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第一节 机 构
建国前,县无检察机构。1951年4月,县设人民检察署,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各1名。1952年8月,县直局委、各乡(镇)配备检察通讯员87名。1954年12月29日,正阳县人民检察署改名“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审批起诉、侦察2个组,有工作人员4名。1955年,增设监狱监督组。1958年6月,县公、检、法机关合署办公。1962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股、审批起诉股、劳改检察股、信访股、自办案件股。1968年,县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合并建立正阳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1978年6月,县人民检察院复建,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信访股、人事股,有工作人员38名。1980年3月,改股为科。1981年,改信访科为控告申诉科。1984年7月,增设刑事技术科。1985年底,全院计有工作人员57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624起,经审查批准逮捕366起,不批准258起;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215起,经审查决定起诉212起,不起诉3起;出庭支持公诉42次。
“文革”期间,刑事检察工作受到冲击,公检法3家只讲配合,忽视相互制约,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受到影响。1956年至1967年,计受理公安局提请案件2440件,经审查批捕1463件;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1197件,经审查决定起诉1184件,均出庭支持公诉。1968年,公检法实行军管后,刑事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新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到1985年,计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886件,审查后批准逮捕773件;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793件,审查决定起诉675件,均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538份,有罪判决657件。此间的刑事检察工作坚持抓住主要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严格准确定性等原则,确保办案质量,得到群众好评。1983年,县刑事检察人员在审查皮店乡徐某拦路强奸案时,发现疑点,经反复查证,“受害人”黄某由原告变为被告,受到法律制裁,徐某被判决无罪,向检察院赠送“当代包公”镜匾1块。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建国初,经济检察结合“三反”、“五反”运动,着重打击国家机关干部贪污渎职行为。1951年,县检察署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全县干部贪污渎职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搜集贪污渎职材料。1954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以正规的法律程序办理经济案件。8月,受理县委检查组移交的六区供销社邱店门市部阮太卿、晏乃全等5人合伙贪污案,经29天调查,起诉到县法院。法院认定2人犯有贪污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5年。
从1954年到1968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37件,办结133件,依法起诉并逮捕81人。
县人民检察院复建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通知,经济检察可受理9种经济案件精神,结合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及综合治理运动,注重抓大案、要案。坚持预防和打击相结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到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6起,立案35起,起诉17起,逮捕3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4万余元,有力打击了经济犯罪。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建国初,法纪检察主要是结合县普选和合作化运动开展工作。1954年春,受理八区姚有仁破坏选举案。1956年春,受理周风来诬告致死人命案和周培勋煽动群众取神水案。1958年,受理西严店乡福利社王忠颐、肖中然违法违纪案。1960年,受理渎职案5件,立案侦察5件,均出庭支持公诉。1963年,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积极开展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全年共受理各种违法犯罪案件18起19人,其中强奸案3件、致死人命案4件5人,全部办理结案,起诉到县法院。
1979年,县检察院设法纪检察股,专门开展法纪检察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80年8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法纪案件立案标准的试行意见》的规定,明确法纪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有15种,县法纪检察工作走上正规。到1985年底,共办理各类法纪检察案件50起,其中立案13起,依法逮捕16人;起诉13件,有罪判决12件,作其它处理1件;其余37起构不成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均建议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党纪、政纪、治安处罚等处理,达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得到群众好评。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建国初,监所检察主要是检察收审和释放人犯是否合法,未决犯的关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监狱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设审判监督组,担负监所劳改监督业务,当年对监所劳改单位检察7次,公开处理了一批不法的重犯,加刑50人。1957年,检察院设劳改监督组,专门进行监所检察工作。1958年,检察院组织劳改监督组,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五三农场四分场就地审理,加刑39件(人),占该分场犯人数的5.7%。
在对不服从改造的人犯进行加刑管教时,县检察院加强了对现押犯人的政治思想教育,积极引导犯人接受社会改造、悔过自新。1960年,在现押犯人中开展“五好五比五爱”活动。五好:劳动守法好,接受改造好,发明创造好,爱护公共财产好,拥护三大法宝好;五比:比认罪服法,比劳动积极,比发明创造,比揭发检举,比靠近政府;五爱:爱祖国,爱劳动,爱护国家财产,爱靠近政府,爱学习。检察长及有关部门领导给犯人上课32次,对犯人的改造起到积极作用。
1962年,对监所检察11次,发现犯人和就业人员重新犯罪案件33起,经审查逮捕2起,加刑21起,建议作其他处理的8起,退回补充的2起。其中重新犯法和加刑处理情况较前期有所下降。全年共受理犯人申诉材料16件19人,经认真审查后分别进行适当处理,维护了犯人的合法权益。以后数年的监所检察工作均能正常进行。1968年,县人民检察院撤销,监所检察工作中断。
县人民检察院复建后,设监所检察股。监所检察工作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到1985年,共对监所和劳改机关检察425次,提出检察建议167条,消除重大隐患事故15次,教育犯人认罪服法,有力配合了经济建设工作。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建国初,县人民检察署没有专门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机构,由办公室兼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定每月1号、15号为署长接待日。1953年,受理群众检举控诉信件和其它部门转来的信件共161件,其中自结42件,转有关部门处理20件,未结99件。1954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60件,自办已结64件,未结8件;合办已结49件,转有关部门监督处理已结60件,未结3件,转有关部门办理59件,存查14件;其它检察署转来信件3件。1956年,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15件,已结66件,未结162件,转办70件,合办17件。为方便群众,1957年4月,定每月10、20、30日为检察长接待日。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实行军管,工作由军管组主管。
1978年6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设信访股,专门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981年,信访科改为控告申诉科。控告申诉检察本着“来访必见,来信必办”的原则,基本做到“件件有交待,案案有处理”。从1951年到1985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630件(次),其中查结2597件,转办965件,合办6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