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 判
第一节 机 构
清代,县衙设有刑房。宣统元年(1909),县设审判厅。民国24年(1935),县政府设司法处,有承审员1人、书记2人、法警4人。民国32年(1943),承审员改称审判官,书记改称书记官,另设检验员1人,录事、执达员各2人。
民国38年(1949)3月,正阳解放。4月,正阳县人民法庭成立。6月,各区法庭建立。7月,县政府设司法科,配科长1人,科员2人。1952年2月,撤司法科,建正阳县人民法院。配工作人员14人。司法科长改称法院院长,科员改称审判员。1953年,县人民法院在县东、县南设2个巡回法庭。1958年4月,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合并成立正阳县政法公安部,内设审判科。1961年,重建县法院。1968年,县法院实行军事管制,与公安局、检察院合署办公。1972年,县法院恢复。1973年,县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以及铜钟、油坊店人民法庭。1980年,增设刑事申诉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增设执行庭。1985年,县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刑事申诉庭、执行庭、办公室、信访接待室以及城关、铜钟、陡沟、熊寨、汝南埠、王勿桥、寒冻7个基层法庭,计有工作人员60名,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审判员36人,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9人、法警及勤务等7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9年至1953年,刑事审判工作主要结合土地改革、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进行。审判程序是:由原告(农协或区政府)直接向县法庭起诉,与被告当庭质证,领导、群众讨论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判5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案件,需转呈信阳专署批准,县法庭(院)接批文后,就地公审,当众宣判,并交公安机关执行。其间,共受理刑事案件5343件,审结5111件。
1954年至1957年,县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实行调查、陪审、辩论、合议制度和二审终审制,允许被告上诉。审判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坚持“少杀长判”原则。其间,共受理刑事案件2082件,审结1997件。
1958年至1977年,受“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1958年,县法院并归正阳县政法公安部,对办案工作提出“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的要求。1968年,县法院实行军管,出现办案不依照法定程序、以言代法、草率办理等情况,刑事审判出现一批冤、假、错案。1973年后,实行审判人员独立办案;征求案犯单位意见,判决须集体讨论的制度,办案质量有所提高。其间,共受理刑事案件2245件,审结2163件。
1978年至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继通过实施。刑事案件的审理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发现案卷证据不足、不力、相矛盾者,均退卷补充侦查;发现漏罪、漏判,均依法追诉判决。其间刑事案件审判对象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触犯刑律的打、砸、抢分子及其它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同时,对“文革”期间办理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3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92件,结案率达87%。
1981年以后,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斗争。1983年,县委抽调大学毕业生9人,机关工作人员5名协助刑事审判工作,及时审结了一批大案、要案,判决一批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重大盗窃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等,惩治了犯罪,安定了社会秩序。此间的刑事审判受到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表彰,县法院成为全区审判工作先进单位。
坚持刑事再审制度,是人民法院避免错判的重要措施。刑事再审也称案件复查,即对案件进行再次审判。案件复查分主动复查和申诉复查两种。1951年,县法庭对已执行的案件进行清理复查,发现有错判现象,及时进行改判,避免了几起冤案。1952年至1953年10月,共复查死缓、无期徒刑案件36件,其中有19人的案件因证据不足或失实而属错案。对此县法院总结分析了错判的原因,研究了改进措施。1956年,县法院组织专职清案人员16名,在公安局、检察院的配合下,对596起案件进行复查,改判221件、221人,其中免去处罚、无罪释放和减轻刑罪的有169人;不符合受案条件的105件。1957年,县法院将申诉复查工作列为刑事审判庭的一项任务,当年处理刑事申诉案件77起。1958年,此项工作中断。1961年,在中共正阳县委领导下,公、检、法组成联合清案复查小组,对“大跃进”期间438件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宣告撤销徒刑、管制而释放75人。1963年,再次对1958年以来的案件进行清查,纠正平反14件。1964年,县法院建立申诉接待处理制度,全年处理申诉案件68件,其中维持原判52件,作其它处理16件;并对1963年度受理的判决案件进行“回头看”,主动复查147件。
“文革”期间,因没有申诉案件,复查工作停止。
1978年底,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对“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全面清查、平反。到1979年底,对认定的冤、假、错案134件、135人,进行改判,其中宣告无罪的68人,免刑61人,减刑6人。
1980年,县法院设刑事申诉庭(也称刑事审判第二庭),配专职人员4人。
1981年,县法院刑事申诉庭集中人力,对1965年以前刑事案件中的反革命案3191件、3262人进行清查复审,结合新的形势,分别给予减、免、改判,此举深得人心。
1982年至1985年,县法院又集中力量,复查有关起义投诚和新四军五师突围人员案件50件、50人,为部分错案平反昭雪,给涉案人员恢复名誉,安排工作,并给予本人或家属以经济优抚,解除了他们长期背负的包袱。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49年至1951年,民事案件由县司法科受理。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80件,绝大多数属离婚案和土地纠纷案。结案272件,主要方式是调解。
1952年县法院建立,因工作人员少,刑事、民事审判未分开。1953年,在县东部、南部分别建1个巡回法庭及4个审判站,受理了大量民事案件。两年间,共受理民事案件844件,其中婚姻案分别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的84%,73.04%;婚姻案又以离婚为主,离婚案占婚姻案的89.75%。
1954年起,民事案件有所上升。县法院在各乡(镇)设调解组织,配备工作人员229名,协助处理民事案件。到195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403件,审结1322件。工作人员主要采取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的办法办理案件,密切了同群众的关系,很受群众欢迎。
1958年至1960年,县法院并属正阳县公安政法部,民事审判工作仍正常进行。1959年,在9个人民公社设立法庭。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27件,审结327件,结案率达100%。
1961年,县法院机构恢复,下设铜钟、汝南埠、熊寨、寒冻4个基层人民法庭。至196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955件,年均159件。
1968年,县法院实行军管,基层调解组织解体,审判工作由正阳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负责。至1972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58件,年均31.6件,较前段年均下降127.4件。
1973年,县法院设民事审判庭及铜钟、油坊店人民法庭,负责受理审结民事案件。办案人员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携卷下乡,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调查、调解,经多次努力而调解不成的,由民事审判庭依法判决。1974年至197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401件,结案360件,结案率达89.8%。
1979年以后,土地、债务、房产、赔偿等类型的民事案件显著上升,民事审判工作难度增大。至198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35件;结案1495件,其中调解1246件,判决48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0年以前,经济审判属民事审判范畴。“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增多。1981年8月,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配工作人员2名,开始专门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至1985年,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共受理经济案件63件,审结54件,结案率86%,共维护当事人经济利益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