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退役军人安置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初期,新建立的地、县人民政权先后成立复员委员会(后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1957年以前,实行志愿兵役制。国家对复员志愿兵的安置原则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籍农村的,原则上仍回农村。在城镇安置中,按照“行业对口”原则,进行复工、复职、复学和就业,对极少数农村入伍的有技术、有文化人员,根据国家需要安排革命工作。安置过程中,各地注意以孤单、病、残、伤、荣立二等功以上、服役8年以上的老兵为重点,在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如在土地改革时期分给优质土地、房屋和耕畜;入农业社补助入社股金等。1950—1957年,全区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3620人。
1957年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原则是:哪里来,哪里去。即退伍后仍回原入伍地,由当地政府安置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在物资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对复退军人发煤票、布票、棉花票、肥皂票,予以照顾。同时帮助他们安家立业。1958—1965年,全区安置复退军人14353人。
1980年,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设复员退伍接收安置领导小组。1982年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双退办”),以民政局为主协同组织部、武装部、劳动、人事、计划部门办理安置工作。进入80年代后,城镇退伍兵增多,给安置工作增加了难度。为此采取了“按系统统筹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法,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其所需计划指标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纳入接收单位的地属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新增职工计划。对志愿兵安置,转业回原籍,按照统一分配和按系统分配相结合,尽量照顾专业对口,定为全民工。对退伍义务兵,则根据在部队表现区别对待,适当安排。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绝大多数回乡搞农业生产,有特殊情况的,政府予以适当照顾安排工作。
同时,全区还积极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工作。地区成立了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中心,各县市成立了160个两用人才介绍所,村民委员会设联络员2877人,初步形成了介绍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联络网,直接为退伍军人“穿针引线”、“修桥铺路”,扭转了过去单靠行政部门安置的局面。1965~1985年,全区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21423人。
第二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从1955年开始进行。至1985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03人(其中离休干部80人,退休干部23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5人。民政部门帮助建房97套,建筑面积5784平方米。为了更好地搞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1981年成立了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1984年,驻马店市和西平县相继建立休养所,其他各县成立了服务管理站。全区配专职干部职工33人,汽车7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