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 务
第一节 税 种
民国初年,税沿清制。民国17年(1928),创立货物税。相继以应税货物立章。民国20年(1931),裁厘兴办营业税,形成多种税多机构征收的税捐体制。民国30年(1941),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条例》,统一各项统税征收。民国3年(1942),县成立自治税捐处,统管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和房捐。民国期间,正阳除田赋之外先后征收税捐14种:特税、包裹税、货物税、盐税、当税、营业牌照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房捐、筵席及娱乐税、使用牌照税、牙税、屠宰税。
1949年3月12日,县境解放。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及时开创新的税收工作,以保障革命战争之供给,减轻人民负担,为国家筹集建设资金。是年,先后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娱乐税、印花税。
1950年至1952年,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税收共14种。除关税、盐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外,正阳执行10种: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1950年7月,中央对税收进行调整,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暂不开征,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货物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的30个简并为25个;所得税、房地产税、盐税均降低税率。1951年4月,配合棉纱统销政策,开征棉纱统销税。是年8月,财政部对房地产税各征收地区进行审定,正阳因不够征收条件而停征。
1953年至1958年,修正税制。1953年后,进入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为使税收制度同计划管理、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相适应,按“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1952年12月31日公布《关于税制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主要内容为: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修正后的税制,工商税收共12种,除关税、盐税外,正阳先后执行10种: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至1972年,试行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全面试行工商统一税,并对税制作适当调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同时调整部分税率。经过调整,工商税有10种,除关税外,正阳征收9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1959年1月,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1月,停征城市房地产税,4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4月,调整工商所得税“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的负担轻于其它集体经济”的状况。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至1984年,试行工商税。1973年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在基本保持原税负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税目,将原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城市地产税、车船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改革征收办法和不合理工商税收制度,调整税率,取消对中间产品征税。此时,工商税收9种,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不同的税率只有16个。1980年至1984年,对工商税收制度作了多次修改补充。到1984年6月,工商税收增至17种,正阳先后执行8种:盐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10月至1985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1984年10月起,全面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上缴国家财政的部分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把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并调整税率,改进征收方法;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凡超过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部分,分户定率征收调节税。
1985年,工商税收增至23种,正阳执行13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第二节 征 收
民国时期,正阳各税征收管理混乱,一是无定章,二是有章不依。查定查验、招商投标、委托代征、包征摊派兼有。如民国21年(1932),牙税实行投标,投标额5490元,中标人为阮观宾。据史料记载,正阳自治税捐几个年份征收额如下:
民国32年(1943)53.8万元。
民国33年(1944)192.8万元。
民国34年(1945)228.2万元。
民国35年(1946)1881万元。
解放初,基本沿用旧税法,但有部分改革。1949年,正阳开征工商各税5种,7月至12月共收税额(折计小麦)83万公斤。
1950年至1952年,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税收统一。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国营、合作工商业很少。1950年底仅有国营企业9户,合作社1户,私营工商企业占主导地位。当时实行复税制,3年共征工商各税233万元,年均77.8万元。
