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 动
民国时期,驻马店地区无专门的劳动管理机构,各县、市设民政科,兼管劳动事宜。其时,驻马店市及各县城仅有一些小工厂和手工作坊,工人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用工制度主要是雇佣工制,工人、店员被雇用时间的长短,由雇主决定,被雇人员随时都有可能被解雇而失业。1949年4月,确山专署设有劳动科。此为区内最早的劳动管理机构。
建国后,区境多数县隶属信阳专区。劳动管理工作由信阳专署民政科、工商科负责。建国初期,劳动工作的重点是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实行政府介绍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至1956年,全区基本解决了失业问题,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整顿劳动组织,改革工资制度,调整职工工资,试行劳动保险条例。
1957年末,全区职工总人数为59241人。1958年,各县、镇均设劳动科。此后,企业盲目从农村招工,职工人数猛增,劳动计划管理失去控制。1961年,根据中央精神,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精减职工,压缩城镇人口。1963年,逐步加强了对劳动力的计划管理,在企业中推行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的制度。1960~1963年,精简全民职工20170人。
1965年7月,驻马店专署设劳动处,管理全区劳动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管理一时陷入混乱状态,一方面从农村大量招工,一方面又动员城镇中学毕业生上山下乡,到农村落户,致使城乡劳动力对流。1968年6月,劳动处撤销,成立劳动计划组,归属地区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综合组。70年代初,按劳分配原则被当作所谓“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受到批判,计件工资、奖励制度被废除,职工多年得不到升级调资。
1978年5月,设立地区劳动局。从1979年至1982年底,全区先后清退22951名计划外用工。各级劳动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安置待业人员。从1979年到1985年全区安置80132人就业,占全区待业登记人数的42.88%。
自1983年始,改革招工制度,对社会招工实行招工政策、招工指标、考试成绩、报名、录取全部公开。同时,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1985年,全区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1069人。截至1985年末,全区职工总数为26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9万人,集体所有制职工7万人。
第一节 职工总量
建国前,驻马店地区工业主要是煤炭、陶瓷、织布、砖瓦、烟草等行业,城镇多以手工业为主。1949年初,全区仅有3家手工场,1个陶瓷厂,几十家私营小铁工厂(铁匠铺)和砖瓦窑厂,各县城镇手工业人员总共不足3000人。
建国后,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人队伍特别是产业工人队伍迅速扩大。1950~1952年,随着经济建设的恢复发展,兴办了一些工厂。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以大力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目的,在全区县市城镇和广大农村开展了一系列群众运动,全区经济建设日益繁荣,工农业总产值有了较大增长。先后新建了食品加工厂、汽车修配厂、机械砖瓦厂、陶瓷厂、石灰厂、造纸厂、畜牧场、冶金机械厂、棉织厂、针织厂等。1957年底,全区职工总人数发展到59241人,产业工人队伍初步形成。1958年地方工业进一步发展,职工人数增至82794人。由于经济发展和就业比例失调,1961年进行工业调整,精简了大批职工,保证了国民经济正常发展。1965年。全区职工人数为65312人。“文化大革命”中,国民经济建设和职工队伍的发展,曾一度出现混乱,1977年全区职工总数为126565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开创了新时期国民经济建设的新局面,全民、集体、个体工商企业一齐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兴起。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就业门路的拓宽,使全区工农业总产值和职工人数都有了较大的增长。1985年,全区职工总数增至25.9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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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就业
建国后,全区取消了具有剥削关系的雇佣工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其用工形式主要为招收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亦工亦农工人、民工,并鼓励人们自谋职业。
一、招工
1949~1957年,劳动工作主要是采取招工、培训、专业训练等办法,安置城镇失业工人、店员就业。同时,号召城镇劳力自谋职业,解决生活问题。1957年,全区城镇劳力普遍就业。
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劳动管理权限下放,县以下的企业实行亦工亦农的合同工制。各县、市盲目发展工业,招收大批农村劳力进城,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猛增。仅驻马店市,全民所有制职工由1957年的3070人增至15134人。1961年后,下放的劳动管理权限又陆续收回。各县、市对工业进行调整,部分企业下马,人员精减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63年始,招工的指导方针是在多用临时工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固定工的招收。
