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 役
第一节 募 兵
清朝至民国25年(1936),县实行募兵制,以雇佣形式招募兵员。从军者多系贫困交加生活无着,或惹事闯祸无法在乡里存身的男性青壮年。
清咸丰年间,把总王文行募乡勇300名守城,伙同清军主力镇压各地捻军。宜统三年(1911),武昌起义,县守营把总兵力失效,县招募团丁20人办团防。
民国3年(1914),县招兵500名组建正卫营。民国12年(1923)5月,招募团丁(每村1人)办保卫团守城。民国19年(1930),袁英新编十二师回县扩军,募兵千余。民国22年(1933)后,《兵役法》虽已实施,但地方军阀为扩充实力,仍竞相募兵。
第二节 抽丁
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兵役分常备兵役及国民兵役两种。男子18岁至45岁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因征集兵员以抽签定兵,故称“抽丁”。当时人们不愿当兵,抽中者多有逃避。因完不成任务,催征差役就到处抓捕青壮年男子,时称“抓壮丁”。壮丁命运,极为悲惨,能够生还者,实属侥幸。
民国35年(1946),国民党为发动全面内战,极力扩军备战。8月,国民政府颁布《新兵役法草案》,在全国普遍征兵。是年,全县被抓服常备兵役者900多人,派、抓服国民兵役者7266人,抓服补充现役者1159人。仅城郊韩庄村就有58人被抓服常备役。次年,全县被抓服补充兵役者计1467人。民国37年(1948),县署派丁1400余人编建自卫总队,令各乡抽派15993人充服常备自卫分队役。为躲抓丁,不少人逃匿他乡,昼伏夜出,甚至自残手指、双眼。
第三节 志愿兵
建国初,实行志愿兵役制。1950年,“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中,全县有6000多名青年志愿报名参军,其中781人被批准入伍。1951年冬至次年10月,计有9036名青年踊跃报名参军,1393人被批准应征入伍。父母送子,妻送丈夫,兄弟相送,场面动人。
第四节 义务兵
1955年,国家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适征范围一般为家庭劳动力充裕,出身贫苦,现实表现好的适龄青年(在校学生缓征)。1978年,改为义务役与志愿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经本人申请,师以上机关批准,可改服志愿役。改役后,部队通知地方备案。服役年限为15年至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为适应国防现代化需要,1981年以后规定,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城镇只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农村征集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
征兵时,县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武装部、宣传部和卫生、交通、公安、粮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置征兵办公室,下设体检、政审、后勤三组办理具体事务。征集程序一般为宣传发动、目测初审、体格检验、政治审查、定兵交兵5个步骤。历年志愿报名参军者,均超过征兵任务3倍以上。定兵后,县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入伍通知书,然后集中移交接兵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