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划生育
驻马店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53年,1963年区内各县先后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办公室,1966年2月驻马店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开始,为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起步阶段。其工作重心是提倡晚婚晚育,适当节制生育。由于封建思想意识及道德观念的影响,计划生育工作成效甚微,全区人口处于高出生、高增长状态。“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严重冲击,机构瘫痪,工作停顿,人口发展呈盲目增长状态。1966~1972年,全区净增人口1037593人。1972~1974年,地、县重建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党组织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大规模的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大力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全面发动阶段。70年代中期,人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977年计划生育工作正式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全区积极响应中共中央“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的号召,认真落实“奖一罚三”(即对只生一胎者,给予奖励,对生三胎和三胎以上者,给予经济制裁)政策,狠抓“一胎化”工作,加大节育措施落实力度,全区掀起计划生育工作高潮,人口发展有所控制。80年代初,计划生育被列为基本国策,全区层层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实行干部计划生育岗位责任制,健全计划生育机构,完善计划生育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政府状态得到扭转,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走上制度化轨道。
第一节 宣传教育
1953~1966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提倡青年推迟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为主要内容,组织机关干部、医务人员组成宣传队,重点在城镇职工中宣传,计划生育仪为一般性号召。“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宣传工作中断。1972年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引起全党全社会的重视,各级党政领导每会必讲计划生育工作。共青团、妇联、工会、民兵组织和党员、职工、干部主动对青年和自己的亲属子女、邻居,进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播、电影、戏曲等行业,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的好处和具体规定。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宣传小分队,深入公社(乡、镇)、工厂、农村、街道、机关广泛宣传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介绍计划生育先进人物的事迹,讲解节育基本知识,推广节育避孕新技术,帮助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提高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1978年起,地、县(市)在坚持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同时,年年召开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组纵出动一批宣传车、张贴标语、印发材料、制作图板、悬挂过街横幅,开展声势浩大的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并组织先进个人事迹报告团,在城乡巡回宣讲,广泛、深入地宣传计划生育的战略意义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及规定。宣传教育工作逐步由点到面,由粗到细。1985年,地区两次召开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经验。11月,又举办了以人口理论、人口政策、妇幼保健、节育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全区计划生育宣传书画、摄影展览。计划生育光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新风尚在全区逐步形成。
第二节 政策法规
一、提倡晚婚晚育
50--60年代,按照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法》宣传中,把大力提倡晚婚作为移风易俗、保护社会主义劳动力的重要措施,晚婚晚育年龄没有明确规定。1973年国务院提出“晚(婚)、稀(生育间隔4~5年)、少(生育)”的原则后,地区“革委会”对晚婚年龄具体规定为农村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城市女24周岁、男26周岁以上。对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实行晚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婚假延长15天,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评选先进;对农村居民实行晚婚者,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提倡少生优生
建国后,按照《婚姻法》规定,不允许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未达结婚年龄者登记结婚。提倡男女婚前作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登记结婚。对患有精神病、性病、麻风病和生理缺陷者不予登记结婚。县以上卫生部门培训新法接生员,推行新法接生。1974年地区“革委会”规定,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并且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再婚夫妇双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者,不允许再生育。城市居民除特殊原因外,一对夫妇只准生一个孩子。农村居民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凡已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及未到晚婚年龄的已婚妇女必须上节育坏。对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采取绝育措施者,是干部、职工的产妇产假延长至6个月,其间,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调资、评先;农村产妇由所在生产大队(村委会)发给一定金额的营养补助费;农村独生子女,口粮与成年人相等;城镇独生子女,从出生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保健费,直至14周岁;在住房分配、宅基地调整、入托、入学、招工、参军、就业等方面优先照顾。1979年,全区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规定凡生育一胎及二胎以上的育龄夫妇,一方必须结扎。办理婴儿户口必须持准生证。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广大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三、节制生育
