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 事
建国初期,人事工作一般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未设专门机构。1952年11月,信阳专署开始设立人事科。1960年6月,撤销专署人事科,业务移交专署民政局。同年底,撤销民政局,分设专署民政处和人事处。1965年7月,建立驻马店专员公署人事处和编制委员会。1973年11月,驻马店地区革命委员会建立人事局,与地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75年4月撤销。1979年3月重建地区人事局,1980年重建地区编制委员会,机构设置日趋完善。
人民政府建立初期,干部奇缺,满足不了开展各项工作的需要。人事工作的重点在于及时、积极、大量地招收新干部,充实到各个部门中去。对新干部的要求主要是出身贫穷,思想进步,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1958年后,组织大批干部下放参加生产劳动,并接收、安置了大批军队转业干部。1962年以后,贯彻中央和省、地委关于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的方针政策,整编了机构,精减了职工,接收、安置了中央、省直下放的干部。1966年下半年以后,“文化大革命”运动全面开始,人事编制管理工作出现极大的混乱,正常的业务工作被迫停止。在“干部来自工农,领导来自基层”的思想指导下,先后从农民、工人中吸收录用了大批干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编制委员会重建后,干部编制和干部管理逐步科学化、系统化、正规化。每年从大、中专完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中吸收大量干部,并实行面向社会、公开考录、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了大批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改善了领导干部的文化、年龄结构状况。
1985年,驻马店地区干部总数为70163人,其中妇女干部13366人,少数民族干部599人,共产党员干部29858人,共青闭员干部7647人,民主党派干部5人,无党派人士32653人。文化程度,大专以上9088人,中专22566人,高中以下38509人。分布层次情况是行政机关21498人,事业单位35071人,企业单位13594人。
第一节 干部队伍
一、干部来源
(一)从社会上吸收录用 1949~1952年,区内主要从农民、工人、复员退伍军人、进步小知识分子以及旧职员中吸收录用了大批干部,充实加强到各级新建立的人民政权组织中。1953~1957年,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从工商财贸部门等在职工人、营业员和各级勤杂人员中吸收录用了一批干部,就地充实到经济部门。另外,还吸收录用了一批教师,充实文教战线。1958~1960年,全区从工人、农民、学生和社会上吸收了一大批“大跃进”运动积极分子干部。
1966年以后,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冲击,正常的干部吸收录用制度被打破,录用工作中断。1972年,为满足工作需要,全区从农民、复员退伍军人、工人及知识青年中,突击吸收录用了2892名干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级干部队伍未得到补充,主要靠使用大量的在职工人,即所谓“以工代干”。1977年以后,高考制度的恢复和军队干部转业制度的继续执行,为干部队伍的扩充开辟了新的主要渠道。同时,各级人事部门还着重加强了从“以工代干”的工人中和社会上有知识有能力的青年中吸收干部的工作。1979年,全区吸收录用新干部362人,其中由“五警”(户籍、刑事、治安、司法、交通五种警察)改干120人,农业银行系统从内部和社会上吸收录用干部242人。
1980年继续办理“五警”改干108人,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录用干部151人。全区农业系统吸收录用农业经济干部23人,吸收录用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干部28人,招收有名望的老中医子女为中医学徒25人。全年全区共吸收录用干部335人。
1981年吸收录用干部524人。其中办理“五警”改干173人,银行系统吸收录用干部261人,复员军人改办转业吸收为干部11人,农业系统吸收录用农业经济干部75人,冤假错案纠正平反收回安排干部4人。
1982年,全区吸收录用干部537人,其中继续办理“五警”改干221人,税务系统招收干部121人,农业系统吸收录用农业经济干部195人。
1983年,全区吸收录用干部99人,其中税务系统继续招收干部44人,办理“五警”改干7人,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系统吸收录用干部36人,为山区公社录用干部12人。
1984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集中办理了“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手续,录用6307人。办理民办教师转为国家公办教师829人,工商物价系统录用干部200人,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系统招收新干部56人,工商银行系统招收录用193人,全年共吸收录用新干部7595人。
1985年,全区吸收录用干部278人,其中文化系统招收文化专职干部102人,“五警”改干28人,银行系统录用74人,物价系统吸收录用34人,另外还录用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干部19人,整顿“以工代干”转干14人,平反冤假错案安排干部5人,民办教师转国家公办教师2人。
