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编 商 业
区内商贸活动出现较早,发展缓慢。清康熙年间有集市52处,市场交易多为农副产品和手工产品。清嘉庆元年(1796年)汝宁府集市发展到190处。1904年京汉铁路通车后,城乡普遍出现粮油货栈、杂货行、京广百货和中药材商号,把区内农副产品运往外地,把日用百货输人区内,1936年全区有各类商号286家。1941年日军入侵驻马店,铁路中断,商品紧缺,各类商户锐减,市场萧条。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商贸活动有所恢复,但由于国民政府苛捐杂税增多,投机商人垄断市场,货源死滞,物价暴涨,货币贬值,一些中、小商户破产倒闭,城乡市场一片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政府一方面扶持和发展私营商业,一方面建立和发展了国营、供销合作商业,迅速平抑了物价,扭转了城乡市场混乱局而。1952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额7755万元,比1949年增长1倍,其中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4.2%,私营商业零售额占62.8%。1956年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90.4%的私营商户分别转入公私合营或加入合作店(组),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1957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额达1.4亿多元,比1952年增长84%,平均年递增13%,其中国营、供销合作商业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总零售额68.6%,其它经济成份占32.4%。
1958年集体商业转为国营,农村贸易市场90%被关闭,国营、供销商业独占城乡市场,商品货源靠行政性的汁划层层调拨,农副产品靠政策性的统购、派购、紧缺商品实行凭票定量供应。1962年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农贸市场和个体商户有所恢复和发展,商品流通渠道逐渐畅通,但由于“文化大革命”把私营商业当作资本主义势力加以批判,市场商品供应再度紧张。1978年社会商品零售额6.4亿多元,国营、供销合作商业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总零售额的90%,其它经济成份商品零售额占1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逐步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逐步实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经营渠道、减少环节的新流通体制,农副产品收购取消统购和派购,商品供应取消凭票定量供应,指令性计划减少,指导性计划逐步扩大,市场竞争机制逐渐形成,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普遍推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浮动工资、利润挂钩”,经济效益迅速上升,亏损单位扭亏增盈。1985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13亿多元,创历史最高纪录,比1978年增长1倍多。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各种经济成份所占比重发生了明显变化,国营、供销合作商业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66.88%,比1978年减少23.14%;合作店(组)商业商品零售额占12.75%,比1978年增加5.03%;个体有证商业商品零售额占14.34%,比1978年增加14.09%;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占5.75%,比1978年增加3.76%;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近300个,比1979年增加1倍。在商业迅速发展的同时,饮食服务业也相继发展起来。1985年全区饮食业网点3895个,从业人员9632人;服务业2413个,从业人员5904人。1985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饮食业占2.33%,比1978年增加0.44%。1979年以来,区内城乡市场商品丰富,花色日新,物价稳定,各种物资敞开供应,基本上满足了城乡人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第一章 经济成分
第一节 私营和个体商业
第二节 集体商业
一、供销合作商业
区内合作社经商形式已有60多年的历史。1928年,新蔡县城建立“有限责任新民消费合作社”,是民众集资兴办合作社之始。1936年,国民政府为了稳定农村经济和抑制通货膨胀,从美国贷款由中国农民银行以合作金库贷款方式贷给各类合作社,国民党统治区一度出现合作运动热。1946年,新蔡县城9家官僚纠合一起,强迫小商人入股办起了“城乡合作社”和“十五保合作社”。1947年,河南省国民政府合作事业管理处举办台作训练班,新蔡李明初参加学习结业后,返县在城内建立了“消费合作社”,资金2万元,经营杂货,1948年停业。
建国后,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和农民生产情绪的高涨,广大农民要求互助合作的愿望强烈,党和政府因势利导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1952年,据原信阳地区(含驻马店地区数)统计,全区供销社256个,自愿入股社员135.9万人,占总人口的19.8%。1956年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批私商过渡为供销合作社职工。1958年“大跃进”,县供销联社并入商业局,基层供销社改为人民公社供销部或综合商店,人员、资金下放,取消入股社员的优惠待遇,供销社实质上由集体商业过渡为国营商业。1962年县供销联社恢复,基层供销社有所恢复和发展。1969年供销社再次并入商业局,由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1975年供销社又一次恢复。1982年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改官办为民办,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供销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85年全区有县市供销合作联社10个,企业公司6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187个;各种网点3055个,固定资产6616.8万元。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
二、合作店(组)