1953年至1957年,执行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国营、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日益壮大。国营合作商业大量采取加工、调拨、代销、包销的经营方式,私营商业联营,产销直接见面,流通环节减少,税收下降。工商各税由1953年的111.17万元降为1957年的83.85万元。
1958年至1962年,“浮夸风”起,国营工商企业上报产值利润脱离实际,致使税收迅猛上升。1958年达169.65万元。
1963年至1965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调整农业内部关系,对部分工商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工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国民经济逐步好转。3年税收416.6万元,年均138.87万元。
“文化大革命”前期,经济混乱,税收增长幅度不大。1966年仅为90.59万元。“文革”后期,贯彻上级指示,发展地方“五小工业”,1974年后相继建立化肥厂、农机修造厂等小型工业企业,税收增长加快,到1976年达256.9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商品经济活跃,为税收稳定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税收逐年上升且增长较快。1985年,工商各税征收额达732.16万元,为1950年的17.74倍,1966年的8.1倍,1979年的1.95倍。1979年至1985年,年均递增12.2%。36年间,共征收工商各税7872万元,年均218.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48%。
第三节 管 理
民国时期,税款征收管理繁杂,多税种多机构征收,以包税制为主,兼有查定查验,委托代征,招商投标等。
解放后,1949年3月建立工商管理局,设业务股,管理县境工商税务工作。7月,成立税务局,主管县境税务工作。1952年,各地相继建立税务管理机构,制定了严格的税收管理制度。城镇税收管理按经济性质,分业分段配专人负责;农村税收管理采取“划区设点,分片包干,统管各税”的办法。
一、税务登记
1949年12月,正阳开展首次税务登记。县境登记纳税户3108个,其中:固定业802户,临时业45户,代理业431户,摊贩业1830户。到1951年,登记纳税户3273户,其中:国营企业25户,合作社30户,私营3218户。以后,国家通过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发展国营集体经济。1956年,登记纳税户560户,其中国营集体161户。1963年,县境登记纳税户807个,其中国营集体353户。1966年至1976年,大“割资本主义尾巴”,个体工商户迅速减少。至1974年,县境登记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仅89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常进行纳税登记。到1985年,县境登记纳税的国营企业98户,集体131户,个体2125户。
二、发票管理
1951年,国家制订《工商业户建立销货统一发票的规定》,统一发票两种:《座商发货票》、《简单发货票》。以后发货票时有变化。至1982年,对发票实行统一管理,由税务局统一印刷、发售,套印税务局发货票专用章。自1983年起,全面启用新的《统一发货票》,税务局配专人管理,先后统一印刷、发售的票据有22种。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分别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纳税鉴定
1951年,开始纳税鉴定。1954年,对15户国营企业,12户合作企业建立纳税鉴定制度。1955年8月,发展到51户国营集体企业。1957年,对县境65个纳税重点户重新鉴定37户,修订4户。20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纳税鉴定的有112个。1958年,财政税务机构合并,人员下放,纳税鉴定被削弱。1961年,恢复税务机构。1962年,强化税收建设,健全纳税制度,县境560户工商企业全部建立鉴定制度。1985年,开始对账务较全的个体经营大户实行纳税鉴定。
四、纳税辅导
1949年,开始集体辅导。1951年,开始重点辅导。1957年至1963年,共辅导4次,增收税款1.68万元。1980年,对纳税企业征前辅导93户(次),增收税款9900元。
五、纳税申报
对国营企业和财务制度较健全的集体企业实行纳税申报制度。1950年后,国营、集体企业纷纷建立,纳税申报制度逐步实行。1958年起,对县直财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在纳税申报基础上试行“自计算、自填交款书、自交入库”的办法。至1985年,县境98户国营、131户集体纳税单位全部建立纳税申报制度,对部分账务较健全的个体大户开始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六、纳税检查
1949年起,对纳税户陆续建立检查制度,方法为自查、互查、税务机关重点抽查和普查。对固定纳税户每年查2至4次,对行商、临时商随有随查。1952年至1957年共查5次,查补税款12.1万元。1958年至1967年通过重点抽查和普查,补税36.84万元。“文革”期间。(1966年至1976年),征收管理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致使合理的规章制度难于推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种经济大发展,个体纳税户骤增,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1981年至1985年大的检查进行4次,查补税款计138.83万元,占3年总人库额的8%以上。
附:民国时期苛捐杂税
民国时期,县政府向县境民众征收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有据可查者14种。沿袭清朝时开征的有铺捐、门捐、戏捐、车捐、呈词捐、斗捐、差役费7种;新开征的有行佣捐、补助捐、丁漕捐、买当正税、剿匪补助费、包捐、市业费7种。除上述苛捐杂税外,另开征杂款,有大包麦、钢枪款、壮丁费、联保办公费、保丁伙食费、民工伙食费、保卫队训练费、服装费、枪支费、招待费、清乡费、麸料变价、柴草变价、救国捐、飞机捐、慰劳费、筑城费、挖战沟费、修路费、建桥费、押运费、开会费、子弹费、驻军伙食补贴费、军鞋军袜费、乡保长薪金费计26种,广大民众深受其害。以上各种苛捐杂税、杂款,县境解放后一律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