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 政
确山县财政,在清代、民国初期,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田赋,支出绝大部分供给官署人员薪俸。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全县财政收入银额为27436两,其中田赋占79.1%。支出除上解13258两外,余额全部用于县署。民国初年,战乱频仍,驻军可以随意在辖区筹派兵饷。1925年,确山财政收入100388元,田赋与契税占总额的90.07%;支出四分之三以上解作军费,留存于县23016元。1945、1946年,县财政收入10062万元;支出数额为9759万元,其中维持治安费占77.9%,投资于生产仅0.3%。1948年,县财政收入4876亿元,比1925年增大数百万倍,尚不敷开支。
新民主革命时期,确山县在财政方面有着很大贡献。1927年,在创建县民主政权时,曾筹集粮款支持北伐。土地革命时期,红军游击队在确山山区筹借粮款发展武装。抗战时,除在根据地有少量征派外,大部分粮款来自生产自给和取之于战。解放战争中,县民主政府财粮科筹粮75万公斤,银元1.5万元,中州币近两亿元以及大批棉布、棉花、军鞋等物资,支援南下大军渡江作战。
建国后,县财政积极支持生产,增加收入;支出上大力促进财政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化。从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起到1985年,预算收支除有9个年度发生赤字外,多数年度达到了当年平衡,略有结余。33年来,县财政收入(不包括上级补助)总额为1.74亿元,占同期工农业总产值的6.8%,其中除1958年至1961年四个年度所占比例较高外,其他年度均不超过什一之赋。总收入中工商税占55.6%,农业税占30.7%。总支出(不包括上解部分)为2.28亿元,其中支持生产25.5%,文教费33.5%,社会救济15.2%,行政费19%,其他6.8%。
第一节 财政预算
1949年至1952年,确山县财政为报账单位。收入金额上交,支出由上级财政按月拨款。至1953年始建县一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一五”期间,预算收入中农业税占主要地位,征收季节,全党动手,财政人员全力以赴。五年内预算总收入1662.2万元,年平均收入332.4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占67%,工商税27.1%,契税和其他5.9%。支出方面,当时百业待举,而财力有限,势必不能满足各个单位的需要。财政强调执行预算,无预算不审批。超标准不报销、专款专用,不允许转项挪用。由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减下不少可以节减的开支。这一时期,每年都达到了收支平衡,并有一定的结余,给实行预算管理创建下一个良好开端。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8年,中央、省将部分财权下放至县社,驻马店亦在此时归属于县。加之,工业厂矿一齐上马,商业搞“大购大销”,使财政预算收支猛增。5年间预算收入达5034.1万元,年平均收入1006.8万元;预算支出,1958年为408万元,比1957年增加一倍;至1961年支出829万元,又比1958年增大一倍。5年间共支出2413万元,其中企业支出986万元,占总支出额的40.8%。1958年对地方工业投资190万元,次年又投资105万元,新建、改建有机械、电力、磷肥、颗粒肥、玻璃、陶瓷、铁矿、采石八个国营厂矿。待至1960年因严重亏损,在整顿中关停5个,使部分投资成为无效支出。同时,县对公社实施“收入留成,支出包干”的管理体制,有的公社不顾实际财力,兴建礼堂、影剧院、招待所、浴池等非生产性工程,结果收入完不成分配任务,支出大大超过定额,给县预算带来了沉重负担。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1963年,全县企业经过清仓利库、清产核资基本上扭转了前段混乱局面。地方厂矿关、停、退、转后,精简人员,退赔平调款物,制止了继续亏损。并由于大幅度调减农业税负担,使广大农民得到休养生息。到1965年工农业生产元气已逐渐得到恢复。3年间预算收入大体与“一五”时期持平,年平均收入315万元。在预算支出上,贯彻“量入为出”原则,对无预算、无计划、超过定额的支出,一律不予拨款,县对公社实行“收入上解、支出下拨、不准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同年,省对县将自然灾害救济、城市人口下乡安置、支农资金等改为专案拨款,不准移项使用。县对1958年增加的超编人员进行清退后,行政事业人员基本上相当于1957年的限额水平。由于上下措施得力,至1965年底,各方面支出复步入正轨。
“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破坏。1968年不仅工业亏损,就是商业也成了亏损企业。10年间,预算收入增长缓慢,年平均收入350.5万元,仅稍高于“一五”期间年平均数额,预算支出也成了无法关闭的水龙头,长时期地“跑、冒、滴、漏”。有些单位夺取“财权”后,从不考虑财经制度,随便开支,造成极大混乱和浪费。加以行政事业人员逐年增加,预算支出相应加大。1975年县预算支出883万元,较1965年的392万元,增大1.2倍。
