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 安
1927年4月24日,确山县农工革命政府一一确山县临时治安委员会成立,同时设立区内第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公安副法组织——管狱委员会,辖警察局和两个治安大队,约270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被迫撤销。
1939年7月,鄂豫边区党委在新四军留守处除奸科的基础上建立社会部,内设侦察科、保卫科,主要负责党内和军队内部的除奸工作。11月,撤销保卫科,增设秘书科、行政科、训练班。1941年2月鄂豫边区行政公署成立公安局。担负除奸、反特、镇压反革命、征收粮款、没收敌货等任务。1947年,中共豫皖苏区党委建立社会部,内设侦察科、审讯科。1948年4月桐柏区地委建立桐柏区第二专区公安处,内设秘书科、侦察科、审讯科、公安队,10月改称公安分局。1948年5月,豫皖苏区第八专署公安分局成立。1949年1月26日,豫皖苏八地委成立保卫委员会。2月8日,汝南专署建立公安分局,下设秘书科、侦察科、审讯科、公安队。
1949年3月,全区解放,各县市相继建立公安局。4月2日,汝南专署公安分局改称确山专署公安分局,内设秘书科、侦察科、经保(内保)科、治安科、公安队。1949年8月16日,政称信附行政区公安局,增设审讯科、干部科、管教科。1950年5月1日易名为信阳专员公署公安处。
建国初期,各级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发动群众,清查土匪、恶霸、蒋帮特务、反动党团骨于、反动会道门头目,镇压反革命分子,开展禁烟禁毒和取缔娼妓的斗争,以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
1953年9月至1958年,公安机关按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党的政策,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加强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保障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
1958年,公、检、法合并,信阳专署和各县政府先后成立政法部,公安工作出现“大跃进”,错抓、错捕了一批无辜干部和群众。1959~1962年,各县政府和信阳专署先后恢复公安局、处建制。
1965年7月,成立驻马店专员公署公安处,下设政治处、秘书科、治安科、预审科、政保科、公安大队、劳改砖瓦厂。“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遭到所谓“造反组织”的冲击,职能活动被迫停止。1968年1月,公安机关实行军管。1973年3月,撤销军事管制,成立驻马店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兼行检察职能),内设政治处、秘书科、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审批科、预审科。1975年9月增设民警科和消防科;1977年4月改审批科为检查科,1978年11月改秘书科为办公室,增设刑侦科,建立地区公安审查站;1979年9月建立信访科。1980年元月,地革委公安局改称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9月,撤销地区公安审查站,建立地区劳教综合场,公安处刑侦科改建为刑警队,年底撤销,恢复刑侦科;1981年7月地区劳教综合场改为地区劳教所,同时建立地区公安干部学校。1982年3月,增设地区收容遣送站,1983年1月,撤销民警科,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马店地区支队。7月,将劳改、劳教移交司法部门管理,恢复地区公安审查站。1984年3月,撤销信访科,增设行管科和警卫科。1985年1月增设纪检会,2月增设公安史志办公室,5月增设技术科。
70年代末,公安机关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加强队伍建设,恢复业务工作。80年代代初,按照地委统一部署,展开攻势,集中打击流氓团伙、拐卖人口和车匪路霸等犯罪活动,开展挖团伙、抓逃犯、反盗窃等专项斗争,加大整治社会治安力度,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985年,地区公安处设13个科室,辖审查站、遣送站、公安干部学校各1个,全区公安机关有干警1700人。
第一节 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
(一)户口登记 1949年4月22日,确山地委社会部部署户口登记工作。5月1日至6月20日驻马店市按照以肃匪反特为中心,使人民安居乐业为宗旨。澄清户口为内容的指导方针,依靠工人阶级和积极分子开展户口登记工作,并颁发居民证,建立变动报告,对正户口门牌,制订留客登记、户口移动申请、坏人外出请假、实行路条等制度。7月9日汝南市(今汝南县)开始此项工作。经过户口清查和登记,2县市有青帮55人,一贯道51人,公开妓女140人,各种伪职人员1661人。
