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地区处于中原腹地,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适宜农业生产的发展。
早在新石器时期,区内已有人类傍水而居,驯养动物,以石器狩猎耕作。秦汉之后,历代封建王朝,为维护其统治,奖励农耕,注意生产技术的积累,农业生产曾在汉、唐、宋、明等历史时期有较快发展。但由于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农业生产水平低下,特别是到了近代,由于封建统治政治腐败,战乱连绵,国无宁日,加之水旱灾害频繁,农事不保,水利设施破坏,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脆弱,一遇灾年,人民便离乡背井、流离失所,致使境内人烟稀少,土地荒芜。清嘉庆元年《汝宁府志》记载,确山知县吴臣清蠲免赋税疏称:“确(山)地五千三百顷有奇,而今之地荒者四千有奇焉!”足见当时农业生产的萧条。
建国后,全区农业生产在曲折的历程中有了长足的发展。
1950~1957年,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8年间全区扩大耕地面积7.62万公顷,农业总产值由2.09亿元增加到3.23亿元,年均递增率为6.8%,粮食总产量由8.1亿公斤,增加到12.7亿公斤,增长56.8%,年均递增7.78%,林、牧、副、渔各业均有较大发展。
1958~1962年,“大跃进”中的“浮夸风”等“左”的思潮泛滥,加上遭受自然灾害,全区农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造成粮食产量下降,畜禽饲养量锐减,林木大部被毁。
1963~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农业生产恢复较快,1965年较1961年农业总产值增长23.1%,年均递增4.64%。
1966年开始的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倾错误的严重干扰,政治上大批所谓“资本主义”,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农民家庭副业和农村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农业生产发展速度减慢。1975年8月,全区遭受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1966~1978年,全区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仅为3.26%,粮食年均递增仅为2.28%。
663图
664图
1978年以后,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生产结构逐步调整,生产力进一步得到解放,农村经济有较快发展。1985年,全区农业生产总值达18.09亿元,为1950年的8.66倍。比1978年增长130%,年均递增16.75%。粮食总产达23.48公斤,棉花总产1549万公斤,油料总产18174万公斤,分别比1978年增长32.35%、6.4%和3.46倍。林、牧、副、渔各业都有大幅度增长,农村经济开始由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
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一、生产资料占有状况
建国前,占全区农村人口12.08%的地主、富农,占有49.35%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87.9%的贫苦农民,只占有46.35%的土地。据新蔡、确山、西平3县统计:占人口6.8%的地主,占有36.1%的土地;占人口5.25%的富农,占有13.25%的土地;占人口53.12%的贫苦农民,只占有22.62%的土地;占人口25.76%的中农,占有23.58%的土地;占人口4.5%的雇农,仅占有0.65%的土地;占人口2.3%的佃农,只占有0.94%的土地;占人口2.22%的其他阶层,占有2.68%的土地。新蔡县占人口11.4%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53.5%的土地,占有28%的牲畜和30%的房屋。其中地主人均占有土地1.3公顷,为全县人均占有土地0.21公顷的5.2倍。正阳县王牌寺乡土地改革前,地主人均占有耕地1.4公顷,为当地人均占有土地0.37公顷的2.8倍。汝南县王桥乡地主李华坤,全家5口人,占地47公顷,人均9.4公顷。驻马店市土改前734公顷耕地,35%归地主所有。大刘庄村40公顷耕地,地主段孟琰一家就占有37公顷,占92.5%。
封建土地所有制,导致贫雇农、下中农遭受剥削,生活贫困,无力购置其它生产资料,耕畜、农具十分缺乏。新蔡、西平2县,建国前夕,共17万户,户均耕畜0.9头。其中地主户均耕畜2.2头,富农户均2头,中农户均0.9头,贫农户均0.6头。据1948年对遂平县刘虎庄乡(今车站乡)的调查,耧、犁、车、耙等大件农具,平均每户占量为:地主4.3件,富农3.3件,中农2.3件,贫农0.8件,雇农无农具,贫农、下中农常因耕畜、农具不足而须向地主、富农租用或借高利贷购买,又多受一层剥削。
二、封建剥削
建国前,贫雇农、下中农主要遭受的封建剥削有地租、劳役、高利贷、雇工等形式