“五五、六五”时期 1976年以来,进行了企业扩权,改革税收管理体制,财政积极参与各项配套改革。在商品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新形势下,整个财力得到增强。1985年预算收入983.5万元,较1978年的541.8万元增长81.5%。10年来,年平均收人627.3万元。由于财政体制的改革,预算收入结构也发生很大变化,这段时间工商税收入占总收入的62.7%,农业税26.5%,企业利润9.8%,其他1%。财政预算支出,1978年后,严明财经纪律,健全各项制度,改变了开支被动的地位,并进一步加强控管机能,改革支出管理体制。1980年,推行财务包干制,实施以来,已取得积极效果。但由于处理积案,调增人员工资和调整支出结构,县预算总支出仍逐年在增大。1985年,预算支出2640万元,比1978年的919.2万元,增大1.8倍。
第二节 财政收入
1949年至1985年,县财政预算内外总收入(包括上级补助)为32528.39万元。
一、县建预算前收入
1949年7月开征工商税,8月征收农业税,所征税额全部上解。前期上缴专署、1951年改缴省财政厅。归省级预算财政收入的有工商税、农业税、契税、其他收入(包括公产、罚没、收缴敌伪物资变价、土地证费、其他杂项等)。4年间确山上缴收入809.7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2.5%。其中,工商税收入为130.59万元,占总额的16.13%;农业税669.17万元,占82.64%;契税0.16万元,占0.02%;其他9.78万元,占1.21%。
二、县建预算后收入
1953年至1985年共计收入(包括上级补助)31136.85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95.7%。
企业收入 包括工业、商业、交通、邮电、粮食、供销和农业等企业单位上交的利润收入。1953年至1985年共收入2568.05万元,扣减五个年度亏损额400.62万元及1979年至1985年的差价补贴366.1万元,净收入1801.33万元,占预算总收入5.8%。历年企业的营利水平,虽在不断的增长,但中间存在大起大落现象。工业企业(包括交通、邮电),1958年至1985年,有19年盈利、9年亏损,盈亏相抵实现利润258.4万元;农业企业自1975年纳入县预算至1983年,前5年亏损,后4年转亏为盈,但仍亏49.5万元;商业企业(包括粮食、供销等),除个别年度亏损外净利润2324万元,年均实现利润近百万元。
工商税收入 1953年至1985年,工商税收入9678.7万元,占预算总收入31.1%。工商各税历年的实征状况,大体与全县经济形势的起伏一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商税收入年均为90.07万元;“二五”期间,年平均470.8万元,较前期增加4倍多;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年平均165.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平均177.2万元;“五五”期间,由于开放搞活,城乡经济发展很快,年平均315.9万元;“六五”期间,年平均达609.33万元,较“文化大革命”时增长2.4倍。
农业税收入 农业税一向执行“鼓励生产,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在稳定负担的情况下,1953年至1985年共收入5345.18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7.2%。33年间,实征农业税年平均161.9万元。由于党和政府对农民实施轻税政策,各个阶段的征收数额,略呈下降趋势。“一五”期间,农税实征年平均222.6万元;“二五”期间,年平均218.1万元;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年平均103.4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年平均137.8万元;“五五”、“六五”时期,年平均145.1万元。
上级补助收入 中央、省、地下拨的经建、救济等各项补助款,1953年至1985年共12975.4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41.6%。
其他收入 包括契税、债券、滚存结余及杂项收入1336.24万元,占预算总收入4.3%。
三、预算外收入
1953年至1985年,预算外收入共581.84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1.8%。
企业收入包括预算外企业利润、工交企业利润留成等。1960年至1984年收入84.4万元,占预算外收入的14.5%。
工商税附加包括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地方附加等。1954年至1985年收入77.5万元,占预算外收入的13.3%。
农业税附加1953年至1985年收入234.27万元,占预算外收入的40.3%。
其他收入包括集市交易手续费、清理粮油议价收购结余及其他杂项收入等。1958年至1984年收入185.64万元,占预算外收入的31.9%。
第三节 财政支出
1949年至1985年,县财政预算内外总支出(包括上解支出7777.51万元)共32043.83万元。
一、县建预算前支出
