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管理
建国初,县内未设专门的物价管理监督机构。1956年8月,物价局成立,后改称物价委员会。“文革”期间,物价委撤销,其职责先归县革委生活服务部(1968.5-1969.12),后归县革委财贸办公室(1973.11-1980.1)。1980年1月,物价局恢复。
第一节 物价政策
建国初,市场价格较乱,一些投机商人乘机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拾物价。党和人民政府及时利用价格杠杆作用,采取大量抛售物资、发行公债、回笼货币等措施,全面控制物价上涨,稳定市场物价,收到明显效果。
1953年,粮油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棉花实行计划收购;棉布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1955年,实行生猪派购。货币改革时,冻结物价,货币改革结束,物价解冻。1956年,烟、黄麻等10多种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一收购,计划价格体系基本形成。1958年,受极“左”路线和自然灾害影响,工农业生产下降,造成1960年前后3年物资紧缺,集贸市场价格猛涨,物价不稳。为稳定物价,回笼货币,对糖果、糕点、针棉织品、自行车、手表实行高价销售。后随着工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形势有所好转,至1964年底,商品可供量与流通量接近平衡,高价商品取消,恢复平价供应。
“文革”期间,物价机构被撤,管理人员下放。其间除调整个别不合理价格外,对物价实行冻结政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不合理价格体系,变单一计划价格,为国家统一价格、国家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相结合。“文革”期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一直未调整,随着生产的发展,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化肥农药广泛地使用,农业成本逐年增加,实际成本高于收购价格,形成价格背离价值的状况。为此,在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实行超购加价50%。80年代后,物价改革逐步展开,部分商品定价权下放到企业,放开粮食定购之外价格,放开猪肉、蔬菜以及鲜活副食品价格,粮、棉、油实行购销“倒挂”。1985年4月,全面改革价格体系,物价实行“双轨”制。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外按“倒三七”比例加价30%,返销给农民的粮食实行购销议价。
第二节 主要商品价格
建国初,县无定价权,商品价格按省、地规定执行;县主要掌握商品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
1953年后,除价格冻结期外,日用工业品零售价格基本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逐步降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不断提高。日用工业品中以农副产品为原料者有所提高,如食糖提高15.7%,火柴提高42.8%;铱金笔、晶体管收音机、塑料制品、维尼纶、腈纶等商品价格降低,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农业生产资料中,化肥价格下降6次,农药价格下降9次,农机产品价格下降10次。农副产品价格,1950年为100,1957年为146.2,1965年为185.1,1978年为207.3, 1980年为259.93,1985年为281.37。1985年比1950年粮食价格提高2.43倍,经济作物价格提高1.35倍,畜产品价格提高2.52倍,其他农副产品价格提高2.64倍。1985年,在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的同时,日用工业品中,食盐价格提高19.23%,火柴价格提高20%,烟、纸张价格亦有所提高,化纤布、腈纶等商品价格有所下降。
第三节 物价监督
正阳物价监督检查始于1963年。是年,政府组织力量先后对物资、供销系统出售商品的零售价格,管理费用进行大检查。查出物资系统在出售物资方面,采取自行提价,多收费用等手段,非法营利22.28万元,全部予以没收。供销系统于1964年将1496条香烟、1649斤古巴糖由平价转为高价出售,所获非法利润2000元被没收。
1977年后,多种价格形式并存,一些投机商人及个别企事业单位钻价格改革的空子,进行倒买倒卖,非法获取暴利。1977年6月,检查医药系统医药零售价格,共检查503种药品,其中错价36种,占检查总数的7.2%,及时给予了纠正。1979年提高8种副食品销价,降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品销价。为防止乱涨价,对全县3个公社、16个系统、114个单位购销价格、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共查1.27万种商品,错价1134种,占检查总数的9.85%,处理违价案件4起。1980年,进行物价大检查时违价现象有所减少,但仍有少数单位违反价格政策。198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物价大检查,共查处违价案15起,罚没共计款2.46万元。1982年,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加强物价管理,限制二道商批发转手倒卖,对市场物价进行检查,罚没款计1.4万元,并对有关单位推荐的135名义务物价检查员核发《物价检查证》。从此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都进行全县市场物价大检查;每季度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进行一次自查;平时实行物价检查员和群众监督检查,从而使物价监督管理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1983年后,全县物价检查共进行8次,共检查12个仓库,90多个门店,4个代销点,罚没共计款5.48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4个,千元以上案件2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