建国后,农村户口由民政部门管理,城镇户口由公安部门管理。1961年,公安部门按照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城市居民户口登记,建立居住地变动、户口移动申请和留客报告登记制度。乡村集镇居民户口由乡、镇政府管理。1953年起,迁移户口使用准迁证。农业合作社时期,各农业社均建户口簿,设户口员管理本社户口。196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登记。1956年,全区城乡户口均由公安机关管理。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户口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城镇居民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登记,农村人口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人4项登记。设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城市平均500户左右、集镇平均700户左右划分为一个户口责任区,配备户籍民警负责责任区内的户口管理;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设户口员管理户口。1981年,全区各人民公社均建立公安派出所,配备户籍民警管理户口。1985年,户口登记仍沿用50年代国家规定的“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居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的标准,仍使用1951年规定的统一的户口管理簿册,仅在项目多少、式样大小上略有改进。
(二)户口迁移 1951年,城市户口迁移,本人须持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1953年,转移户口实行向迁入地提出申请,经批准向迁出地发出准迁证之后,由迁出地办理迁移手续。1958年,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迁入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60年代初,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农业人口大量外流,按照国家“紧缩城市人口”的方针,全区精简一批职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64年,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农村迁往集镇、集镇迁往城市的户口严加限制。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下达后,公安机关严格户口迁移审批权限和手续,从严控制农村迁往城镇和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1979年4~9月,为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批准部分科技、教学骨干的家属由农村迁入城镇,1984年,又批准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家属的农转非农户口的迁移。5月,集中办理了中教四级、小教二级以上教师家属的农转非户口迁移,8月将范围扩大到中教五级、小教三级。10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户口管理进行改革,对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行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处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准予落常住户口,由公安派出所专设户口底册。此项迁移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发展。
二、枪支、危险品管理
(一)枪支管理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为维护社会治安,开始对枪支进行登记。1949年8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登记管理枪弹暂行办法》,发放佩枪人员《持枪证》、《私枪及民兵、自卫队枪弹登记证》,填写《枪支登记表》,清理收缴社会上散存的枪支、弹药。1951年,根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党政干部佩枪范围作出具体规定,重新印发持枪证,再次收缴社会散存枪支弹药。1949~1951年,共收缴长短枪2000余支,各种弹药30000余发。“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大量枪支、弹药流散社会。1977年按照河南省革委公安局通知,对枪支进行清理登记和换证,1979年,将非公安保卫系统的自卫枪支收缴集中保存。1981—1985年,各级公安机关广泛宣传枪支管理办法,收缴不符合配枪条件和散失在社会上的各种枪支百余支。
(二)危险物品管理 解放前夕,民间散存大量爆炸物品,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建国后,为防止反革命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和防止爆炸事故发生,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发动和依靠群众对散失在民间的各种炸弹、炮弹、照明弹、瓦斯弹、烧夷弹、手榴弹、水雷、地雷和各种信管炸药及其附属物品进行清查收缴。