1965年,全区招收临时工1269人,学徒270人。当年,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招收亦工亦农工人60人。招工对象是城镇待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和少数农村青年。招工办法是由劳动部门考察被招收对象的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关系等,合格者录用。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企业也可招收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
1966年后,全区城镇就业仅剩全民所有制企业招工的单一渠道。劳动管理权限出现混乱现象,先是否定和冲击临时工制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不准辞退。接着,城镇初、高中毕业生被动员上山下乡到农村落户,企事业单位又从农村招收工人,造成城乡劳力对流,劳动就业日趋困难。是年,全区招收固定工2892人,临时工841人。1967年,招收固定工2412人,临时工622人,地区下达各县、市亦工亦农招工指标1658人。1969~1976年,招工指标由省控制。1972年,改革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制度,将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5065名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改为固定工,并继续试行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亦丁:亦农用工制度。1973年,招收固定工372人,临时工298人。1974年,招收固定工920人,亦工亦农1020人。1975年,招收固定工2384人,临时工2543人,亦工亦农和合同工6093人。1976年招收固定工2610人,亦工亦农和合同工364人。1966~1976年,全区劳动计划失控,不少企业私招工人,计划外用工增多。全区职工总数由1966年的52416人,猛增到1977年的126565人,增长l.4倍。这一时期的招工办法是经过贫下中农和社队推荐,民主评议,领导同意并报劳动部门批准。招工对象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少数留城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少数农村青年。与此招工办法俱来的是“拉关系”、“凭权力”、“开后门”等不正之风,招工质量得不到保证,招工单位和群众意见甚大。
1977年后,劳动工作逐渐恢复正常。全区继续实行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制度,加强劳动计划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招工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之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增加职工。1978年,根据国家招工也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精神,全区试行新的招工办法。由劳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包括报名、命题、考核、评卷、择优录取等。招工对象主要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9年招收全民固定工3600人。1980年9月底,全区计划外用工达37000人。为进一步控制计划外用工,地区劳动局规定按月审批劳动工资基金计划,凡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银行拒付工资。1982年6月底,全区清退计划外用工22951人。1983年,根据国家精神,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全区把国家下达的1060个新增劳动指标,全部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
1985年,为了使劳动管理体制适应城市经济改革,改变集中过多,统得太死的现象,地区劳动局印发了《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试行意见》,规定职工人数的增加要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挂钩;企业需增加工人时,生产增长1%,职工人数可增加0.3~0.4%;或者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1%,职工人数可增加0.5~0.65%。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比例和方法。职工自然减员的补充,根据省政府要求,指标集中使用,主要用于人才的交流和引进,或同其它招工指标一起安排社会招收。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增加职工,编制不满的单位,应从现有职工中调剂或从统配人员中解决。同时对招工办法进一步改革。是年全区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1069人。招工对象是经过当地就业前培训、专业对口的城镇待业青年。矿山井下、建筑、搬运、装卸、筑路工程等企业,经过地区劳动局批准,可招收农民轮换工和合同制工人,不转户口、粮食关系。招工办法是招工企业事先拟好招工简章,公布招工依据、人数、来源、条件、合同期限、待遇等,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自行招收。招收合同制工人要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做到面向社会,公开录取。是年,集体企业招工不再由劳动部门下达指标,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属临时工、季节性用工,时间不超过半年的,企业有权在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