1949年至1952年,县财政支出,前段由专财政逐月下拨。1951年建立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预算管理,县属省级财政的预算单位,列入省预算的支出,主要是人员工资和社会救济等。4年间共支出864.48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2.7%。除上解支出外,确山全县列入省级预算支出为54.78万元,其中文化教育支出15.93万元,占总额的29%;社会福利支出15.51万元,占28.4%;行政人员供给22.35万元,占40.8%;其他0.99万元,占1.8%。
二、县建预算后支出
1953年至1985年共支出22814.39万元,连同上解支出等共30591.9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95.5%。
支持地方工业 包括地方工业基建和挖潜改造等投资。1958年至1985年对工业投资为1463.75万元,占预算净总支出的6.4%。全县1958年开始建立地方国营厂矿,经过历次整顿,有的厂得到巩固发展,有的厂矿因严重亏损被迫下马。1969年以来,又陆续建设一些新厂,至1985年共有化肥、机械、农修、采石、石英粉、大理石、砖瓦、建材、印刷、酿酒、制鞋12个工业企业。
支援农业 包括农、林、畜牧、水利、农机、农电、气象和扶贫、生产救灾、老区建设等项。1953年至1985年支农资金达6300.9万元,占预算净总支出的27.6%。其中,农林水事业费2576.1万元,占支农资金的40.7%。农业,包括农技站、良种站、植保站经费和兽医站、基层兽医站、农科所、农业三场补助等。水利,较大支出有马楼、龙山口等水库工程款,薄山、板桥在县境的主干渠工程款,黑猫沟、二道河、中店等水库以及打井、电灌、喷灌、除涝、水土保持等补助。林业,包括育苗、造林基地用款及林场、林科所补助等项。生产救灾款为2723万元,占支农资金的43.1%。扶贫款(含老区建设)1001.8万元,占支农资金16.2%。此款原为“人民公社投资”,是扶植贫困社队改善生产条件的专用资金。1983年改为支农无息贷款,支援生产生活尚有困难的村组,发展农副业,以期脱贫。1984年、1985两年,省每年增拨老区款100万元,支持老区建设。
文化教育事业费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广播、体育、文物和计划生育等项。1953年至1985年共投资7645.95万元,占预算净总支出的33.5%,是县级预算数量最大的支出。
教育事业费 含各级学校的教师工资、办公费、基本建设、教学设备、用具、图书购置、学生助学金等项。1953年至1985年投资额达5791.59万元,占文化教育支出75.7%。
卫生事业费 含各级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防疫灭病、妇幼保健、公费医疗、农村医疗、医护人员培训和医疗院所的差额补助等项。1953年至1985年投资共1654.61万元,占文化教育支出21.6%。其中,公费医疗494.32万元,年平均16.5万元。1985年,每人实支医疗费平均59.78元,为1953年每人平均9.5元的6.2倍。
社会福利救济 1953年至1985年共发放社会福利救济款561.8万元,占预算净总支出2.5%。对临时性灾害和有突出困难的群众,给予必要的社会照顾,以解决其衣食问题。
行政管理费 包括县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基本建设、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及离退职工费用等项。1953年至1985年,共支出4350.09万元,占预算净总支出19.1%。行政人员数额,“二五”期间,年平均934人,“六五”期间,年平均1636人,比“二五”时期增加74%。
其他 自1953年至1985年共支出2491.9万元,占预算净总支出10.9%。
三、预算外支出
1949年至1985年,预算外支出共587.45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8%。减去前4年的预算外支出86.52万元,1953年至1985年预算外支出为500.93万元。
地方工业 包括工业企业基本建设补助、设备购置、挖潜改造费用等,1954年至1985年共支出136.66万元,占预算外支出的27.3%。
农业 包括农机、农电、兽医院所、培育良种、防治病虫害补助等。1958年至1985年共支出64.1万元,占预算外支出12.8%。
林业 包括育苗、造林补助等。1960年至1976年共支出7.7万元,占预算外支出1.5%。
水利 包括小水库整修、打井、灌渠补助等。1958年至1971年共支出5.2万元,占预算外支出1%。
市政维护 包括街道卫生设施添置、路灯照明及维修、下水道工程、街道维修、清洁工供给等。1954年至1985年计支出66.88万元,占预算外支出13.4%。
文化教育 包括节日文娱费用、乡村学校校舍修缮补助等。1954年至1985年共支出71.9万元,占预算外支出14.4%。
广播 主要用于乡镇广播放大站人员经费。1972年至1985年支出25.1万元,占预算外支出5%。
其他 1954年至1985年支出123.39万元,占预算外支出24.6%。
预算外收支1954年至1985年,有3个年度支大于收,发生赤字。其余年度均收大于支,略有结余。
第四节 农业税
一、清代、民国田赋
清代后期 确山的田赋正额银为.18940.3两,省县附加2761两,共计21701.3两。除上解13304两,留县8397.3两。道光二十年(1840)以后,清政府镇压捻军、太平军的官兵,在确山就地筹集兵饷。其支应兵差粮款,皆系依据田赋正额计算摊派,数量往往超过负担原额。光绪二十六年(1900),因县北韩庄教案,赔银一万两(亦称一万串)。当时,清政府不准动用库银,全部钱款由确山随田赋征派。
