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49年8月,信阳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司法科,专事协调全区司法工作。同年3~7月区内各县市相继建立司法科,主要承担审判,兼管法律宣传、人民调解、劳改劳教等司法行政工作。1951年5月,信阳专署、县(市)司法科撤销,司法行政工作移交同级人民法院。1958年11月,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并为专、县社会部,次年恢复原建制。
1965年7月,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兼理司法行政。1967年1月,公检法机关遭所谓“造反组织”冲击,停止职能活动。1968年初,成立驻马店军事管制委员会,代替行使原三司法机关职权。1973年3月撤销军事管制,重建中级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兼理,同年在农村恢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979年,在乡、镇(人民公社)配置司法助理员。1979年3月至1980年12月建立河南省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处和县(市)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逐步加强队伍组织建设,开展法制宣传、律师事务、人民调解和公证等项工作。1983年6月劳改劳教由公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系统。1983~1985年,全区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公、检、法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85年,第一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规划启动。至年底,全区共有律师事务所12个,从业律师102人;建立公证处11个,有公证人员38人。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到3285个,调解人员18635人。全区有司法行政干警452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50年始,重点宣传《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宣传。此后,开展了《关于加强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宣传。1958~1979年法制宣传工作结合各种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公开宣判进行。1980年地、县司法机构建立后,开展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主的宣传活动。12月,全区开展以新《婚姻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计划生育的公开信》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月活动。各县(市)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区共召开宣传会624场(次),图片展览12次,放幻灯40场(次),办宣传栏、黑板报、墙报1864次3371期,上法制课136场次,编演法制文艺节目12个,散发宣传材料4267份。通过宣传月活动,社会上一些不良婚姻形式,诸如换亲、转亲、买卖婚姻等大最减少,一些单位为新婚青年举行了集体婚礼。
1983年5月16~22日,以驻马店市为重点,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周活动。参加单位301个,培训宣传员l690人,印发宣传材料6032份,举办报告会1445场(次),购、绘法律图解313套,展出266场(次),出板报、专栏1016期,出动宣传车4辆,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条,受教育群众达39万多人。
1983年8月全1985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各县(市)在“严打”指挥部均设立宣传组。由宣传部长和司法局长任正副组长,展开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宣传提纲》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为内容的宣传活动。全区成立宣传队733个,出动宣传员33651人、举办法制报告会866场,图片展览398次,专题广播l709次,印发宣传材料18246份,出黑板报7997期,宣传专栏283l期,受教育面达成人的90%以上,调动了广大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揭发出数以万计的线索,扭送人犯123人,有402名罪犯投案自首。
1985年,地委批转司法处《关于在全区营及(基本)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的报告》,决定从本年起,在五年内,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以青少年为重点对象,地区和各县市相继成立领导小组,制订普法规划。全区发放普法教材13万多册,培训骨干19186人,3所大号院校和889所中学全部开设法制课,2511所小学设立思想品德课。全区成立1177个宣传队,向群众作法制报告1190场(次)。有线广播办专题讲座919次,编购宣传材料114869份,举办图片展览881次,购幻灯片341套,放映711场,出动宣传车438辆次,使“一五”普法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第二节 律师事务
一、组织建设
1956年7月,汝南、平舆、新蔡、上蔡4县各调1名律师在汝南设立法律顾问处进行试点,8月,遂平设法律顾问处。1958年两个法律顾问处撤销,律师辩护工作中断。
