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一、私房
建国前,城镇居民房产宅地归个人所有。部分无房者,租房居住,大量房地产权控制在少数富户手中。建国后,县房地产管理所(简称房管所)成立。当年,改造(实为接管)私人出租房及无主房共570间,1.03万平方米。此后,县房管所在汝南埠、铜钟等公社建立分所,对私人出租房进行改造。后分所撤销,房产由所在公社管理。1982年后,县房产部门,按照政策,对错改私房及“文革”时期少数机关强接、强占、强购的部分房进行落实,至1985年,落实私房计440户,1425间,27314平方米。其中,退还原房的65户,258间,补偿原房主的375户,1167间,1.95万平方米,款22.62万元。
二、公房管理
建国初期,国民党政府机关、公立学校等单位的房屋由各级机关单位分别接管。县城公房包括直管房、统管房和单位自管房三种。直管房包括没收房、私有改造房和房管所自建房,由房管所管理。县财政拨款所建房及原行政、事业单位旧房交房管所管理的,称统管房,亦由房管所管理。由单位自筹资金或主管部门拨款自行建筑的房屋,称自管房。自管房由单位管理。1981年12月25日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的通告》。规定:凡国家管理的公房(包括围墙、附属物)产权均属国家,由房地产管理所统一管理,凡租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租赁手续。县房管所对单位自管公房负责指导和监督,对房地产经营按照“以租养房,以租建房,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公房租金收缴是房管部门维修新建房屋资金的唯一来源。收费标准根据房屋建筑年代、结构、位置的不同,分每平方米0.52元、0.47元、0.25元等。从1963年开始对一些危房进行了维修。截止1985年底,共维修房屋1.68万间,28.5万平方米,投资71.86万元。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建国后,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禁止买卖。基建用地,必须持项目批准机关文件,到主管机关办理征用手续。
1977年9月1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城镇的空闲地、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房地产管理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占用,已占用的补交租金。”县房管所按照规定对机关、团体、居民所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后因占地单位和个人拒不交租而未收。
1981年,县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当时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向县城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发证后,方可使用土地。从取得用地许可证之日起,闲置超过2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土地,县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收回。
1975年至1985年,城区兴建住宅,南、北农和蔬菜队将耕地菜园卖给单位和个人,作建房宅基地,共有面积53.7万平方米(合806.4亩)。
农村建房,由缺房户写出申请,行政村委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位置建房。如使用耕地面积较多,则需经乡政府审批。不经批准就建,或批少占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