(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建国初,国家对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行统一分配,分配去向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民企业。行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工作岗位,做技术干部或工人。1958年后,先后实行“分成分配”和“统一计划,分级安排”等分配办法。1962年后,由于国家经济处于恢复调整时期,对各类大中专毕业生采取“妥善安置,国家储备,锻炼提高”的方针,把一部分毕业生暂时分配到部队农场和农村社队劳动,先储备起来。
196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驻马店地区只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01人。1967年接收168人,其中本专科78人,中专90人。“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全国即废除了原有高等教育制度,大中专毕业生来源枯竭。1970年,本区接收“文化大革命”前入学的最后一批高等院校毕业生。同年,部分高等院校恢复招生制度,采取“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相结合的招生办法,之后,又普遍实行“社来社区,厂来厂去,哪来哪去”的。三来三去”办法,国家对毕业生不再另行分配工作。
1977年,全国恢复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统一分配。1979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高等院校招收来的“三来三去”工农兵学员,实行分批考试分配。1980年,全区分配大中专毕业生2500人。1981年,分配3566人,其中本专科毕业生661人,中专2905人。
1982年,省人事局、教育厅对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做出规定,在统一计划下,各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10%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派遣,其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分配。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地、市根据需要可抽成5%由人事部门分配派遣,其余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派遣。当年人事部门分配各类大中专毕业生900人。1983年分配781人,1984年分配512人,1985年分配671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1949~1952年,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由军队干部部门与当地政府联系,共同协商,就地安置。1953年2月,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对信阳专署建国以来的转业干部进行统一登记,并颁发革命军人证明书。
1969年以后,按照上级指示,将大批军队退役干部复员回原籍落户,国家不予分配工作。1975年下半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恢复,在职务安排上,正团级按正县级或副县级,副团级按副县,正营级按正科,副营级按副科。1976年,驻马店全区接收安置第一批军队转业干部522人,其中团职70人,营职145人,连排级307人。
1977年开始对军队进行整顿,大批干部被转业到地方工作。1978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676人,其中团职36人,营职356人,连排职1294人。1979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176人,其中团职48人,营职194人,连排职915人。
1980年,对1969~1975年间由军队复员回原籍的军队干部,进行全面复查,改为转业干部,重新安排工作。当年共安置复员改转业的原军队干部1420人,其中营职33人,连排级1387人。1981年,对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提出新的意见,师职由省委安排,副师职安排正县,正团按正科,正营按副科,可以低于这个职级,但不可高出。团职干部不能安排县级职务的,可享受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当年全区接收安置转业干部1387人,其中团职69人,营职389人,连排职761人,技术干部168人。
1982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77人,其中团职24人,营职87人。在工作岗位安排上,有50%安排在政法系统。
1983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54人,其中团级49人,营级223人,连排级317人,另有65名技术干部。主要分配在劳改、劳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等系统的基层。
1984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467人,其中团职32人,营职254人,连排职127人,主要充实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
1985年,建立军队转业干部专业培训制度,集中培训3个月左右,再上岗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则尽可能地分配到专业对口单位。当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745人,其中团职59人,营职415人,连排职168人,技术干部103人。
二、干部总量