1980年5月,驻马店地区司法处暂设“公证律师办公室”。至年底,除遂平外的9个县市相继建立法律顾问处,全区调配律师工作人员31人。1981年1月,地区司法处设立公证律师科,又名地区法律顾问处,办理律师事务。全区法律顾问处增至11个,律师人员增至34名。其中律师22名,实习律师7名,律师工作者3名,聘用兼职律师2名。1984年3月,地区政法系统4位离退休老干部组织建立驻马店地区第二法律顾问处,全区法律顾问处增为12个。1985年8月,法律顺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至年底,全区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53名,其中律师47人,实习律师5人,另有兼职律师49人。
二、业务发展
律师事务开展之初,主要是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刑事辩护,同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至1982年,全区11个法律顾问处均开展以刑事辩护、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和代书为主要内容的业务。驻马店市、确山、泌阳还开展法律顾问业务。1980年全区承担刑事辩护案件20件,解答法律询问81人(次),接待来访51人(次),处理来信53件。1981~1982年,配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的斗争,各项业务发展较快。1983~1984年上半年,大部分律师参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辩护工作停滞。此后,根据中央和司法部的有关精神,全区律师紧密配合“严打”斗争,积极办理刑事案件。1984年办理刑事案件132件,民事代理15件,经济代理60件,解答法律咨询3851件,代写法律文书511份,接待来访5150人(次),处理来信106件。1985年,办理刑事案件203件,承担民事代理6l件,经济代理210件,解答法律咨询4659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661份,接待来访29856人次,处理来信275件,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67处。
附:典型案件
1981年1月,汝南县农民赵连民在县城卖鞭炮,曾得到城关镇工商所副主任李前安的帮助。同年,李让有求于自己的浙江炮厂推销员代买缝纫机1部(未付款),让江西炮厂推销员代买自行车1辆(未要)。1982年5月,赵连民因诈骗罪被捕。7月,汝南检察院以包屁赵连民之包庇罪和受贿罪将李批捕。
驻马店法律顾问处3名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李前安的辩护人,在法庭进行了3轮辩护。对公诉中的包庇罪,认为当事人对赵的诈骗活动既没参与也不知情,不能构成包屁罪;根据河南省《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让推销员代买物品属于不正之风,且数额较小,不能构成受贿罪,应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宣布李前安无罪,予以释放。
第三节 公 证
1956年,信阳地区在驻马店市设立公证室,进行公证工作试点,然后在西平县、正阳县设立公证室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室均设在各县、市人民法院,受法院院长直接领导,专署司法科负责检查指导。1958年撤销。
1981年,地、县(市)公证处正式成立,调配专职公证人员21名。全年办理经济合同、收养子女、遗嘱、房产买卖、财产继承等国内公证218件;办理有关出生、学历、亲属关系等方面的涉外公证25件。1982年以后,公证工作在积极抓好队伍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行公证制度,办理各类公证,至年底,公证人员增至30人,办理公证事项707件。其中国内公证697件,涉外公证10件。
1983年1月,全区推广确山县聘请公证技术顾问的经验,弥补了公证工作技术力量不足,拓宽了证源,拉动了公证工作的发展。5月,对全区办证质量进行普遍检查,共查卷706件,其中合格的158件,基本合格的301件,不合格的247件。针对检查中暴露的措词不准、证据不足、格式不严、卷宗装订不统一等问题,制订了改进意见。通过加强业务训练,建立健全公证审批制度,加强公证卷宗归档管理工作,提高了公证工作的水平。至1985年底,全区公证人员增加到38人,5年共办理公证20247件,其中涉外公证101件。
第四节 人民调解
建国后,结合民主建政,各县市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1950年,汝南市(今汝南县)工人路居民区成立由5人组成的调委会,为全区成立的第一个调解委员会。1952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后,加强了对调解工作的领导,调解组织得以健全建立。1954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全区调解工作得到全面迅速发展。各县镇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55年肃反运动开始后,基层调解变为治安调处,改变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职权,出现强迫命令、强制处理等现象。镇反运动结束后,民调组织重建。“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名存实亡。1973年,人民调解组织开始重建。
1979年,全区公社级配备司法助理员110人。1981年10月,地区司法处设立“法院科”,各县市相继建立法院股,负责管理指导基层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委员会工作。到年底,全区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167人,兼职8人,建立调解委员会3069个,调解人员14513人。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5917件,避免非正常死亡229人。
