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各县知县衙门设户房或典吏署,由主簿或县丞掌理民政事务,主要是财政税收、调查户口、里甲行政、警政治安、救灾救济、风俗礼教、卫生防疫等。
民国时期,初期沿用清制,l928年后县级政府设第一科(民政科)掌管民政,重点是地方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诸如建立和强化保甲乡团,管理户籍、七地、社团,救灾救济等等。各县普遍建有救济院、普济堂等福利场所。1946年全区8所救济院收容贫民、儿童1030人。由于社会长期动乱,政府组织涣散,官员贪污腐化,民政工作软弱无力,人民常年生活在天灾人祸之中,流离失所,饥寒交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民政工作。建国初期,专署设民政处,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负责人事、劳动、教育、卫生、基层政权、户口、行政区划、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等工作,区、乡无民政机构,设民政助理员负责。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民政部门先后交出人事、劳动、教育、卫生等职能。1965年7月,设立驻马店专员公署民政处。1972年9月改设地区民政劳动局,1973年3月建立地区民政局。民政工作重点是优待抚恤,社会救济,军队离休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社会福利,生产救灾,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县级政府设民政局,乡镇(公社)设民政助理员。1985年,地区民政局设有办公室、优抚科、社会救济科、安置科、计财科、民政科、退伍办公室、复员退伍军人转运站、城市福利生产管理站。
1985年底,全区有革命烈士3275人,革命残废人员3998人,在乡复员军人23234人。全区共有抚恤对象8027人,优待对象5923l户,定补对象8297人。城镇困难户定期救济246人,农村五保27455人。
第一章 拥军优抚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区内各级党组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大力支援人民军队的正义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地委、专署(行署)及各县市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拥军优抚工作。各级政府成立了拥军优属委员会,开展全社会拥军优属活动。对烈属和残废人员抚恤。对烈士进行褒扬,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拥军优属活动逐渐制度化、经常化。1985年,全区有革命烈士3275人,因公牺牲402人,病故军人352人,革命残废人员3998人(其中残废军人3003人),在乡复员军人23234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2898人。全区共有抚恤对象8027人,优待对象59231户,定补对象8297人。
第一节 拥军支前
革命战争年代,全区人民踊跃投身民族解放事业。1947年8月,刘邓大军到达汝河北岸的新蔡、汝南一带。受到国民党军的围追堵截。新蔡、汝南、正阳等县民兵、民工冒着敌人飞机轰炸和炮火袭击,修筑浮桥,帮助刘邓大军胜利渡河,挺进大别山。同年12月,在胨赓、谢富治兵团及华东野战军第三纵队于西平县金刚寺、祝王寨包围国民党第五军团三师战斗中,西平、遂平、上蔡人民出动大批担架队、运输队参加支前服务。1948年冬,淮海战役打响后,上蔡县有300多人参军,县长率领数百名民工往夏邑县赶运物资,蔡沟乡农民救护伤员200多人。新蔡县出动600人,牛车200辆,往安徽阜阳前线送面粉10万公斤。1949年春,各县区都成立了支前司令部(指挥部),下设兵站,支援人民军队南下过江。军队所到之处,受到热烈欢迎。西平县抢修公路35公里,桥涵35座,往信阳、驻马店运粮40万公斤。新蔡县整修4条公路,36座桥涵,供应面粉55万公斤,还组织大批民工、车辆往汝南、潢川冒雨送粮15万公斤,往漯河运道水4500根。汝南县青年500多人随军服务。
朝鲜战争爆发后,各县相继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广泛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宣传活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纷纷游行示威,节衣缩食,支援前线。驻马店市捐款8亿元(旧币),正阳县捐款24亿元(旧币),西平县捐款18亿元(旧币),新蔡县捐款24亿元(旧币)。各县青年踊跃参军,西平县373人,上蔡县547人参军上前线。妇女们也纷纷做慰问袋,做军鞋,送给中国人民志愿军。医疗战线积极救治伤员,仅驻马店市就接待医治伤员数千人。
自建国初开始,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拥军优属,在社会上倡导当革命军人光荣,当革命军人家属光荣的良好风气。父母满怀喜悦地送儿子参军,大姑娘也高高兴兴送未婚夫当兵,基层部门都把本地最优秀的青年送进部队。整个征兵期间,社会上象过节一样喜气洋洋,热热闹闹。政府和群众给新兵披红戴花,让他们乘坐高头大马、拖拉机、汽车等最好的交通工具,吹吹打打,夹道欢送。由于参军光荣,参军有出息,以至于自70年代以后,社会上逐渐形成拉关系、走后门参军的不良风气。
