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 资
民国初期,除政府机关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外,基本上无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政府官员、职员、教师和邮电、银行等部门的职工,执行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其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津贴和奖金。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除少数执行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外,一般则是沿袭雇用工资制,工资数额由雇主与雇员商定。从师学艺的学徒工,则由师傅负责食宿而不拿工资。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工资制度和工资发放标准。到民国22年(1933年)9月,对原制定的暂行文官官俸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行。民国27年(1938年)、30年(1941年)、35年(1046年),国民政府进行3次工资调整。
新中国建立后,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工资制度,开始执行国家新制定的工资制度。1950~1952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的工作人员,多数实行供给制。少数实行以实物为主的货币工资制。对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和私营工商业者,仍保留原薪。
1952~1956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全区进行了两次工资改革,实行工资等级制,奖励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其他各项工资(包括学徒工生活补贴、转正定级工资)制度也逐步建立。1959~1983年,先后9次调整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工资。1985年,全区又普遍进行了工资改革及调整。
第一节 工资制度
一、货币工资制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职员、教员以及邮政、银行等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中职工实行货币工资制(时称“薪金制”)。民国22年(1933年),政府官员(亦称文官)、职员实行当年9月22日颁布的《修正暂行义官官等官俸表》,把地、县以下分为简任(地区级)、荐任(县级)、委任(县以下)三等。简任分为8级,荐任分为12级,委任分为16级。
抗日战争时期,物价飞涨,国民党政府大量发行纸币,币值猛跌,政府职员月薪倍增:县长月薪400元,秘书月薪240元,科长月薪220元,会计主任、军法承审180元,科员、督学高的160元,低的100元。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的纸币票面发行万元以上,而万元币值仅相当于抗日战争前的l元。政府官员除固定工资外,也实行过奖金、福利等辅助工资。由于当时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给职工生活造成困难。因此国民党政府制定了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对公务员实行薪俸加生活补助费,粮食代金,再折成实物,以小米为标准粮。
民国时期工人、店员工资,据1935年8月国民党《河南统计月报》第一卷第八期记载:汝南县立民生工厂工人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雇工每月3.80元,学徒每月仅有伙食费而无工资。其他店员每月工资最高额为4元,最低额为0.5元。是年,一部分行业的工人,基本形成了男工、女工、童工的工资标准。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全面接管,对原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和私营工商业者的工资实行“原职、原薪、原制度”政策,按建国以前最近3个月内每月实际工资平均数领薪。
1949~1950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工作人员、部队官兵实行以实物为主的供给制,仅少数企业实行新的货币工资等级制。新制度规定工资等级为13等39级,另加等外5级(主要用于学徒)。企业工人、职员实行同一工资标准,用等级线区分各行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差别。这种工资制度等级太多,不易计算,等级差别又太大,不尽合理。1950~1951年,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企业实行8级工资制,划分5类产业,执行5种不同的工资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同国家机关的工程技术人员一样,实行24级工资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实行32级工资制。
1951年,财政、税务系统的职工,开始改供给制为货币工资制。
1952年,全区进行工资改革。以工资分作为工资标准的计量单位,统一执行国家政务院颁布的新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自此,货币工资制成为劳动工资的基本制度。1985年,又对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
二、供给制
1949年,沿用老解放区的供给办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分事业单位以及部队官兵和部分教员,实行以实物为主的供给制。供给的主要有伙食、服装、津贴三项,其次是保育、保姆、妇女卫生保健等费用。供给的实物主要有粮、棉、布、油、盐、柴等。各县、市供给的办法不尽相同。汝南县实行供、薪各半,或者只供给工作人员,有保姆的发给保姆费,有孩子的发给保育费。确山县供给的范围则扩大到职工家属、保姆和孩子。
供给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供给标准分大、中、小灶三等。最初的供给量以满足每人最低生活费为准,国家发给衣、帽、鞋袜、被子、蚊帐及过节费,住公家宿舍,吃集体伙食。每人每年发1套罩衣,2套单衣,3年1套棉衣,5年1床被子。每月发0.2~O.5元零用钱,妇女每月发1刀卫生纸,生孩子时发给生育粮。个别家庭困难的可适当发给部分津贴。下乡工作人员到群众家用餐,按早、中、晚餐付给粮票,群众到当地粮食部门兑换粮食。
1950年,对供给制进行部分变动和调整,开始将生活费折成粮食包干供应,其他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抚金、住房等,仍实行供给制,时称“小包干”。