二、自谋职业
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解决生活问题,劳动部门除组织失业工人就业外,还引导城镇劳力自谋职业。1953年,中央劳动部和劳动就业委员会提出“介绍就业和自行求业”的号召,全区各县、市城镇劳力除安置就业外,部分劳力自谋职业。1966年后,劳动力实行“统包统配”,堵塞了自谋职业门路。1979年,按照中共中央“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在全区推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广开就业门路,大力扶持和发展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一时,大厂带小厂,全民办集体,群众集资办集体,知识青年农工商联合办企业,个体户、专业户等各种就业门路大开。当年,全区有个体户699户,从业人员1944人。1981年,地区及各县、市先后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街道、企业、机关成立劳动服务站,把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发展第三产业,从事各种服务活动。全区个体户发展到13293户,从业人员16185人。自此,全区劳动就业矛盾日渐缓和,有些单位做到当年的待业人员当年安置就业。1985年底,全区从事个体工商业者已达68906人,城乡合作经营组织达339个,从业人员4423人。
三、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驻马店地区各县、镇于1964年开始,动员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上山下乡到农村落户。是年全区下乡知识青年1182人。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精神,地区专署设立“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1966年后,教育学制缩短,大中专院校不准从中学毕业生中直接招生,大批中学毕业生提前进入社会,加上城镇就业渠道单一等因素,待业人员大增。1968年,按照毛泽东关于“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指示,全区掀起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高潮。对自愿报名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召开欢送大会,披红戴花,敲锣打鼓,夹道欢送。对不愿下乡的知识青年,采用办学习班的办法,先进行思想教育,教育不通的采取强制下放措施,规定招工、招牛、招兵不在城镇而在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中进行。1968~1969年,全区下乡知识青年达12320人。
197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知识青年工作作出指示,规定“多子女者,身边可留一个”。1975年,中央又颁布“病残免下,因病缓下”政策,使大规模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趋于缓和。同时,全区对按条件应下乡而未下乡的知识青年,进行彻底清理。凡城镇非农业人口,年满16~25岁的初、高中毕业生,均属上山下乡对象。独生子女及父母双亡的知识青年和归侨、华籍外人的子女均不列入下乡对象。是年,全区下乡知识青年5760人。
1978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又作调整,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转为广开就业门路,做好知识青年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全区通过招工、招生、招干和自谋职业等途径,安置已下乡数年的知识青年回城镇就业,在农村已婚(其配偶是非农业人口)的知识青年,可将其16岁以下的子女转为非农业人口迁居城镇。是年全区5239名下乡知识青年全部回城镇就业。同时,郑州市招回下乡在本区的知识青年2031人。
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调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根据中央“关于在城乡两方面扩大门路,并且朝着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方向发展”的指示精神,开始在城镇郊区兴办知识青年企业,安置下乡知识青年就业。知识青年企业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利用原知识青年点的基础,直接办知青企业;二是地、县(市)直属单位和公社(镇)企业单位从实际出发,运用有利条件,自办知青企业;三是知识青年部门与企业单位联合办知青企业。1980~1981年,全区有6个县、市成立了知识青年农工商联合公司,拥有商业综合门市部40个。
1964~1980年,全区共有50434名知识青年到农村落户。其中接收郑州市知识青年4547人,开封市3361人,外省、地955人,本区41571人。1968~1980年,回城就业知识青年35373人。其中招工23367人,招生2665人,征兵4739人,提干129人,因病回城2319人,其它2154人。