对军人家属,各级政府经常组织人员前往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五六十年代,对农村军属,采取助耕、代耕等方式帮助生产,在发放各种救济粮款时给予适当照顾、优待。每逢春节等重大传统节日,都要送猪肉、点心、春联等物品表示慰问。每年“八一”建军节,各地普遍召开军民代表会,举办座谈会、联欢会、电影招待会,倾听当地驻军对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各级党政领导还带领有关人员分别到驻军营房、连队、病房进行慰问。对部队反映的有关生活保障、水电供给、物资供应、子女上学、家属就业、军民纠纷及营区安全、战备训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1976~1979年,地区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款1.8万元帮助驻马店军分区硬化营区路面,解决水电费用等困难。对驻驻各部队,保证粮油的优惠供给,解决建房、修房所需的钢筋、水泥、木材等,子女上学、家属就业等也得到及时妥善安排。1980年,行署制定了《驻马店地区拥军优属公约》,使全区拥军优属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还注意制定和检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公约,在广大农村进行优待兑现大检查,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保证及时优待,为烈军属排忧解难。每年年初岁尾,全区各县市召开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先进代表会,对模范人物进行表彰。全区广大干部、群众、青年学生平时主动为烈军属办好事,拥军优属蔚然成风。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1979~1985年,全区各县市多次组织慰问活动,广大妇女纷纷做军鞋,纳鞋垫,绣锦旗,寄赠前线将士。驻马店地区籍军人因战牺牲18人,各级政府主动做好烈士家属、亲属的工作,为他们妥善解决了各种生产生活困难。
为缅怀先烈,每年的清明前后,各级各单位都组织干部、群众、学生到当地烈士陵园、纪念馆、纪念碑、烈士墓地进行祭扫活动,表达哀思。同时,还经常邀请老红军、老八路或战斗英雄作报告,开展多种形式的革命传统教育,启迪人们继承先烈遗志,激发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革命热情。
第二节 烈士褒扬
驻马店地区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本世纪20年代以来,全区有4093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的民工民兵,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英勇牺牲。建国后,全区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级党委政府指示,积极开展烈七褒扬工作,营建烈士陵园6处,纪念馆2处,纪念碑3尊,还编印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弘扬先烈的光辉业绩。
一、烈士陵园
确山县竹沟革命烈士陵园 兴建于1959年,坐落在竹沟镇北三里庙,坐北面南,占地14.5公顷。1963年,李先念(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为陵园题词:“继承烈士遗志,高举革命大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文化大革命期间,陵园遭严重破坏,1978年修复。1983年,开设烈士纪念馆,展出杨靖宇、李泮林等15位著名烈士的光辉业绩。1984年,工作人员整理出20位烈士传略,近百份文献资料,还接待观众2万多人次。1988年10月,建成22.8米高的花岗岩结构纪念碑,碑上镶刻着李先念题写的“竹沟革命纪念碑”七个大字。碑文由河南省委、省政府撰写。
泌阳县烈士陵园 1955年建于县城东北隅,占地20亩。园内安葬132名革命烈士遗骨,其中有鄂豫边区省委书记张星江、省委委员陈香斋、王广宇、侯太俊等。18米高的烈士纪念碑,碑身四面镌刻着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的题词。烈士灵堂5间,周围圆柱30根,带有走廊、栏杆,正中竖立3米高木制烈士纪念碑,两侧安放骨灰盒和遗物,庄严肃穆。
上蔡县烈士陵园 1950年建于县城东门外关帝庙义地。1953年,迁放遗骨。1965年,建立灵堂,安放40位烈士骨灰。堂后有135座烈士墓,其中无名烈士墓66座,占地40亩。“文化大革命”期间曾遭破坏,1982年整修一新。
平舆县烈士陵园 1962年建于县城西塔寺,占地150亩(水面40亩),安葬烈士17名。
正阳县烈士陵园 1962年建于县城东北隅,占地20亩,安葬烈士16名,坟前立碑。1980年整修。
汝南县烈士陵园 1966年建于县城南关二里店大堤附近,安葬12名烈士,立碑志绩。
二、烈士纪念馆、碑
杨靖宇故居纪念馆 1966年建于确山县北李湾村,1979年确山县政府接管。1980年扩建故居12间,展室9间,常年展出“烈士的光辉一生”。1983年,全区36万中小学生捐资1.5万元,塑杨靖宇半身像。1985年再次扩建,新开展室占地3833平方米,年接待参观者3万人次。
新蔡县小李庄事件烈士纪念碑 1933年7月2日,中共鄂豫皖边区省委书记李渭滨、新蔡县委书记管道乐等8位同志,在县城西小李庄被国民党军逮捕,于陈店集用铡刀杀害。新蔡县人民为追念先烈,于1985年兴建烈士纪念碑一座.纪念碑坐落在陈店集先烈英勇就义处。
遂平县烈士纪念碑“75·8”特大洪水灾害后,遂平县人民为表达告慰烈士忠魂的意愿,在遂平县城建设路中段建立一座20米高的“革命烈士纪念碑”,碑下设台阶四层,雕花栏杆,碑身四面镌字,气势壮观。碑区400平方米。