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力量薄弱,个体商业占绝对优势。1953年,根据中央“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全区对私营工商业开始进行社会主改造工作。1954年各县、镇私营、个体商户走向合作道路,纳入国家统一管理渠道。1955年统计,合作店(组)营业额314万元,占商业战线总值的17%。1956年3月,按照中央“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原则,在全区掀起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是年底。全区95.8%的私营商业走上合作化道路,分别组成了公私合营和合作店、合作组。1956年,合作店(组)交归当地对口国营企业领导,经营成果共负盈亏或自负盈亏。1958年,在“大跃进”的高潮中,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将合作店(组)大合大并,收归为国营企业。在经营上采取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结果出现商业网点大减,商品流通渠道死滞,多数人员情绪消沉,出勤不出力,个别商贩退出流通领域,从而加重了国营企业负担,市场出现供不应求局面。1961年,根据中央精神,及时作了纠正。从当年9月起,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把1958年“大跃进”中并入国营企业的合作店(组)分期分批退出来,恢复集体商业性质,自负盈亏。从而,全区各县、镇集体商业网点增多,流通渠道畅通,市场日趋繁荣。
1963年3月,根据中央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指示精神,地区商业主管部门经过调查,对投机倒把严重的予以打击处理,对出身复杂、政治面貌不清的下放锻炼,有的全家长期下放农村落户。并对现有合作店(组)提取的公益金和公积金作了规定:凡纯利润在500元以下的经营单位,公益金占35%,公积金占55%,奖金占10%;纯利润在500~1000元的单位,公积金60%,公益金35%,奖金5%;纯利润在万元以上的单位,公积金80%,公益金15%,奖金5%。以兼顾三者利益,保证税金入库,巩固合作店(组)经济。
1965年中央财贸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加强合作店(组)和个体商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发挥其长处,反对其投机倒把活动和腐朽的资本主义经营作风,对其经营获利大的要适当压下来,让他们有饭吃,但不能吃的过饱。地区商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精神,采取措施,规定合作店(组)不准经营批发业务,不准超过法定经营范围,不准跨地区活动,不准任意增加人员,不准违犯国家价格改革和税收政策,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许到外地采购商品或原料,合作店(组)人员工资小准高于国营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对提取的公积金总额,30%留店(组),70%上交商业局作为联合公积金统一使用于合作店(组)。同年9月,对归口管理的合作店(组),建立指导员制度,列入企业控制。由国营商业支付工资,并规定人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招乱雇,随意安插人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私合营企业全部过渡到国营企业,除国营和合作店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商业活动。市场再次陷于萧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把合作店(组)作为社会主义商业的一部分。国家对合作店(组)的信贷、供货及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改革逐步得到落实,合作店(组)商业又恢复了生机。1982年底,全区合作店(组)已发展到326个门店,从业人员2632人,流动货摊货挑2011户。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允许到工厂、外地自行采购。1985年,全区合作店(组)发展到955户,从业人员17145人,资金总额1414.2万元。
第三节 国营商业
解放初,各县市人民政府于1948年8月至1949年7月相继设置工商科,建立百货、贸易、花纱布、食盐、煤建、石油等国营专业公司。国营商业按计划对主要商品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购销实行“大调拨制”;同时积极组织好日用工业品的购销,迅速扩大商业网点,活跃城乡经济,确立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为了对不法商人哄抬物价行为集中力量进行严厉打击,整顿和稳定市场,国营商业加强市场管理,采取统一资金,统一物资调拨,确保群众生活必需品棉布、食盐、粮食、食油等及时到货投放市场,迅速稳定了市场,满足了人民生活需要,为恢复和发展经济奠定了基础。
建国后,中共中央于1953年确定国营商业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工农业生产,以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巩固工农联盟。”1953~1954年,粮食、棉花、棉布、棉纱相继统购统销,生猪实行派养派购,食油、食糖、食盐、酒类等按计划调拨,实行专卖。国营商业的企业管理由“大调拨制”改为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商品调拨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资金额定,独立核算。国营商业牢牢控制货源,掌握着市场主动权,发挥了主渠道作用。1956年,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商业局,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国营商业发展更为迅速,按经济区域设置专业公司,增加网点,形成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经营规模扩大,花色品种增加。全区国营商业共实现商品纯销售额2671万元,较1950年增加2638万元,增长799倍。
1958年,各种类型的合作店(组)全部转为国营,集贸市场关闭,国营商业一统天下。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不论商品质量好坏,不论价格高低,不论是否适销,提出了“大购大销,生产什么就收购什么,生产多少就收购多少”的口号,商品大量积压,给国家带来严重损失。随后,因自然灾害和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商品供应日益紧缺。
1960年9月,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将集体商业从国营商业中退出来,恢复合作店(组),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对生猪、鲜蛋和主要农产品实行奖售,并对一些紧俏商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接着,又开展高价商品销售,回笼货币。这些措施的采取,迅速促进了社会主义商业的恢复和发展。1965年地区商业局建立,随即成立了百货、纺织、五交化、医药、石油等5个二级站和食品,煤建、糖业烟酒3个地直公司。这一年,区内国营商业共实现商品纯销售额4102万元,较1957年增加1431万元,增长53.6%。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割“资本主义尾巴”,重现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局面,商品供应不足,经营品种减步,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被废除,传统的服务项目和措施被取消,管理松弛,服务质量下降。
1978年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市场流通体制,计划商品由144种逐步减少为20种。国营商业市场意识开始增强,通过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经营又有所发展。1985年商品纯销售额为24806万元,较1978年增加6338万元,增长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