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的经济和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卫生医疗条件逐步改善,人口增长速度加快。从1949年至1985年,全县总人口从272850人增长至593857人,36年间,人口增长了2.18倍,平均每年净增人口8916人。人口的迅猛增长给各方面都带来了很大困难,1949年,全县人均占有耕地4.61亩;1985年,人均占有耕地减少至1.9亩。其他方面,如儿童入托、入学、住房分配、就医、就业等矛盾日益突出。依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把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急剧增长,列为一项基本国策。县乡村在落实计划生育方面,历年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第一节 节育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1973年,确山县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卫生局领导。1975年,办公室直属于县人民政府。1979年后为加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由一名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副县长)分工专抓。县、乡利用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发动。大讲中央、省关于“生育晚、稀、少”的好处,反复贯彻“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要求,并说明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紧迫性。1981年,城关贯彻宣讲奖励计划生育办法,对保证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是干部和职工的产假延长至6个月,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的生产假期间生产大队(村委会)发20-30元营养补助费。独生子女从出生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保健费,直至14岁止。在宅基地调整、住房分配、入托、入学、招工、参军、就业等方面均予以照顾。
二、落实生育计划
确山县从1980开始制订生育指标,每年生育计划逐级下达。凡符合规定的,由县和公社(乡)计划生育部门发给准生证,无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要受到纪律和经济制裁。1985年,执行中共河南省委对生育二胎所作的规定: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技术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结婚5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超过30岁,抱养一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一个孩子者;夫妇一方系华侨、归侨、港澳或台湾同胞者;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或其他原因造成残废生活确实不能自理者;夫妇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者;夫妇双方为独生子女或夫妇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者;再婚夫妇一方生育两个小孩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只有一个女孩者。农村村民,除执行以上条件外,还规定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并赡养其父母者:在深山区定居5年以上的农民及夫妇双方均在深山区定居5年以上的国家干部职工,并继续定居者:夫妇一方,两代都为独生子女者;兄弟二人及二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者。
男到女家落户。凡男到女家落户者,应予以欢迎,不得歧视。男到女家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一样,政治待遇一样,同工同酬一样,对财产继承权一样,享受福利一样。
第二节 节育成效
确山县自1974年严格要求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逐渐下降。1974年前自然增长率均在20。以上,少数年份达30%以上,甚至超过50‰。197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0‰以内。1980年后,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0‰以内。1984、1985两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均在5‰以内。1986年,农村中允许独女户生育第二胎,人口自然增长率上升到7.87‰。