地租是地主、富农最主要的剥削形式。一般要经“中人”(即中证人)介绍,签订租约,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下来,以取得代表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权的法律保护。契约内容含:租佃数量和租率及其它有关事项。地租类型大多为实物地租。租佃形式多是农民自备耕畜、农具,租种地主的土地。与地主同村,且有房舍的佃户,就住在自己家;自己无房舍的佃户,或住址距所租耕地较远的佃户,地主可为之提供住所。地租数量,按季收获实物五五分成或地六劳四,或地四劳六。具体数额,依当地土地占有状况、土壤肥力差异而不同。一般土地肥沃,求租者多,且收成有保障者,地的分成就高,反之则低。一般在种麦时地主按计划种麦面积和单位面积的播种量,拿出种子交佃户播种,来年夏收时,先扣除2倍于上年地主所拿出的种子,再进行分成。解放前,小麦播种量每亩一般在6公斤左右,单产在50公斤左右,每百公斤扣除种子后仅剩38公斤,五五分成为19公斤。在西平、确山的部分乡村,租佃形式同上,唯地租不是按实际土地的收获物分成,而是在确立租佃关系时即规定租额,以实物地租为主,一般每年1亩地交1斗麦3斗秋,或2斗麦2斗秋。货币地租则是在实物的地租基础上,依当时市价折款交付。
另一种地租,其租佃形式,群众称之为“一条鞭”,即佃户仅靠一条驱使牲畜的鞭,土地、耕畜、农具全是地主的,其分成多为地八劳二,或地九劳一。
地主除地租剥削外,有的还规定佃户每年要为地主提供10~20个工的劳役,有的可恣意使役,毫无报酬。另有“帮户”者,家有少量的耕地,但无牲畜、农具,终年受地主或富农使役,以换取牲畜、农具使用。
在封建地租的残酷剥削下,贫雇农、下中农终年陷入“跟磙吃饭”(在场院里脱粒用的石磙转动着,才有饭吃,石磙不转动了,被地主讨租讨债后,也无粮可吃了)和常年负债的困窘之中。高利贷者乘隙而入,以极高的利率,向农民提供维持生产和生活的贷款,直接榨取其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加速了贫农、下中农的破产。区内农村高利贷,有货币、实物2种。西平县货币高利贷月利率为15~30%,到期不能还清者,利上加利,群众称为“驴打滚”。实物高利贷,一般多在春季青黄不接时进行。借钱还麦者,春季借5升麦的钱,麦收时还麦1斗;借麦者,借麦1斗,麦收时还麦2斗,称为“放青苗”或“卖青麦”。也有春借1斗杂粮,麦收时还1斗麦者。如在春季借,至冬季还者,钱、粮多是借一还三。《遂平县志》记载,高利贷是借l元还2元,借1斗还4斗。
由于封建地租和高利贷的盘剥,许多农民在无耕地、无农具、元生产资金的情况下,只有以出卖劳动力,给地主、富农当雇工为生。雇工有长工、短工之分。长工,以年为期,工资额困农活全与不全和出勤情况而定,一般一个长工年工资在50~100吊①之间。如按实物,则按收获季节,每季75~125公斤粮,收麦给麦,收高梁给高粱,收大豆给大豆,“大把”②年收人三四百公斤,“二把”年收入二三百公斤,“三把”年收入更少。短工(含天工或季节工),按天或季计酬,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长工的劳动报酬,多以货币支付,以实物付酬者,如割麦短工,日付5公斤麦。
农民除遭受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外,旧政府的军、警、政和地方宗法豪绅,也以种种残酷手段,对他们进行压榨掠夺。《遂平县新志》记载,群众有“长官一点硃,小民万个钱”和“见官三分灾”之说。民国时期,除县官外,又多了乡长、保长,肆虐于民,无恶不作,当时群众愤恨地编了一个歌:“乡保长,进了庄,鸡子飞,狗跳墙,小伙跑,妇女藏,小孩哭,老头忙,又抓人,又要粮,谁在家,谁遭殃,皮鞭打,大棍夯,乡保长,似虎狼”。即使粮库主任,也是“小斗出,大斗量(进),量的百姓泪两行”。对农民进行敲榨勒索的有四大劣绅:①大绅,居住县城,勾结官府,上媚下横,坑害人民;②虎绅,拥有武装,抓人派款,专门讹诈,鱼肉乡民;③乡绅,居住农村,勾结大绅,欺压百姓剥削农民;④匪绅,豢养惯压,坐地分赃,为虎作伥,扰乱乡邻。广大农民对他们恨之入骨,说他们是“走进门进一言,不是杀人便霸产”。
1947年8月刘伯承、邓小平率师南下经过区境时,一定程度地打击了地主、恶霸的气焰。1949年春,区内各县相继解放,进行全面剿匪,重点反霸,是年秋,转入全面反霸清算,访贫问苦,扎根串联,挖穷根,算剥削帐。至土改前夕,开展“减租减息”,实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使贫苦农民摆脱了逼租逼债的痛苦,从而为土地改革铺平了道路。
第二节 个体所有制
1949年3月后,上蔡、新蔡、西平、遂平、正阳、汝南(含今平舆)、确山(含今驻马店市)7县分别召开土地改革会议,训练干部4000余人,带领30O万农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年底基本结束。在土改中,地委先后组成土地改革委员会,下派土地改革工作队,下乡发动群众。为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曾组成人民法庭对破坏土改、破坏生产、威胁或杀害干部群众的不法地主,依法予以制裁。
①吊:旧时钱币单位,一般是一千个制钱叫一吊。
② 大把:精于农活技术的人叫“把式”,大把儿是大把式的简称,二把儿是二把式的简称
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使无地少地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地主也按家庭人口分得同等一份土地,山地均按山林好坏折算成耕地分配,水面作为公产。经过土地改革,农民还分得了其它生产、生活资料。农民生活得到改善。但一家一户的个体农业仍限制着生产力的发展。1950年,党和政府及时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互助组。全区各县相继建立了农业生产互助组。新蔡、遂平、平舆、汝南、西平5县,是年共有互助组6800个,人组农民26729户,占全区农村总户数的3.15%。1953年,经过普遍整顿和提高,质量有了显著变化。全区有常年互助组25976个,人组农户223931户,临时互助组28431个,人组农户152381户。