1952年进行工资改革,原享受供给制的人员,执行国家机关29级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依据新的标准,对供给制人员中职务提升,而职务与级别不相称者,或因工作调动后其级别悬殊者,或过去评定工资级别与同级工作人员相比截然不同者,或曾因受处分降级,已撤销处分应提高级别者等重新评级调薪。对少数工作一贯积极者,也可酌情提高级别。这次调整工资后,专署正副科局长、正副县长在14~17级之间;公司正副经理在15~19级之间;正副区长及正副科长在17~22级之间(个别23级);助理员、公司股长、主办科员在2l~23级之间;一般干部在24~26级之间。是年,2次提高供给人员的津贴标准,除幼儿的保育费、保姆费外,其它一律由国家供给,时称“大包干”。对参加农村土地改革的干部,除生活待遇同机关工作人员相同外,另发一定数额的补贴。
1958~1959年,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部分家属又一度实行供给制。供给标准是工作人员分6级。伙食供给标准中,第一级为小灶,第二级、三级为中灶,第四、五、六级为大灶。被服包括单衣、棉衣、被褥、床单等。第一级、第二级每3年加发1套呢服,1双皮鞋。津贴包括洗澡、理发、肥皂、牙刷、牙膏、毛巾、吸烟娱乐等日常生活用品。
三、工资分制
1950年下半年始,原实行供给制的部分职工逐渐由供给制向工资分制过渡,按照原级别规定分数,分值按中南局统一规定的分值计算。1951年,根据国家规定,全区废除现行各种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规定以“工资分”为统一的计算单位。是年,县级和享受中灶的区级干部每月粮43斤,补贴86分(每分值0.22元),不吃中灶的区级和一般干部每月粮43斤,津贴48分,以后标准又有几次变动。1952年进行工资改革后,废除了多等级工资制度和其他自行制定的工资标准,统一实行工资分制,并规定了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与数量。原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执行各级机关29级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技术人员执行8种暂行工资标准;工人执行8级工资标准。
1956年,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这次改革先在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然后在公私合营和部分集体所确制单位进行。
第二节 工资调整改革
1959年下半年,为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共事业等部门的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升级对象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升级面不超过这部分工人的30%;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升级面不超过原有工人的5%;国家机关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个别确需调整级别的,升级面不得超过2%。是年11月,为全区文教、卫生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升级对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升级面为5%;普通中学为4%;小学、幼儿园教职员、文化艺术人员、广播工作人员为2%;科学研究人员和技术学校教职员为5%;企业单位所属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和相当于普通中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亦按上述规定调资。升级所增工资,一律从当年10月起补发。
1963年8月,为部分干部和工人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其中国家机关17~14级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干部,升级而为5%;10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升级;18级及18级以下的干部升级面为40%。同时,将国家机关中1956年定级偏低的乡干部和工资在最低等级线以下的职工也纳入对应的工资等级。原有工业企业41种工资标准简化为4种,财贸企业49种简化为11种,提高工资标准的有机械、电力、印刷、粮油加工等产业的单位。是年,还将工资类别由2类区调为3类区。此次调资,调整前职工月标准工资人均37.94元,调整后人均41.16元,人均月增资3.22元。
1971年,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或低于1级工的,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等,一般调升1级工资,个别如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或低于1级工的。经过群众讨论同意,领导批准的职工可升2级。对矿山井下的主要生产工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均可调升1级工资。是年,还为乡镇以上有经济能力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社卫生院、兽医站、信用社等实行正常计时等级工资制的正式职工调整工资。方法比照全民企业调资规定。按照集体所有制单位调资范围,国营“四场”(即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部分职工也调整了工资。
1977年,为部分工作年限较长、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凡1971年底以的参加工作的l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除表现差的缓调工资外,都调升了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的行政干部)与矿山井下工人,升级面为40%。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可增资至41元。此次调资,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96708人,其中升级47217人,占职工人数的48.8%,月增工资28.44元,人均月增工资5.94元。是年9月,县或县辖镇以上有经济能力和经济来源的集体所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公社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实行计时等级工资制的部分职工,按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资的原则、范围、办法调整了工资。