民国时期 1912年(民国元年),田赋正额银18950两。各保皆系沿袭清代的征粮原额,惟地亩普遍将大弓地改为小弓地,全县地亩数达1030944亩,平均54亩摊赋银一两。为摊派方便,大多仍按田赋银两作筹码推算。1914年,每赋银1两折征铜钱3串,共折收56850串;1918年,又将赋银1两,折征银元2.2元,计征田赋银额41690元。1912年至1925年,随田赋加派的有国家补助捐、车马费、巡缉队费、清乡费等,每正赋1两,加征1.3元,为田赋正额的58.1%。1927年,北洋军魏益三部驻兵确山,就地筹饷,每赋银1两加派饷弹费10元,激起全县农民的强烈反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织起大规模的抗捐税暴动,于4月驱逐了魏部驻军,建立起县农工政权。
1928年,国民党取代北洋政权。对确山的田赋加派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新加派有自卫团费、军事维持费、新建机关费、警务费、文教费等,每赋银1两加征3.26元,为正赋银的1.5倍。
1941年,因滥发纸币,通货膨胀,田赋改行征实、征购(又名价购)、征借。1942年至1944年,全县“三征”实缴纳130312市石。这批征购起的军麦,指定送往叶县和洛阳,运送按农户牛犋车辆摊派,确山至叶、洛全是土路,晴天半尺土,下雨泥揄轴,途中牛死车毁,不少农民为此倾家荡产。
1948年物价一夕数涨,田赋不得不继续实行征实。是年分配给确山田赋征购粮48363市石、价购军粮11047市石、积谷粮3000市石、保安粮13000市石、绥靖粮3000市石,共78410市石。连同省级粮,全县耕地823764亩每亩应缴纳10.7公斤。因县境大部已被解放,国民党政权岌岌势危,所征购的粮食仅有十之二三。
二、解放后的农业税
1948年秋季和1949年夏季,确山解放区的田赋公粮就地供应。1949年秋至1985年底,全县共征收农业税26854.9万公斤,年平均725.8万公斤,亩平均负担6.1公斤,农业税实征数额占历年粮食总产的6.9%。由于粮食产量不断增长,农税负担相应减轻,1950年农税负担占实产的12.8%,1966年占5.3%,1985年占2.7%。
(一)征收税制
田赋、公粮并行制(1948年) 田赋以60方丈为一标准亩,按亩计征。每亩收获粮食100公斤以上为上等地,50至100公斤为中等地,不足50公斤为下等地,菜园、果园、茶园、藕塘等按收入折粮计征。赋额,上等地每亩折征中州币30元、中等地20元、下等地10元,田赋由地主负担,边沿区、游击区无中州币时按市价折征粮食。公粮:夏季征收,凡农业熟地不论种植与否一律计算征收。人口计算:革命军人、工作人员、雇工学徒均在家计算人口;逃亡地主、恶霸分子、反革命分子不计人口。每人平均不足1亩免征;烈军属、孤寡病残人均2亩以下,免征1亩;3.1亩至4亩征6公斤,4.1亩至6亩征7.5公斤,6.1亩至8亩征9公斤,8.1亩至10亩征10.5公斤,10.1亩至20亩征13.5公斤,20.1亩至30亩征15.5公斤,30亩以上征17.5公斤。秋季征收,改按人均收获粮食多少,实行有起征点的11级累进,人均不足30公斤免征,最低30至40公斤征4%,最高4000公斤以上征30%。
累进税制(1949-1957年) 未土地改革区的十三级累进:确山县北五区在1949年,南三区在1950年,实行人均不足60公斤免征,最低60至100公斤征5%,最高750公斤征40%。已土改区查田定产后的二十级累进:北五区1950年,南二区1951年,结合土地改革,对耕地进行一次按新弓计算的普丈,全县耕地达1423598亩。之后,以乡为单位根据土质好坏和耕作条件评定等级。各乡共评出一至三等地346402亩,四至六等地799321亩,七至九等地255305亩,等外地22570亩。核定计税常产0.94亿公斤,每亩平均61公斤,每人平均293公斤。在查田定产的基础上,农业税依据每人平均常年产量划分等级,实行二十级累进制,每人平均60公斤以下免征,税率最低为6%,最高为25%。
比例税制(1958-1985年) 1958年公社化后,农业税由个体转变为集体缴纳,过去分户计征的税额在社队间出现很大不平衡现象。在省统一部署下,改行比例税制,常年产量以1957年夏秋实产为依据进行调整,新的计税产量为10992万公斤,占1957年实产的88.2%。全县使用7个税率,12%的3个高级社,13%7个社,14%34个社,15%63个社,16%103个社,17%63个社,18%13个社,全县平均税率为15.9%,使用15、16、17三个税率的社占总社数80.09%,基本上体现了比例税制。新定税额1811.5万公斤,占粮食三定产量的15%,占1957年实际产量的14.1%。
(二)负担调整
1961年的调整 1961年,国家为了照顾休养生息恢复农村经济,对确山农业税负担总额作了大幅度的调减,调减幅度为61.7%,绝对额减少10709840公斤。下调后税率为7%,税额为664.5万公斤。调整中将1958年以来基建占地予以扣除,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
1962年的调整 在1961年负担调减的基础上增加7%,税额为711万公斤,扣除基建占地实应征税额707.5万公斤。
1977年的调整 1976年县粮食总产达17664万公斤,比1962年的10377.5万公斤增长70.2%。农业税负担占实产量的比例,由1962年的6.8%,下降至3.3%。各社队因增长速度不平衡,使税负出现了畸轻畸重。调整时,以1971年至1974年的年平均实产为常年产量,来衡量其负担的应增应减。各社镇共调减361个生产队,调增601个生产队,调整面31.1%,全县总的农业税额则保持不变。
(三)减免照顾
1951年至1985年,全县农业税减免照顾共7049.5万公斤,占应征任务的21.7%,年平均减免照顾201.4万公斤。