随着政治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干部的总量、分布、结构等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解放初期,全区干部数量极少,主要是派驻本地工作的军队干部,以及从本地工人、农民中吸收的积极分子。至1985年,全区干部总数已达到70163人,比1965年分专时的22494人增加了两倍多,文化程度大大提高,党员干部和妇女干部人数所占比例日益扩大,少数民族干部越来越多,干部素质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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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全区干部总数为22494人。其中妇女干部2175人,占总数的9.67%;党员干部7345人,占32.7%。30岁以下干部5989人,50岁以上的干部44人。学历均为高中以下,且工农干部占绝大多数。
1976年,全区干部总数为46645人。其中妇女干部8227人,占干部总数的17.6%;少数民族干部475人;党员干部19128人,占干部总数的41%。35岁以下的干部7874人,36~55岁的干部34952人,56岁以上干部2003人。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这一时期干部的学历普遍偏低。
1985年,全区干部总数已达70163人,其中妇女干部13366人,占干部总数的19%;少数民族干部599人;党员干部29858人,占42.6%。其中25岁以下干部7219人,26~30岁6573人,31~35岁8318人,36~40岁8334人,41~45岁8916人,46~50岁9961人,51~55岁11459人,56岁以上9383人。干部文化程度较以往有了根本性变化,大专以上9088人,中专22566人,高中9359人。此间,干部总量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是,1977年高考制度的恢复和军队干部转业制度的继续执行。另外,从社会上吸收录用也占了一定的比例。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任免
建国初期,干部管理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党务、群团、所属其他部门的管理;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国家行政干部的管理。
1954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和河南省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信阳地委提出关于加强全区干部管理工作的方案,明确划分了各级干部管理部门的权限。由地委管理全区党政群、企业、事业系统区级以上干部和代管省委委托管理的驻本区工矿企业等单位区级以上干部,协助省委管理副处以上干部,区级干部委托地委各部管理;全区党政群、企业、事业系统的一般干部分别由地委各部和专署人事科及县、市委管理;地委各部门的一般干部,各部可自行提调任免,专署直属的政法系统一般干部由专署(人事科)自行提调任免,但群团系统及专署其他各局、委、科及各企业、企业部门一般干部提调任免,必须经地委各部门批准。
1957年,信阳地委对全区干部管理进行调整改进。调整后各级管理干部权限范围是:(1)地委协助省委管理地委机关副部长,专署机关科、处、局长、党委书记,委、公安处副职,地委群团系统正职,县、市政府正副县、市长、正副县、市委书记及相当此级以上职务的干部。(2)地委负责管理的全区各系统的干部有地委机关正副科长,专署机关副科、局、处长,公安处、检察院、法院庭长、地委群团系统副职、县、市委机关副部长,县、市委人民委员会各局局长,党委书记,县直各委主仟、副主任,县、市群团系统正职,区乡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企、事业单位相当此级以上的干部。(3)县、市委负责管理本县、市内地委管理之外的各类干部。(4)凡属地、市、县委管理的各类干部,由地、县、市组织部和专、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分别管理。(5)政府人事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直接管理政府政法干部,负责对政府系统的干部统一调配,并负责行政干部任免。
1959年,信阳地委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调整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直接管理正县级以上的干部;地委(组织部)负责全区正区(科)级以上干部和群团系统副县级以下干部;各县、市委负责管理本县、市正股级以下干部;地委宣传科、工业部、财贸部、农村工作部、统战部分别负责管理本系统副区(科)级以下干部;专署(人事处)负责管理专署、县、市政府综合部门副区(科)级以下干部和办理政府系统干部行政任免手续。
1964年,干部管理权限适当下放,地委负责管理专署正副局、委、处长,县级党委正副部长,群团正职,政府主任,公社党委书记、社长。专署负责管理全区政府系统(含企业、事业单位)正区(科)级以下干部。
1979年,驻马店地委(组织部)负责地区党群系统全部干部和行署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二级机构正副职、地直企业正副职),县市级党委各部正职,副县、市长以上干部管理。地区人事局负责国家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股长以下)管理。
1984年,按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适当下放人事管理权,上级党委原则上只管下级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干部管理权限做了较大调整。地委书记、副书记、地区纪检会书记,行署专员、副专员,县、市委书记由省委直接管理;地委管理地区党政群等一级机构正副局级干部(正副处级),各县、市副县级以上干部;科级、副科级干部由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在任用副科级以上干部时,各人事管理部门都要对被提调干部进行严格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大致有:家庭出身及主要社会关系基本情况;参加工作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等。1984年以后,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原则,按照不同类别干部任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能(业务、技术、管理水平,文化素质和工作效率)、勤(工作态度与事业心)、绩(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对领导干部,着重考核政治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状况和工作实际成效。对技术干部和业务干部考核,侧重考核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成果。