1982年上半年,集中时间、精中精力、集中人员对l444个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同时,培训司法助理员和调委会主任7966名。通过整顿和培训,提高了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组织的战斗力。下半年,基层调解工作主要在农村开展“村规民约”、“五好家庭”、“学雷锋树新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全区75%以上的公社和85%以上的大队开展了“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活动,评出文明大队51个,文明村773个,“五好家庭”9557户,“五好”个人35332人,好婆婆340人,好媳妇668人,好妯娌8481人,好夫妻16039对。农村气象焕然一新。1982年9月,地区司法处法院科更名为调解工作管理科。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调解人员紧密配合“严打”斗争,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全区有187个司法助理员,2万多调解人员参与“严打”斗争。确山、遂平、泌阳、驻马店、平舆5县市,调解人员提供犯罪分子线索3294条,其中批捕129人,收审2168人。同年,帮教劳改释放和劳教解教人员3546人,其中有2541人悔过自新,表示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1984~1985年,民事调解工作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推行民调工作司法助理员包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村委会、调解小组包村民小组三级承包活动。民调组织得到加强,民间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到1985年底,全区成立调委会3285个,调解人员1.8万多人,共调解纠纷2839起,调解成功率92.8%。有490个调委会实行纠纷承包制,892个调委会实行责任制,344个厂矿企业的调解组织实行分工负责制。此外,乡(镇)司法所开始建立,至年底有15个乡建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并开展业务。
第五节 劳改 劳教
一、劳改
1951年,信阳地区及各县市相继建立劳改队。地区公安处设管教科,各县市公安局设管教股,负责管理劳改队。1952年6月专区成立劳动改造生产指导委员会,指导全区各劳改单位的工作。先后组建1个县办工厂和6个县办农场。1953年初,取消与民争利的劳改生产项目。7月,根据上级关于集中兴办劳改企业的指示,取消县办劳改队,专区集中办劳改农场4处,企业6处。专区还建立了劳改支队,参加国家建设。参加的大工程有:1951年9月泌阳板桥水库工程;1953年10月确山薄山水库工程;1959年9月信阳南湾水库工程等。1962年3月,撤销各劳改农场,专区集中兴办机械厂。
1980年5月底,驻马店地区公安处审查站由确山县马庄迁往驻马店市东南六里庄,改名为驻马店地区劳改教养所,主要收容本地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和审查对象等三类人员,组织他们进行生产劳动,对他们进行文化知识、生产技能和法制、政策等方面教育,把他们教育改造成新人。至年底,劳改教养所共收容各类人员446名,其中劳改47名,劳教96名,审查对象303名。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严密,共逃跑56名,其中劳改1名,劳教22名,审查对象33名。
1981年1月,撤销地区劳改教养所,分别建立地区劳动改造队和地区劳动教养管理所。1983年6月,地区劳动改造队归属地区司法处领导,当时有劳改干警14人,下设两个中队(一个农业队和一个建筑队),押犯人331名。8月,由于“严打”斗争的需要,除对原驻马店六里庄关押点扩建外,又接收新建了驻马店老街乡砖瓦厂和顺河农场两个关押点。到年底,3个关押点共押犯人777名。1984年4月成立地区劳动改造支队,设4个机关科室,下辖3个大队,每个关押点为一个大队。是年底,管理人员增加到146名,实有押犯925名,当年刑满释放299名。1985年4月,撤销地区劳改支队,建立第一、第二、第三3个劳改大队。同时在地区司法处设立劳改劳教工作管理科,具体指导协调劳改劳教工作。
劳改队收押的犯人,主要是被判处3年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决犯。年龄在18—35岁的占90%以上。这些人中有的认罪服法,有的口服心不服,还有的拒不认罪,甚至重新违法犯罪。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主要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和“教育、挽救、改造”的政策,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改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新人。从1984年起,劳改机构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严管措施七条”,“干警责任制五条”,“防逃工作奖惩制度”等,每周定时对犯人进行思想教育,组织学习法律常识和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多种活动,促使他们认罪服法,立功赎罪。按照制度,对立志重新做人,积极改造的犯人和拒不认罪服法,甚至重新犯罪的犯人,分别予以奖励和惩罚。1983年有9人被加刑。1984年,改判释放16人。1985年共减刑318人,假释168人,加刑8人,脱逃8人。
二、劳教
1980年5月,成立地区劳改教养所,收容劳教学员。1981年1月,地区劳动教养管理所正式成立,兼管审查,下设3个中队,干警共43名。一中队建有石灰窑2座,二中队从事废塑料加工,三中队搞蔬菜种植。1983年7月,地区劳教所由地区公安处划归司法处领导,当时有劳教学员164人,其中累计逃跑14人,请假不归11人,保外就医5人,所外执行6人。9月,劳教所结合“严打”斗争,对劳教学员开展坦白交待,检举揭发活动,共交待检举各类犯罪线索28条,立案13件。同时,组织力量严厉打击监内反改造尖子和重新犯罪分子,逮捕9人,拘留2人。1985年8月,地区劳教所撤销,一部分学员提前解除劳教,有48名学员被送往省直劳教机关,仅剩15名即将到期的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