灾歉减免 凡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农业歉收,则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全年统算,一次减免。具体核算减灾的规定是:以受灾后的实际产量对比计税常产求灾成,受灾不足二成(包括二成),不减征;受灾二至四成,受灾几成减几成;受灾四至五成,减征50-60%;受灾五至六成,减征60-70%;受实六成以上,全部免征。历年灾歉减免最多的年份是1975年,是年全县受到特大洪水袭击,减免照顾共为408.5万公斤,占农业税应征税额的69.3%。
起征点减免 1979年至1981年,对贫困队执行起征点减免,按生产队粮食总产,扣除种子、饲料,口粮不足150公斤;经济分配不足45元的免征。全县免征农业税生产队133个,免征税额67.3万公斤,占应征税额11.4%。起征点减免一次评定,三年不变,后因实行联产承包而停止。县知青农场,亦随同免征其应征农业税额。
照顾性减免 1949年至1955年照顾对象为革命烈士家属、在乡残废军人、贫困无劳力的老弱病残户、无劳力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等。1983年后,照顾对象为无劳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五保户。1984年实行老区农业税减免,共减免税额387.7万公斤,以照顾老区尚未脱离贫困的农户。
第五节 工商税
一、清代、民国的杂税
清朝晚年,确山县开征的杂税有牙税、老税、活税、当税、盈余税、新增税、盐税、房地税8种。咸丰六年(1856年),增收厘税。光绪三年(1877年),增收屠宰税、斗捐;三十一年(1905年),增收烟酒税,并随同正税加征捐输、报效、附收、继收等附税。
民国初年,将清代的老税、活税、新增税合并入牙税,其他税种循守旧制。至1924年,确山县境征收的税捐有牙税、契税、当税、印花税、烟酒税、盐税、厘税、屠宰税、包裹税和斗捐、火车货捐、杂捐等12种。经征机关有契税局、火车货捐局等,其他则均有县署国税房督征。
1930年裁去厘税,增收营业税、流通税。1936年开征所得税。1942年开征筵席税、土地税。1945年开征货物税、遗产税等。1946年,实征营业牌照税482.7万元,使用牌照税140.1万元,印花税353.3万元,屠宰税1839.6万元,房捐381.9万元,筵席娱乐税126.3万元,货物税3888.4万元,综合所得税201.9万元,非常时期利得税293.1万元,遗产税54.6万元。1947年,因地方团警人员激增,加征自治户捐、房捐及卷烟税等,其征税计17种。1948年上半年,仅自治户捐一项,就征得税捐款额94600万元。
二、解放后的工商税
(一)征收税制
改革利用旧税制(1948-1949年)解放初期,县根据中央“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指示精神,对民国时期的契税、斗捐等苛捐杂税,全部予以废除。仅经征有出入境税、烟酒税、屠宰税、营业税、交易税5个税种。开始时,由县民主政府财政科经征,1949年7月,交县税务局专管。
建立健全新税制(1950-1957年)1950年元月,全国暂定税种14个,确山根据税源情况,实施了货物税、屠宰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特别消费行为税、印花税和交易税8个税种。1953年,开始进入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家对工商税作了调整,确定征收12个税种。确山实际征收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9个税种。
执行《工商统一税》制(1958-1982年)1958年9月,依照“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国家将工商税简化为9个税种,确山县执行7个。1967年后,全县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5个税种。
1973年,国家进一步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全部只剩下6个税种,确山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和屠宰税4个税种。这样过于简化,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并将少数税率下调,使工商税不能充分发挥其在调节生产、调节分配中的经济杠杆作用,影响了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
实施“利改税”及增设税种的新体制(1983-1986年)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责任制的形势下,分两步走,全面推行“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元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征收55%的所得税,其交税后下余的利润,超过合理留用部分时,征收调节税;对小型企业,根据其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并对纳税后的利润,监督其向财政部门
上交一定比例的“承包费”。