1957年,根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全区对枪支(含猎枪)、弹药、剧毒、放射性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全面清理登记,并建立销售、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1958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生产和使用爆炸物品大量增加,爆炸事故突出,造成多起伤亡事故。1959年,对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特别是钢铁基地、水利建设、基建工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爆炸事故明显减少。60年代初,生产鞭炮的社队企业迅速发展,因管理不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1964年对鞭炮生产企业进行整顿,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进入80年代,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增多,使用范围更为广泛。全区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购销、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在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建立保卫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1981年,全区对烟花爆竹生产厂、作坊进行停产整顿,取消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个体户600余个。1984年,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整顿,撤销非法生产、销售的厂、点近百家,收缴社会散存炸药近10吨,雷管万余发,导火索2000余米。
三、公共秩序管理
解放初期,公安部门开始在城镇街道、部分机关、厂矿、乡级基层设立公安派出所或治安保卫委员会(小组),通过户口和重点人口管理,发现犯罪线索,协助调查一般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秩序。“三年暂时困难”时期,部分群众外出乞讨,偷摸、抢食事件不断发生,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社会秩序混乱。县、市政府一面赈济灾民,一面组织力量打击刑事犯罪,社会秩序逐渐稳定。50~70年代,对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影剧院、公园、录像厅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实行联防群治。每逢重大节日、活动,组织公安干警巡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入80年代,录像厅、集贸市场等大量增加,各县市在公共场所成立治安室,公安局成立治安大队,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开展专项治理整顿,维护公共秩序。1985年全区共有公安派出所218个(其中农村186个,城市17个),治安保卫委员会4774个,治安人员19295名,治保小组22542个,人员52984名。
四、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8月,公安部颁发《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全区开展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列管范围为:旅栈业、娱乐场所、印铸刻字业、电料行业、汽车运输业、旧货业等。特种行业开业必须向县市公安局申请登记,经审核合格后,领取营业许可证,始得营业。并针对行业特点建立各种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旅店业建立住宿登记制度,旧货业实行凭证收购寄售制度,印铸业建立承制、保管和签销制等。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管理主要是依靠和协同行业内部党、团组织和行政领导,组织从业职工落实安全制度,做好安全管理。1962年,对全区特种行业进行整顿,列管范围集中为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并将牲畜和自行车交易场所列为管理范围。1979年后,特种行业大量增加,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手续,建立完善管理制度,1982年,对特种行业进行以从业人员、经营范围、安全制度、治保组织为主要内容的整顿。198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修理业、印铸业和一般生活废旧物品收购业不再作为特种行业管理。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取执照后,须向县市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1985年全区特种行业为打击犯罪提供线索600余条,协助破获刑事案件250起,查处治安案件420起,抓捕违法犯罪人员近200名。至年底,全区共有特种行业1829个,其中国营299个,集体497个,个体919个。
五、禁毒 禁赌 禁娼
