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林 业
建国前,正阳林木甚少。除村庄树外,仅有个别富户栽植的少量竹园、果园、桑杈园、墓林和公路行道树。由于屡遭官军、杆匪破坏,到1949年,全县林木保有量仅200万株左右,覆盖率在1%以下。
建国后,党和政府重视林业生产,领导和组织群众植树造林。到1957年,全县新栽林木保有量达240余万株,超过建国前的总和。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林木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失去自有林木所有权。烧柴炼钢炼铁、集体就餐煮饭,任意砍伐,林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致使少数村庄竟无一株可拴牲口的中龄树。
1961年,贯彻《林木十八条》,明确林木权属:谁种谁有。县委、县政府提出“全党动手,大办林业”。1965年,全县形成国营、集体、个体齐发展的局面。1976年,第一次全县林业资源调查表明,10年来,虽有“左”的错误干扰,林业生产仍有较大发展。据统计:全县营造用材林和经济林23565亩,四旁植树3134万株(折合面积21.78万亩),林木覆盖面积25.8万亩,覆盖率9.23%。人均百株树公社1个(皮店),人均百株树大队10余个。
1979年后,贯彻《森林法》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正阳在纠正“文化大革命”中某些限制农民个人植树的错误规定中,重申林木权属谁种谁有,并颁发了林权证,确保了林业生产的发展。但是,由于林业责任制的执行,晚于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60年代栽植的集体所有的成熟林、中龄林,更新采伐过量,社会保留总株数和覆盖率与1976年相比,下降幅度较大。1983年,第二次林业资源调查,全县树木总株数(含成片林)1858万株,人均31株,其中宅、路、水、村四旁树1336万株,人均22株,为1976年的42%。林木覆盖面积16.6万亩,覆盖率5.82%,低于全国(12.7%)和全省(9.8%)平均水平。木材总蓄积量43.08万立方米,人均0.7立方米。国有林322.4万株,占17.3%,蓄积量2.7万立方米,占6.3%;集体林木343.9万株,占18.5%,蓄积量4.4万立方米,占10.2%;个体林木1192.9万株,占64.2%,蓄积量35.98万立方米,占83.5%。全县林木年生产量12.98万立方米。
第一节 林木种类
一、树种分布
正阳树种繁多。1983年第二次全县林业资源普查,用材林有以刺槐、泡桐、椿、楝、榆为主的阔叶树30余种;以柏、杉为主的针叶树10余种;以水竹、丛竹为主的竹类9种。经济林有以梨、枣为主的鲜果树30余种;以紫穗槐、白腊条为主的灌木类9种。
杨树分布全县,除村庄外,多集中于道路、河道和农田林网。刺槐、椿、楝、柳遍布全县,以村庄最多。泡桐多分布于淮、汝河沿岸沙质壤土地带。竹子多分布于清水河南陡沟、皮店、大林、铜钟、兰青5个乡。梨树,全县农村均有种植,以兰青、汝南埠、大林、铜钟、寒冻等乡及县、乡、村林场居多。枣树,全县各村都有种植。
二、优势树种
正阳林木中总株数、蓄积量、生产量多的优势树种有刺槐、杨类、阔杂(含臭椿、苦楝、桑、柳、枫杨等)泡桐和榆树。
刺槐 俗名槐树,是正阳数量最多、栽植最广的树种。苗源足、生长快、材质好、用途广,是建筑、农具、家俱良材和薪炭材。花可食用。1983年普查,全县共有刺槐466.3万株,占全县各类树总株数的34.9%。蓄积量11.48万立方米,占总蓄积量的23.87%。
杨树 是正阳第二大树种。易繁殖,生长快,树干挺拔,纹理美观。多用它做建房梁檩和制作家俱。1983年普查,全县有杨树计303.4万株,蓄积量97273立方米。分别占四旁树总株数、总蓄积量的22.7%和20.23%。
阔杂 是正阳传统乡土树种,全县村庄、四旁广为种植。材质好,用途广,可作建筑、农具、家俱用材。1983年,全县阔杂类488万株,占四旁树总株数的36.5%。蓄积量16.58万立方米,占34.49%。
榆树 (又名榆钱树)易繁殖,生长快,树干高大挺直,材质好,纹理美观,是上等建筑、农具、家俱用材。叶、皮可食用。1983年,全县53.18万株,占四旁总数的4%,蓄积量18314立方米,占3.8%。
