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存 款
第一节 城乡储蓄存款
全区城乡储蓄工作始于1949年。地区是由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业务科兼管,各县、市支行则由业务股兼办。1951年地区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分别在业务科、股中增设储蓄专业小组。由于当时物价不稳定,为解除储户顾虑,除开办正常的定期、活期储蓄业务外,还举办折实、保本保值和有奖储蓄。1952年底,城镇储蓄存款余额为97万元,农村储蓄存款余额为6.3万元。
“一五”时期(1955~1956年),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建立储蓄科,各县、市支行建立储蓄股,加强对储蓄工作的领导。储蓄网点由1954年的4个,发展到1956年的13个,每县都设有储蓄所。对储蓄种类作了适当调整,试办了农民售粮优待储蓄和零存整取(贴花)有奖储蓄。1957年底,城镇储蓄余额384万元,比1952年增长2.9倍;农村储蓄余额173.4万元,以年平均增长33.4万元的幅度持续上升。
1958年“大跃进”中,在城市一度出现强制工资转储的做法;在农村把社员的建筑材料和树木折价作为投资存入信用社,又将这些折价存款作为对社队的贷款。城乡储蓄工作中出现的这种强迫命令风给以后的储蓄工作带来了不良后果。
国民经济调整期间(1963~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结合市场供应改善和物价逐步稳定的有利形势,扩大储蓄宣传。除办好活期储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外,还举办零存整取储蓄,并帮助单位办起互助储金会,注意吸收小额储蓄,促进了城乡储蓄业务的健康发展。1965年,全区城乡储蓄存款余额达到787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区内的储蓄工作出现一些不正常现象。一是冻结所谓“十类分子”的存款;二是开展“忠”字储蓄不计利息。这些做法,违背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政策原则。尽管如此,由于人民银行在人民群众中有较好的信誉,城乡储蓄每年仍持续上升。1978年城镇储蓄余额达到2893万元,比1965年增长2.7倍;农村储蓄余额达到2337.8万元,比1965年增长1.2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工、农业生产有很大发展,城乡人民收入增加,给开展储蓄工作带来了有利条件。城乡储蓄网点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到1985年全区工商银行系统有储蓄网点56个,农业银行系统有300多个基层营业所和信用社,都办理储蓄业务。另外,还增加了储蓄种类:1979年举办了华侨(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1981~1986年,连续多次举办各种有奖储蓄,适应了城乡居民不同要求,促使城乡储蓄有了较快发展。1979~1985年全区城镇储蓄增加18817万元,1989年余额达21710万元。7年的储蓄增加额是1949~1978年30年增加总额的6.5倍,城市人口平均每人存款532元。1985年农村储蓄余额18326万元,年均增长2283万元。7年的增加额是1978年前27年增加额的6.8倍。全区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存款28.5元。
第二节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存款
1949年物价波动,为维护存款户的利益,曾一度实行折实存款。当时对单位存款,没有政策上的限制,除财政性存款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存款很少。1949年全区存款余额只有39万元。
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全区人民银行开始对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实行现金管理,核定现金库存限额,要求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这对银行组织存款,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银行机构的扩大,单位存款逐年增长。1978年底,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存款余额已达15508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各银行都比较重视存款工作。各专业银行相继建立,各家金融机构储蓄业务开展竞争,各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地促进了存款业务的开展。1985年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存款余额达到47134万元,分别为1952年的81.4倍,1957年的36.7倍,1965年的12.7倍,1978年的3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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