(一)禁毒 人民政府建立初期,即在控制区开展禁烟禁毒工作。1949年1月桐柏区党委相继发出《关于统一管理毒品问题给有关出口地区的指示》和《天于统一管理毒品及禁烟问题的决定》。要求各专署设禁烟缉查队,县市公安局设干事1人专管。2月制定公布了查禁毒品的具体办法,要求吸食者限期戒除,贩卖毒品者立即停止活动,限在1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各县市政府均成立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禁毒工作。由于战争环境限制,禁毒工作未能大规模展开。1949年12月10日河南省政府发布《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全区各城镇结合民主改革,进行禁烟禁毒宣传,并在驻马店市建立戒烟所,采取自愿、规劝与强制相结合的方针,收容100余名无力自行戒烟的职业乞丐烟民八戒烟所强行戒烟。自戒者1300余人。1952年7月信阳专署公安处向全区发出禁烟禁毒指示,各县市政府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禁毒运动。按照“严厉惩办和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大案从严、小案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主犯从严、次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少数从严、多数从宽”的政策,公安干警和肃毒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广泛宣传禁毒政策,鼓励烟毒犯坦白认罪,发动群众检举毒犯,严厉打击主犯、惯犯。至1952年10月底,共破获烟毒案件1000余起,逮捕毒犯450余人,收缴一批制毒、贩毒用具和毒品。1953年底制毒、贩毒、吸毒现象基本绝迹。70年代,极少数人在房前屋后种植少量罂粟,公安机关及时进行清查、打击和教育。80年代初,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少数地方种植、贩运、吸食毒品现象有所抬头,各级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或给予经济处罚。1983年新蔡县龙口乡后周庄4名毒品犯与西安、香港购运毒品犯勾结,贩毒O.5公斤,被西安市司法机关查获,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7年。1985年新蔡县李桥、弥陀寺、龙口、化庄、十里铺等乡镇,均有罂粟种植,其面积少则几分,多则亩余。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种植者,对种植面积较大的分别给予罚款或依法拘留。
(二)禁赌建国前,区内县城、集镇都设有赌馆、赌场,农村赌风亦很盛行。解放后,各级政府都明令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开展禁赌教育,取缔公开的赌博业,将重大的赌博活动作为刑事案件查处。1950年全区破获赌博案件11起,处理106人,1953年5月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赌博问题的处理意见》,全区公安机关发动群众,开展禁赌和查缴赌具活动,禁止制造和买卖赌具,严厉打击少数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惯赌等犯罪分子。1954年,区内赌博现象基本消失。1980年后,随着城乡经济状况好转,在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的地方,赌博恶习死灰复燃。1980年5月8日公安部发出《关于禁止制造、销售赌具问题的联合通知》,全区公安系统每年集中进行查赌抓赌,依法严惩赌头、赌棍及抽头聚赌分子。1985年,全区破获赌博案件230起。
(三)禁娼 民国时期,区内县城均设有有牌或无牌妓院,部分集镇亦有少数暗娼。统治当局明禁暗纵,并从中征收“花捐”,甚至与妓院老板同流合污,榨取钱财。1949~1952年各级人民政府坚决取缔娼妓,查封境内所有妓院,按照“讲明政策、教育改造、学习生产、改嫁从良”的方针,查处一批老鸨,收容改造一批娼妓。驻马店市查封妓院16处,查处老鸨35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2人,教育释放23人。141名娼妓经过教育,改嫁从良36人,75人转向其它正当职业或返乡务农。此后,全区娼妓绝迹。1980年后,卖淫活动又有出现。1981年7月遵照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全区开展取缔卖淫活动的斗争,严厉打击一批强迫、唆使、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分子,卖淫活动大为减少。1985年,区内城镇偶有暗娼活动,一经发现,即依法处理。全区破获嫖娼卖淫案件119起。
第二节 侦 破
一、政治案件
(一)匪霸案件 1948年,国民党军队溃败南逃后,遗留、潜伏下来一批政治土匪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他们与地主豪绅相勾结,建立反动组织,与新生的人民政权相对抗。国民党泌阳县长薛子正纠集匪徒2000余人,在泌阳、桐柏一带烧杀抢掠,曾突袭泌阳县城,惨杀20余人。一时,区内匪患猖獗。同年4月,豫皖苏区党委发出《对目前公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各级公安机关以“配合武装清剿土匪”为中心,对土匪实行武装清剿。6月,汝南、正阳、确山县大队集中3个连的兵力,在管庄、大陶坡包围罗岐山部土匪,激战数小时,活捉匪首罗岐山,缴获机枪2挺,步枪百余支,战马2匹,手枪8支,子弹4000余发。12月,桐柏二专署公安分局破获“国民党国防部豫南义勇剿匪指挥部三总队”。年底,汝正县庙湾区公安助理员兼指导员李茂林成功劝降汝东龙王庙一带的匪首冯天路。1949年1~2月,区内抓获匪首5人,迫使2名土匪头子向公安机关自首登记,缴长枪30支、手枪4支。3月全区解放时,区内有土匪70余股,多者千人。少者百余人。他们采取夜集明散,利诱打人、逼民为匪等手段,破坏交通设施,掠夺粮食、暗杀革命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5月,确山地委成立南北两线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剿匪工作。至6月底,全区(含信阳县、信阳市)配合军事力量剿匪21股,共522人,缴获各种枪支398支;争取投诚40股,698人,交出枪支495支;登记悔过匪首117人。
