法适用于设有帐册记载进销货,原始凭证齐全,能通过帐册查实营业额,但不能查实其实际成本费用和准确计算盈亏的小型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双定”又称“定额定率”,即同时核定营业额和所得税随征率,两税合并征收。这种方法适用于没有设置帐册,原始凭证不齐全,难以查实营业额,也不能准确计算盈亏的个体工商业户。
三、查实征收
由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从业人员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核定产量和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区内对农村砖瓦窑、染坊、油坊、豆腐坊等行业,一般都实行这种方法进行征收。
四、查验征收
对纳税人生产或销售的应税产品,由税务机关派员进行查验,按查验的产品数量依据销售价格计算征税,同时在产品上加贴查验证或加盖查验戳记,凭以运销,没有查验证或者验戳记的即视为漏税。区内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的规定,于1963年对零星、分散、适用税率高的鞭炮、焚化品、烟丝、皮货、土纸等工业、手工业产品实行出厂加盖查验戳记,恢复查验制度。
五、代征、代扣、代缴
一种类型是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源情况委托某些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另一种是按照税法规定,由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代为扣缴某些税款。建国以来,区内实行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收项目主要有委托村干部、积极分子以及有关企业代征的屠宰税,委托交通运输部门代征个体运输户的应纳税款,由牲畜交易所代征的牲畜交易税,由批发单位代扣个体工商业户和部分集体企业零售环节的营业税,由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它饮食业营业场所代征的筵席税等。并按规定付给被委托方手续费。
第三节 稽征管理制度
一、纳税登记制度
区内从建国初就开始进行纳税登记,登记的内容是:单位名称、地址、经营形式、资金等。登记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1972年恢复。198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规定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经营、金融信托、进口贸易、服务件业务以及其它有经营收益的依法应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纳税登记。是年,区内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税务登记,澄清了全天各种经济成份的纳税户数。全区共有纳税单位或个人22061户,其中:全民所有制1245户,集体所有制2826户,个体经济17453户,其它经济成份537户,同时清查收回了大批漏欠税款。
二、纳税鉴定制度
1956~1957年,区内首先在国营企业中开展鉴定,后来逐步扩大到集体和公私合营企业。“文化大革命”时期,放松了鉴定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得到恢复和加强,并相应地作出一些规定,主要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卡)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纳税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鉴定申报30日内,依法审核,做出纳税鉴定,发给纳税鉴定书,并对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1984年区内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人员对3436户国营和集体企业进一步修定了纳税鉴定。
三、纳税辅导制度
从1953年开始实行征前辅导,辅导对象主要是经营业务比较复杂、税额较大、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和财务人员有变动的企业和新建企业。辅导重点是:学习贯彻税收法令,监督企业执行纳税鉴定,帮助和监督企业编报纳税计划,核对企业各个纳税环节上的有关资料和辅导企业按时结算申报纳税等。“文化大革命”时期,此项制度废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逐步恢复。1980年以来,区内针对改革开放后税源扩大的情况,要求税务专管人员对自己管征的纳税户,必须做到每月征前辅导2~3户,征后审查3~4户。对较大企业要深入财务、供销、车间、仓库,全面了解产、供、销、存的生产经营情况,使纳税辅导经常化、制度化。
四、纳税检查制度
195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据此,全区税务机关于1952年组织力量,分成若干小组,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税收大检查,主要是加强缉私检查,堵塞漏洞,打击私营工商业户的偷漏税行为。1955年区内各县共查出偷漏税435259元。1957年,河南省税务局要求,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有重点地进行。从此,区内的检查工作,除“文化大革命”时期外,县、市税务局坚持每年分期分批组织一二次税收大检查。1962年检查8440户,有偷漏行为的6703户,占79.42%,补交税款1328939元。1983年8月,地区行政公署发出《关于开展税收大检查的通知》,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抽调1200多人组成180个检查小组,分赴各地,全面展开税收大检查工作。这次检查历时三个月,共查出偷漏税款945.8万元。1985年,共查出漏欠税款1136.1万元。同时,采取查前与堵后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的方式,使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
五、税务专管员制度
从1953年开始,区内逐步推行税务专管责任制,对城镇工商业户实行按户分工管理,固定专责。1957年,河南省税务局制订《加强纳税监督,改进稽征管理试行方案》,对专管员管户标准、主要任务及考核办法,作了具体规定。管户标准:实行重点税源集中管理,其它税源分别管理。国营企业及较大的公私合营企业,根据各县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情况,每人管10~15户左右;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社、合作店组,每人管15~20户左右;个体手工业者及个体商贩,实行定额征收的,每人管100~150户左右;实行核实征收的,每人管50~100户左右。专管员的主要任务是:(1)掌握纳税户货物的产、购、销、存、运及纳税计划执行情况;(2)掌握纳税户开歇业及移动情况,对纳税户申请减免退税及违章案件提出处理意见;(3)掌握纳税户资金运用、成本、利润及主要商品价格的变化情况;(4)负责征纳各税的征收工作。1982年,河南省税务局制订的《河南省税务专管员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对税务专管员的任务、应具备的条件、职责、奖惩,又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管理业户、定收入任务、定促产增收要求、定征收管理质量、定劳动出勤。并根据税务专管员的表现优劣实行奖惩制度。
为了切实提高税务专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1965~1985年,区内先后举办16期培训班,有1744名税务专管人员分期分批地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