泡桐 1983年,全县共有25.2万株,占四旁树的1.9%。蓄积量5066立方米,占1.5%。泡桐易繁殖,生长快,材质好,用途广,经济价值高。油坊店外杨湾,处汝河之滨,泡桐树布满房前屋后。1980年至1983年,出售140余株,收入1.56万元,平均每株百元以上。
三、林种及林龄结构
林种 1983年普查,全县用材林1.8万亩,142万株,占总株数的65%;防护林62万株,占2.6%;经济林1.2万亩,31万株;灌木林6000亩,89万墩;竹园725亩。
林龄结构 1983年普查,用材树中幼龄树占77.84%(径阶5厘米以下占33.76%,6-10厘米占43.08%);中龄树(径阶12-20厘米)占22%。成熟林(径阶22-34厘米)占1.13%。36厘米以上占1.16%。蓄积量,幼龄树(6-10厘米)占43.08%;中龄树占54.4%;成熟树占14.5%。
第二节 育 苗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6),县府于北关农坛建森林试验所,经营小型苗圃。育臭椿、柳树苗4亩;于南关十方院育桑苗10亩,为正阳官办人工育苗之始。民国8年(1919),县建东河桥东、城西演武亭两处苗圃,面积80亩,育槐、桑、柏、河柳树苗4650株。民国18年(1929),于城北和尚寨(今原种场)建第三苗圃,面积80亩,每年育苗万株。民国28年(1939),一、二苗圃停办,第三苗圃归县农业技术推广所经营,坚持育苗,直至正阳解放。
1949年3月,县民主政府接管和尚寨农业技术推广所。次年3月,更名正阳县农场,每年育苗20至30亩。机关植树、公路绿化,苗木多出于此,直至1965年。
私人经营苗圃,始于1953年,政府号召开展植树造林运动。隗湾、袁寨部分农户开办了苗圃。1954年,全县育苗面积60余亩。
1956年,实现农业集体化,少数高级社建小型集体苗圃,私人苗圃停办。全县年育苗400亩。
1958年,在极“左”思想指导下,提出“大砍大栽”。次年,各社、队均建了苗圃场,因天旱,加之管理不善,未见成效。仅县林场(今园艺场)育苗成活200余亩。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部分社、队林场停办。1962年,全县保留育苗单位有:县林场、县农场,王勿桥、铜钟、袁寨3个社办场和高胡、曹楼2个大队场,当年新育苗仅50亩。
1963年,贯彻中南局《关于发展造林事业的决定》,县建立机构,投放育苗资金,动员群众采种育苗。次年,县、社、大队林场(实为苗圃场)发展到55个,育苗520亩。1965年7月,县委在王勿桥召开县、社、大队和学校400余人参加的林业工作会议,动员绿化正阳大地;在吕河公社林场召开县、社两级苗圃管理现场会。全县办场、育苗掀起高潮。年底,县、社、大队苗圃场增至83个,2045个生产队(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47%)和机关、学校(142处),建立了小型苗圃,育苗面积达到4310亩。1966年,新建、扩建公社林场,达到每社1处,其中千亩以上的3个,500亩以上的9个,每场育苗300至500亩。全县育苗面积达到14250亩。
1967年至1976年,10年中,年均育苗8600亩。全县出圃苗木自给有余。由于强调自育、自栽、苗不出县,虽向外省、区出售了大批商品苗,但仍有部分作了烧柴,群众育苗积极性一度受挫。
1980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育苗单位、面积减少。育苗专业户视苗木价格、销售难易,不断调整面积。至1985年,年均育苗2280亩,年出圃苗木,需大于供。
第三节 植树造林
民国前,农民在房前屋后、园埂、场边栽植零星用材树和果木树,均系自发行动,官方未加倡导。民国7年(1918),县知事林肇煌督民在城墙内外栽花植柳。民国18年(1929),县府职员在城外种杂树6000余株。
建国后,县委、县政府重视植树造林。1953年,发布指示,号召群众开展植树造林运动。农业合作化后,开始营造集体成片林,到1957年,全县共营造集体林260亩。1958年,原有林木遭“共产风”破坏,新植树2000亩,存活无几。1962年,县委作出《关于迅速发展造林事业的决定》,重申林权政策: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在房前屋后宅基地上种树,归社员个人所有。植树造林出现新的局面。1964年,县人委投资树苗,造林近1800亩(每社一个重点大队),四旁植树222万株。