全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分布于全区189个公社中的188个公社,2599个大队中的1316个大队,31114个生产队中的3532个生产队。全区带领知识青年下乡的干部有166人,其中城市干部67人,县社派出99人。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形式多样,主要是:由3~5人组成一个小组,安插到农村落户;由20~30人组成社办农场或林场,属公社领导;由100多人组成县办农场或林场,属县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领导;少数知识青年投亲靠友参加生产劳动。1979年底统计,全区有较大知识青年场队45个,其中队办4个,社办34个,县办6个,企事业办1个。在场队的知识青年共1892人,土地16443亩,房屋2929间,耕畜523头,各种机械344部,架子车5000余辆,固定资产48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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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后,户口、粮食关系迁至所落户的乡村或场、队,国家按人拨发安置费。初始,每人每年安置费240元,1973年增至420元,1975年又增至500元,1976年再增为600元。1968~l979年,国家拨发全区安置费l298万元,扶持知识青年场资金350万元。知识青年下放农村按规定供给半年或一年的商品粮,后转吃农业粮,与当地农民同工同酬,分配兑现,并与农民一样享受自留地。知识青年的日常生活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据确山县统计,全县为知识青年建瓦房1250间;购置桌、椅、床生活用具2120件,另外还重点配备了缝纫机、架子车等。1973~1977年,全县出席驻马店地区先进知识青年代表大会的115人1977年出席省知识青年代表大会的2人,加入中国共产党13人,加入共青团1252人,担任基层干部、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的1000余人,受刑事处分的14人,被奸污13人,非正常死亡13人。
1981~1982年,知青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老知识青年的就业问题上。对下乡多年的老知识青年,或安置在知青联合企业和城镇郊区的知识青年集体企业就业,为集体工;或安排在社队企业就业,转为城镇户口;或在县、市集体或全民企业招工时安置;也有的由下乡知识青年父母所在单位或系统负责安置。对因结婚愿意在农村落户的知识青年,政府给予鼓励和支持,已婚知识青年在农村知青企业就业后,若另一方是农村户口,并要求随同妻或夫一起劳动的,一般允许迁转,但农村户口关系不变。对不要求政府安置工作,愿意在农村落户的,经济上有困难,政府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不再当作知识青年对待。对于个别年龄大、身体差、外出工作有困难的知青,可安置一名成年子女顶替就业,或安置其夫或妻顶替就业,本人不再享受知青待遇。对接受安置知识青年就业的单位,政府从历年结存的知识青年经费中支付给补助款500~700元人民币。对因工致残,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病残知识青年,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刑满释放知识青年,一般让回原城镇安置。1982年底,全区下乡知识青年除通过国家招工、招生、征兵等途径回城外,剩余的全部回城镇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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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待业人员管理
1966~1976年间,遗留下一大批城镇青年不能就业,加上经济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形式单一化,管理体制高度集中,使劳动就业成为全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尖锐问题。1979年,在全区范围内对待业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登记对象是凡城镇商品粮户口的、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其他要求就业的青年,以及年龄超过25周岁,男52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居民。登记结果显示,全区共有城镇待业者25271人。是年,安置15695人就业,占62.22%。1980年,全区待业46576人,安置就业14648人。1981年,地区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对全区城镇待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待业人员一律填报“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由各县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参加登记的待业者,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其家庭困难的大小和待业时间的长短安排其就业。对家庭困难大、待业时间长的优先安置。属公社、镇、场的待业人员,一律由本系统安置就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的待业人员,由劳动服务公司直接介绍联系到用人单位就业。凡经劳动服务公司安排就业而不服从安排的或自行离职者,一般短时期内不予安置。已安置就业者,若因工作、生产及个人原因不适应者,须报劳动服务公司备案,方可考虑另行安排。原来未经劳动服务公司介绍,已到单位就业做临时工的,若本人愿意,单位又需要者,可由劳动服务公司补办安置就业手续。劳动服务公司还帮助待业者自愿结合办企业或自谋职业,以及安置待业者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1981年,全区待业27153人,安置就业19167人,占66.9%。1982年,全区待业23698人,安置就业11422人,占48.2%。1983年,全区待业20659人,安置就业9523人,占46.1%。1984年,全区待业18460人,安置就业9506人,占51.5%。1985年,全区待业17004人,安置就业9162人,占53.9%。
劳动服务公司亦组织待业者进行就业前培训,通过自办训练班、公司投资委托工厂代办、公司与企业合办等形式,组织待业者学习业务和文化知识。至1985年底,全区劳动服务公司共举办各种类型的训练班173班次,训练待业人员7309人。
第三节 劳动调配
劳动调配主要包括劳动力余缺调剂调动、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调动、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几种。职工调动工作由地、县各级劳动管理机构办理。
一、工人调配