二、干部调配
建国初期,干部调配的基本原则是:紧缩上层,充实下层;紧缩城市,充实农村;紧缩后方,充实前方。一方面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政权建设,一方面开始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53年,为适应经济和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全区有计划地把大批干部转移到国家基本建设战线上去。1954年进行第一次行政机构调整改革,1955年县以下撤区并乡时调配了大批干部。
1957年,根据中共中央“紧缩机构,下放干部”的决定和“稳定、提高”的干部工作方针,全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调整下放一大批干部,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6l%。同时,还抽调一批干部支援西藏、青海建设。
1958~1959年,在“大跃进”思想指导下,盲目发展各项事业,干部调配量骤增,大批干部被调配到工业、农业和财贸系统或下放农村劳动锻炼。
1961~1963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支援农业”的方针,对干部进行大幅度的精简调整,大批干部被精简返乡从事农业生产,或调整到企事业、集体单位及农村基层。
1965年7月,信阳专区分设为信阳、驻马店专区时,信阳专区地专直共有干部1967人,其中局处级干部143人,科级干部409人,一般干部1415人,调配给驻马店专区地专直干部941人,其中局处级70人,科级187人,一般干部684人。
1966年,驻马店专区地专直部门调配干部197人。1967年初,各级人事部门受“文化大革命”冲击相继瘫痪。1968年后,人事工作由各级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分管,但具体工作一直未能正常开展。
1979年后,地、县人事部门陆续重建,干部调配工作重新展开。调配干部的基本原则是: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对于从小城市调往中等城市或大城市的,从边疆调往内地或沿海地区的,从基层调往上层机关的,从严掌握。注意照顾夫妻关系,夫妇在一地工作的,按同去同留的原则,尽可能一同调动;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帮助解决。1980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就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做出具体指示,要求“一般要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原则,通过组织调动解决”。1980年全区调配干部1156人,其中从外地区、外省调人367人,调往外地区、外省310人,地区内调整479人,调配中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789人。
1981年,省人事局发出通知要求执行《干部调配工作暂行办法》,严格控制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中、小学正式教师调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调往外省的,必须报请省人事局审批。全区(除遂平、平舆二县)当年调配干部1255人,其中从外地区、外省调人271人,调往外地区、外省234人,地区内调整750人,有551人解决了夫妻分居问题。
1983年进行党政机构改革时,以经济综合、农林水机、计划统计、监督、司法部门为重点,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了大批干部调整工作。1984年后随着一些机构的陆续重建,相继恢复原有秩序。
三、离休、退休、退职
建国后,国家对达到一定年龄,或体弱,伤病、残废的干部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在生活、医疗、住房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补助。
1954~1955年,全区进行行政机构调整、精简人员编制工作,根据本人自愿和工作情况,办理了部分干部的离休、退休、退职手续。
1957~1959年,结合机构再次调整和反右整风运动,对年老体弱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按照本人志愿办理退休、退职。
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后,根据上级指示,全区进行各级行政、企业、事业机构精简调整工作,一部分干部退职、退休。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区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68年后,逐渐恢复办理离休退休工作。进入70年代后,离休退休干部增多。
1978年,提高干部离休退休补助标准,对回原籍安家者给予一次性补助。1979~1980年,全区办理干部退休4715人,退职42人。1981年,退休4964人,退职44人。1982年退休3496人,退职38人。1983年退休3886人,退职55人。1984年退休3748人,退职162人。1985年退休4615人,退职27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