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财政职能仅限于单纯收支。政府经常巧立名目,横行苛索,多次激起人民反抗。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建国前,税收一直以田赋为主,并附征“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农民负担十分沉重。建国后,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工商各税逐渐升至占主导地位,农业税地位下降,农民税负减轻。税务部门一方面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纪律;一方面加强税法宣传,对纳税有困难者,按照政策给予减免照顾,大多数纳税户乐于承担义务,积极遵章纳税,使税收长期保持良好态势。
第一章 财 政
第一节 收 入
建国初期(1949年至1952年),县财粮科的主要任务是筹粮筹款,稳定初建的革命政权,支援解放军南下作战。国家工作人员的报酬实行供给制(1955年7月全部实行工资制)。当时实行统收统支,即一切收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年终结余上交中央,县级不建一级预算。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至1957年),国民经济经过三年恢复,进入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不断改进初建的工业管理体制,商业管理体制,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国营工商业发展较快,而私营工商业急骤下降,财政收入较稳,其中企业收入逐年增长,由1953年的0.1万元,增长到1957年的2.3万元,增长22倍。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至1962年),建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开展“大跃进”,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将一些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废除,盲目推广以表代账、以单代账、无账会计,加之工商企业虚报产值利润,造成企业财务管理混乱。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调整工业生产,加强农业,压缩城市人口,压缩农村水利建设规模,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对效益差的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通过贯彻八字方针,增加了财政收入。这期间,财政总收入3945.4万元,其中企业收入523.6万元,工商各税1240.6万元,农业税2007.3万元,其它收入173.9万元。
三年调整时期(1963年至1965年),继续调整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贯彻《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三年收入计849.8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至1976年),视坚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利润挂帅”,宣扬“只要政治搞上去了,生产自然而然就搞上去了”。虽然如此,由于广大干部、工人的努力工作,加之1970年后贯彻中央发展地方“五小”工业的精神,县先后建立起化肥厂、农机修造厂、水泥厂等,财政收入仍较稳定。这期间总收入计3664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43.4万元,工商各税1866.3万元,农业税1688万元,其它收入10.3万元。
1976年,粉碎“四人帮”,国家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促进了全县的财政工作。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粮食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收入从1980年后逐年增加,至1985年达968.6万元,创建国以来历史最好水平。这期间财政收入6657.6万元,其中企业收入700.5万元,工商各税4071.1万元,农业税1841.2万元,其他收入44.8万元。
自建立县级财政预算至1985年,总计财政收入14732.5万元,其中企业收人1430.1万元,占收入总额的9.71%;工商各税7337.5万元,占收入总额的49.8%;农业税5713.7万元,占收入总额的38.8%;其他收入247.6万元,占收入总额的1.68%。
第二节 支 出
建国初,财政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支出由上级核定报销。1952年主要支出项目有地方企业、农业、教育、卫生,总支出233.35万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开始建立县级财政预算,支出项目按上级核定,分经济建设、社会文化卫生教育、行政、总预备、其他五类。至1957年五年总支出1116.68万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的开展,给财经工作带来不良影响。1960年,建正阳剧院一座,财政投资55万元。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财政工作主导思想确定为加强整体观念,维护财经纪律,实行经济核算。到1962年财政总支出3270.9万元。
三年调整时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调整国民经济比例文件精神,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压缩财政支出。支出由1962年的245万元,压缩到1963年的174万元,到1965年三年共支出955万元。
“文革”期间(1966年至1976年)1969年,建电影院一座,架起自汝南县王岗至正阳皮庄35千伏农电线路,两项财政支出71万元;1974年6月,筹建化肥厂,至1976年10月建成,财政投资326.2万元;1975年,建县液糖厂,投资22.56万元。到1976年11年财政总支出5495.1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出现繁荣景象。本着“增收节支,增产节约”的原则安排财政支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9年共支出11981.60万元,年均1331.29万元。
建国后36年间,财政支大于收,差额部分由上级补贴。每遇灾年,上级均拨专款用于救灾支出。为发展生产,安定人民生活,自建立县级财政预算至1985年,财政总支出23052.6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6673.86万元,文教科卫8410.05万元,社会救济优抚1572.99万元,行政管理费4354.22万元,其它2041.51万元。
第三节 管 理
一、体制
建国初,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管理体制。1951年至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后改为一定五年)。195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60年,进一步扩大县财政管理权限,实行“收支预算,一年一定,总额分成,超收奖励;基本建设投资由省专案拨款,结余留用”。1961年至1964年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重大支出专案拨款”。1965年至1970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分成”。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一年”。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用,超收奖励,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已”。1976年至1977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8年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定一年”。1980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增长分成,节约归已,一定五年”。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增长分成,补助递减,分级包干,一定五年”。
二、农业税征收管理
解放后,废除旧的不合理田赋,取消按人口、地亩征收的各种保甲摊派、杂役和兵差费,逐步建立一种利国利民的新税制。1949年8月至1950年2月,贯彻执行“二五减租”。土改前,执行未土改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土改后执行土改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实行查田定产。1953年执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征多少是多少”的方针,规定农业税以户为纳税单位,按计税人口的人均常年应产量全额累进计征,税级二十等,最高税率25%,最低6%。后随着农业合作社发展,对高级农业社以社为纳税单位。至1957年,纳税单位全部变为合作社。1958年至196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大办钢铁,忽视农业,征购过头粮,致使农业生产大受挫折。1963年至1965年,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工作的通知》,对有关基础数字、土地、产量的变动,全面核实,做到应税土地不漏,免税土地不收,常年产量基本合理,计税有据。“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至1976年),除减征国家基建占地农业税外,无大的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纳税单位逐步变为以户为单位。建国后三十多年间,农业税负担办法以利国利民为原则,税款分夏秋两季征收,税率节节降低。由1951年的19.58%,到1985年逐步降低为5.1%,即增产不增税。
三、清产核资
1962年,县政府首次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后分别在1970年、1979年两次开展清产核资工作。1962年,对四家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中因严重亏损关停一家;其余三家清理出固定资产原值72.94万元,重新估价69.29万元。商业供销企业清产核资由企业自行办理,报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上报各主管部门存查。1970年至1972年,对91家企业清产核资,清出1970年固定资产原值1768.96万元。其中工业188.4万元,商业1414万元,交通18万元,农牧73.7万元,其他74.86万元。核定1972年流动资金为500.36万元,其中:工业86.92万元,商业305.4万元,交通6.5万元,农牧77万元,其他25.14万元。清查出三年多余积压物资154万元,闲置积压固定资产10万元,处理利用112.1万元。对5个行政事业单位只清产,不核资。1978年至1980年2月,对127个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进行清产。清出197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996万元,其中:工业381万元,交通43万元,商业292万元,物资供销46.2万元,外贸180万元,粮食520.5万元,农牧77万元,行政事业456.3万元;未使用或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19.15万元,其中:工业15.4万元,粮食2.45万元,外贸1.3万元。1978年底,县直预算内企业固定资产原值3141.8万元,多余积压物资320.9万元,处理利用6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