三、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0~1981年,各县市民政局抽调人员深入群众,结合内查外调,编印完成《革命烈士英名录》。载人烈士4093人,其中确山县748人,汝南县464人,平舆县264人,新蔡县293人,西平县379人,遂平县495人,正阳县368人,泌阳县754人,上蔡县268人,驻马店市60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确159人,抗日战争牺牲622人,解放战争牺牲1650人,抗美援朝战争牺牲1520人,中印边境反击战牺牲10人,对越自卫反击战牺牲18人,其它年代不详者114人。
第三节 抚恤优待
一、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后,全区民政部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2月11日颁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和《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开展抚恤工作。牺牲病故抚恤的对象是: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列编制内的无军籍正式职工,参战民兵民工,被授予烈士称号的不在职的人民群众等。亲属承领抚恤的顺序依次是:父母、配偶、子女、16岁以下的弟妹、抚养死者长大而现在又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恤粮(金)的标准为:师长以上级牺牲的烈士1200斤,病故者900斤;营、团级烈士1000斤,病故者750斤;班、排、连级烈士800斤,病故者600斤;战士级烈士为600斤,病故者450斤。
1952年,中央人民歧府第一次对牺牲、病故抚恤粮标准进行了调整。师长以上级烈士4800斤,病故者3600斤;营、团级烈士3800斤,病故者2700斤;班、排、连级烈士2800斤,病故者1800斤;战士烈士1200斤,病故者900斤。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规定,把以粮食计量的抚恤粮,改为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的抚恤金。师长以上级牺牲烈士抚恤550元,病故410元;营、团级牺牲烈士350元,病故者260元;班、排、连级牺牲烈士210元,病故者160元;战士级牺牲烈上140元,病故者110元。
1955年,国家再次调高烈士抚恤标准。师级以上牺牲烈士650元,病故者520元;团级牺牲烈士450元,病故者360元;营级牺牲烈士350元,病故者280元;排、连级牺牲烈士280元,病故者230元;班长级牺牲烈士230元,病故者200元;战士级牺牲烈士180元,病故者150元;民兵、民工牺牲烈士150元,病故者120元。
之后二十多年,一直执行这个标准。至1979年,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才对抚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其中将牺牲分为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两种。同年国务院规定1979年1月17日对越自卫反击战以后牺牲的烈士,抚恤标准增加300元。师长级烈士抚恤100O元,困公牺牲700元,病故者600元;战士级烈士抚恤800元,因公牺牲500元,病故者400元。
1984~1985年,民政部、财政部两次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规定: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间的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同时规定: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3;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
1985年,全区有烈士3275户,因公牺牲402户,病故军人352户,共4029户。
二、残废抚恤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暂行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抚恤的对象和范围是:革命残废军人,参战和执行战勤等任务致残的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废等级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所执残废证件,按其身份不同分为四种:即“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革命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参战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抚恤的标准,根据不同的等级及其原因共分28个标准,原则是因战的高于因公的,在乡的高于在职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持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除发给残废抚恤金外,每月还增发护理费。1952年以前发抚恤粮,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1956年对复员回乡的一等残废军人的粮油、副食品,按在职干部定量供给。对三等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1965年全区有革命残废人员2132人。1972年有2500人,其中残废军人2099人。1979年有3172人,其中残废军人2525人。从1979年10月起,每人每月另加生活副食物价补贴5元。1983年起,对二等乙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为合理使用抚恤金,每隔十年进行一次评残换证工作。1985年全区革命残废人员3998人,其中残废军人3003人。
