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原则,规定:省、市、县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分别为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各县人民代表会议)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市、县人民政府即为省、市、县的行使政权的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发出《关于迅速召开各县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1950年1月31日至2月8日,本区各县(市)相继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反霸减租、生产渡荒、社会治安等重大事项决议,并选举了出席河南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后至1953年底,各县(市)先后召开2~7届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审议本县(市)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并作出决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一般200~300人。代表的产生:县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县长、秘书、有关科(局)长、区长担任,各党派、群众团体的代表由各组织选派,农民代表由各乡(镇)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军队代表由县(市)人民武装部选派,民主人士等其他代表由县(市)人民政府邀请。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出:“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仅的形式。”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1954~1964年,各县(市)分别召开4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作出重大事项决议,选举新一届县(市)政府(人民委员会)成员,任命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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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中断组织活动。1967年11月至1968年7月,各县(镇)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职能。197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此,各县(镇)革命委员会正式取代各县(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力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1980年4月至1981年8月,各县(镇)先后召开第五(或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并选举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常委,内设办公室、法制科、科教文卫科、财经科。1980年3~12月,各县(市)召开第六(或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这两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形成决议;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
,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届代表300~400名,按乡(镇)划区选举产生。
驻马店地区(专区)为省派出机构,不设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