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 访
第一节 信访机构
建国后,毛泽东主席指出:“要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把它作为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项大事来抓,决不能置若罔闻,掉以轻心。”50年代初县里没有专门信访机构,县委、县政府通过群团组织和各种会议广泛听取和收集人民意见。1954年,县委、县政府设专职接待员,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人民群众来信。1968年至1979年,由县革委办事组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1979年3月,县委、县革委分设信访办公室。1981年,调整充实信访队伍,县委、县政府合建一个信访科。1984年5月,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建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7人。
第二节 来信来访
1954年,县政府配专职接待员登记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交书记、县长批办。1955年受理信访470件,其中揭发干部贪污、奸污妇女、打骂群众的183件,检举不法分子和偷税漏税的145件,民事纠纷的66件,询问政策的33件,提建议的43件,全部得到处理。1958年人民来信来访442件,其中揭发违法乱纪的197件,民事纠纷的44件,刑事犯罪11件,询问政策、要求工作的59件,其他131件。这些信访案件,都及时得到了调查处理。“文化大革命”后期,信访数量增加。信访中反映干部违法乱纪、打击报复等问题较多。
1978年后,随着各项政策的全面贯彻,信访量大幅度增加,至1985年,信访办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2511件(次)。类别为:属冤假错案的5417件(次),属历史遗留问题的4213件(次),属干部违法乱纪和干部工作作风的2814件(次),属房地产等民事纠纷的3812件(次),属其他问题的6255件(次)。全县共立案审查信访案件1237件,经调查处理,已结案1177件,占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