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10月1日起,进一步将国营企业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一个税目交纳,对中型企业在征收55%的所得税后,再根据税后利润情况,核定税率征收调节税;对小型企业按新订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与“利改税”的同时,国家对工商税税种也进行相应的增加和改革,1987年调整后共设置工商税税种25个。确山县先后开征的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乡个体商户所得税和教育经费附加等17个税种。
(二)税征管理
解放战争中,工商税由确山县民主政府财粮科征收管理,对出入境税采取设卡征收和组织武装缉私巡回征收。1948年,桐柏二专署武缉队在沙河店一带(当时沙河店属确山县民主政府管辖),曾查获有烟土和各种违禁物资多起。对集镇工商户的征管,执行“轻税广征、宁漏勿苛,从宽掌握”的政策,本着工业轻于商业,经营必需品轻于消费品,经营土产品轻于外来品,以利于解放区工商业的恢复发展。票证由豫皖苏边区四专署和桐柏行署印发,征收税款以本币(边币、中州币)为主,并在加强银币控管和兑换的同时,间收银币。起征税款除上交专署工商管理分局外,也可凭拨款手续,直接交给地方部队和野战部队。
1949年10月,对商户依据“盈利多者多征,盈利少者少征,每月所得仅能维持其生活者不征”的负担原则,采取民主评议确定税额到户。
1950年,全国税收统一后,为加强税务征管,规定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行管部门批准开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须于30日内向当地税务所申办税务登记。登记后如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等情况时,亦须于30日内,向税所申报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工商税征收,改评议税额为评议营业额。一般工商业者,执行自报公议,按议定的营业额依率计征。小商贩则按定期定额办法缴纳。
1956年,取消民主评议营业额办法,改按账面记载的营业额依率计证。凡有建账能力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财会法规建立健全财会账目,完整保存账簿、凭证、交款书、完税证等纳税资料。少数确实无建账能力,可报税务所批准暂缓建账,但必须完整保存纳税资料,随时接受查验。纳税单位的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本系统财会制度,有与工商税法抵触的部分,须按税法执行。
1957年,又改行“三自纳税”即纳税单位自己结算、自己申报每月的营业额和应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查,自己将税款解交入库。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合一和税收任务包干。1959年下半年,停止税利合一和任务包干的征收办法,逐步恢复1958年以前的“三自纳税”,查账计征,定期定额等征管方法。
1961年后,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依照国家税收征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实行纳税单位登记经营活动情况,并根据经营情况申报应交征税额。税务机关按国家税收政策和法令检查核实其自报税额,最后作出实事求是的书面鉴定。这一征管方法,使征纳双方能够互相监督、互相促进,是比较完善的税征措施。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此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商税收的各项规定制度逐一得到恢复,并在征管方面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1979年,县税务局对全县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重新统一登记,认真掌握纳税户数及税源分布等情况,是年纳税户为521户,1980年724户,1981年1007户,1982年1350户,1983年1841户,1984年2112户,至1985年达2445户,为1979年的4.7倍。
1982年,县税务局所对各个纳税单位和个体固定商业户,分别建立纳税资料档案,定期整理归档,研究分析其经营变化情况。1984年,依照财政部规定,全县实行统一发货票管理,未经县税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印、出售和承印发货票。1983年以来,税务机关实行任务包干、逐级负责、奖超罚欠责任制。由税务局、乡镇政府和税务所负责,收入税款全额上交入库。年终超额提取奖励,用于劳动补贴和集体福利。由于措施有力和城乡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逐年增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985年工商税完成数额为1950年的43倍,为1978年的2.6倍。1986年又比1985年增收26.3%。
(三)税政检查