1949年底至1950年,各种反动势力暗中串联,沆瀣一气,妄图重整旗鼓,卷土重来。尤其在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之后,他们的气焰更加嚣张,甚至发动武装暴动,袭击人民基层政权,暗杀基层干部。以豫南匪首潘疤拉、王右嘉等为首的“豫南反共救国军”,在汝南、正阳、确山三县结合地带发展匪徒700余人,有长短枪400余支,曾先后攻打县人民政府、区、乡公所30余个,枪杀干部、群众数十名。1950年7月28日夜,汝南县三区姚桥乡(现平舆县万冢乡)逃亡匪首韩振文,串联匪徒30余人,突袭姚桥乡公所,杀害乡长赵金枝等4人,夺走枪支12支。土匪的猖獗活动,严重阻碍着新生政权的巩固和发展,骚扰了社会生活和民心的安定。专、县公安武装发动群众,开展剿匪反霸斗争,严惩了一批土匪、恶霸。
(二)敌特案件 1939年7月,中共豫鄂边区党委社会部配合明港新四军五团队除奸股,查破国民党77军某部排长方祯洋率一排人枪以假起义混入新四军五团队,企图策反一案,处决方祯洋等4名首要分子。解放战争时期,汝南一带特务机关林立,正牌特务及其外围组织人员分别潜伏在各行各业,共有军统、中统职业特务数百人。1948年5月,蒋特保密局派遣人员深入解放区组织所渭“人民剿匪义勇队”,刺探情报,拉拢策反,围绕共产党的中心工作及各种政策,进行破坏活动。各县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对潜伏特务发起强大攻势。1948年秋,汝南公安机关破获国民党潜伏谍报站l处,抓捕以万妮为首的5名敌谍报人员。全区解放后,各县开展群众性的“剿匪反特”运动,1949年3月,汝南县共抓获特务13人,登记国民党军歧人员731人,收缴一批特务机关的文件、证件、电台。至6月底,全区(含信阳县、信阳市)清查出混入机关内部的匪特分子545人。建国后,台湾特务机关对大陆一方面进行反共宣传,一方面采取派进来、拉过去的手法,发展特务分子和谍报人员,公安机关针锋相对,坚决予以打击。1979年驻马店地区医药公司李玉全,赴马来西亚在香港逗留期间被发展为美蒋特务,到台湾受训两次,回国后从事谍报工作,并动员儿子、女儿为其特务活动服务,被公安机关破获。李玉全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反动会道门案件 解放初期,全区有反动会道门百余种,其中流传较广的有一贯道、庙道、九宫道、红枪会、西华堂等30余种,有会道首4500余人,道徒8万余众。 一些反动会道门在特务、土匪、恶霸的操纵下,组织武装暴乱,杀害革命群众。1949年5月,确山地委宣布所有秘密会道门团体均为非法组织,必须立即停止活动。全区公安机关配合剿匪反特,侦破一批匪特利用反动会道门进行破坏的案件。1950~1951年,重点镇压阴谋暴动的反动会道门,严惩首恶分子,巩同人民政权。1952~1953年,全区组织干部1200余人全面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共取缔一贯道、九宫道、庙道等反动会道门35种,债破会道门案件50余起,依法逮捕一批反动会道首,缴获一批枪支、子弹、道产、烟土及大量反动证件,给反动会道门以毁灭性打击。大批道徒、道众声明退道。1957年后,部分地方出现反动会道门复辟,公安机关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政治攻势,以侦察破案为中心,全面打击和制止复辟活动,至1958年,彻底摧毁一批反动会道门组织,缴获罪证实物、武器等1800余件。60年代初,一些反动会道首借灾荒、粮食、疾病等问题,制造谣言,煽动群众,阴谋暴乱。公安机关贯彻“区别对待”政策,对少数反动会道首进行了坚决打击。1983年,全区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破获涉及西平、上蔡两县的反动一贯道复辟案,抓获以陈大海为首的31名一贯道案犯,其中依法逮捕10名,刑事拘留5名,传唤审查16名,缴获各种道具25种,反动书训74种计146本。
(四)反革命案件 建国初期,全区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案,重点打击反革命武装骚扰。镇反运动大体分三个阶段。1950年10月至1951年10月,充分发动群众,开展控诉、检举揭发,在获取证据的基础上,镇压一批反革命分子,巩固了新生政权。1951年10月至1952年11月,对暗藏的反革命分于进行深挖,有计划、有秩序地逮捕反革命分子,巩固和扩大第一阶段的成果。1952年11月至1953年8月,重点发动群众,解决镇反的不彻底性,进一步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进行反动党团登记工作。对包括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据其罪恶轻重,依法分别进行杀、关、管。至此,各类反革命分子基本肃清。60年代初,台湾当局叫嚣窜犯大陆,残余反革命势力蠢蠢欲动,散发反动标语传单,制造战争谣言,组织反革命集团,妄图颠覆人民政权。公安机关进行重点侦查,破获一批反革命案件。
二、刑事案件