参加常年和临时互助组农户共331312户,占农村总户数的43.6%。次年常年互助组发展到34000个,人组359775户,占农户总数的41.1%;临时互助组发展到37667个,入组207300户,占农户总数的23.7%。人组总户数占农户总数的64.8%,比1953年增长21.2%。1955年,常年互助组为35716个,入组347262户,占农户总数的38.7%;临时互助组31130个,入组农户216380户,占农户总数的24.1%。入组总户数占农户总数的62.3%。大多数互助组初步发挥了集体生产的优势,增加了产量和收入。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全区农民积极响应。1954年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862个,人社农户60706户,占农户总数的6.9%,1955年,全区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900个,入社农户13.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3.7%。本着“自愿、等价、民主”的原则,入社农户,土地平产折股,统一经营、耕畜、农具折股或作价投资入社,统一使用,小件农具仍为私有。总收入在提取一定公共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后,按入社投入的股份、劳动工分进行四六或对半分红。贫苦农民摊兑股金困难者通过政府发放互助合作货款解决。土地所有权仍属个人所有。合作社使入社农户增产增收,为农民树立了样板。1956年全部并入高级社。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
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全区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在很短的时间内,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变成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入社农民将私有的土地无代价转为集体所有;私有的耕畜、大件农具,按当地正常价格由社收买转为集体所有。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在全区基本完成。经济制度的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1957年,经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整顿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是年,全区农业生产总值达3.23多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较1950年的2.09亿元增长54.55%,显示了社会主义集体化的优越性。
二、人民公社
1958年4月20日,遂平县土山、杨店、槐树、鲍庄4个乡的2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嵖岈山卫星集体农庄,不久,更名为卫星人民公社。这是区内第一个、国内最早建立的人民公社。8月中旬,全区掀起建人民公社的高潮。至9月初,全区建立102个人民公社,实现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其特点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公社的组织规模是原来农业社的数十倍,甚至一县一社,且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高,原农业社的公有财产一律归公社所有,废除社员的自留地、自养牲口、自营果树等。农村中的一切皆由公社管理,实行统一生产,集中劳动,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对社员实行组织军事化、生活集体化,大办公共食堂,不准社员自家做饭。“大跃进”一开始就出现的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等“左”倾错误,借助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更加普遍地泛滥开来,全区的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再加上严重自然灾害,群众生活极度困难,营养不良症大流行,灾民大批外流,非正常死亡大量出现。从1960年冬开始,全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随后出台的《农业60条》,逐步调整公社管理体制,缩小社队规模,纠正“一平二调”,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取消公共食堂,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的许多弊端得到克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回升,农业生产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保持了16年,1984年被取消。