建国初期,结合“三反”、“五反”运动,税收部门组织开展反偷税漏税的检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进行纳税检查,打击少数私营工商业者的偷漏税行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营、集体企业因多种因素形成的偷漏税现象依然存在。针对这种现实,为贯彻工商各税的合理负担政策,维护国家税收法令的严肃性,税务机关仍将纳税检查作为经常性业务。“文化大革命”中,纳税检查受到批判被迫停止。粉碎“四人帮”后,结合改革大多数年份都开展全面地税收大检查。1981、1983、1985年三个年度共查出偷漏税款2679840元。与之同时,并定期组织力量对所得税分季检查预交,年终汇算清交。1980年至1985年6年间,共检查缴纳所得及其他税542户,查补所得税542178元,查补其他税152253元;审退所得税72010元,审退其他税5250元。达到应征的补交,不应征的如数退还。
第六节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
建国以来,行政事业经费在县财政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列支有农业、林业、农机、气象、水产、文化、教育、卫生、广播、文物、体育、社会救济、行政管理费等。其经费和事业费由各行政事业主管机关和乡镇财政部门领报管理。
(一)行政经费
人员供给建国初期,行政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1950年改行包干供给制,以主粮为单位配发实物。中灶标准,每人每月供应主粮82.5公斤,菜金2角;大灶,干部发主粮57.5公斤,勤杂65.5公斤,均加菜金一角。1952年包干计算单位改为工资分,分值以粮、油、盐、煤、布五种生活必需品为计算依据。确山按许宛区标准执行,各时期分值不等,约在2至3角之间。中灶按80分、大灶按60分计发。1955年7月,废工资分值制,执行货币工资制。后期经过数次调增,至1985年改革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工资制,行政人员人数主要依靠县党政领导控制编制,历年虽经数次精简行政事业人员,但仍有超编现象。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设备购置、小型修缮及其他费用。1950年以粮食计发。1953年改按不同的货币标准拨发。1980年实行公用经费包干使用,节约归已,超支不补。
行政业务费根据部门业务情况,拨发一部分业务费。计有党委、青年团、妇联、统战、公安、司法、检察、统计等业务费。
(二)农林水经费和事业费
农林水机关经费和事业费,由各主管局按年度预算分月列支,其下属单位,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良种推广站1981年初建时,按全额管理列支。1983年改种子公司后,实行独立核算。
县兽医站1955年建立,原为差额补助单位。1976年改为兽医院,实行企业核算,自负盈亏。
基层兽医站原为社属事业单位。1979年整顿后,实行独立核算,县财政不定期予以补助。
农业三场(王楼小麦原种场、英庄小麦原种场、龙山口茶场)按“事业单位、企业核算”管理,由财政提供部分流动资金。
乐山林场实行“事业单位、企业核算”,1980年,财政每年予以定额补助。
农科所、林科所执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
林业种子站人员占事业编制,经济收支按预算外资金办法管理。
(三)支持农村生产资金
1959年至1977年,此项资金大部分用于穷队购买牲畜和农机具;一部分支援社队办工厂、畜牧场。1978年以后,主要用于乡镇企业增添设备和村组织发展多种经营。对资金的管理,前期基本上是无偿投资。1976年开始试行定期借贷收回,实行周转。1984年,财政所设农贷员,建专账管理。对1980年以前的支农资金收回全部留乡;1981年后收回的资金,县乡按比例分成,继续贷出支持农业生产。
(四)文化事业费
1958年县电影队未实行企业核算时,其支出差额部分列入文化事业费。县豫剧团自1958年起,实行差额补助,1975年至1979年县财政补助其人员工资的60%,1980年至1985年实行定额补助。文化馆执行全额管理,包干下拨。
(五)教育事业费
解放初期和建立乡镇财政期间,农村教育经费由乡镇财政领报。除此以外,均由县教育部门归口领报。列支有工资、公杂、修缮、购置、福利、助学金等项。1964年,公立学校开始配备民办教师,添列民办教师补助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经费猛增。1980年起,除核定的教育经费基数外,每年由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百万元以上资金作为补助。
(六)卫生事业费
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公费医疗、药品检验、卫校等经费,由财政全额管理供给。县医院前期供给人员工资的全部,1964年改为供给工资的80%。乡镇医院,1974年前补助在编人员工资的80%,1975年,改为补助其工资的60%。
(七)抚恤、社会福利、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
由县民政部门领报和管理。
二、企业
1958年,全县国营工商企业开始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历年来,根据形势需要创办一批新的工业企业,而亦因亏损关停部分工业企业,也还有一些不断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至1984年,计有国营企业单位58个,其中,工交企业12个,商业企业8个,粮食企业26个,供销企业5个,其他企业7个,其总的固定资产原值为3117.3万元。