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或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而提职后工资又偏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2%。同时为个别学徒工成绩特别优异者提前转正定级。
1979年,全区又一次调整职工工资。升级范围是各行各业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后升级,升级面为40%。一般1人只升1级,个别表现特别好,并且有重大贡献的可升2级,升2级的计算2个升级面。是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12213人,升级47994人,占职工人数的42.7%,月增工资291803元,人均月增资6.07元。是年11月,全区由3类工资区调为4类C资区。
1981年12月,全区对教育、卫生、体育等3个部门的职工进行调资。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般只升l级,个别成绩突出而工资又偏低的骨干教师;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生技术12级;思想好而业务水平高的其他医务人员;196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从事护理工作,至今仍在病房、门诊第一线坚持正常工作的护士、护士长;1966年底以前中专毕业,至今仍在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均可升2级。这次升级是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然后升级的办法。
1982年,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的职工调整工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l982年底的在册人员中的一般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只升l级。为照顾中年知识分子和从事行政工作的领导和骨干、工作生活负担较重而工资偏低的可升2级。这次升级也实行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并按规定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和粮价补贴。是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38299人,升级范围人数32993人,升级32893人,升2级者2849人,升级人数占升级范围人数的99.69%,月增工资263144元,人均月增工资7.98元。
1983年,为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浮动2~3年再固定。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1981年、1982年调整工资时未列入调整范围的事业单位。凡1983年9月30日的在册职工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未列入1981年调整工资范围的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职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1979年1月1日后分配到企业工作,1983年9月底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牛业生);1981年晋升l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升级条件的,均可升级。但标准工资达到行政10级以上(含行政10级)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1981年1月1日至1983年9月30日内毕业并分配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毕业后可享受大中专毕业生待遇的其他学校毕业生,不在升级之列。“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即追随林彪、江青造反起家的、帮派思想严重的、打砸抢分子);犯有严重错误者;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人;在经济领域内或其他方面严重违法乱纪的人;触犯法律受刑事处分的人;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人亦不升级。是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75354人,升级60660人,其中升2级者728人,升级人数占升级范围人数的99.92%,月增资额406422人,人均月增工资6.7元。
1985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结构工资制,包括职务(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凡现行工资额加上副食品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各5元,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增资仍不够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和1982年6月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以外),还可高套一级,但最多不得超过基础工资和职务上资之和127.5元的标准。原工资高于127.5元的,只能就近套级。企业职工执行新8级工资制。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混岗集体工和亦工亦农者均列入这次改革的范围,按现行标准工资额向上就近靠入新拟工资标准,然后高套半级。除1985年6月底以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1984年7月1日以后受党内撤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处分期未满的以外,根据其劳动态度、技术水平、贡献大小、考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升级。企业职工升级,由企业自行掌握,可升1级,也可升半级。但套升合并计算,个人实际增资不得超过新工资标准相应等级2个级差的金额。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增资的时间,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55689人,升级范围人数151238人,升级人数139735人,月增工资2410428元,人均月增资17.25元。全区工资区类别由4类工资区调为5类工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