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 判
1949年3月,全区解放,各县市政府先后设司法科。1949年8月信阳专员公署设司法科,专职办理民刑案件,兼办司法行政工作。司法科设有监所,关押普通刑事未结在押人犯,1950年移交公安部门。全区共配干警71人。1951年5月1日,河南省人民法院信阳分院成立,同时撤销专署司法科。1951~1952年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司法科相继改建为人民法院。干警增至113人。审判工作结合土地改革、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进行。1952年秋,各县市人民法院成立巡回法庭,就地处理民事诉讼和简单刑事案件。1955年10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信阳分院改为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全区各人民法院先后建立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法院干警增至143人。1958年冬,人民法院并归政法部。出现“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的“办案大跃进”,造成大量错寨。1959年6月,政法部撤销,恢复人民法院建制。1960年后,贯彻中央“少捕、少杀、少判”和“少杀长判”政策,1962年开始全面复查“大跃进”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
1965年7月,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全区两级法院11个,配干警153人。1968年1月至1973年3月,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职能由地、县(镇)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审理案件不依照法律程序,以言代法,草率定案,造成许多冤假错案。1973年3月起,相继恢复地、县、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逐步走向正规;民事审判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方针,认真处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
1978年以后,法院审判机构逐步完善,1979年开始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平反一批冤假错案;对“文化大革命”中触犯刑律的打、砸、抢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依法处理。1982年全区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1983年起,按照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判决大批犯罪分子,社会秩序大为好转。
1985年地区人民法院内设8个庭科室,在职干警93人。全区10个县市人民法院共设人民法庭63个,在职干警640人。
第一节 刑事审判
一、反革命案件
建国初期,残余的反革命势力不甘心失败,疯狂进行破坏活动,危害社会治安,妄图推翻新生的人民政权。1949~1950年,全区展开剿匪反霸斗争,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专门人民法庭,集中力量审判一批罪恶昭彰的政治匪首和恶霸,打击反动势力及其社会基础。1950年10月至1953年8月,开展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人民法院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党的“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审判处理大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三年镇反中,共审判各类反革命案件10988件。
1955年下半年,开始第二次镇反运动,人民法院按照“长准备、短斗争”的要求和“正确、合法、及时”的原则,慎重严惩一批坚持反动立场,进行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对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依法给予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两年审判反革命案件2440件。反革命案件显著下降。1958年为保卫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运动,审判一批现行和漏网反革命分子,称为第三次“镇反”。1958、1959两年审判反革命案件2873件。
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国民党反动派叫嚣窜犯大陆,少数反革命分子密切配合,进行反革命活动,审判机关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打击面扩大,造成不少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办案实行“群众专政”,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践踏,以言代法,草率定案,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79年冬开始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的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至1980年秋,共复查反革命案559件,查出冤假错案378件,占65.65%,属于错判无辜285人,均予平反昭雪。无家可归者,政府予以适当安置。
1980~1985年,共审判现行反革命案10件37人。主要是特务、反动会道门、反动呼喊派、反革命挂钩信、反革命煽动等,通过审判,予以严惩。
二、普通刑事案件
解放初期,在集中主要力量办理反革命案件的同时,审判部分普通刑事案件。60年代后,随着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普通刑事案件相对上升。遵照中共中央“少杀长判”方针,各人民法院除留下骨干力量继续办理反革命案件外,更多力量投入办理普通刑事案件。1949~1965年全区共审判普通刑事案件32212件,年均1895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会按照“公安六条”(该文件中央已撤销)把主要力量投入办理反革命案。普通刑事案件审判大幅度下滑。在派性干扰下,许多刑事犯罪分子,逍遥法外。1966~1977年,全区审判普通刑事案件3963件,年均审判330件。粉碎“四人帮”后,恢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逐渐正常。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全区刑事审判纳入依法办案轨道。1979年冬全国开展整顿城镇治安;1983年8月全国人大作出《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展开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刑事案件连年猛增。全区各人民法院组织大批审判力量,依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重点审判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拐卖人口、重大盗窃和重大伤害刑事案件。1978~1985年,其审判刑事案件9834件,年均1229件,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均数的4倍。其中据已生效判决统计,“严打”中,对“严打”重点罪犯,判处10年以上重刑(包括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占判刑总人数的18.80%,有效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经济犯罪案件