企业始建经济核算时,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费用、盈利入库和提取各项基金均全面进行管理。1959起,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更新改造资金、奖励基金和主管部门超计划分成,都纳入了企业留成。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过去的财政、银行共同负责,改为全额信贷管理,但在当时大刮“共产风”的形势下,工业企业有章不循,虚报产值,乱摊成本;商业企业盲目购进,货不对路,大量积压。财务上以表代帐,搞“无账会计”。不计得失、不讲核算的结果,给不少企业带来了严重亏损。
1962年,对企业进行清仓查库,全县14个企业单位,盘亏损失508605元,报废损失377784元,差价损失120190元,三项合计1006579元。在清查资金、物资的基础上,核定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供应,取消全额信贷,仍由银行与财政共同负责。同时,除商业企业继续执行利润留成外,其他企业均予取消。
1967年,曾将折旧基金下放到企业,其更新改造资金由留用的折旧基金项内开支。职工的奖金改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摊入成本。后因受动乱的影响,这部分资金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1969年至1972年,县磷肥厂、氨水厂先后上马。后因设计不当、管理不善和财力困绌,不得不旋建旋废。
1978年,恢复从企业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又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同时,在改革中企业推行承包制,随着体制改革,自主权的扩大,其经营管理效能日益增强,不少工业企业主动找米下锅,扭转了亏损局面。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给企业增大了压力,也给企业增加了经营活力,全县企业正于完善内部经营机制,以提高其经济效益。
第七节 财政监察
财政审核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月终报账,发现不符合制度、不执行标准的开支,及时地予以纠正,这种监督是日常性业务。对较大经济事件,财政有时联系主管单位组织检查,有时协助县党政领导部门专项检查,也有会同上级财政的联合检查。1953年至1985年,此类检查计进行69次,查出有问题的金额4922424元。其中,贪污侵占35150元,浮报冒领446486元,“小家当”194208元,滥发奖金14200元,招待142603元,私购专控商品436713元,挪用改变用项1075722元,动用“75.8”救灾款搞基建638000元,动用农税减灾款建氨水厂586000元,动用支农资金搞基建798000元,丢失款造成悬案17800元,挥霍浪费537542元。检查后纠正用项829800元,收回资金694905元,查处91人,判刑3人。
1959年至1985年,在县委、政府领导下,以县财政为主,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或全面财务大检查5次。
1959年6月,对工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大检查,查出26户工商企业漏欠税利426370元。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不经控购报批擅自购买照相机8部、收音机14部、自行车102辆,检查后全部补交漏欠税利,通报批评擅购专控商品的单位。
1974年11月,组织开展财税政策检查。查出部分企业拖欠利润和应交折旧基金362848元,漏交工商统一税、所得税95421元,少数公社挪用清回的农业税尾欠87252元。事后按资金性质分别作了处理。
1978年9月,在县财委主持下,县财政会同农林水等单位,对支农资金使用和农业税减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纪金额646108元。其中,挪作人员经费64619元,购其他物资43359元,改变用途49680元,社队截留农业税减免款244256元,垫支办公费、医疗费13190元,拉用搞基建227217元,开支招待2407元,借支1200元。对上述违纪资金,县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纠正。
1981年12月,进行工商企业财务大检查。发现有问题资金共440300元,计有盘点损失379000元,截留利润2300元,乱摊成本、费用5200元,多提专项基金3300元,滥发奖金4200元,请客送礼1800元,职工借支17800元,搞计划外投资26700元。以上问题,会同主管局分口给予处理。
1985年财务大检查,9月开始,12月结束。自查出有问题资金814000元,其中,国营企业541000元,行政事业单位273000元。互查、重点抽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406000元,财政可收回资金603000元。1985年解库15200元,其余于1986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