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兵 役
第一节 兵役制度
一、民国兵役制度
民国初年,实行募兵制。当时军阀武装割据,在其辖区招兵买马,就地筹饷。招募对象有流氓无产者,也有破产后的农民青壮年。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改为征兵制,各级当权者和地方富户上下勾结,可以逃避兵役或出钱买征,被征者大多数为农民子弟。因兵员不足,国民党采取强制手段,对所抓壮丁绳捆索绑,持械押送,俨如递解囚犯。
二、建国后兵役制度
志愿兵役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武装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执行动员参军制,不分民族、性别、地域、出身,凡愿参加革命经过批准均可入伍。确山的青年学生和青壮年农民,在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各个时期,参加到人民武装部队的逾万名。建国后,自1950年到1953年,全县青年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下,志愿报名参军参战的近两千名,被批准入伍时,村口街头群众敲锣打鼓,燃放鞭炮,夹道欢送。并出现不少父送子、妻送夫的动人场面。
义务兵役制 1955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凡在法定年龄的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制度,都必须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确山县自是年开始,按义务兵役制度,每年为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输送一定数量的兵员。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冬季(亦有在夏季征集特种技术兵种)。征集对象是18至22周岁的工人、农民、城镇居民及其它公民。征集任务下达后,县党、政、军及时研究制订征集方案,抽调县委、政府、卫生、公安、财政、交通、粮食等部门人员,组成征集办公室,处理具体事务。各公社(乡)、镇,根据分配的任务及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征兵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发动,报名登记,经体检和政审合格后,征得本人和家庭同意,县征集办公室批准,发给应征入伍通知书,然后集中移交接兵部队。
第二节 预备役登记
1955年,全县开始进行预备役登记工作,并建立预备役组织。一般3至4个乡编为一个预备队,下辖2至3个排,每排下辖2至5个班,各级均设正副二职。预备役队长由建队各乡选一具有较强领导能力的党总支书记担任,排长由乡党总支书记担任。
1958年5月,将民兵和预备役组织合并。凡30周岁以下的复员退伍军人和18至25周岁的一类预备役士兵及青年公民,经报名、登记、目测、政审合格编为基干民兵;年满31至35周岁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满26至36周岁的第二类预备役士兵及男性青壮年公民,经审查合格,一律编为普通民兵。乡设乡队部,村设中队部。全县共编16个乡队257个基干中队,1615个基干小队,1510个普通小队。
1981年,结合推行预备役制度,整顿民兵组织。凡年满18至35周岁的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均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其中退出现役的28岁以下的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的一类预备役;其余符合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的二类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