1968年秋冬,县革委组织县、社、大队、生产队四级干部到山西长治参观后,植树造林再掀高潮。到1970年,全县造林6.85万亩,四旁植树242.6万株,为解放后最高年份。兰青公社采取统一规划营林面积,统一规定栽植规格,统一集资购苗,在生产大队结合处,集中连片营造以梨为主的果园3.75万亩,70余万株。其它社、队林场以扩场(把一或几个生产队连人带地扩入场内)解决林地不足。在入场队耕地上大造用材林和果园。由于脱离实际,且有碍农作物生长,后被毁掉,到1976年,全县集中成片林园下降到2.37万亩。
1964年到1977年(缺1967年、1971年数),12年统计,年均造林1.8万亩,四旁植树1438万株。年造林超万亩的有6年。
1980年后,土地经营权归个体农户,集体造林减少,四旁植树在党政机关干部义务植树带动下,更加扎实,成活率高。1985年,全县造林7004亩,四旁植树809.6万株。
第四节 护 林
一、林业政策
清末,民国时期,林木权益无明令法规保护,官府、驻军肆意砍伐,不给报酬。
建国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和保护林业资源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正阳县委、县政府不同时期也制定了发展和保护林业的决定、指示、布告,促进了正阳林业的发展。
1950年至1951年,土地改革中,把村庄内宜林地划归农民使用和栽植树木,把公路林和地主的成片树林,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交专人管理。
1953年2月5日,县政府发出通告,禁止乱砍滥伐公路树木,违者予以处罚。
1955年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县政府对林木权属作出规定:社员宅基地植树,归社员个人所有,社员原来种植在场面、菜园的树木或成片林园,树随地走,作价入社。
1962年,县委鉴于1958年林权不清,树木遭严重破坏的教训,作出《关于迅速发展造林事业的决定》,重申林业政策: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以后新栽的林木,坚持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在房前屋后和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经济林,从种植到老死;用材林,从种植到成材采伐,所有权不再变更。要求树立“造林一时,护林一世”、“三分造、七分管”的责任感,层层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专业队伍,加强林木管护;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毁坏林木者,必须按照一、三、五政策(即毁一棵、补栽三棵并保证成活,罚款5元)及时处理。1970年5月,县革委、县人武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林业,切实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对解决林权纠纷、遏制破坏林木,起到重要作用。
1980年,由于实行土地分户承包,刮起一股砍伐农田林网和河道防护林歪风。次年1月5日,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保护发展林业资源,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1982年11月,再次发布《关于立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歪风的布告》,12月30日,在铜钟召开宣判大会,依法逮捕4名毁林首犯,5名参与者予以行政拘留和经济处罚,止住了毁林风。
1981年至1982年春,全县颁发了林权证,进一步明确了林业权属。
二、林木病虫防治
苗圃病虫主要有幼苗立枯病、蚜虫、蛴螬、地老虎。多采用人工捕捉、土壤处理和化学农药喷雾防治。
林木病虫主要有刺槐蚜、桃蚜、榆兰金花虫、大袋蛾、桃小食心虫、青杨天牛、杨树溃疡病、泡桐丛枝病、蚜虫、天牛。多用化学农药防治。杨树天牛,多用毒泥堵洞和对洞孔注射农药。泡桐丛枝病,采用种根药物消毒,或剪除病枝烧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