建国初期,刑事犯罪同反革命活动交织在一起,活动猖獗,城乡社会秩序混乱。1950年发生刑事案件303起,发案与当年总人口之比为0.11‰。其中抢劫、投毒、放火、盗窃等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0%以上。作案者大部分是反革命分子、敌对阶级分子和惯窃、流氓、游民等。刑事侦察工作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采取广泛发动与依靠群众,检举揭发刑事犯罪分子,大力搜捕惯匪、惯盗,侦破抢劫、杀人、投毒、放火和盗窃等重大案件,缉捕惯盗和流氓头子。结合取缔娼妓和禁毒运动,打击有严重犯罪活动的妓院老鸨和制贩毒分子,扫除旧社会遗留的社会渣滓和丑恶现象,稳定社会秩序。通过打击,1951年和1952年的刑事案件,分别比1950年下降37.8%和10.76%。
1953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刑事犯罪活动日益突出。1953年发生的刑事案件超过前两年总数的1.36倍,1954年曾有所减少,但刑事犯罪活动仍很突出。在发生的案件中,盗窃公共财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及暗害、凶杀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案件最为突出。1953年11、12两个月发生的暗害、凶杀事件中,杀害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案占52%。1954年1月发生的放火案件中,烧毁公共财物案占40.5%。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破获一批盗窃、纵火、凶杀、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1955年在刑事犯罪活动嚣张的地方,有计划地集中搜捕了一批惯盗和一贯窝赃、销赃分子,组织偷窃、盗卖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扰乱公共秩序、污辱妇女或组织暗娼卖淫的流氓恶棍,以赌为业的赌棍,制造、贩运毒品的毒犯,一贯走私贩卖金银、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分子等6类刑事犯罪分子。1957年,在城市和工矿地区集中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在农村也大力开展了侦察破案工作,破获了一批案件,刑事案件普遍下降。1958年比1954年下降了46.61%,其中盗窃、凶杀、强奸、抢劫等几类主要案件下降34.85%。
1959~1961年,不少地区群众性的偷摸、哄抢国家和集体粮食、财物等事件大量发生,刑事犯罪分子趁火打劫,进行杀人、投毒、纵火、投机倒把、盗窃、抢劫国家粮食和财物等犯罪活动,刑事案件回升,社会秩序一度混乱。盗窃案件尤为突出,1961年发生的盗窃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89.22%,比1960年上升2.9倍。公安机关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群众哄抢粮食和国家财物事件,按人民内部矛盾对待,对于发生的杀人、放火、爆炸等重大刑事案件,则抓紧侦破,依法及时惩处。1962年后案件逐年下降。1955—1969年,全区各县镇累计逮捕案犯18528人,刑事处理近万人。
“文化大革命”时期,刑事侦察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必要的侦察手段和工作措施被砍掉,办案力量大大削弱,破案率下降,案件上升。1967年和1968年的破案率分别为36.86%和34.53%。1976后,刑侦业务逐步恢复,社会治安经过不断整顿有所好转。1979年对城镇社会治安秩序进行整顿,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当年受理案件比上年上升62.4%。1980年比1979年上升87%,批捕人数同时上升171%。进入80年代后,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1980~1983年,发生案件年均突破2000起,是建国后发案最多的时期。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区从重、从严惩处贪污、盗伐滥伐森林、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偷税抗税、重大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确山县破获惩处了该县顺河公社(现驻马店市顺河乡)原公社副书记丁长银,伙同其它10余人,利用假合同诈骗款物114万元一案,主犯丁长银被判有期徒刑17年。1983年,社会治安秩序严重恶化,重大刑事案件日渐突出,社会治安出现了极不正常的状态。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全区公安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全区全面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1983年8月至1984年底集中搜捕、扫荡浮在面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5年以破大案、挖团伙、抓流窜、扫死角为主,集中打击流窜犯和隐蔽较深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破获大批刑事案件和一批隐案、积案。