三、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春,驻马店地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开始在农村推行以小段包工为主的生产责任制。11月,地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进一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肯定了几种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到年底,全区34594个生产队,有16895个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有1509个实行生产队对作业组“五定”(定劳力、任务、时间、质量、工分),多劳多得,不联系产量;有1604个实行定工到组,联系产量,超产奖励;有2255个实行大包干,即生产队对作业组定劳力、定土地、定耕牛、定农具,作业组向生产队包计划、包征购、包积累、包提留;有10466个实行把易于计算产量的作物统一耕种,由管到收,定产到劳力,联系产量,实行奖罚;有1699个实行其他责任制形式,其中73个生产队分田单干。
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全区实行包产到户和大包干的生产队占到生产队总数的38%。到1982年底,全区98%的生产队实行了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1985年,中央明令规定土地承包15年不变,进一步提高农产品价格,使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发展、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专业化分工和资金、技术、劳力、资源等各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据不完全统计,1984年全区共有各种类型的专业户131113个,加上参加经济联合体的农户,占全区总农户的13.72%。社队企业发展到5556个。他们有技术专长,有经营才干,创造出较一般农户高几倍、几十倍的商品,为提高农产品商品率,起了重要作用。工、商、建(筑)、运(输)、服(务)等各类乡镇企业相继兴起。农工商、牧工商等综合性经营体也开始兴办。这些农村产业的兴起和新的经济实体的出现,在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农村经济中,成为一支新兴力量。全区农村形成规模经营方式不同、多种经营并存的多样化的经济结构。1985年农业总产值达180906万元,其中种植业139318万元,林业4980万元,牧业23561万元,副业11934万元,渔业1113万元。
第四节 国营农场
区内最早的农场是1916年建立的汝南县南关农场,1928年与省立汝南园艺实验场合并为省立汝南农林试验场。1933年8月,由河南省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接管。1936年改设农业推广站、农林学校各一所。农业推广站后改为农业推广所、1940年农业推广所改为河南省立汝南园艺高级职业学校,仍保留农林学校。1944年,日军侵入汝南县城后,汝南园艺高级职业学校搬迁外地,1945年日军投降后返迁原址,汝南农林学校不复存在。1949年5月,确山专署将园艺高级职业学校及农林学校原址一并接管,设确山专署农场。此为驻马店地区汝南园艺场的前身。此外上蔡、新蔡、正阳、西平、遂平、确山等县、乡均设有农场,唯规模很小。据统计1946年全区各县乡公共农场拥有苗圃57.067公顷,农场50.267公顷。
1952年,平舆县筹建二王楼农场;1954年建汝南园艺场,1958年,建立新蔡蛟停湖农场、正阳园艺场;1959年建西平老王坡农场;之后相继建立了遂平“十·一三”园艺场、正阳农场、汝南张坡农场、遂平潘坡农场、上蔡新庄农场、平舆前岗农场、驻马店市园艺场等。这是国家投资兴建的农垦企业场,在国家计划管理下进行生产经营,产品由场部统一管理并按国家计划支配,利润按规定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职工由国家以固定工资形式,付给劳动报酬。
671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全区国营农场的内部结构和经营方式有较大变化,各场都实行承包生产责任制(含家庭农场),签订承包合同,采用联产计酬的分配形式,改变了过去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病。1984年全区家庭农场501个,共768户,2023人,其中种植业352个,饲养业4个,水产养殖业5个,林业11个,果园49个,其它80个。1985年全区有家庭农场529个。共796户,1847人,其中经营种植业的437个,饲养业的3个,水产养殖业的3个,林业的2个,果园37个,其他47个,承包耕地1993.3公顷,林地25.3公顷,果园124.7公顷,水面33.7公顷。
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国营农场“搞好多种经营,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销自己产品的商业,尽快建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在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据此,西平县老王坡农场、正阳县农场等,于1980年,先后办起了农工商联合企业,1985年,全区农场有商业企业5个,设网点52个,零售额195.9万元,向国家交纳税金4.23万元。
672图
673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