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是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县。县南部降雨量偏多,属水旱作物混合区,水田面积占全县水田总面积的80-90%,旱涝均可有收;县中、北部降雨量偏少,属旱作区,农作物以小麦、大豆、玉米、高粱、红薯为大宗。
建国前,由于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长期束缚,官府腐败,兵匪为患,水旱灾害频仍,生产技术落后,农作物产量低而不稳。民国24年(1935)主要农作物亩产:小麦40公斤,水稻(折米)42公斤,高粱48.5公斤,大豆40.5公斤。农民生活困苦不堪。
建国后,进行了土地改革,互助合作,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垦荒种地,兴修水利,改善生产条件,采用农业机械和种植新技术,农业生产得以迅速发展。1957年农业总产值3760万元(1950年不变价),比1950年的2359万元增长60%。粮食总产14382万公斤,较1950年增长63.5%,人均占有粮食351公斤,基本解决了正阳人民梦寐以求的温饱问题。1958年在极“左”思想指导下,实行脱离实际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强调“一大”、“二公”(公社规模要大,公有制程度要高),一度造成“五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平调风、共产风)泛滥,加上三年严重自然灾害,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一度陷入困境。1959年至1961年,三年中粮食年产仅8560万公斤,不及1957年的60%;牲畜存栏下降11%;成材林木几乎无存。
中共中央及时纠正了工作中的失误,正阳于1961年下半年着手调整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农村政策。农业生产和产品分配,由公社统一管理分配,改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取消半工资制、半供给制,实行按劳分配,允许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农村景况有所好转。1962年,粮食总产上升到14920万公斤。60年代末至70年代在农业发展纲要和北方农业会议精神指导下,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实行科学种田,广泛采用农业机械及化肥、农药。1978年,粮食总产达到21260.3万公斤。全县农业总产值9554.33万元,较1965年的2987万元,增长2.2倍。因经营模式单一,在指导生产上只强调政治挂帅,不注重按经济规律办事,投资大,纯收入不高,国家统购量偏大,加之人口增长率高,人民生活水平仍然很低。
1979年后,正阳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调整农业结构和作物布局,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85年农业总产值达23330万元(1980年不变价),比1950年增长8.89倍,比1978年增长144%。其中种植业产值18205万元,占总产值的78.1%。林业424万元,占1.8%。畜牧业2391万元,占10.2%。工副业2063万元,占8.85%。渔业247万元,占1.05%。1985年粮食总产30240.5万公斤,为1949年的3倍;油料总产2869.5万公斤,为1949年的10.5倍。正阳成为河南省粮油基地县之一。
第一章 农业经济体制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国前,正阳农村一直沿袭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中、小地主及富农占有大量土地,贫农和雇农没有土地,或仅有少量土地。清朝末年傅寨大地主傅三云占正(阳)、汝(南)边界土地8万亩(号称20万亩);民国时期,官僚地主袁乃宽在袁寨一带占地3万余亩。方圆十几里村民均沦为他们的佃户。据民国25年(1936),河南省各行政区县分户土地表统计:正阳第一区(城关)、第三区(铜钟),共216保,21295户,466223亩耕地。占耕地500亩以上者29户,1000亩以上者16户,而无地户竟达5258户,占总户数的四分之一强。
地主把占有的大量土地分租给贫农、佃农耕种,坐收地租,有的自留少量好地雇工耕种。富农除雇工自耕外,也出租部分土地。中农多为自耕自食,有的租进部分土地,以补不足。贫农和佃农全靠租种地主、富农的土地维持生计。
县内通行的地租有两种:一是固定地租。租额确定后,不论年景丰歉,佃户向业主均得如数交纳粮食或现金。大林、陡沟湾园及城镇菜园地,均交纳现金。二是活动地租。佃户自备牲畜、农具种业主土地,收获产品,扣除种籽后,双方平分;县南稻区除稻草,县北、东、西部除麦草供喂牲畜外,其余柴草平分。佃户用业主牲畜、农具为其代耕者,收获产品与业主或四六、或三七分成。业主得六成或七成。此类甚少。
业主家生、丧、嫁、娶、走亲串友、接送亲眷等,佃户都要为其服务,不计报酬,稍不如意,便以退租相威胁。
受雇为地主、富农种地、喂养牲畜、操作作坊等劳务者,叫雇工,旧称伙计。雇工有长工、短工两种。长工一年按麦及早、晚秋三季因工种而异付酬。通常为每人每季粮50至150公斤。短工是地主、富农在农忙季节雇用的临时工,少者数日,多者数十日。因工酬以天计算,也叫天工。清末民初,每人每天30至50文。后货币贬值多改以实物计算,付粮2至3升(5至15公斤)不等。
贫农、雇农和佃农,靠租种地主、富农的土地,收入不能自给,遇有天灾人祸,向地主、富农借贷钱、粮时,又遭其重利盘剥。通常是春借粮1斗,夏收后,归还1斗半至3斗。若还不上,秋后加番,归还3至6斗。也有借1斗还4至6斗的。借钱亦然。群众称“驴打滚利”,造成不少借债户倾家荡产。民国25年(1936),河南省政府《社会调查》中载称:正阳“农村经济破产,农民生活困苦不堪……”。其后,日益加剧。
第二节 农民个体所有制
1949年3月,正阳解放。次年2月,成立“正阳县土地改革委员会”。县委书记王达夫任主任。县委抽调500余名干部,组成土改工作队,在王牌寺区县委土改试点培训后,分驻第一批开展土改的王牌寺、寒冻、汝南埠、铜钟4个区开展土改工作。同年5月结束。12月,赴第二批开展土改的陡沟、熊寨两区。1951年2月底结束。两批土改共没收征收土地450346亩,农具6.6万余件,耕畜8169头,房屋29924间,粮食124万公斤,分配给全县29.5万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和部分中农,颁发了土地证。至此,统治正阳农村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消灭,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完成了民主革命的历史任务。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1年冬,中共正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奉上级指示,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的原则,动员农民组建农业生产互助组。以城关区刘冢村李树清、铜钟区姚楼村王治浩、陡沟区孟庄村孟凡法三个试点互助组作典型引路,后普及全县。1953年底,全县共建常年互助组1783个,临时互助组3385个,入组农户2.25万户。到1955年6月,常年互助组发展到2608个,1.6万户,耕地33.62万亩;临时互助组2455个,1.15万户,耕地22.01万亩。两类互助组入组农户计27539户,占全县总农户的32.16%。