1950~1985年,全区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25079起。发案与总人口的比例:50年代,发案率最低的是1951年,占总人口的0.07‰,最高的是1953年,占0.38‰;60年代发案率最低的是1960年,占总人口的0.13‰,最高的是1961年占0.48‰;70年代发案率最低的是1971年,占总人口的0.27‰,最高的是1979年,占0.57‰;进入80年代,发案率最低的是1984年,占总人口的0.39‰,最高的是1981年,占0.66‰,是建国后最高的一年。全区发生的盗窃案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75.79%,凶杀案占1.77%,强奸案占7.05%,抢劫案占1.6%。
第三节 消 防
一、机构设置
1963年驻马店镇建立区内第一个专业消防队。1965年驻马店专区成立后,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科(股)管理。1975年10月地区公安处建立消防科,各县镇相继建立消防股,上蔡县公安局建立消防中队。1980年,地区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全区消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年底,全区各级组织共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198个,参加人员1870人。1983年1月,公安消防部队体制改革,消防组织纳入武装警察总队序列,大队(支队)和中队同时是公安机关的科、股。
二、防火灭火
1971~1974年,全区共发生火灾事故1242起,死亡126人,伤123人,造成经济损失折款181.71万元。1975~1979年,全区共发生火灾事故2309起,死亡219人,伤284人,造成经济损失折款447.4万元。消防部门为尽快搞好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采取文艺演唱、广播、漫画、印发文字材料、设置固定宣传窗栏、印发通告、电影、电视录相等形式,进行广泛的防火宣传。同时坚持经常性和季节性相结合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冬春季节,天气寒冷,风大物燥,极易发生火灾,各级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布置防火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安全检查。每年麦收季节各级党政部门都专门成立护麦指挥部,深入麦场检查,着重抓机械、电力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种形式的安全防火责任制,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排除。1980年,全区共组织安全检查小组4829个,发现火险隐患3412处,其中重大火险402处,及时整改2970处。1980年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逐年下降,198l~1985年共发生837起,死亡87人,伤59人,损失折款2lO.5万元,主要是麦场火灾及城市居民点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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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武装警察
1949年信阳行政区公安局设公安大队,区内各县市公安局设中队。1955年8月改为武装警察。1963年2月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1965年7月,驻马店地区公安大队成立,下辖9个县中队和1个直属中队。1966年6月,公安大队撤销,其直属中队编为驻马店军分区独立连,各县公安中队改由县人武部管辖。1975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县、镇中队移交地方公安部门,隶属于驻马店地区公安处民警科。1982年10月,全区10个县市中队和驻马店军分区独立营合并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马店地区支队,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内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消防科。主要担负全区9县1市看守所和五三劳改农场的看守、看押、城市武装巡逻、处置突发事件和临时性警务。
建国初期,公安部队紧密配合党的中心工作,进行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打击暗杀、破坏活动,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武装警察担负打击刑事犯罪,武装警戒、押解在押犯,追捕逃犯和其他临时性工作。武警驻马店地区支队组建后,主要担负维护全区社会治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监区看守,保证执勤目标的绝对安全;逮捕、押解、处决罪犯,处置突发事件,进行城市武装巡逻等任务。1983~1985年,支队党委贯彻“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狠抓部队建设,认真履行武装部队职能,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全体官兵时刻处于“打头阵、上一线”上,保证了全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