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 告
正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增强人民身体健康,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食品行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和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结合我县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生产、加工、储存、收购、运输各种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全民、个体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摊贩,均属本通告管理范围。各单位和个体应持主管部门介绍信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通知,接受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管理;经营和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县工商局、卫生局负责全县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抽查检验和技术指导,并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食品生产、储存、经销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卫生制度;设立专职人员,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食品生产场所、食品仓库和周围环境、内部地面、墙壁,要保持清洁,并有防鼠、防蝇设备。生熟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分别存放,并要离地、离墙;严禁在食品仓库、生产场所存放腐败变质食品。
四、食品从业人员,每周体检一次。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与消化道传染或健康带菌者,以及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均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工作人员上班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五、一切饮食行业、副食品商店、熟食品摊贩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要有防蝇、防尘设备;腐败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出售。烧、腊、卤制品,一定要烧熟煮透,夏秋季超过六小时、冬春季超过一昼夜必须回锅。冷饮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茶馆、茶摊,不得在茶内添加非食用色素,不准掺生水。
六、出售猪、羊、牛、马、骡、驴等肉类,要经卫生检查合格盖章后,方能出售。各地屠场、加工车间、个体屠宰处,要做到及时冲洗,定期消毒。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要有防蝇、冷藏设备。
七、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企业(包括屠宰场、仓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县卫生防疫站参加食品企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对于违犯食品卫生条例和本通告者,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罚款、没收等处理,对于造成食物中毒或重大污染事故者,除应担负受害者的医药费用外,要责令其停止生产(营业),赔偿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对违犯政府有关政策、法令者,应给予经济制裁时,由食品卫生监督员报告,工商局(市管会)发出“卫生罚款通知书”。被罚款单位和个人,接通知后,应按期将款交给工商管理部门。过期不交者,增加罚款百分之三十。对单位的罚款,由人民银行在单位账户上按数扣交。个人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九、本通告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
正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水资源发展渔业生产的布告
为了充分利用我县水利资源,大力发展渔业生产,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个人的经济利益,禁止毒鱼、炸鱼、偷鱼等危害渔业生产现象的发生。现根据中央、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布告如下:
一、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水产生产
集体水面,如水库、老河故道、新挖长塘,应由社队经营,也可实行社队联营或联队、联户经营,零星分散水面,如农村坑塘、围沟等,可划给社员家庭经营或专业承包,机关、学校、工厂驻地水面,都要发展水产生产,不得荒废。不论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水面,设施和产品,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加强渔业水源,水域环境保护
所有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有毒污水未经净化处理,不准注入养殖水域,因卫生防疫或驱除病虫害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应当兼顾到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农村沤麻应当集中在指定的水域进行。养鱼水域,应规定保鱼水位线,做到渔农兼顾。每年四、五两个月为禁鱼期,在此期间,严禁使用渔具,渔法捕鱼。
三、加强鱼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1、凡进入集体和个人的养殖水面偷鱼、钓鱼者进入禁鱼区和水生植物保护区打捞水生植物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没收其渔具,渔获物,或罚款十元至一百元。
2、凡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偷捕亲鱼和进入养殖水面抢鱼,破坏养殖设施者,除没收其渔具,渔获物及赔偿损失外,给予罚款二十至二百元。
3、凡不服从检查,抗拒管理,行凶打人,或破坏水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者,除没收其鱼具,渔获物外,视其情节,罚款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外地来我县捕者,必须经县水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服从管理。
5、各级干部违犯国家渔业法规,渔政管理人员营私舞弊者,从严处理。
以上布告,望全县人民遵照执行。
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