1956年前,各县、市劳动调配的重点是平衡调剂基本建设劳动力。1956年始,在厂与厂、县与县之间进行技术工人的调剂。1958年为便利劳动力调配,全省划为6个协作区,各协作区的专、市劳动部门,按劳动力供应和技术培训方面的实际需要直接联系调配。郑州、南阳、信阳为一个协作区。信阳专署成立了劳动力调配指挥部,根据劳动力需要急剧增加的趋势具体规划,按军队建制,将城乡劳力组成一支炼铁大军实行军事化劳动管理。
1965~1966年采取单调、对调办法,主要解决一批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实际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职工调动极少办理。1978年,工人调动必须在劳动计划和编制定员内进行。要求调动的工人须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工人调动申请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手续。跨省、地区调动的工人,调进从严控制,而调出则从宽。地、市之间调动工人,由地、市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手续。跨省调动,要由地、市劳动部门直接联系,每季末报省劳动局批准才能办理调动手续。根据河南省劳动局规定,调动工人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生产第一线工人不能调往二线、三线或从事非生产性劳动;全民所有制工人进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人不能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工若因需要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时,须占该单位增人指标,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全民工进集体所有制单位,仍保留全民工身份;农、林、牧、渔场的工人,不得随意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动的,经地区劳动局批准并占调入单位的用人指标;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人,试用人员和临近退休的职工不能调动;为控制城市人口和解决夫妇两地分居问题,调动工人时本着大城市就小城市,内地就边疆,一人就全家的原则办理;劳动力余缺调剂,尽量从本单位、本地区内解决,减少远距离调动;编制已满单位不能再调进职工。是年,地区劳动局和各县、镇劳动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在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同时,把他们随调爱人的工作安排好”的指示,对转业干部家属随调进行了妥善安排,一般是全民工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1979年3月,地区劳动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区工人调动的原则:各县、镇和地直各主管局委调动工人,必须在劳动计划和编制定员内进行,实行对调,出一进一;本省范围内工人调动,由各县、镇劳动局联系并办理手续,地直单位工人调动由主管局委联系,地区劳动局办理手续;跨省调动工人,由地区劳动局对各县、镇下达调动指标,各县、镇按指标控制数额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地区劳动局审批。
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精神,优先办理夫妻两地分居工人的调动手续。6~10月,地区将劳动调配权力下放,跨省、地调动的可由县、市劳动部门掌握,因而全区外地调进人数剧增,地区被迫收回权力,控制增人数量。凡本地区范围内调动,由县、市劳动部门掌握,跨地区调动按“出一进一,先出后进”原则办理,跨省调入的由地区劳动部门审批。1981年,全区调动工人1693人,其中1582人属夫妻两地分居调动。1982年,全区调动工人1255人,其中1195人属夫妻两地分居调动。1983年,省劳动厅将工人调动权力下放,跨省、跨地调动工人不再下达计划,各地、市掌握平衡,自行办理。是年全区调动工人1253人,其中1073人属夫妻两地分居调动。同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134人。1984年全区调动工人2774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264人。1985年全区调动工人2700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420人。
二、劳务输出
1978年后,全区农村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生产效益提高,出现大批剩余劳力。农闲季节,多数劳力无事可干。农民在种好责任田的同时,为更快脱贫致富,一部分剩余劳动凭借技术和资金就地由农业转向二、三产业,离土不离乡,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养殖业、服务业等;另一部分少资金、缺技术无法在当地经营的剩余劳力,到外地劳务市场寻求门路。尤其是老灾区和人多地少的乡村,劳务输出人数愈来愈多。1980年全区输出劳力计179400人次,其中汝南县2700人次,平舆县40000人次,新蔡县50000人次,正阳县3000人次,确山县1400人次。泌阳县5000人次,西平县13000人次,上蔡县8000人次,遂平县30000人次,驻马店市2000人次。到1985年,全区全年输出劳力人数达206400人次。输出的劳力分布在粤、桂、滇、黔、苏、浙、湘、鄂、陕、新、晋、藏、川、青、京、津及本省各地,从事采矿、建筑、烧窑、运输、种植、养殖、饮食服务、土建工程等二十多种行业。
第四节 劳保福利
一、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机器设备和国家财产。它包括安全生产、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的制定,保健食品及防护用品的发放,以及女工与来成年工人的特殊保护等。