对革命残废人员,政府还在其它方面给予优待。凡下肢瘫痪或截肢的残废军人,可配发手摇三轮车或拐杖,同时每年发给20元三轮车维修费;凡需配假肢、病理鞋、辅助器的,可免费供应;需镶牙补眼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革命残废人员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可享受半价优待;在乡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死后,除已领抚恤金外,另发给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残废抚恤金。
三、优待
建国初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在分配土地、农具、耕畜、粮食、房屋方面,对烈军属给予优先照顾。土改后,对烈军属困难户在生产方面实行代耕、代种、代收、代打,主要采取临时派工或包耕方法。正阳县采取大包耕的有458户,代耕户负责种子、肥料,固定产量;小包耕的有1517户,军属负责种子,不固定产量,政府印发工票。另有220户,由军人家属自行找人耕种。
1956年后,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一律优待工分(劳动日),参加年终分红。
1977年开始实行“春评、夏查、秋兑现”的方式进行优待。1978年全区有优抚对象89950户,343533人。实行优待8237户,31170人,补助劳动日186万个。
1980年,对烈属、现役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普遍优待,执行“一证”(优待证)、“一书”(通知书)、“一册”(花名册),根据困难大小,每户补助150~350公斤粮食。全区优抚对象67739户,优待30012户。生产队优待粮食148.5万公斤、款39万元;大队优待粮食77万公斤、款5.8万元;分责任田881户、11178亩,享受代耕的307户。
1983年,全区优待对象44442户,130342人,优待32810户,粮款折合284.13万元。
1985年,全区优待对象59231户,优待31242户,粮款折合人民币338.6万元。全区改变过去“一刀切”、“平均主义”方法,实行“乡定乡筹、统一提取、平衡负担、分款属、按贡献、定优待、加奖惩”。优待款户均120~150元,一次兑现。
四、定补
从1950年开始,国家对生活极端困难的烈军属,除实行优待外,还由政府按月给予定期定量物资补助,同时还安排一部分钱物作临时困难补助。从1956年到1963年,对原来不享受长期抚恤的三等伤残军人和享受群众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这一政策没有继续执行。1978年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改进定期定量补助工作意见。1979年国务院增拨专款,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是: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牺牲、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和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上述对象中的重点是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1963年在农村,每人每月2~4元。1974年,农村每人每月3~5元,城镇每人每月7~13元。1979年,调整为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全区定补9052人,用款60万元。其中烈属1978人,复员军人5986人,退伍军人1010人,其他78人。
1980年,根据豫民财字[1980]5号文件规定的定补对象,直系烈属按总户数的70%,复员军人按30%,病退军人按1.5%。定补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8元,城镇每人每月13元,退伍红军每人每月4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6~10元。全区定补l0228人,用款85.2万元。其中烈属2395人,复员军人6590人,红军和退伍军人1243人。
1981年,补助标准调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30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5元,城镇的每人每月20元。
1985年1月起,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残废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实行定期抚恤,并在原来基础上提高标准。这些人员中的孤老者再增加5元,其他享受定补的对象仍保持定补。全区改为抚恤的有2366人,其中烈属1626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30人,失踪军人家属67人,病故军人家属443人,全年支款38.9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23234人,定补60923人,年支款70万元。带病还乡退伍军人2898人,定补1374人,年支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