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 府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县衙、县署、县政府
清末,县最高权力机构称县衙,设知县一人主持县政。县衙设内、外二部(内部设刑、钱、幕、宰;外部设科房、班役)及东西二库(东库管契税,西库管地丁)。1912年,民国建立,县衙改称县知事公署(简称县署),知县改称县知事,历任县知事均由省派。县署内部设置仍沿旧制。民国16年(1927年)12月,县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实行分科办公,设秘书室、第一科、第二科、建设局、财务局、公安局、教育局。后机构设置时有增减。民国36年(1947),县政府机构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军事科、社会科、田粮科、司法处、军法室、合作室、财委会、警察局、直接税局、货物税局、自治税捐处、银行、农会、工会、商会、教育会、民教馆、县志馆、干训所、卫生院、救济院。1949年3月12日,正阳解放,国民党政权灭亡。
附:日伪政权日军暴行
1、日伪政权
民国33年(1944)5月13日,日军宫下兵团由信阳侵占正阳县城,7月,在县城内建立伪政权维持会,下设财政科(征粮、柴、物)、建设科(拉夫、修军事工事)、侦探科(侦察情报)、警察局。维持会辖1镇3个乡:东西镇(城关镇)、宋店乡、王牌寺乡、邱店乡。乡(镇)设正副乡(镇)长、文书、财粮、中队长。民国34年(1945)8月15日日军投降,20日日伪政权消灭。
2、日军暴行
民国33年(1944)7至8月,焚毁西关民房1700余间,强行拆除信义小学、福音堂、东关望花楼及民房千余间。
民国34年(1945)2月15日,在宋店、熊寨一带,抢掠衣物、粮食18车,牲畜百余头。
民国34年(1945)3月15日(农历二月初二),日军血洗小王楼,惨杀当地守军及百姓500余人,烧毁房屋200余间。
日军占据县城期间,共杀害平民百姓380余人,其中城关居民180余人,其罪行罄竹难书。
第二节 人民政府
民国38年(1949)1月28日,共产党领导的正阳县人民民主政府成立,县委书记侯采苓兼县长,胡友禄任副县长。3月12日,正阳县城解放,14日,县人民民主政府迁到县城,废除保甲制,划全县为7个区,成立区人民民主政府,下设174个乡。是年12月正阳县人民民主政府改为正阳县人民政府。1956年1月,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正阳县人民政府改称正阳县人民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1968年5月,正阳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行使县人委权力,许强任县革委主任。各局委、公社革命委员会也相继成立。1981年1月,正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决定恢复正阳县人民政府,选举刘福祥任县长。1983年,进行体制改革,公社改称乡,全县共设22个乡(镇)人民政府。1985年,县政府共下设49个局级行政机构。
一、政府机构
建国初,人民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教科、财粮科、司法科、建设科、工商科、税务局、公安局等10个行政机构,后分工渐细,机构屡有更迭。1985年,全县共设行政机构48个。
二、基层人民政府
1949年3月,全县建6个区人民民主政府,下辖174个乡政府。1951年7月,全县6个区改为9个区、1个县辖镇(汝南埠),下辖149个乡。1956年2月,撤销区机构,全县建23个中心乡(镇),下设若干小乡。中心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至4人,秘书、民政、财粮、生产、文教、公安助理或干事各1人。中心乡下属小乡设乡政府,有乡长、财粮、民兵中队长各1人。1957年,撤销乡和中心乡,建23个乡(镇)政权,各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至3人,秘书、民政、财粮、生产、文教、公安助理或干事各1人。1958年8月,实行人民公社化,全县共建9个人民公社和1个镇,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1968年,各公社、生产大队均成立革命委员会,生产队成立革命领导小组。1966年5月至1977年6月,全县新增设12个人民公社,共有22个人民公社(镇)。1983年,人民公社改为乡,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全县共有22个乡(镇)、277个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3至5人,秘书、民政、司法、武装、生产、水利、林业、工交、计划生育、文教助理或干事各1人。另设财政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