(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由各级劳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1956年,各县、市劳动管理机构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建筑安装技术规程》(简称“三大规程”)。此规程适用于全区地方和中央、省属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办街道办企业、农业生产等。1957年前,区内工业基础薄弱,安全生产的实施范围较小。1958年企业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仍很简单。1962年10月,国家劳动部颁发《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全区各县、市均成立“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督促安全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中,规章制度受到冲击,安全生产状况混乱,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75年,地区成立“锅炉安全领导小组”,对全区各种型号锅炉进行检查。1978年,全区工业有较快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被重视,安全生产的实施范围也随之扩大。是年始,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患职业病者,及时安排治疗并调换工作。到1985年,全区职业病观察对象46人,其中一期患者14人,二期患者15人,三期患者13人,矽肺病32人。1979年4月国家计委转发《普及锅炉用水处理工作意见》,地区劳动局对全区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普查,要求于年底有水处理的锅炉85%,达不到标准的停发使用证,已发的予以吊销。凡无使用证的锅炉,建议物资部门停止供应燃料。是年全区重大伤亡事故43起,重伤54人,死亡33人。1980年,国务院决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地委、行署成立“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自4月29日至6月10日在全区开展安全月活动。各县、市和地直有关单位分别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材料,大张旗鼓进行安全文明生产宣传。地区劳动局抽调工作人员到县、市及厂矿企业配合基层进行安全大检查,努力消除事故隐患。7月,地区劳动局又对全区司炉工、焊工进行了业务培训,年底全区锅炉基本都有水处理装置。是年全区重大伤亡事故31起,重伤41人,死亡29人。1981年,全区重大伤亡事故22起,重伤17人,死亡9人。1983年后,地区劳动局与地区经委、地区工会组成检查组,每年对全区厂矿企业进行夏、冬、春三季安全大检查,对企业的劳动强度、通风设备、防尘防毒设施检查验收。盛夏前地区向全区发出《关于搞好防暑降温的通知》,对防暑降温作出具体规定。是年全区重大伤亡事故9起,重伤5人,死亡5人。1984年,全区有6人获得国家劳动人事部、省劳动人事厅颁发的安全主任检查员证书,25人获安全检查员证书,13人获锅炉检查员证书,1人获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员证书,3人获二级、6人获三级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探伤员证书。是年全区重大伤亡事故3起,重伤4人,死亡1人。1985年全区重大伤亡事故4起,重伤2人,死亡3人。
(二)劳动时间 民国时期,各行业工人、职员的劳动时间无统一规定,由资本家、小业主自行决定。工人、职员的劳动时间一般每天12小时,有的多达14小时,也有的工人为养家糊口,连续从事两种职业或上两个班。民国32年(1943年)3月,《国民党社会部服务处工作时间分配表》规定的工作时间是:1月至5月底,上午6时30分至下午8时为工作时间;6月至9月底,上午6时至下午9时为工作时间;10月至12月底,上午7时至下午8时为工作时间。工作期间用餐时工人须轮替工作。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公私营企业一般实行8至12小时工作制”。1952年,国家重工业部规定,从事化学工业的工人为8小时工作制,特别有损健康的工作实行6小时工作制。1954年,国家宪法规定,在全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区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为8小时,少数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有时超过8小时。1958年“大跃进”时期,多数企业延长劳动时间,加大了职工的劳动强度。1978年后,在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有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有XIE单位为适应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对工作时间作了适当调整,从事季节性工作的行业,忙季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闲季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从事特别有害于健康工作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时间一般为6至7小时;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怀孕女工劳动时间少于8小时;夜班工人的劳动时间一般比白班工作少1小时;个别服务性行业、小商店、手工业者,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困难,由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工作时间;个体经营者的劳动时间自行安排。
(三)休假制度建国后,国家规定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为法定假日,并实行每周6日工作制,星朝日为公休日。按国家规定,区内职工可享受节假、公休、探亲假、婚假、产假等。