建国初期,区内经济犯罪多为漏税抗税、抢购套购粮棉油统购统销物资、盗窃粮库、制贩销毒品等。1952年开始的“三反五反”斗争,各法院依照“惩治贪污条例”,重点审判一批贪污犯。60~70年代城乡生产经营以国营、集体为主,市场关闭,经济犯罪较少。“文化大革命”期问,审判一批贪污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多种经济并存,相应法规尚未健全,犯罪分子乘机活动,如走私贩毒、贪污受贿、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等。1978~1981年全区审结经济犯罪案80件。l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同年8月地区中级法院贯彻全国、省委政法会议精神,强调当前政法工作的突出任务是坚决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1982~1985年,全区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326件,其中,贪污案244件,投机倒把案47件,偷税抗税案7件,伪造票证案22件,制贩毒品案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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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
建国初期,民事案件由司法科办理。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婚娴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迅速占居民事案件的首位,直至70年代末。其它民事案件主要涉及财产、宅基、房屋纠纷等(统称为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依照“上改法”和党的政策审理。1953年8月开始试办巡回法庭,审判人员携卷下乡,就地办理辖区简易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54年,法院正式设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至1957年全区建起21个人民法庭。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审判得到改进和统一。1964年后,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民事案件处理做到多调解、少判决。1949~1965年全区共处理民事案件44248件,其中:离婚案31404件,占总件数的70.97%,财产权益纠纷案12844件,占29.03%。
1966~1972年,大批干警调离或集圳,法庭被撤销,民众告状无门,民事案件减少,7年共处理民事案5864件,其中离婚案3901件,占66.52%,财产权益纠纷案1963件,占33.48%。
1973年恢复法院建制,各县新建23个人民法庭。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错误作法,民事审判重新纳入正确轨道。1980年后,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增多,主要是债务、土地、宅基、房屋、山林、水利以及损害、赔偿等。1985年全区有人民法庭63个,全区处理民事案件2859件,其中离婚案1407件,占49.21%,财产权益纠纷1452件,占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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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审判
建国后,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较少,由民事庭办理。1980~1982年地、县(市)法院先后增设经济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区经济审判迅速步入依法办案的轨道。1985年全区11个法院经济庭配干警66人,全年收案69l件,结案489件,分别是1981年的6.6倍和8.6倍,结案率提高16.5个百分点。在历年经济案件中,数量较多的是购销合同纠纷、企业内部承办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其中购销合同纠纷较为突出,1985年审结购销合同纠纷占结案总数的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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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申诉复查
1952年司法改革后,各县对已判各种案件进行复查,纠正错捕、错押、错判案件。1962年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方针,对1958~1961年“大跃进”时期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大批冤错案。1979年根据“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组织力量复查和纠正以“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主的所判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至1980年11月复查1966~1977年所判案件3555件(其中反革命案559)件),占原审判数的98.56%,复查出冤假错案589件629人,占复查件数的16.57%(其中反革命案367件378人,占复查反革命案件数的65.65%)。同时,复查“文化大革命”前的申诉案685件738人,改判293件306人;复查1978~1980年申诉案238件271人,改判74件88人 1981年后她、县(市)法院相继建立信访科、股、室和专职审判庭(地区法院称刑三庭、县(市)法院称刑二庭),本着“有错必纠”方针,按照审级,谁办谁查,逐级负责办理告诉申诉案件(亦称再审案件)。1981~1985年全区复查处理再审案件4159件,其中改判l04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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