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1996年行署法制办公室共审查以行署和行署办公室名义制定和批转的规范性文件14件,即《驻马店地区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驻马店地区防雹增雨保险工作的报告》、《驻马店地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驻马店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驻马店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关于整顿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通知》、《驻马店地区贯彻〈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实施意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方案》、《驻马店地区农村财务管理办法》、《驻马店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办法》、《驻马店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在具体制定、审查过程中,一是把好法律、政策关。制定、审查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进行,凡是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不予以出台,保证了全区政令统一。二是注意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凡是业务交叉的地方,提前做好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征求工作,克服部门之间业务交叉、权力交叉、文件相互打架现象,从而保证了行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权威性、可行性,村全区的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起到了保障作用。(刑晓学 董建国)
【《行政处罚法》的宣传】 1996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了搞好《行政处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行署法制办公室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6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全区《行政处罚法》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下发了《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豫政[1996]3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二是在电台、电视台及《驻马店日报》上开辟宣传专题、专栏,9月23——24日,组织行署各部门在解放路两侧开展法制宣传一条街活动,出动宣传车18辆次,挂过街横幅26幅,制作宣传板面76块,散发宣传品21000份,搞大型队伍宣传一次,参加人员200多人。全区共出黑板报、宣传栏1700多期,书写宣传标语12200多幅,出动宣传车80多(次),编印《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知识手册10000多册。三是从6 月开始,行署法制办先后举办由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县市长和地、县市直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法制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400多人。全区各级各部门共培训行政执法人员3000多名。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和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全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全区《行政处罚法》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刑晓学 董建国)
【资产评估市场调查】 1996年7月,由行署法制办牵头,组织地区体政委、经贸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区资产评估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成立联合调查组,分组对全区9县1市及地直47家资产评估机构,264名评估执业人员进行了调查。通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对全区资产评估市场的现状有了全面的了解,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在向省政府写出的调查报告中,提出了驻马店地区资产评估市场存在的六大问题:一是评估机构多头管理,造成评估组织混乱无序;二是管理部门业务交叉,资产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管理,评估质量难以保证;三是一些评估机构人员少,专职人员更少,难以保证评估工作正常进行;四是执业人员素质差、专业水平低、评估质量不能保证;五是一些“三无”(无批文、无固定场所、无营业执照)评估机构擅自开业;六是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偏高。通过对全区资产评估市场的调查,掌握了存在问题,为下一步整顿治理评估市场奠定了基础。(刑晓学 董建国)
【执法机构清理】 为了纯洁行政执法队伍,改善行政执法现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为了搞好这次清理,行署召开会议,层层进行部署,各级各部门成立了以法制机构为主的办事机构,在各单位自行清理的基础上,行署法制办组织了重点抽查。全区共清理执法机构1430个,查出有问题的42个,合并11个,撤销39个。清理行政执法人员17600人,其中聘用工2164人,合同工2380人,临时工5408人;在这次清理机构工作中,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坚决予以清除。通过机构清理,理顺了执法关系,纯洁了执法队伍,提高了全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邢晓学 董建国)
【驻马店地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出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1996—2000年全省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和驻马店地区依法治区五年规划。1996年11月,驻马店地区行署制定印发了《1996——2000年全区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方案中制定了六项主要措施。
一、加强法制教育。各级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论述,宪法和法律基本理论以及与其工作相关的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科级以上干部要定期听法制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同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考试、考核办法制定统一的规划、标准和要求。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制度,禁止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当好同级政府的法律参谋,保证同级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级政府领导要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言出即法,在具体工作中摆正权和法的关系。
三、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力应当由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机关行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自己的法定职权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机关授权其他组织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权,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政治、业务达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正式人员。行署法制机构应制定或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标准,对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受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于应当由自身负责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根据其特点,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核准事实,明确依据,准确运用法律;要做到衣冠整洁、态度端正、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实行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制,用好用足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和政策,是否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种违反社会主义市场规则的行为,依法给以制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各类管理相对人的资格依法认真审查,特别要对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防止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参与市场生产或经营。
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在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协党派与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监督的同时,还要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严格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检查会计帐目,监督财政或财务收支活动,尽力堵塞财政,财务收支漏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统一规划,建立制度,防止流于形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2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机关报送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制定机关修改。建立接待群众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设举报电话,行詈举报电话设在行署法制办公室(号码为2915315)。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从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和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政府法制机构在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建立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1000元,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30000元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相当于上述金额的,责令撤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的及吊销企业营业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纠正,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予以撤销、纠正。对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监督检查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权力后果严重的以及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应当通报批评,并责成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栘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切实执行法律救济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建立复议机构,积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推诿或拖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今其受理。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要转变现念,积极应诉。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追偿,推动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刑晓学 董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