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农村经济管理
建国前,全区农业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满足自身消费需要为主的封闭、半封闭的自然经济。有的经营自己的土地,有的经营租人的土地,也有二者兼有的。经营自有土地者,劳动者的产品不受地租剥削,劳动者之间有换工、搿犋的习惯,劳动积极性较高,按照用地养地相结合的原则使用土地。但当时占全区农村人口87.9%的贫苦农民仅占有46.35%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12.08%的地主、富农,却占有49.35%的土地。因此,大部分农民靠租佃地主的土地维持生活,须以地租形式将自己的一部或全部剩余产品交给地主,受地主的剥削和压迫,而且对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
1950年底,全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农民在政治上翻了身,在经济上取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生产,是主要生产形式。由于旧农村长期所形成的贫困,广大农民在生活、生产上仍有较多困难,如耕畜、农具不足,资金缺乏等,生产很不稳定。1950年始,党和政府对农民采用说服教育、典型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农民参加各种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发展到高级农业合作社,到1956年顺利地实现了把小农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生产互助组,经过临时的和常年的两种形式。临时互助组,一般规模较小,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临时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常年互助组,规模较临时互助组大,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劳动互助外,还实行了农副业的互助结合,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并积累了小量的公共财产,比临时互助组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其共同特点是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以及产品属于私有,各自独立经营。为便于结算相互交换人工和畜工,在农业生产互助组时,就开始实行评工记分。评工记分,有多种方式,如死分死记、死分活评、按件记分等。死分死记,是按劳动者的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和劳动效率等,预先评山每人每日应得的工分作底分,然后按出勤天数,记工分。死分活评,是以劳动者的底分为基础,按其劳动的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增减,评定其应得的工分。按件记工,多是根据事先确定的农活作业量而评定劳动者应得的工分,也有采用定额记工的方式,按作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依据劳动者实际完成的产品或作业数量而给予工分。评工记分,这种计算劳动量的方法,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时仍采用。
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全区农业生产互助组,进一步发展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初级社,是将社员的土地牲畜、大件农具实行作股入社,统一使用,按股付给报酬。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的所有权仍为社员私有,但其使用权归初级社。社员收益分配先确定土地与劳动力报酬的比例和社员分红与公积金、公益金等个人与集体的比例。根据初级社的总收入、生产总投资与其它支出盈余等情况,然后依照社员的劳动工分和土地股数,按比例作出预分方案,然后进行分配。
初级社的社员除参加集体组织的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的收入和种植零星树木、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归社员私有。
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
初级社的财务管理是根据社的大小和社内具体情况,建立财务会计管理组织和财务制度。财务工作在服务生产、服从国家计划的原则下,根据社内生产需要和具体条件,做到节约支出,合理投资。
1956年5月,区内91.91%的农户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由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不是循序而进,而是急于求成,用行政手段推行的,全区仅几个月的时间就实现了高级社。大部分高级社是在初级社还未巩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少数高级社连互助组都未经过,由个体户直接跳到高级社。入社农民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完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由于没有认真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和缺乏管理经验,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仍属社员私有,均不入社。高级社的生产纳入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轨道,其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交纳国家的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留下公积金、公益金以后,余下的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间进行分配。高级社的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生产规划,合理组织劳力,规定正确的收益分配比例,实现按劳取酬,建立财务制度,实行民主办社。
1958年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一度出现公社所有制,实行政社合一。国家政权参与了合作社的经济组织,逐渐把集体所有制当成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来管理,生产组织军事化(按营、连、排、班)组织生产,办公共食堂,把属生产队所有的生产资料、产品和劳动力在全公社范围内或全县范围内任意平调,刮起“共产风”,组织“大跃进”,严重挫伤了生产队的积极性,使全区农业经济受到很大损失。1959年,全区农村人民公社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大队。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全区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形式。生产队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核算单位,也是分配的基本单位。其分配是基本核算单位的纯收益,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在国家、集体和社员之间进行分配。一是向国家交纳税款,完成征购任务;二是集体提留,用于集体积累和集体消费,包括扩大再生产的公积金,保证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周转所需要的生产费基金,用于应付意外事故或保险的贮备粮基金.以及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和社会保险,如五保户的生产供给。残废军人和有困难的烈士家属的优待以及困难户的补助等的公益金。三是扣除上述两项,余下的为分配给社员的消费基金,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下,按人五劳五或人四劳六的比例在社员间进行分配。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大批“唯生产力论”,强调“以粮为纲”,限制多种经营发展,限制家庭副业发展,致使农、林、牧、副、渔比例严重失调;在分配中除积累、征购外,社会分配部分比例减少,严重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冲破和改变了僵化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实现了责、权、利的结合和统一。农民成了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农村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有了自主权。他们放开手脚,运用自己的劳力、资金、当地资源和农业科学技术,在自己承包的国家土地上按照国家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要求进行生产,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发展了农业生产,解决了农民的温饱,使全区农业开始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联产承包户的产品分配是“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产品社会化、商品化的程度有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