节假日 凡属全体人民的节日,全部放假休息。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五一”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2天(10月1日、2日)。节日若与公休日重合,则顺延补假1天,若单位安排值班者,可给予补假。另外“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至1天;“五四”青年节,青年放假l天或半天;“八一”建军节,军队放假1天。但节日若与公休日重合或安排工作者,则不补假。
公休日 职工每周工作6天可休息一天。公休日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相互调换或轮流休息。职工全年的公休日不能少于52天。
探亲假 1958年11月后,职工同父母、配偶不在一处,夫妻两地分居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一年享受12天的探亲假(路程时间除外)。1981年3月始,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一般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20天。若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2年享受1次探亲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婚假 1950~1980年,国家规定职工结婚可休假3天。1981年始,为鼓励青年晚婚晚育,对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至15天。
产假1951年,国务院规定职工产假为56天。1980年始,对晚育的女职工延长产假15天。
(四)防护用品发放 建国后,为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政府免费发放给职工防护用品。1949~1956年,区内享受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为数不多。1958年后,随着职工人数的增多,防护用品的种类也逐渐增多。1966年,全区发放的劳保用品有棉布53000米,絮棉1500斤,手套2900打,胶鞋78lO双,雨衣970件,毛巾950打。
1978年后,防护用品发放制度逐渐健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就业人数的增多,享受防护用品的职工人数大量增加,至1985年,全区享受防护用品的人数已达18万人。
职工个人和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品种类_丰要有:(1)防尘用品:防尘服、防尘口罩、面罩。(2)防毒用品:防毒服、防毒面罩、防毒手套、口罩等。(3)防酸碱用品:化学纤维、人造革制品、塑料制品等。(4)耐油用品:耐油靴、鞋、手套。(5)绝缘用品:绝缘手套、鞋、靴。(6)耐高温用品:电焊面罩、手套、有机防护眼镜。(7)防打击用品:安全帽、各种防护眼镜、眼罩。(8)防放射用品:有机玻璃操作箱、防护气衣等。(9)防水、雨用品:胶雨衣、长统或半统胶靴。(10)涉水作业用品:救生衣、救生圈、下水衣裤。(11)高空作业用品;安全镜、安全带、安全网等。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原则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发的一定给予保障;可发可不发的根据具体情况少发或不发,或延长使用年限;不该发的坚决不发。不同企业、事业单位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同等级的防护用品,工种虽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则发给不同等级的防护用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半工半读的学生以及跟班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可享受一定数量和品种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职工福利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职工凡因工伤残废、死亡或生育、年老疾病等事项,都可享受一定条件和一定标准的补助工资、医药费、抚恤金待遇,工人和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亦可享受一定待遇。1952年,专署机关每人每月4.5分(工资分),县、市、区每人每月1.8分,由机关掌握使用。1953年,供给制人员生活补贴,按供给制人数的2%计算;干部家属医药费补助,不论供给制与工资制,均按职工人数的5%计算,每人每月2万元(旧币);困难补助,专署每人每月4.5分,县、市及区每人每月1.8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54年,职工家属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多子女补助费合称为“工作人员福利费”,其标准为:专署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分,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分。1956年,区以上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乡、镇干部按3%提取。1958年,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5%。1963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企业职工按2.5%提取。1964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65年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1978年后,企业职工福利费亦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1985年仍延续使用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