互助组是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组成,土地、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劳、畜力出勤评工记分,季节或年终结算,互相补偿报酬。互助组的建立,解决了独户经营中的困难,防止了土改后出现的新的两极分化,为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化创造了条件,它是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农业生产互助团体。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春,县委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了王牌寺区刘冢、铜钟区姚楼、陡沟区陡沟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后,举办全县互助组长、县、区、乡干部训练班,培训建社骨干,普及建社。次年底,全县建初级社180个,入社农户5569户,2.39万人,占总农户的6.3%。后,控制发展,进行整顿。1955年6月,全县有初级社199个。10月,县委贯彻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学习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批判右倾保守。11月,形成办社高潮。到1956年元月,全县共建初级社1789个,入社农户6.97万户,占总农户的80%以上,入社人口29.81万人,占总人口的81%强。
初级社是农民以私有土地作股入社,参加分红。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社统一使用,所有权不变。入社农民,统称社员,由社统一安排劳动。按劳动质量、数量评工记分。产品分配,扣除农业税、公共积累、公益金、生产管理费用,按土地、劳力各半,分配到户,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组织。
第三节 农民集体所有制
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春,县委发动和组织农民,采取互助组转社,初级社并社、升级,吸收个体户人社等措施,掀起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潮。5月上旬,全县建高级社210个,入社农户8.68万户,占总农户的99.4%。入社人口373723人,占总人口的99.6%。至此,全县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全部转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化。
高级社是社员将私有土地无代价地转归集体所有,耕畜、大件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价归社,分期付款。以自然村为单位,组成生产队。经营和使用社管理委员会分配的土地、耕畜、农具。按管委会计划安排组织各业生产活动。社管委会对生产队采取包工、包产、包投资、超产有奖等措施,进行管理。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工分)分配。分给社员少量自留地(占总耕地的5%-7%),由社员自营,收入归己。
二、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正阳县委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旬撤销区、乡建制,将全县210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为9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直辖于县。党、政及工、农、商、学、兵一切事务,均归公社党委、管委管理。开始因强调公社要“一大(规模要大)、二公(公有制程度要高)”,把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均收归社有。实行半工资制、半供给制。生产上,按排、连、营编制,实行大兵团作战,不记工分;生活上,大食堂吃饭,不花分文钱。由于急于改变所有制,致使“五风”泛滥。加上次年夏、秋遭83天大旱,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1960年,中共中央纠正了工作中的失误。正阳县委在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和《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于1961年冬,恢复区级建制,将9个大社,分成40个小社,分属9个区管辖。40个小社下,共设372个生产大队,4200个生产队,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耕地、牲畜、农具、劳力均固定到生产队。恢复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解散大食堂。农业生产得到较快恢复和发展。
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期,批判集体经济内部的所谓资本主义,如“三自一包”等。片面强调劳力归队,车马归田,提倡试行大寨标兵工分制(按思想好坏评定工分),虽强调“抓革命,促生产”,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障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3年10月,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村建制。
正阳农村经济体制,稳定近20年。收益分配上执行的是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三兼顾”政策,即收获产品扣除农业税、大队提留、种子、饲料、贮备、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等,下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社员。县内执行的分配形式有人5劳5,人6劳4两种。现金全按工分分配,柴随粮走。粮按人5或人6,所得口粮不足180公斤者,实行吃粮打款。对烈、军属、五保户照顾,从大队提留中分发到户,略高于一般社员分配水平;对困难户照顾,多采取定额补贴,年初评定好照顾工分。多劳不少补,少劳不多补,以激发其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
三、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正阳农村试行体制改革,县委、县政府提出在“三不变”(集体所有制、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统一分配不变)、“四统一”(统一计划、统一耕种、统一投资、统一调配使用劳力、畜力、大中型农机具)、“五定”(定地段、定劳力、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一奖”(超产奖、减产罚)原则基础上,可以试行小段农活包工、包工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和包产到户4种形式的责任制,让群众酝酿、选用。开始,选用前两种的居多。1981年5月,贯彻省委农业生产责任制会议精神,推广大林公社红旗大队(今冷冢村)李楼生产队实行大包干经验(作省农业责任制文件下发全省)。后,大包干责任制(也叫包干到户或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成全县统一模式。
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生产队将统一经营的集体耕地,好坏搭配,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农户经营。五年变动一次,解决因人口变动造成的耕地不均。耕畜、农机具等集体生产资料,作价出售给农户使用,取消生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各户全年土地收入,除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缴够集体提留,下余全部归己。因集责、权、利于一户,充分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1981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17625.6万元(1980年不变价),粮食总产26843.4万公斤,棉花66.3万公斤,油料1430.85万公斤。到1985年,粮食总产由1978年的21260.3万公斤,增加到30240.5万公斤,增长42.2%,油料由456.45万公斤,增加到2869.5万公斤,增长5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