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 构
民国24年(1935),县政府设司法处,兼管司法行政工作。1949年7月,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行使司法行政和审判两种职能。1952年2月,县政府撤司法科,正阳县人民法院建立,负责司法行政工作。1979年7月,县司法局成立,专管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证、法律顾问等司法行政工作。1980年9月,司法局更名为司法科,10月,复名司法局。1985年,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公证处、民事调解股、律师事务所、宣传教育股,计有工作人员22名。
第二节 法制教育
解放初,县政府司法科结合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运动,配合有关部门大张旗鼓地宣传土改方针、政策和镇压反革命条例。195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在全县各乡进行宣传贯彻,收到了显著效果。
司法科撤销后,法制宣传工作归县法院管理。
1981年后,司法局利用板报、自办宣传刊、法制培训、现场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新宪法、刑法、民法、森林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经济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令。1982年,司法局共印制《宪法宣传提纲》700份,发至县乡基层单位;辅导70余名科级干部学习宪法。1983年,派专人到县一中、三小、粮校辅导学习法律常识;印发“全县人民行动起来,为争取社会治安状况根本好转而斗争”等宣传材料2000份,向全县发行各级司法杂志4843份。1984年,印发《给流窜在逃犯的一封公开信》5000份,13名在逃犯受影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帮助外贸、电业公司召开法制教育会,向全县各单位和个人发行司法杂志6740份。1985年8月,与教体局联合举办中小学教师法制教育培训班,11月,举办派出所长、司法助理、法庭庭长、各单位保卫股长等130余人参加的法制培训班,辅导学习“八法一条例”。是年,全县共订阅司法杂志8977份。经过宣传教育,全县人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县三小四一班学生张传玉、彭建华于1985年5月8日拾到一个小提包,内有现金、存单合人民币2500元,全国流通粮票143公斤,立即送交城关派出所,受到学校、教体局、县政府的表彰。
第三节 民事调解
人民调解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的群众工作。
1953年8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县法院在城关、汝南埠、板桥、杨楼建立4个调解委员会,到12月,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案件62件。1954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精神,在全县普选工作的基础上,各乡均建立调解委员会,小乡有调解委员7人,大乡有9人。1956年,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小乡合并成大乡。2月,全县有11个乡调整了乡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成员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9年,调解组织与治安组织合并,称“治安调处委员会”。全县共有225个,委员4483人,主任435人。当年全县共调解轻微刑事案件3834件,简易民事案件1.35万件。
1961年至1965年,各公社在大队设基层调解组织58个。由于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5年间共调解处理各种民间纠纷、简易民事案件598件,轻微刑事案1076件。
“文革”开始后,各级调解组织解散,调解工作由基层干部兼管。
1981年,司法局组建各大队、街道民事调解委员会317个,下设4353个调解小组。各公社设专职司法助理1人。根据《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培训公社民调骨干724人。全县各级调解组织拥有调解人员9968名。至1985年,共调解民事纠纷1.46万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874件,配合公安、法院、民政、青年团、妇联会等单位,建帮教失足青少年小组294个,组织各村群众制订“村规民约”,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单位活动。
第四节 公 证
1957年至1958年,县法院曾试办“公证”,由办公室秘书兼管,通过公证,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建立符合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证明有法律行为、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其间共办理合同公证31件,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署办公后,公证工作中断。
1981年,司法局设公证处,配公证员1名。至1985年,共办理各类公证972件,其中商业承包18件;劳动52件;渔业承包162件;林业承包26件;农业生产承包5件;借款392件;经济补偿10件;供电10件;加工承包6件;建设工程承包114件;工业品购销88件;其它公证83件;制止不法经济合同6件,避免经济损失215.4万元。
第五节 律 师
1956年5月,县法院设法律顾问处,配律师1名,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邀请,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1958年,法律顾问处停止活动。
1980年10月,司法局设法律顾问处,配律师1人。1982年,律师增加到4人。1985年底,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有工作人员9名,其中有职称的律师1名,律师工作者8名。律师业务开展5年多,共办理民事代理案件17件;非诉讼案件82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19件;并为47名刑事被告担任辩护人。经辩护,法院宣告无罪的2人,改变犯罪性质的4人,免予刑事处罚的6人,减轻处罚的12人,并为38人辨清案件真相;代写法律文书168份,法律咨询1248人次;办理民事经济代理案件170件,保护当事人利益价值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