50年代中期,提出“每对夫妇生育3个孩子为宜”。60年代初,提出“生育子女数控制在两个以内”。70年代末,提出“晚、稀、少”的生育原则,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规定一、二胎间隔4~5年。要求凡生育2胎者,必须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保证不生第三胎。1979年起,强调按计划生育子女,限制二胎,严格控制多胎生育。县、人民公社(乡、镇)按照上级分配的生育指标,为符合生育条件者发放“准生证”,无证生育即为计划外生育,按规定予以处罚。1980年行政公署规定:1975年1月1日至1978年12月31日生三胎或三胎以上的适龄夫妇,尚未采取绝育措施者,夫妇双方均不得升级。1979年1月1日至1979年9月30日怀孕三胎或三胎以上、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计划外生育者,夫妇双方三年内均不得升级。1979年1月1日后,早育、密育、未婚先育者应受经济制裁,同时,夫妇双方均不得升级。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已做绝育手术的夫妇优先升级。1982年规定:计划外怀孕者,从怀孕之月起,农村社员、城镇居民每月罚款50元,国家干部、职工停发工资,直至采取补救措施后罚款退还本人。计划外怀孕逃避手术者加罚l00元。庇护手术对象和窝藏其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30~50元。党员、干部、职工逃避计划生育手术者,除经济处罚外,并给予党政纪处分。农村社员计划外生育二胎者,每年罚款300元,时间7年;计划外生育多胎者,每年罚款500元,时间14年。干部、职工抢生二胎者。开除留用,抢生三胎者开除公职。临时工、合同工、民办教师等抢生二胎者一律辞退。1980年8月1日后,农村社员抢生二胎者,每年征收夫妇双方总收入10%的多子女费,直到小孩7周岁为止;抢生三胎以上者征收夫妇双方总收入的15%,直到小孩14周岁为止。国家干部、职工抢生二胎者征收夫妇双方月工资的10%,直到小孩7周岁为止;抢生三胎以上者征收夫妇双方月工资的15%,直到小孩14周岁为止,所征收款须在当月扣除。同时规定具备特殊条件的夫妇可生育第二胎:(1)第一个孩子有残疾;(2)再婚夫妇一方婚前未生育。另一方只有一个孩子;(3)婚后5年不孕,双方年龄均超过30岁,且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者;(4)因公致残,够一级残废者。1983年后,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凡生育第一胎者,生后百天必须放节育环,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不论城乡,严禁生育第三胎。孕妇无准生证者,医院一律按引产处理。医务几员为违背计划生育者写假证明、假体检单,摘假结扎、保胎结扎,无证接生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技术措施
一、节育技术
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区内采取的节育技术以避孕套、避孕膜、避孕药为主。县级以上医院可做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等手术,但节育率不高。70年代以后,将放置宫内节育器、施行绝育手术及人工流产、引产作为主要节育措施,辅以药具综合避孕。
(一)工具避孕 常用的避孕工具主要是男用避孕套,女用避孕膈膜、子宫帽和节育环等。
(二)药物避孕 主要采用各种内服避孕药片,外用避孕膏、栓等药品和注射避孕针剂等。口服避孕药有长效、短效复方18甲,探亲避孕药,避孕片0号、1号、2号。
(三)结扎绝育 男性绝育于术主要采用输精管两端压挫结扎和两端结扎近端包埋法。1982年起试用粘堵剂堵塞输精管法绝育,1984年因效果不佳而停用。女性绝育术主要采用输卵管压挫结扎法和双折结扎切除法。1982~1984年试用输卵管粘堵法,因复孕率高而停用。
(四)人工流产或引产 对因未落实节育措施或节育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者,实施人工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人工流产主要采用负压瓶吸引和电动吸引法。引产手术主要使用天花粉注入羊膜腔后使胎儿娩出,1985年因毒性大、不安全基本停止使用,开始使用利凡诺、芫花醇注射液。
二、技术队伍
70年代以前,全区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仅有200人左右,只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少数人员能做节育手术,且节育手术量很少。1973年起,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多次举办技术培训班,为各县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各县以县医院为基地,先后培训大批节育技术人员,使计划生育专业技术队伍迅速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1977年,全区各公社卫生院普遍设立计划生育门诊部,成立计划生育小分队深入农村做计划生育工作。到1979年,各公社卫生院都能做上环、取环、人流、结扎等手术。1984年,全区9县1市均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建有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1985年底,全区已拥有一支数千人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队伍,部分村委可做到孕检不出村。
第四节 节育成效
50年代初期,为弥补战争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口下降,政府鼓励多生育。广大群众受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将传宗接代视为人生大事,“多子多福”、“养子防老”被奉作信条。60年代前后,计划生育工作虽已起步,但尚处在一般性号召时期,成效极小,早婚多育现象十分普遍。一般一对夫妇均生育五六个孩子,多者生育十多胎。人口发展处于盲目的自然繁衍状态。1962~1972年,全区年均人口出生率高达37.73‰。1972~1974年,全区掀起计划生育工作高潮,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开始发生变化。1974年后,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荣的社会风气渐渐由城镇推向农村,人口增长逐步得到控制。1979年底全区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2年的27.10‰降至14.57‰,计划生育率54%。已婚育龄妇女684017人,有522463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节育率76.4%。一孩夫妇92353人,领取独生子女证44200人,领证率48%。1980年起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由控制多胎多育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上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越来越多。1985年全区出生婴儿65700人,计划生育率91.3%,比1979年增长37.3个百分点。全年累计节育人数843933人,其中男子结扎674人、女子结扎7847人、人工流产24235人、引产5534人、上环84268人,节育率91.l%,比1979年增长14.7个百分点。晚婚率82.96%,较1979年下降12个百分点。
图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